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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海市监处罚〔2024〕217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万元): | 1.7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委托不同厂家生产敏兮系列普通化妆品进行上市销售,经本局对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玛市监协查(2023)3号]中涉及的产品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委托暨科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生产的“敏兮皮肤角质修护冻干粉,净含量:皮肤角质修护冻干粉120mgx3支+皮肤角质修护溶媒液7mlx3支,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80141,生产批号:BA03F03,限期使用日期:20250102”、委托广州市诚隆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敏兮悦颜肌底修护液,净含量:5mlx4支,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70581”和“敏兮养肤清肌水”、委托海之源集团青岛海洋丽姿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敏兮净颜清肌霜(升级版),净含量:30g,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0033,生产批号:2022/04/25,限期使用日期:2025/04/24”、委托广州不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敏兮焕颜修护霜,净含量:20g,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1123,生产批号:220625S10,限期使用日期:20250624”,上述产品都是普通化妆品,且都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备案凭证,上述普通化妆品都是在流通渠道被查获。即当事人上市销售了上述未备案普通化妆品。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未发现现场有上述产品,无扣押。因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单据,故其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委托生产并上市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7000元。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集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111MA59ACKE33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孙强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4-19 | |||||
公示截止期: | 2024-7-19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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