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673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1308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2024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其他机关移送的线索到广州星柔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未发现“卡乔柔顺滋润洗发乳(批号:2023061441)”化妆品,发现有相关的生产记录等资料。根据线索中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TT***********)显示,当事人生产的“卡乔柔顺滋润洗发乳(批号:2023061441)”化妆品标签项目不符合GB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要求。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和标签净含量字符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我局执法人员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为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卡乔柔顺滋润洗发乳”化妆品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1039649,备案和标签成分中无吡硫翁锌,产品实际添加了吡硫翁锌,另该化妆品净含量项目标签上的数字、单位的字符高度不符合GB5296.3-2008中条款6.3.1规定。当事人于2023年6月14日生产了“卡乔柔顺滋润洗发乳”(批号:2023061441)化妆品125支,其中2支已用于自检,3支留样,销售了120支。当事人召回了11支产品,召回产品和留样产品已自行销毁。经核算,当事人生产上述不合格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1308元,总货值为1500元。 |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 |||||
处罚内容: | 我局于2024年4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从轻处罚。因当事人无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故不作没收处理。处理意见及依据一:当事人生产的产品净含量字符高度小于4mm的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销售净含量字符高度不符合规定商品的行为。处理意见及依据二: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作出以下处罚: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308元;二、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10000元。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销售净含量字符高度不符合规定商品的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308元;二、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10000元。罚没款共计:11308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星柔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1113043121265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崔福亮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4-19 | |||||
公示截止期: | 2027-4-19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