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天津联心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6MA07CCX60H住所(住址):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华科八路6号四层C区41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董巍身份证号码:******2023年11月24日,我局接2份举报,为反映当事人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过程中造假。通过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行政审批系统查询,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3日向我局申请血清淀粉样蛋白A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和全程C反应蛋白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上市产品注册。当事人申请上述产品注册所提交材料中的生产记录:血清淀粉样蛋白A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7批、全程C反应蛋白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7批,均标示生产时间为2022年,产品生产、检验、放行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当事人申请产品注册材料中2份检验报告的检验样品生产单位均标示为**公司。2023年12月19日,经向**公司核实,其未受托生产过上述产品,也未提供过相关生产、检验记录。2023年12月20日、2024年1月30日,我局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注册申请材料中的生产记录为根据2023年生产产品相关数据编造;当事人检验报告中检验样品为当事人自行生产,但无法提供检验样品相关生产批记录。同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自行生产检验样品的场所检查,发现生产条件不能满足产品生产所需的洁净环境要求。2023年12月27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本案调查过程中,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2022年实际未生产过上述2种产品,注册申报时所提交的标示2022年生产的14批次生产记录为根据2023年生产产品相关数据编造。当事人2023年自行采购生产设备后,在其非洁净环境的研发室生产了上述2个品种共计6批次产品,并冒用**公司的名义送检。同时,当事人编造了分析性能研究、稳定性研究、参考区间研究、企业参考品研究等相关材料。综上所述,当事人申请上述2种产品上市注册时所提交的生产记录、检验报告、分析性能研究、稳定性研究、参考区间研究、企业参考品研究等材料均为虚假材料。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行政审批系统网页截图1份,对当事人2023年12月20日所作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天津市医疗器械企业服务平台网页截图1份,血清淀粉样蛋白A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申报号:******)注册时提交的注册申请表、参考区间研究、企业参考品研究资料、稳定性研究资料、分析性能评估资料、检验报告(编号:******)、生产记录(产品批号:******;******;******)的复印件各1份和全程C反应蛋白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申报号:******)申报注册时提交的注册申请表、参考区间研究、企业参考品研究资料、稳定性研究资料、分析性能评估资料、检验报告(编号:******)、生产记录(产品批号:******;******;******)的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申请血清淀粉样蛋白A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全程C反应蛋白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产品注册并提交生产记录、检验报告、分析性能研究、稳定性研究、参考区间研究、企业参考品研究资料等材料的事实。3.对当事人2023年12月20日所作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对**公司2023年12月19日所作询问笔录1份,**公司出具的《关于******有限公司与天津联心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合作情况说明》1份、**公司批生产记录空白模板(生产工序记录---组/包装(表受控号:******))1页,《深圳市医疗器械检测中心委托检测合同》复印件2份,收费通知单复印件1页,证明当事人所提交的生产记录、检验报告为虚假材料的事实。4.对当事人2023年12月20日所作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设备清单1份,当事人研发室(门牌标识:Hbase、Sqoop、Zookeeper)及生产设备照片3份,卡壳及外包装盒照片1份,血清淀粉样蛋白A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批号******、******、******)和全程C反应蛋白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批号******、******、******)产品照片2份,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报告(编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检验样品为自行生产且生产条件不能满足生产所需的洁净环境要求的情况。5.对当事人2023年12月20日所作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对当事人2024年1月30日所作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体外诊断试剂研发数据记录本(部分)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所提交分析性能研究、稳定性研究、参考区间研究、企业参考品研究的材料为虚假材料的事实。2024年4月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药监械注罚告〔2023〕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局认为,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行政许可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确保提交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本案不具有从重、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应对当事人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血清淀粉样蛋白A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和全程C反应蛋白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上市注册的行政许可。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 章)2024年4月2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现场检查并综合评定,现将厦门紫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结果公告。企业名称检查地址检查范围检查时间类型检查结果厦门紫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海沧区后祥路71号5号楼第5层之一盐酸左西替利嗪口服滴剂(规格:10ml:50mg;委托浙江凯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号液体制剂车间,口服溶液剂生产线2号生产)2024年4月1日-4月3日依申请符合要求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2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名称营口福聚和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时间2024年4月2日-2024年4月3日,2024年4月9日-2024年4月10日所在地市营口市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经营和使用环节专项检查。存在问题企业在库房存储管理方面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处理措施责令立即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当事人名称:陈叶身份证住址:/居住地: /居民身份证号码:/2024年3月5日,我局收到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线索移送函,函称“我局于2024年01月22日接到关于拼多多平台内店铺小默的宝藏屋屋涉嫌违法的举报线索。经查,拼多多平台是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运营的第三方电商平台。被举报店铺的入驻联系人姓名为陈叶,经营地址为天津是北辰区辽河南道普鸿家园。”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13日依法对当事人住所销售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化妆品(护手霜)。2024年3月14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采取询问有关人员,收集相关资料等方式,对案件进行了全面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14日以每盒16元的价格,购进30盒标有“L’OCCITANE”字样,且无中文标签的护手霜,通过拼多多平台“小默的宝藏屋屋”店铺进行销售。至案发已销售21盒,共计销售564.83元,剩余9盒已销毁。销售无中文标签的护手霜行为满足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违法经营额870元,违法所得228.83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3.案件线索移送函;4.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计算表、代购及销售手机截图;5.销毁照片及视频光盘、申请;6.其他相关材料。本局于2024年4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综罚告〔2024〕22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所指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立即进行整改,停止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7)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28.83元。罚没款合计728.83元。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2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海市监处罚〔2024〕217号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1.7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委托不同厂家生产敏兮系列普通化妆品进行上市销售,经本局对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玛市监协查(2023)3号]中涉及的产品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委托暨科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生产的“敏兮皮肤角质修护冻干粉,净含量:皮肤角质修护冻干粉120mgx3支+皮肤角质修护溶媒液7mlx3支,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80141,生产批号:BA03F03,限期使用日期:20250102”、委托广州市诚隆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敏兮悦颜肌底修护液,净含量:5mlx4支,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70581”和“敏兮养肤清肌水”、委托海之源集团青岛海洋丽姿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敏兮净颜清肌霜(升级版),净含量:30g,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0033,生产批号:2022/04/25,限期使用日期:2025/04/24”、委托广州不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敏兮焕颜修护霜,净含量:20g,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1123,生产批号:220625S10,限期使用日期:20250624”,上述产品都是普通化妆品,且都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备案凭证,上述普通化妆品都是在流通渠道被查获。即当事人上市销售了上述未备案普通化妆品。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未发现现场有上述产品,无扣押。因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单据,故其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处罚内容:当事人委托生产并上市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7000元。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集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1MA59ACKE33-----法定代表人:孙强处罚决定日期:2024-4-19公示截止期:2024-7-19处罚机关: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花市监处罚〔2024〕366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一)当事人于2022年3月1日实际生产入库涉案小红唇靓颜柔润口红522#樱桃红(批号:MJG200688,规格:3.3g,限用日期:20250301)1639盒(含留样5盒)。上述1639盒涉案批次不合格产品,于2023年11月29日被执法抽检消耗20盒,于2024年3月11日被执法人员扣押1619盒,产品未实际售出,标称售价是0.95元/盒。(二)当事人于2022年3月1日实际生产入库涉案小红唇靓颜柔润口红925#棕红色(批号:MJG200690,规格:3.3g,限用日期:20250301)530盒(含留样5盒)。上述530盒涉案批次不合格产品,于2023年11月29日被执法抽检消耗20盒,于2024年3月11日被执法人员扣押510盒,产品未实际售出,标称售价是0.95元/盒。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涉案批次2批次不合格化妆品的货值合计2041.55元,无违法所得。处罚依据: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处罚内容:一、没收涉案510盒“小红唇靓颜柔润口红925#棕红色(净含量:3.3g,批号:MJG200690,限用日期:20250301)”及1619盒“小红唇靓颜柔润口红522#樱桃红(净含量3.3g,批号:MJG200688,限用日期:20250301)”;二、处罚款50000元。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面具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5CWR400P-----法定代表人:李辉处罚决定日期:2024-4-19公示截止期:2027-4-19处罚机关: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673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1308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2024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其他机关移送的线索到广州星柔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未发现“卡乔柔顺滋润洗发乳(批号:2023061441)”化妆品,发现有相关的生产记录等资料。根据线索中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TT***********)显示,当事人生产的“卡乔柔顺滋润洗发乳(批号:2023061441)”化妆品标签项目不符合GB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要求。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和标签净含量字符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我局执法人员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为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卡乔柔顺滋润洗发乳”化妆品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1039649,备案和标签成分中无吡硫翁锌,产品实际添加了吡硫翁锌,另该化妆品净含量项目标签上的数字、单位的字符高度不符合GB5296.3-2008中条款6.3.1规定。当事人于2023年6月14日生产了“卡乔柔顺滋润洗发乳”(批号:2023061441)化妆品125支,其中2支已用于自检,3支留样,销售了120支。当事人召回了11支产品,召回产品和留样产品已自行销毁。经核算,当事人生产上述不合格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1308元,总货值为1500元。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处罚内容:我局于2024年4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从轻处罚。因当事人无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故不作没收处理。处理意见及依据一:当事人生产的产品净含量字符高度小于4mm的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销售净含量字符高度不符合规定商品的行为。处理意见及依据二: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作出以下处罚: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308元;二、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10000元。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销售净含量字符高度不符合规定商品的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308元;二、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10000元。罚没款共计:11308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星柔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13043121265-----法定代表人:崔福亮处罚决定日期:2024-4-19公示截止期:2027-4-19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埔市监处罚〔2024〕109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查明,2024年1月份,当事人作为化妆品经营企业,在经营销售化妆品时,将2盒批号为“21F1703”、使用期限为2024年6月10日的“华桑·葆姿”牌肌底修护冻干粉组合化妆品,更改批号为“H2022012”、使用期限为“20251105”,从而进行销售。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64元,没有违法所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四项处罚内容:一、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华桑·葆姿”牌肌底修护冻干粉组合2盒(生产批号标注为“H2022012”);二、罚款10000元。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东科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6587649756X-----法定代表人:陈松彬处罚决定日期:2024-4-19公示截止期:2027-4-19处罚机关: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花市监处罚〔2024〕363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1.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436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经营产品标签未按要求标明水杨酸使用目的的“水享曲清肌祛痘精华液”(批号:ZCD082111a)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八项“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的规定。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处罚内容:1.没收涉案“水享曲清肌祛痘精华液”(批号:ZCD082111a)1309盒(含留样2盒);2.没收违法所得436.4元;3.处罚款15000元。(罚没合计15436.4元)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智创智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5D4JRC1L-----法定代表人:林晓燕处罚决定日期:2024-4-19公示截止期:2027-4-19处罚机关: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花市监处罚〔2024〕364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3096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1年5月16日生产入库涉案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芊媚芊荷?璀璨晶透美白祛斑霜(批号:GDE10B11,限用日期:20240509,标称委托方为广州蜀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标称受托企业为广州舒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1032盒(含留样2盒),于2021年5月22日全部交货给广州众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加工费0.3元/盒,共收到货款309.6元。目前2盒留样在公司留样室。截至本案调查终结,当事人未召回涉案批次产品,无退货退款。综上,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要求的涉案批次化妆品的货值合计309.6元,违法所得309.6元。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处罚内容:一、没收涉案芊媚芊荷?璀璨晶透美白祛斑霜(批号:GDE10B11,限用日期:20240509,标称委托方为广州蜀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标称受托企业为广州舒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2盒;二、没收违法所得309.6元;三、处罚款20000元;(二、三项罚没款合计20309.6元)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舒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714284826Y-----法定代表人:蓝梅芬处罚决定日期:2024-4-19公示截止期:2027-4-19处罚机关: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