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3年国家医疗器械监督抽检中,标示涿州华诺救生装备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用一次性无菌防护服产品,经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查处,现将查处结果予以公开。特此公告。生产企业名称受检单位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不符合标准规定项处理结果涿州华诺救生装备有限公司涿州华诺救生装备有限公司医用一次性无菌防护服批号:20221101连身式/灭菌型,175(XL)外观 — 尺寸依法没收违法生产的批号20221101、连身式/无菌型,175(XL)医用一次性无菌防护服26件,并处货值金额60040元6倍即36.024万元罚款。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19日(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械处罚﹝2023﹞22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日期2024-4-17处罚内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金额(万元)3.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76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事实生产、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医用防护口罩)处罚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医疗器械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9.1.6项一般处罚裁量基准“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9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9.5倍以上15.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1.11倍以上2.19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根据现有证据,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柒仟陆佰圆(7600元);2.罚款叁万贰仟圆(32000元);以上罚没合计叁万玖仟陆佰圆(39600元)。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000MB1912669P数据来源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000MB1912669P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械处罚﹝2023﹞28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日期2024-4-17处罚内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金额(万元)0.1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3.2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事实生产、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医用防护口罩)处罚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医疗器械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9.1.6项一般处罚裁量基准“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9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9.5倍以上15.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1.11倍以上2.19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根据现有证据,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肆佰肆拾陆元(1446元);2.罚款叁万贰仟元(32000元);以上罚没共计叁万叁仟肆佰肆拾陆元(33446元)。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000MB1912669P数据来源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000MB1912669P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加强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安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河北省医疗器械监督抽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部分医疗器械品种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发现6批次产品(详见附件)不符合标准规定,并已依法分别予以查处,现予以公开。特此公告。附件:6批次不符合规定医疗器械产品信息.docx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19日(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附件6批次不符合规定医疗器械产品信息序号产品名称被抽样单位标示生产企业规格型号/批号不合格项目1隔离衣石家庄鑫尔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石家庄鑫尔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连体式(XLT式)XL(180),批号:220413断裂强力2医用橡胶检查手套保定市妇幼保健院江苏华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规格型号:7.5,批号:20210903拉伸性能3一次性使用医用外科口罩沧县医药药材股份合作公司山东朱氏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平面耳挂式17.5cm×9.5cm,批号:批20121501压力差(△P)4一次性无菌医用外科口罩安卓(北京)卫生材料有限公司安卓(北京)卫生材料有限公司平面形耳挂式,批号:SC-20210826压力差(△P)5医用外科口罩必康润祥医药河北有限公司江西康雅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灭菌型、松紧式17cm×18cm,批号:20220315压力差(△P)6医用外科口罩石家庄市藁城区卫生健康局南昌翔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I型 长方形(未展开) 17×9.5cm,批号:20220315压力差(△P)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鄂药监武药罚〔2023〕15号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湖北炎黄本草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左权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420116764647103N违法行为类型生产劣药午时茶颗粒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的午时茶颗粒(批号20230128,每袋装6克),经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为劣药。行政处罚的内容1.没收不合格午时茶颗粒;2.罚款。行政处罚的依据当事人生产劣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2024年3月27日主动履行完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日期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当事人:天津市顺康乐仁大药房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3MA06Y7402W住所:天津市北辰区普东街今日家园底商9-5法定代表人:曹东2024年3月4日,我局接投诉举报称,消费者于2024年2月27日在天津市顺康乐仁大药房购买了花旗参和开塞露产品,花费341元,其中花旗参340元。上述花旗参属于中药饮片并标注美国进口,原产地标示为美国威斯康辛州,包装上没有生产日期,厂家及地址,没有标注进口报关单号,不符合《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九十八条等相关规定,功效“生津止渴,清热提神,名目清肝,解酒益胃”不符合《中国药典》2020版西洋参的功效简介,商家涉嫌经营假冒进口中药饮片违反了《药品管理法》、《进口药材管理办法》等,诉求赔偿、查处、奖励。接投诉举报后,3月5日我局对当事人天津市顺康乐仁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核查。现场检查中未发现涉案的“西洋参”产品,执法人员出示了投诉举报人提供的产品照片,当事人表示认可,承认照片中的产品由其售出,产品内部为片状,属于中药饮片。照片中产品外包装上无药品批准文号,生产日期以及生产商等信息,并标示原产国为“美国威斯康辛州”,以及“生津止渴,清热提神,名目清肝,解酒益胃”内容。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无陈述、申辩。3月11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2月购进1袋西洋参中药饮片(0.5kg/袋,购进价格1500元/kg)置于店内待售,售价为3400元/kg,产品外包装上无药品批准文号,生产日期以及生产商等信息,并标示原产国为“美国威斯康辛州”,以及“生津止渴,清热提神,名目清肝,解酒益胃”内容。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期间,产品已销售完毕,上述行为满足销售劣药的构成要件,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西洋参产品的供货商资质及票据材料,该行为满足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1700元,违法所得95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曹东身份证复印件;2. 现场检查笔录(2024.3.5)、现场照片;3.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曹斌身份证复印件、对被委托人曹斌的第一次询问笔录(2024.3.8);4. 对被委托人曹斌的第二次询问笔录(2024.4.7);5.协查函(津辰市监普协查〔2024〕6号)以及安国市市场局回函。本局于2024年4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318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饮片药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规定;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以及第三款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当事人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饮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罚款2500元;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规定,给予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50元;2.罚款2500元。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50元;2.罚款5000元。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2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当事人名称:天津市北辰区新茗茶叶商行(吕洪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06JLNG0B经营场所: 天津市北辰区普东街田园市场经营者: 吕洪岐2024年3月18日,我局接投诉举报称,消费者于2024年3月14日在新茗茶叶商行(地址:北辰区美树丽舍辽河北道100米)购买淫羊藿和麦冬,花费265元,购买后消费者泡水喝身体不适。消费者购买的淫羊藿和麦冬包装没有任何标识,是三无产品,且是药品。商家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诉求按照食品安全法148条和药品管理法144条进行十倍赔偿。根据投诉举报,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新茗茶叶商行(吕洪岐)进行检查。现场场所内摆放有1瓶“麦冬”产品,未发现投诉人反映的“淫羊藿”产品。执法人员出示了投诉人提供的产品照片,当事人表示认可,承认向投诉人销售过照片中的淫羊藿和麦冬产品,其中麦冬与店内摆放的是同一款。经确认,麦冬产品属于中药材,其包装上标示有“滋阴润肺、清心生津、养生保健”内容,淫羊藿属于中药饮片。当事人无法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件以及淫羊藿产品的供货商资质材料。执法人员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无陈述、申辩。3月22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购进1袋淫羊藿中药饮片产品(购进价格:65元/kg)置于店内销售,重量为1kg。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票据等材料,满足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饮片违法行为构成要件;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期间,上述淫羊藿中药饮片产品已全部售出,售价为140元/kg,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资质,满足未经许可从事饮片经营活动违法行为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140元,违法所得75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吕洪岐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3.对经营者吕洪岐的询问笔录;4.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计算说明;5.投诉举报人提供的购买产品照片和记录。本局于2024年4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360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药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规定;当事人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饮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提供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药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5元;2.罚款2000元;当事人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饮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综上,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5元;2.罚款4000元。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1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当事人:天津市顺康乐仁大药房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3MA06Y7402W住所:天津市北辰区普东街今日家园底商9-5法定代表人:曹东2024年3月4日,我局接投诉举报称,消费者于2024年2月27日在天津市顺康乐仁大药房购买了花旗参和开塞露产品,花费341元,其中花旗参340元。上述花旗参属于中药饮片并标注美国进口,原产地标示为美国威斯康辛州,包装上没有生产日期,厂家及地址,没有标注进口报关单号,不符合《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九十八条等相关规定,功效“生津止渴,清热提神,名目清肝,解酒益胃”不符合《中国药典》2020版西洋参的功效简介,商家涉嫌经营假冒进口中药饮片违反了《药品管理法》、《进口药材管理办法》等,诉求赔偿、查处、奖励。接投诉举报后,3月5日我局对当事人天津市顺康乐仁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核查。现场检查中未发现涉案的“西洋参”产品,执法人员出示了投诉举报人提供的产品照片,当事人表示认可,承认照片中的产品由其售出,产品内部为片状,属于中药饮片。照片中产品外包装上无药品批准文号,生产日期以及生产商等信息,并标示原产国为“美国威斯康辛州”,以及“生津止渴,清热提神,名目清肝,解酒益胃”内容。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无陈述、申辩。3月11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2月购进1袋西洋参中药饮片(0.5kg/袋,购进价格1500元/kg)置于店内待售,售价为3400元/kg,产品外包装上无药品批准文号,生产日期以及生产商等信息,并标示原产国为“美国威斯康辛州”,以及“生津止渴,清热提神,名目清肝,解酒益胃”内容。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期间,产品已销售完毕,上述行为满足销售劣药的构成要件,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西洋参产品的供货商资质及票据材料,该行为满足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1700元,违法所得95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曹东身份证复印件;2. 现场检查笔录(2024.3.5)、现场照片;3.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曹斌身份证复印件、对被委托人曹斌的第一次询问笔录(2024.3.8);4. 对被委托人曹斌的第二次询问笔录(2024.4.7);5.协查函(津辰市监普协查〔2024〕6号)以及安国市市场局回函。本局于2024年4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318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饮片药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规定;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以及第三款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当事人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饮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罚款2500元;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规定,给予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50元;2.罚款2500元。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50元;2.罚款5000元。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2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市监处罚〔2024〕327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市房山区精神卫生保健院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10111400912113H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刘振华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1月12日从北京医加科技有限公司购入医用防护口罩20400片,货值金额79560元,已使用16703片,2023年8月17日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75片,现库存3622片,已全部收缴。当事人从北京医加科技有限公司进货的资质和票据齐全。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处罚类别罚款;其他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收缴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防护口罩(批号F22100501)3622片,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19340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罚款金额(万元)11.93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4/21处罚有效期2099/12/30公示截止期2027/4/21处罚机关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24/4/22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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