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黑龙江泰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甘南县德康连锁店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5MA1CCWRC2Y法定代表人孙明庆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甘市监处罚〔2024〕155号违法行为类型其他违法行为违法事实经查,2024年04月07日,经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黑龙江泰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甘南县德康连锁店立案调查,承办机构: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红旗市场监督管理所,承办人:王燕、马忠威。经过采取现场检查、对涉案物品及销售记录拍照取证、提取相关证照复印件、询问当事人等措施,当事人的涉嫌违法事实已查清。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2.黑龙江泰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甘南县德康连锁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3.黑龙江泰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甘南县德康连锁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4.涉案商品-琥珀抱龙丸照片1份;5.黑龙江泰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甘南县德康连锁店负责人孙明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6.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7.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8.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充分、已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当事人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五)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当事人符合(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所以案件承办人认为该违法行为具有《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项:“第七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黑龙江泰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甘南县德康连锁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处以1000.00元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4-16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4-16处罚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黑龙江利百群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二中店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5MA1BC4849U法定代表人孟艳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甘市监处罚〔2024〕152号违法行为类型其他违法行为违法事实2024年04月07日,经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黑龙江利百群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二中店立案调查,承办机构: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红旗市场监督管理所,承办人:王燕、马忠威。经过采取现场检查、对涉案物品及票据拍照取证、提取相关证照复印件、询问当事人等措施,当事人的涉嫌违法事实已查清。因当事人能够配合执法人员工作,故未对该企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调查认定的事实:该药店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甲钴铵片。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现场情况;2.黑龙江利百群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二中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依法取得合法经营资格;3.黑龙江利百群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二中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依法取得药品行政许可;4.涉案商品-甲钴铵片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的涉案商名称、产地、规格;5.黑龙江利百群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二中店负责人孟艳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公民身份及黑龙江利百群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二中店法人身份;6.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发生的违规程度等涉嫌违法事实。7.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因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受到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的违法事实。8.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当事人因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受到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警告的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五)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当事人符合(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所以案件承办人认为该违法行为具有《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项“第七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0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0.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4-16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4-16处罚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黑龙江利百群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华辰店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5MA1BC46G4D法定代表人赵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甘市监处罚〔2024〕159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违法事实经查,2024年04月08日,经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黑龙江利百群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华辰店立案调查,承办机构: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红旗市场监督管理所,承办人:王燕、马忠威。经过采取现场检查、对涉案物品及销售记录拍照取证、提取相关证照复印件、询问当事人等措施,当事人的涉嫌违法事实已查清。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2.黑龙江利百群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华辰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3.黑龙江利百群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华辰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4.涉案商品-罗红霉素分散片照片1份。5.电脑销售记录照片1份。6.黑龙江利百群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华辰店负责人赵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7.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8.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9.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充分、已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五)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当事人符合(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所以案件承办人认为该违法行为具有《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项:“第七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如下:黑龙江利百群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华辰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处以1000.00元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4-16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4-16处罚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黑龙江泰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甘南县德正连锁店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5MA1CJWTX5X法定代表人孙明庆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甘市监处罚〔2024〕154号违法行为类型其他违法行为违法事实该药店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药替米沙坦片。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现场情况;2.黑龙江泰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甘南县德正连锁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依法取得合法经营资格;3.黑龙江泰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甘南县德正连锁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依法取得药品行政许可;4.涉案商品-药替米沙坦片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的涉案商名称、产地、规格;5.黑龙江泰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甘南县德正连锁店负责人孙明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公民身份及黑龙江泰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甘南县德正连锁店法人身份;6.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发生的违规程度等涉嫌违法事实。7.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因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受到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的违法事实。8.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当事人因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受到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警告的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五)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当事人符合(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所以案件承办人认为该违法行为具有《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项“第七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0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0.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4-16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4-16处罚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甘南县博康医药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5MA1B84FM96法定代表人于桂红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甘市监处罚〔2024〕148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违法事实经查,2024年04月08日,经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甘南县博康医药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立案调查,承办机构: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红旗市场监督管理所,承办人:王燕、马忠威。经过采取现场检查、对涉案物品及销售记录拍照取证、提取相关证照复印件、询问当事人等措施,当事人的涉嫌违法事实已查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 2.甘南县博康医药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甘南县博康医药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4.涉案商品 - 仙灵骨葆胶囊照片1份。 5.电脑销售记录照片1份。 6.甘南县博康医药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责人于桂红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7.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 8.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 9.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充分、已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当事人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五)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当事人符合(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所以案件承办人认为该违法行为具有《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项:“ 第七十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甘南县博康医药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处以1000.00元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4-16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4-16处罚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市监处罚〔2024〕161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高桂伶牙科诊所行政相对人类别个体工商户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10229L492933299工商注册号110229600082238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高桂伶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五十五条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超过使用期限的咬合纸(红)于2022年3月16日购入,购进单价为13.49元/盒,共购进4盒,当事人称其他3盒在保质期内有使用的,有扔掉的,都消耗完毕,扣押的超过保质期限的咬合纸(红)在过期后仍偶尔使用;玻璃离子水门汀于2022年1月购入1盒,购进单价为85元/盒,当事人称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玻璃离子水门汀使用效果不好,在2022年4月6日购进了卡瑞斯玛,治疗过程中代替了玻璃离子水门汀。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供货商资质、购买记录、票据、生产厂家资质。当事人称以上医疗器械均是在治疗期间使用,不单独收取使用费用,因此依据购进价格认定本案的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货值金额。综上认定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限的医疗器械的货值金额为98.49元,无其他违法所得。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咬合纸(红)1盒,玻璃离子水门汀1盒,折合人民币98.49元;罚款:1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4/24处罚有效期2099/12/30公示截止期2027/4/24处罚机关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24/4/25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黑龙江泰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富裕县佳安连锁店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7MABTXTJE80法定代表人宣立鹏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富市监处罚〔2024〕72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复方丹参片,摆放在处方药柜台里,当事人在2023年12月21日以每瓶26.6元的价格销售了1瓶,在销售上述药品时未凭处方就进行了销售。我局执法人员已在2023年12月15日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当事人仍然没有改正。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现场照片四张,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陈述的违法事实。3.《富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的情况。4.《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依法核准的经营资质。5.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负责人的身份。6.授权委托书二份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授权情况和受委托人的身份。7.药品销售小票复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处罚依据根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处罚情形,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和《黑龙江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试行)》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情形,依法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处罚类别罚款;其他-责令改正处罚内容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六百元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06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4-15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4-15处罚机关富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富裕县街基长寿大药房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7MA1BR2087F法定代表人周晓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富市监处罚〔2024〕75号违法行为类型其他违法行为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红霉素肠溶片摆放在处方药柜台里,当事人在2023年12月22日以每瓶22元的价格销售了1瓶,在销售上述药品时未凭处方就进行了销售。我局执法人员已在2023年12月19日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当事人仍然没有改正。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现场照片四张,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陈述的违法事实。3.《富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的情况。4.《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依法核准的经营资质。5.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6.富裕县街基长寿大药房销售小票复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处罚依据根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处罚情形,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和《黑龙江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试行)》的规定,办案人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情形,依法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处罚类别警告;罚款;其他-责令改正处罚内容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处以六百元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06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4-15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4-15处罚机关富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富裕县铁西人民医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7358064906T法定代表人杜炎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富市监处罚〔2024〕76号违法行为类型其他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的化痰平喘片摆放在处方药柜台里,当事人在2023年12月25日以每盒12元的价格销售了1盒,在销售上述药品时未凭处方就进行了销售。我局执法人员已在2023年12月23日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当事人仍然没有改正。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现场照片四张,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陈述的违法事实。3.《富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的情况。4.《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依法核准的经营资质。5.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6.齐齐哈尔市富裕县人民大药房信誉卡复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处罚依据根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处罚情形,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和《黑龙江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试行)》的规定,办案人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情形,依法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处罚类别警告;罚款;其他-责令改正处罚内容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处以六百元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06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4-15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4-15处罚机关富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黑龙江泰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富裕平安店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7MA1B8C38X9法定代表人孙明庆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富市监处罚〔2024〕73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硝苯地平缓释片,摆放在处方药柜台里,当事人在2023年12月21日以每盒22.33元的价格销售了1盒,在销售上述药品时未凭处方就进行了销售。我局执法人员已在2023年12月15日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当事人仍然没有改正。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现场照片四张,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陈述的违法事实。3.《富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的情况。4.《营业执照(副本)》、《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依法核准的经营资质。5.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负责人的身份。6.授权委托书二份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授权情况和受委托人的身份。7.药品销售小票复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处罚依据根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处罚情形,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和《黑龙江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试行)》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情形,依法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处罚类别罚款;其他-责令改正处罚内容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六百元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06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4-15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4-15处罚机关富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