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化妆品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经广东省、上海市、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标示名称为美度染发膏等84批次染发类化妆品为假冒产品(见附件)。 为保障公众用妆安全,净化化妆品市场环境,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规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经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上述假冒化妆品,深查深究其进货渠道,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特此通告。 附件:84批次假冒化妆品信息 国家药监局 2020年2月4日
兰州众友医疗保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因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我局依法于2019年8月28日撤销该公司《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停止经营活动,并责令企业整改。企业整改后经现场检查,该企业对存在问题已整改到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我局依法恢复该公司药品经营资格。特此公告。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2月20日
疫情以来,温州市局高度重视口罩等医疗器械防疫用品质量安全,深入开展打击整治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产品专项行动,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未依法注册、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 日前,根据群众举报,该局第一时间对温州市瓯海区某住宅小区内的微商王某某处进行检查,发现王某某、傅某某从义乌购进未依法注册的口罩15万只,并利用微信进行销售,给群众疫情防护带来严重威胁,其行为已构成经营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和购销来源不明商品的违法事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局《关于在疫情期间市场监管领域案件查办工作的指导意见》,该局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1049805元,这是疫情以来我省首个罚款超百万的口罩违法案件。 截至目前,全市市场监管部门累计出动人员26750人次,检查经营户60963个,查处疫情相关违法案件108件,其中涉及口罩案64件,有力震慑了违法行为。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的部署要求,联合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等九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打击整治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产品专项行动,重拳出击,从严从快查办制售假冒伪劣防疫用品违法案件,遏制了违法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 案例一:2月6日,青岛市胶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2月4日16:00通过支付宝转帐在胶州市云丰路“青岛XX焊接公司”购买的口罩属于假冒伪劣产品。经胶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胶州市公安局食药环侦大队调查,该举报反映的口罩涉嫌假冒伪劣,涉案口罩达7400只。因该案涉及到多级上线经营者,涉嫌构成犯罪,胶州市市场监管局已移送公安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案例二:2月7日,菏泽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前期摸排线索,联合市公安局食药环部门对李静涉嫌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涉案口罩达80000余只。因该案涉嫌构成犯罪,菏泽市市场监管局已移交公安部门进一步查处。 案例三:2月1日,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查处谭桂红涉嫌销售假冒“飘安”医用口罩的违法行为,涉案口罩6000只。目前,淄川区市场监管局已立案查处。 案例四:2月5日,枣庄市薛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薛城区德仁花园小区门北侧的薛城区食为鲜水果粮油超市内销售不合格口罩。经查,发现涉案口罩3525只。目前,薛城区市场监管局已立案查处。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请拨打当地12345热线进行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及时查处。
为切实保障我省疫情防控所需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有效维护广大医务工作者、患者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大对国务院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中的药品、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等重点药品、医疗器械品种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现通告如下:一、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重点打击:(一)生产销售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以及过期药品等假药、劣药;(二)生产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三)以普通或者工业用防尘口罩冒充医用口罩;(四)回收利用过期失效或者已使用医用口罩等制售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等防护产品;(五)生产销售未经注册、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六)其他影响疫情防控期间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的违法行为。二、对疫情防控期间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各类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四个最严”要求,依照《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严从重从快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对疫情防控期间查处的典型案例,依法及时公开曝光。四、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举报违法线索,药品监管部门将及时调查、及时回复。举报电话:12315 0351-8383567。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5日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全面加强防控疫情用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防控疫情用药械质量安全。现将近期各地查办的典型案件予以通报,警示经营者务必引以为戒,严格依法经营。 2020年1月28日,定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查获某药店销售的标示新乡市华康卫材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生产批号:20200128,未索取相关资质文件和随货同行票据。经与有关部门确认,新乡市华康卫材有限公司从未生产过该批号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该案件近期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20年1月30日,太原市小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案件移送线索检查发现,某公司涉嫌销售假冒飘安®注册商标口罩(标称“一次性使用口罩”),采购记录显示采购11250包、销售11150包。该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2020年1月30日,交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交城县康源大药房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经营医疗器械体温计,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20年1月30日,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现场检查发现太原市迎泽区生源烟酒副食便利店购进标示为“一次性使用口罩”的产品200个,已销售20个;购进标示为“时尚防护口罩”等名称的产品900个,无法提供索证索票及相关产品资质材料,涉嫌经营未经注册的一次性使用口罩和标签说明书不符合产品包装标识规定的口罩。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20年1月31日,平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发现,某公司经营的标示为新乡市宏达卫材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用口罩40包、标示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18包,均无随货通行单和供货商资质证件。其中,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证明标示为该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并非其生产的产品。该公司涉嫌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及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该案件近期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2月5日
南方网讯(记者李晨昱 通讯员粤药监)记者今天(5日)从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局迅速组织行动,强化监督抽检,加大执法力度,着力筑牢疫情防控用药用械的质量安全底线。截止2月3日,全省各地共查处药械类案件110宗,其中经营“三无”、无合法来源的非法医用口罩案件共52宗,查扣问题口罩182589只,移送公安机关案件7宗。 第一时间成立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据介绍,疫情发生以来,省药品监管局第一时间成立省局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设置执法指导组,主要负责疫情防控相关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抽检、违法行为查处指导和案件督查督办等相关工作。并进一步细化分工,理顺疫情防控期间日常监管、监督抽检和稽查执法的联动工作机制。先后印发《关于紧急开展医用防护类医疗器械专项监督抽检的通知》《关于做好疫情防控相关药品抽检工作的通知》《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加大重点药械产品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的通知》,对全省疫情防控期间药械抽检、违法行为打击等工作进行了统一部署。迅速摸清了省药品检验所、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及各地级市检验机构对疫情防控药械产品是否具备检验能力及有无对照品的相关情况。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建立快速检验通道,及时对案件查办中涉及口罩等医疗器械产品进行检验,为执法办案提供技术支持。 对急需医疗器械产品进行抽检 记者获悉,医疗器械应急抽检工作主要对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一次性医用防护服等急需医疗器械产品进行抽检,突出重点品种和重点企业,对在产企业和新增企业开展抽检。截至2月3日,应急抽检共抽样33批,完成检验26批,25批合格,对密合性项目不合格的1批医用防护口罩,及时进行核查处置。抽检42批次电子体温计,检验完成30批,全都合格。 1月23日,迅速组织对供应量大的重点生产企业抽检帕拉米韦氯化钠注射液、抗病毒口服液两个品种共5批样品,目前除“无菌”“微生物限度”项目未出结果,其他项目检验结果均符合规定。截至2月3日,组织各市局应急抽检药品共16个品种51批样品,其中11个品种27批样品已经检验完毕,全部合格。 加大执法力度打击药品医械违法行为 据了解,省药监局明确打击违法重点,重点关注疫情防控用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及体外诊断试剂等医疗器械,以及疫情防控相关生物制品、抗病毒类等药品。重点打击“生产经营‘三无’、超过使用期限、非医用冒充医用的假冒伪劣医疗器械”“经营无合法来源,使用回收、不合格原料生产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未经注册或备案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假劣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进行销售”“无证生产经营药品和医疗器械”“利用互联网非法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七种违法行为。 加强监督检查和稽查执法的协作联动,重点检查销售量大、问题多发地区的药店、诊所等单位,重点监测网络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第三方平台,一经发现违法行为,立即立案查处。同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网络舆情、投诉举报等渠道中反映的相关违法线索,迅速组织药品稽查办公室、相关市局、区县局对投诉线索开展核查处置。 编辑: 李胜美
春节期间,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工作人员放弃休假,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要求组织对口罩、防护服、隔离衣等医用防护类产品进行检验,特别针对产品的过滤效率和结构等关键性指标,进行严格把关,以保证医护人员在救治时的穿戴,可滤过空气中的微粒,阻隔飞沫、血液、体液、分泌物微滴,防止细菌、病毒等对人体的感染,严防伪劣防护类产品影响防疫大局。 全所在春节期间共计完成了38批次各种应急检验。其中,完成了审批检验4批,满足了企业的紧急投产需要;省、市药品监管部门紧急抽检任务27批,保障了供应质量;还对省工信厅、卫健委以及东莞、江门等市送来的保障物资6批次进行质量把关。这些防护类产品包括:医用防护服、医用外科口罩、医用护理口罩、一次性使用手术衣、检查手套等。1月28日,又对一批捐赠武汉的救援防护物资进行了检验。 经过昼夜奋战,组织对检验合格的产品快速出具报告书;对关键指标不符合医用防护要求的予以截留,以确保医用防护类产品质量安全。 经统计,由于广东近年持续对防护类医疗器械严格监管,目前从检验结果来看,无论是在生产环节抽取到的样品还是在市场上抽取到的样品,检验结果显示总体质量良好。(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供稿)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 告2020年 第9号 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2019年广东省药品抽检计划,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全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了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现将近期药品抽样检验信息通报如下: 一、抽检情况 近期全省共抽查检验43个药品生产企业、712个药品经营企业和252个医疗机构的884个品种共2171批次药品,经核查确认均符合药品标准规定(详见附件)。 二、药品安全消费提示: 广东省药品监管管理局提醒消费者在合法正规的医疗机构、药店等购买药品并索取保存相关凭证;购买药品时要注意查看外包装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企业、批准文号等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必要时,可登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CFDA)网站((http://www.nmpa.gov.cn/WS04/CL2042/)的基础数据库查询核实药品注册相关信息;购买药品后要按说明书标明的贮藏条件保存药品,并按医嘱或用法用量服用药品,特别注意说明书上的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等内容。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药品安全监督工作,如购买到假冒伪劣或质量不合格药品,请及时拨打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投诉电话12331。 附件:2019年第12期抽检符合规定的药品名单.xls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1月23日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 告2020年 第6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医疗器械质量监督,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有效,根据我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检工作安排,我局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对一次性使用麻醉用针进行了专项监督抽检。现将检验结果通告如下: 本次一次性使用麻醉用针专项监督抽检共抽检样品41批次,涉及我省16个地市、1家生产企业(进口总代理单位)、6家经营企业、31家医疗机构以及19家省外生产企业(进口总代理单位)。依据YY 0321.2-2009《一次性使用麻醉用针》和产品技术要求/注册产品标准,对耐腐蚀性、衬芯、针尖、连接牢固度、针管与针座连接、酸碱度、环氧乙烷残留量共7项指标进行检验。经检验,所检41批次样品被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见附表)。 特此通告。 附表: 广东省一次性使用麻醉用针专项监督抽检合格产品详细信息表.doc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1月19日附表广东省一次性使用麻醉用针专项监督抽检合格产品详细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