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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山西时方药业有限公司、襄垣县襄洋平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通告〔2020〕85号

    襄垣县襄洋平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山西时方药业有限公司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为防控药品质量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决定对上述2家企业采取暂停销售的风险防控措施,待企业整改结束后提出书面申请。由省局组织现场检查,通过检查后解除风险控制措施。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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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药企违反GMP罚款60万负责人禁业10年(内蒙古皓泽药业有限公司)

    内蒙古皓泽药业有限公司91150105MA0Q37DD5X案件名称:内蒙古皓泽药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产、销售中药饮片案处罚内容:处以600000元罚款,责令该公司停产停业整顿,没收法定代表人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10500元,并处所获收入10%罚款1050元,十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罚没款合计611550元。*主要违法事实/吊销事由:内蒙古皓泽药业有限厂区第二栋建筑成品库西侧的房间为GMP认证的提货区,该公司在认证的提货区包装丹参(批号:19101201),已包装好丹参120袋,已包装好批号为20012201的牡蛎48袋,批号为20032601的桑葚32袋,批号为20011501的瓜蒌子20袋,批号为20042301的沉香10袋,批号为20042401的沉香5袋;在该公司办公场所西侧成品库内检查发现2019年12月1日以后生产的中药饮片有批号为 20031501的炒白扁豆、批号为20031701的炒山药等19个品种20个批次中药饮片;经查阅该公司销售单据,销售2019年12月1日以后生产的中药饮片有69个品种72个批次。执法人员查阅上述批次中药饮片批生产、检验记录,该公司提供了批号为19101201丹参的批生产记录,其余批次中药饮片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制作批生产记录,无成品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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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公告 2020年 第 19 号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9年中药材及中药饮片质量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了监督抽检工作,对全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中药材、中药饮片进行了监督抽检。现将45批次(见附件)抽检结果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中药饮片及有关情况予以公告。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按有关规定,要求相关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监督抽检中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及有关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依法进行查处。附件:2019年药品监督抽验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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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州省药品监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2020年第四期医疗器械监督抽检结果的通告 2020年第6号

    为加强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公众用械安全、有效,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省范围内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非(可)吸收性外科缝线、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一次性使用无菌阴道扩张器、一次性使用橡胶外科(检查)手套、医用敷料、医用缝合针、一次性使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电气设备、医用棉签、定制式义齿、一次性使用无菌导尿管、远红外磁疗贴、医用防护服、体外诊断试剂、生物胶液医疗器械产品等17个品种230批次的医疗器械进行了抽查检验,现将抽查检验结果通告如下:本次被抽查检验的医疗器械产品,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规定,涉及121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的17个品种225批次(见附表3-19);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医疗器械产品涉及2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的1个品种2批次。(见附表2)3批次不合格医疗器械在核查或复检中。各市(州)、贵安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加强辖区内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严格查处违法行为,保护公众用械安全、有效。特此通告。附件:2020年第三季度全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结果汇总表、不合格名单、合格名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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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药品进度管理局药品批发企业现场核查通知( 2020年第24期)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备注说明:1、现将以上企业的变更申请,予以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各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限内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实名反馈我局。联系电话:028-86912503。2、以上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事项由企业所在地市(州)市场监管局安排实施,(成都市局联系地址:致民东路6号1509,电话:63907576;广安市局联系地址:广安区建安南路208号,电话:2351180;宜宾市局联系地址:叙州区南岸街道利民路24号,电话:2223061;眉山市局联系地址:东坡区湖滨路中2段130号,电话:38239332;乐山市局联系地址:龙游路北段289号,电话:2108480。)现场核查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修订稿)》(食药监药化监〔2016〕160号)开展,检查人员需在现场核查方案(报告)签署明确的现场检查意见。3、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的现场检查报告、整改报告(加盖市、州局公章)原件,邮寄或现场交件至: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省政务中心6楼28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邮寄选择EMS或顺丰,信封上注明“《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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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17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2020年第8号)

    经泸州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等12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标示为武汉太福制药有限公司等17家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17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一、经泸州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武汉太福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夜宁颗粒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装量差异。经巴中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四川省卓宇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白鲜皮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镁盐、铝盐及总灰分。经巴中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四川天然生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白鲜皮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镁盐、铝盐及总灰分。经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四川省天府神龙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炙甘草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经德阳市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及眉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四川瑜虎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山银花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分别为性状、含量测定及药屑杂质、含量测定。经广元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江西国都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仙茅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经绵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四川省中兴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苍术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经内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成都市天晟中药材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批次醋没药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酸不溶性灰分。经宜宾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四川五盛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炒苍耳子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经宜宾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四川利民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批次土鳖虫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酸不溶性灰分。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标示为四川神农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金银花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标示为成都吉安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金银花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标示为四川启隆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山药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显微鉴别。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标示为乐山市康发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山药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显微鉴别。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标示为四川金林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山药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显微鉴别。经自贡检验检测院检验,标示为四川康泉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地丁草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酸不溶性灰分。经雅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四川省泓圃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仙鹤草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水分。二、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三、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按规定公开查处结果。特此通告。附件:17批次不符合规定药品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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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化妆品质量公告(2020年第2期)

    为加强化妆品监管工作,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本期对婴幼儿护肤类产品、面膜类产品、非特一般护肤类产品等96批次产品进行了抽查检验,结果全部合格。  特此公告。   附件:2020年化妆品质量公告品种信息(202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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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医疗器械质量公告(2020年第2期)

    为加强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医疗器械产品使用安全有效,本期对一次性医用中单、一次性使用口腔器械盒、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一次性使用输液器,一次性使用注射器等类别,共计200批次产品进行了质量监督抽检,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规定。  特此公告。  附件:2020年医疗器械质量公告品种信息(202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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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药品质量公告(2020年第2期)

    为了加强药品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现将本期不合格产品信息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相关单位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对不合格产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特此公告。  附件:2020年药品质量公告品种信息(202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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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现场检查结果通知

    根据201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03号)要求,经现场检查和综合评定,现将辽宁贝乔药业有限公司药品GMP现场检查结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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