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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陈叶
身份证住址:/
居住地: /
居民身份证号码:/
2024年3月5日,我局收到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线索移送函,函称“我局于2024年01月22日接到关于拼多多平台内店铺小默的宝藏屋屋涉嫌违法的举报线索。经查,拼多多平台是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运营的第三方电商平台。被举报店铺的入驻联系人姓名为陈叶,经营地址为天津是北辰区辽河南道普鸿家园。”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13日依法对当事人住所销售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化妆品(护手霜)。2024年3月14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采取询问有关人员,收集相关资料等方式,对案件进行了全面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14日以每盒16元的价格,购进30盒标有“L’OCCITANE”字样,且无中文标签的护手霜,通过拼多多平台“小默的宝藏屋屋”店铺进行销售。至案发已销售21盒,共计销售564.83元,剩余9盒已销毁。销售无中文标签的护手霜行为满足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违法经营额870元,违法所得228.8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3.案件线索移送函;
4.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计算表、代购及销售手机截图;
5.销毁照片及视频光盘、申请;
6.其他相关材料。
本局于2024年4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综罚告〔2024〕22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所指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立即进行整改,停止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7)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28.83元。
罚没款合计728.83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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