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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丹祚(厦门)工贸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案(闽药监厦稽办〔2024〕3-0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闽药监厦稽办〔2024〕3-02号案件名称丹祚(厦门)工贸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案件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祚(厦门)工贸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MA32XKEWXX法定代表人姓名林**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2月26日,我办收到省局转来的四川省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绵市监案移〔2023〕6号),函述厦门天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天祚”)生产的雾化器(规格型号:小儿型,批号:2023330A)在外包装上粘贴有环氧乙烷灭菌化学指示标签(以下简称“灭菌标识”),与该产品注册证适用范围“该产品供液态药物雾化吸入治疗用。出厂时未做灭菌,须由使用单位消毒或灭菌后方可使用”不一致。2024年1月3日,经过现场核查,未发现厦门天祚将涉案批次产品以灭菌形式销售给丹祚(厦门)工贸有限公司。同日,我办执法人员到丹祚(厦门)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通过现场核查,发现丹祚(厦门)工贸有限公司将涉案批次雾化器进行环氧乙烷灭菌并加贴灭菌标识后,销售给四川姊哲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姊哲”)。根据案件移送函和现场核查情况,丹祚(厦门)工贸有限公司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雾化器)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雾化器的违法行为给予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2.没收涉案批号为2023330A的雾化器131套;3.罚款81000元(捌万壹仟元)。上述罚没款合计81000元(捌万壹仟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2024年4月7日。备注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药监厦稽办〔2024〕3-02号当事人:丹祚(厦门)工贸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MA32XKEWXX住所: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通福路588-1号6楼B2区法定代表人:林XX身份证号码:35XXX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联系地址: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通福路588-1号6楼B2区2023年12月26日,我局厦门稽查办收到省局转来的四川省绵阳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绵市监案移〔2023〕6号),函述厦门天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天祚”)生产的雾化器(规格型号:小儿型,批号:2023330A)在外包装上粘贴有环氧乙烷灭菌化学指示标签(以下简称“灭菌标识”),与该产品注册证适用范围“该产品供液态药物雾化吸入治疗用。出厂时未做灭菌,须由使用单位消毒或灭菌后方可使用”不一致。2024年1月3日,执法人员到厦门天祚进行了现场核查,未发现厦门天祚将涉案批次产品以灭菌形式销售给丹祚工贸。同日,执法人员到丹祚工贸进行现场核查。通过现场核查,发现丹祚工贸将涉案批次雾化器委托惠聆(厦门)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聆医疗”)进行环氧乙烷灭菌并加贴灭菌标识后,销售给四川姊哲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姊哲”)。根据案件移送函和现场核查情况,丹祚工贸涉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雾化器)生产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1月16日,我局厦门稽查办经报省局审批同意,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1月3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丹祚工贸召回的批号为2023330A的131套雾化器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于2024年2月29日解除了行政强制措施。根据对丹祚工贸及相关人员的询问调查和相应证据材料分析,我局确定了当事人违法事实。经查,丹祚工贸向厦门天祚共购买了涉案批次雾化器1000套,将785套涉案批次雾化器销售给四川姊哲,涉案批次雾化器单价6.5元/套,金额为5102.5元;剩余215套中有15套用于测试不计入货值金额,200套用于内部员工发放,按单价6.5元/套计算,货值金额为1300元,未支付货款因此无违法所得。截至2024年1月5日,当事人已召回的数量为131套,未召回的数量为744套,退回全部货款。综上,涉案批次总货值金额为6402.5元,由于丹祚工贸将四川姊哲支付的货款5102.5元全部退回,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四川省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绵市监案移〔2023〕6号),说明违法线索来源及涉案产品批号、型号;2.厦门天祚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闽药监械生产许20110313号)、雾化器《医疗器械注册证》(闽械注准20152080127),说明涉案批次产品生产厂家的资质;3.丹祚工贸的《营业执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闽厦食药监械经营备20215009号),证明当事人的资质情况;4.厦门天祚《员工花名册》、丹祚工贸《员工花名册》,吴X、郑X、林XX、庄XX、陈XX等5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厦门天祚、丹祚工贸相关人员的身份、职务情况;5.厦门天祚提供的涉案产品《说明书》《产品留样管理规定》《雾化器检验规范》《产品审核批次放行单》《产品检验报告》以及涉案批次雾化器的留样图片1份,证明厦门天祚对涉案产品的生产、检验、未进行灭菌及销售情况;6.丹祚工贸与厦门天祚签订的《购销合同》《电子发票》《出库通知单》复印件1份,说明该批次产品采购情况;7.丹祚工贸与惠聆医疗签订的《环氧乙烷灭菌外包服务合同》、涉案产品的《加工合同》《入库单》、涉案批次雾化器的《加工合同》《常规合同评审》《环氧乙烷灭菌证明》《环氧乙烷灭菌过程记录》,说明丹祚工贸对涉案产品委托灭菌的情况;8.丹祚工贸与四川姊哲签订的《购销合同》《经营销售及服务记录》《出库单》《员工物料发放记录表》,说明涉案批次产品销售、价格情况;9.四川姊哲《营业执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川绵食药监械经营备20210262号)等资料复印件各1份,证明购买方资质情况;10.丹祚工贸的《产品召回通知》《入库单》《兴业银行网上受理单》复印件各1份,召回产品快递包装照片2张、证据提取单3张,说明涉案批次产品风险控制措施及召回情况;11.查询丹祚工贸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及信用中国上的行政处罚信息图片2张,说明丹祚工贸的过往行政处罚情况;12.《现场笔录》4份(时间:2024年1月3日、2024年1月31日各两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各2份、《送达回证》及《财物清单》各2份,证明现场核查、实施扣押及解除等情况;13.吴X、林XX、庄XX、陈XX等4人的《询问笔录》(时间:2024年3月4日、3月20日),说明调查询问的情况。根据上述事实,我局认定丹祚工贸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3月27日向丹祚工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闽药监厦稽办〔2023〕3-0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鉴于涉案产品的规格型号均为小儿型,根据《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但在调查阶段,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符合《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可以从轻处罚;且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符合《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当事人即存在从重情形又有从轻情形,决定对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雾化器的违法行为按一般等级量罚(8万-10万,不含本级),即罚款81000元整。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雾化器的违法行为给予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2.没收涉案批号为2023330A的雾化器131套;3.罚款81000元(捌万壹仟元)。上述罚没款合计81000元(捌万壹仟元)。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上述罚款。根据我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当事人自行选择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7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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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凯秀化妆品有限公司未按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超出许可范围生产化妆品案(穗云市监处罚〔2024〕653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653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6.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20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关键项目不符合规定为2项(详见广州市化妆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表),依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的相关规定,判定当事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当事人构成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广州市化妆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表》显示,当事人未按照备案资料载明的生产工艺规程进行生产上述产品,和无法提供其生产的上述产品的经审核批准的生产相关及检验记录,当事人生产纤丽纯海藻颗粒面膜(批号:KX230817H01、规格:500g/包)一共生产了450包,出厂价格为8元/包;诗蒂芳雅植物海藻颗粒面膜(批号:KX230901H03、规格:500g/罐)生产3罐,出厂价格为3元/罐;诗蒂芳雅植物莹润海藻面膜(批号:KX230918H01、1kg/袋)生产3袋,出厂价格为3.7元/袋。上述产品因在生产中,未进行成品自检及留样;诗蒂芳雅植物海藻颗粒面膜(批号:KX230901H03、规格:500g/罐)及诗蒂芳雅植物莹润海藻面膜(批号:KX230918H01、1kg/袋)因数量少,未能做生产记录,当事人已自行销毁了。货值合计为3620.1元,当事人未交付销售上述产品,违法所得为0。综上,我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9日在厂房三楼包材仓库内生产了“纤丽纯海藻植物胶原面膜贴”半成品103片,成本:原料0.15元/片、人工0.05元/片,合计成本0.2元/片,货值为20.6元。因数量少,当事人自行销毁了,未能做生产记录,提供上述产品备案信息。因厂房三楼包材仓库非生产车间,我局认为当事人超出许可范围生产化妆品。处罚依据: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处罚内容:当事人生产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及超出许可范围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情况,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项,决定对当事人生产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及超出许可范围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由于其生产该产品的原料、包装材料均已消耗完毕,工具、设备且同时用于生产其他合格产品,决定不没收工具、设备。决定对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一、罚款11000元;二、没收纤丽纯海藻颗粒面膜(批号:KX230817H01、规格:500g/包)450包。当事人超出许可范围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由于其生产该产品的原料、包装材料均已消耗完毕,工具、设备且同时用于生产其他合格产品,决定不没收工具、设备。决定对当事人罚款510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罚款62000元;二、没收纤丽纯海藻颗粒面膜(批号:KX230817H01、规格:500g/包)450包。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及超出许可范围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市凯秀化妆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1693597152H-----法定代表人:蔡勇处罚决定日期:2024-4-16公示截止期:2027-4-16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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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惠州市健生药业有限公司采取暂停销售风险控制措施的通告(2024年第36号)

    经监督检查,惠州市健生药业有限公司的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存在药品质量安全隐患。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及《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一条规定,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采取暂停销售的风险控制措施,现予以公布。序号企业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综合评定结论风险控制措施1惠州市健生药业有限公司粤AA752000904不符合要求暂停销售企业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检查处理结果要求暂停销售,排除质量安全隐患后,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整改报告,经复查符合条件后予以解除风险控制措施。特此通告。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1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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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监督检查的通告(2024年第1期)(2024年第35号)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等法规规章文件,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65家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17家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属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上述企业依法采取责令暂停生产、经营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控制产品风险。特此通告。附件:暂停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名单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16日暂停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许可证编号1广州美肤泉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05182广州品尚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粤妆201900343深圳市柔妃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08884广州研晶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2202915广州都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1609516广州暨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1617417广州美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1704478科玛医药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粤妆202200749广州中樱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9005810九美(广州)实业有限公司粤妆2017023011广州盛欣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134912湛江市依祈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114513广州伽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9002914广州怡百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19013115广州鸿睿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21019116广州市浩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粤妆2017018117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0737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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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科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赣药监处罚〔2024〕21号)

    案件名称江西科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江西科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自然人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月日四位数字)91360124MA35XP4944法定代表人姓名黄少宾处罚决定书文号赣药监处罚﹝2024﹞21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日期2024/4/15处罚内容处2.1万元罚款。罚款金额(万元)2.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违法事实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处罚依据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处罚机关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000MB15723939数据来源单位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000MB15723939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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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场监管总局曝光2023年“神医”“神药”广告违法典型案例

    2023年,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民生重点领域,持续加大对“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打击力度,共查处相关广告违法案件9572件,罚没1.25亿元,有力净化广告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增强经营主体合规意识,现选取一批“神医”“神药”广告违法典型案例予以曝光。一、香港佰弘有限公司广告违法案件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调查查明,香港佰弘有限公司通过互联网发布的普通食品广告中,含有“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内容,引导消费者误认为该普通食品是保健食品。2023年11月,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对香港佰弘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28.55万元的行政处罚。二、上海智美颜和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等广告违法案件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调查查明,上海智美颜和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在利用直播营销方式对超光子、热玛吉等医美服务项目进行推广的过程中,主播通过体验分享形式以个人形象和名义对医美服务项目作推荐、证明,并作出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保证等内容的表述。此外,该以直播营销方式发布的广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2023年7月,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对涉案的1家广告主、1家直播间、2家MCN机构、2名主播等6个主体作出罚款276.43万元的行政处罚。三、杭州千岛湖春鑫蜂业有限公司广告违法案件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管局调查查明,杭州千岛湖春鑫蜂业有限公司在其自有网站发布的广告中含有不真实的“蜂皇浆9大药理作用”“用户真实服用反馈”“合作研究鉴定机构”等内容,同时还存在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开展广告宣传,以及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使用医疗用语等违法行为。2023年9月,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对杭州千岛湖春鑫蜂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6万元的行政处罚。四、河南薇梦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告违法案件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市场监管局调查查明,河南薇梦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广告牌、互联网等发布的“露蓝琪”系列产品广告中含有“‘一步到位’一次性祛斑技术采用了全球最稳定、最安全、最科学、最彻底的色斑分解技术”等内容,并违法使用绝对化用语。2023年10月,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对河南薇梦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五、北海佳禾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广告违法案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市场监管局调查查明,北海佳禾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在互联网上发布“安宫牛黄丸”处方药广告,违反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的法律规定。2023年7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对北海佳禾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六、北京丰科星范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广告违法案件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调查查明,北京丰科星范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发布未经审查的“隐痕眼袋微创项目、全身吸脂项目”等医疗广告,并在医疗广告中对医疗技术、诊疗方法、诊疗效果等进行宣传,同时还存在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形象为医疗项目作证明的情况。2023年10月,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对北京丰科星范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七、烟台伯士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广告违法案件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管局调查查明,烟台伯士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互联网发布“A型肉毒毒素”广告。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属于医疗用毒性药品,其广告违反医疗用毒性药品不得作广告的法律规定。2023年12月,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对烟台伯士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八、玉林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广告违法案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市场监管局调查查明,玉林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在其自建网站发布“ICL晶体植入术 近视矫正 全飞秒”等医疗广告,含有“ICL晶体植入术就是在眼内给眼睛戴上‘隐形眼镜’来矫正视力,它不切削角膜,保留眼部完整结构,舒适安全,可防紫外线”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且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2023年10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对玉林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九、新疆福宏林口腔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奇台路口腔门诊广告违法案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管局调查查明,新疆福宏林口腔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奇台路口腔门诊在其自有网站等互联网媒介上发布广告,对医师资质的宣传中含有“One day apple即刻种植传承人”“台湾中国医药学院学士”等内容,且无法提供证明材料。2023年3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对新疆福宏林口腔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奇台路口腔门诊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十、天津敬信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十五分公司广告违法案件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调查查明,天津敬信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十五分公司利用互联网发布阿苯达唑药品广告,含有“选用阿苯达唑驱虫的三大优势:阿苯达唑 杀虫打卵,更高效;副反应少;两片一疗程,仅服一次。VS 盐酸左旋咪唑 效果 对虫卵无效;安全性 可能引起脑炎;疗程 多次服药”等将阿苯达唑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与其他药品作比较的内容。2023年3月,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对天津敬信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十五分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十一、云南兴浩商贸有限公司广告违法案件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查明,云南兴浩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发放广告传单、发布互联网广告等形式对骆驼奶粉进行广告宣传,其中含有“降血糖”“调理三高”等内容,违法对普通食品宣称疾病预防治疗功能。2023年6月,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对云南兴浩商贸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十二、重庆海贝儿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告违法案件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管局调查查明,重庆海贝儿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暗示消费者可通过试管婴儿医疗技术对胎儿进行性别选择,与提倡男女平等的社会价值观念背道而驰,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同时,广告中还存在虚构受益者案例的情形。2023年9月,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对重庆海贝儿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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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昌市凯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赣药监处罚〔2024〕22号)

    案件名称南昌市凯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南昌市凯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自然人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月日四位数字)91360124731959178Y法定代表人姓名傅三美处罚决定书文号赣药监处罚﹝2024﹞22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日期2024/4/15处罚内容处货值金额的5倍罚款,共计人民币111000元。罚款金额(万元)11.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违法事实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处罚依据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处罚机关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000MB15723939数据来源单位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000MB15723939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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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易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案(赣药监处罚﹝2024﹞20号)

    案件名称江西易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江西易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自然人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月日四位数字)91360124MA38RFHKXL法定代表人姓名曾祥云处罚决定书文号赣药监处罚﹝2024﹞20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日期2024/4/15处罚内容处2.1万元罚款。罚款金额(万元)2.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案违法事实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处罚依据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处罚机关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000MB15723939数据来源单位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000MB15723939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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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公告(2024年第15号)

    根据江西迪赛诺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我局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现场检查和综合评定,认为本次检查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其附录要求,具体信息如下:企业名称江西迪赛诺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中医药产业园科技路检查范围片剂[口服固体制剂车间(一),片剂生产线,齐多拉米双夫定片(国药准字H20213186)(接受上海迪赛诺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生产)]检查日期2023年11月27-28日检查结论本次检查片剂[口服固体制剂车间(一),片剂生产线,齐多拉米双夫定片(国药准字H20213186)(接受上海迪赛诺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符合药品GMP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1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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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公示(2024年 第9号)

    告知书编号2024年第9号被检查单位名称委托方:修正药业集团天汉药业有限公司受托方:许昌高新制药有限公司检查地址委托方注册地址: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三合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受托方生产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劳动南路2111号检查范围及相关车间、生产线委托品种:奥美拉唑镁肠溶片(规格:按C17H19N3O3S计20mg;按C17H19N3O3S计10mg)(片剂车间,片剂生产线)检查时间委托方:2024年3月8日受托方:2024年1月20日-2024年1月22日结论符合要求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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