监管动态 企业 黑龙江省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肇源县古龙镇民安医药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622MA1AU7BB0Q |
法定代表人 | 石雪菲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肇源市监处罚〔2024〕8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 |
违法事实 |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12日,来到肇源县古龙镇民安医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双氯芬酸钠肠溶片(批号:20220502,效期202504,生产企业:长春新安药业有限公司 25mg*25片),已经全部销售,现场未见其供货商资质、随货同行单和销售记录。 2024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公司营业员王继生进行的询问调查,营业员王继生承认该公司从黑龙江省华源利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过双氯芬酸钠肠溶片(批号:20220502) 共购进100盒,购进价格为每盒2.70元,销售价格为每盒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移送函一份共21页,证明 案件移送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证明 现场检查情况。 3.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 询问调查情况。 4.肇源县古龙镇民安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 肇源县古龙镇民安医药有限公司经营资质。 5.法定代表人石雪菲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石雪菲 的身份。 6.营业员王继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王继生的身份。 7.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 授权委托情况。 8.黑龙江省华源利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出库单/随货同行单、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各一份,证明 肇源县古龙镇民安医药有限公司索证索票情况。 9.黑龙江省华源利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共21页,证明 黑龙江省华源利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资质。 10.药品双氯芬酸钠肠溶片(批号:20220502)销售处方一份共17张 证明 药品双氯芬酸钠肠溶片(批号:20220502)销售情况。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内容 |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拟建议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130元,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罚款金额(万元) | 无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8-02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7-08-02 |
处罚机关 | 肇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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