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提高政务服务效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省政府电子证照应用工作部署,我局决定对国产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实行电子证照。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自2023年12月1日起,湖南省药品监管局批准的国产第二类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证及注册变更文件发放电子注册证。二、医疗器械电子注册证与纸质注册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注册证具有即时送达、短信提醒、扫码查询、在线验证、全网共享、防伪等功能。三、医疗器械电子注册证不包含产品技术要求、说明书等附件,上述附件仍按原渠道领取。四、此前已发放的纸质注册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五、医疗器械电子注册证使用有关问题可登录我局官网政务服务旗舰店,在相关事项的办事指南中查看。特此公告。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市(州)、兰州新区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及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决策部署和有关工作安排,助力甘肃省建设国家中医药产业发展综合试验区,促进我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及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省药监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决定联合组织开展甘肃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陇药名方”遴选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中药科学监管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等精神,根据《甘肃省“十四五”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规划》《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等要求,立足甘肃中医药文化深厚、中医药产业基础扎实等优势,积极开展甘肃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陇药名方”遴选试点工作,推动甘肃省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二、工作目标坚持中医药传承精华、守正创新理念,通过开展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综合评价和遴选,深入发掘甘肃省中医药精华,做好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好药遴选、新药转化工作,在创新中形成陇药新特色新优势。秉持好中选优原则,首批“陇药名方”制剂遴选数量不超过全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总数百分之一(10个以内),逐步在“十四五”期间建立“陇药名方”库并实施动态管理。支持入选制剂增加普惠性、可及性,进一步积累规范化临床使用经验及数据,促进我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质量提升并向新药转化。三、遴选程序省药监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协同负责组织开展遴选工作,制定发布甘肃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陇药名方”申报指南和评选标准等具体工作要求。甘肃省内医疗机构可按要求进行申报。有关品种经专家评审、公示无异议后,入选甘肃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陇药名方”库。(一)为确保“陇药名方”制剂具有甘肃特色、临床效果显著、安全性好,遴选主要从中医治疗优势、临床使用背景情况、安全性有效性评价、质量及药学研究概况、新药成果转化可行性的角度进行评价。(二)参与遴选的医疗机构申报单位应具有甘肃省内卫生健康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报的制剂应取得甘肃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注册或备案文号,并在临床累积了一定使用经验,具有3年以上临床使用历史,临床使用量较大;在生产和使用期间未出现质量安全性问题。(三)申报时间为2023年11月8日至11月25日,具体申报要求见申报指南、遴选标准(附件)。四、政策支持措施省药监局、省卫生健康委在入选制剂扩大调剂使用范围、促进新药转化等方面开展重点服务;入选制剂申请新药注册时纳入生物医药产业重点服务项目清单。省药监局、省卫生健康委对入选制剂在科研课题和成果转化方面予以优先支持。省医保局对入选制剂纳入甘肃省医保药品目录、医保支付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支持内容适用于“陇药名方”库内制剂品种,由相关单位依法依责进行解释。(一)医疗机构制剂监管方面1.支持“陇药名方”制剂调剂。(1)支持“陇药名方”制剂在全省调剂使用,增加可及性,推动优质中医药资源下沉、惠及更多群众。(2)按照科学审批、随报随审原则,提供“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申报事项“一网通办”全程政策指导,实现“零跑动”和当日办结服务。2.促进品种新药转化。(1)对有新药转化意向的“陇药名方”制剂,省药监局将靠前服务,积极搭建所属医疗机构与制药企业之间的新药转化平台,促成新药转化。(2)“陇药名方”制剂在申请新药注册时纳入省药监局生物医药产业重点服务项目清单进行管理。采取提前介入、建立检验检测和现场核查快速通道等措施,推进上市进程。(3)以“陇药名方”为“名片”,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合作,积极探索研究甘肃中医药走出去的路径和方法。3.开展相关专题培训。针对“陇药名方”制剂举办专题培训,构建中药新药创新发展“孵化器”。制定具体培训计划,对其在新药转化、临床证据收集、质量提升等方面进行全方位指导,推动所属医疗机构按照“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和临床试验”三结合的审评证据体系要求,加强对人用经验的规范收集整理,规范新药注册申报基础资料准备;推动所属医疗机构制剂室规范化配制与管理,引导其履行主体责任,提高制剂配制质量,保障用药安全。(二)中医药管理方面1.提升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传承创新能力。在向国家申报有关中药经典名方相关项目时优先推荐“陇药名方”,支持“陇药名方”制剂研发,构建“名医-名方-名药”中药创新发展新路径。2.促进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对“陇药名方”制剂在科研及成果转化方面予以支持。鼓励“陇药名方”制剂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相关企业合作,共建经典名方研发技术创新联合体,集中优势资源联合攻关,推进产学研用协同创新。3.优化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临床使用。对“陇药名方”制剂所在科室、医院,在下一轮国家中医区域(专科)诊疗中心、国家优势专科等项目评选中予以适当倾斜。对“陇药名方”制剂所在科室,在甘肃省中医特色优势专科建设单位评选中予以适当倾斜。通过处方点评、医院评审、绩效考核等工作,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临床规范使用,加强不良反应监测,提高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临床疗效和安全性。(三)医疗保障方面1.建立“陇药名方”制剂纳入我省医保药品目录的绿色通道。将符合条件的“陇药名方”制剂优先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与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同步实施。2.将“陇药名方”制剂按规定纳入长期处方管理范围。享受各市州门诊慢特病待遇政策的参保患者,可根据病情需要将门诊单次处方用药量延长至12周。3.参保患者使用经省级药监、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省内调剂使用并经医保部门按规定纳入医保目录的“陇药名方”制剂产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4.我省医保药品目录内“陇药名方”制剂由所属医疗机构自主定价,全省统一价格,统一挂网采购,并采用专用标识。五、有关要求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陇药名方”申报工作,配合省级有关部门做好遴选组织工作,同时对辖区内参与申报的医疗机构加强监督和指导,结合职能解读支持政策,指导入选制剂所属医疗机构获得相关帮扶支持,实际工作中如遇到问题,及时向对应上级单位反映。各有关医疗机构应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进一步规范收集、整理与分析“陇药名方”入选制剂的临床诊疗信息,不断提升制剂质量和科学水平;规范制剂临床使用管理,强化辨证施治,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存在知识产权争议、产权权属不清,或在配方、工艺、方法等方面需要保密的项目,不在申报遴选之列。联系人:省药监局 任兴德 0931-7617410省卫生健康委 陈爱国 0931-4818195省医保局 李小芹 0931-8127130附件:1.甘肃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陇药名方”申报指南 2.甘肃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陇药名方”遴选标准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甘肃省医疗保障局2023年11月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规范我省药品经营企业长期停业行为,加强日常监管,保证药品经营质量,维护药品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起草了《山东省长期停业药品经营企业恢复经营监督管理规定》,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请于2023年12月6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省药监局。邮箱:ypscc@shandong.cn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7日山东省长期停业药品经营企业恢复经营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药品经营企业长期停业行为,加强日常监管,保证药品经营质量,维护药品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总部长期停业复业行为的管理。第三条 长期停业是指企业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连续暂停经营超过6个月的行为,主要有以下情形。(一)经营不善而自主决定暂停经营的;(二)经营场所、仓库、人员等暂时无法满足法定要求而暂停经营的;(三)被行政或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无法正常经营的;(四)其它企业认为需要暂停经营的情形。第四条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称省局)负责组织对全省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总部长期停业复业行为的管理;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域检查分局(以下称检查分局)负责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总部停业复业申请受理、停业期间的日常监督检查和恢复经营的现场检查工作。第五条 企业因故长期停业的,应于停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检查分局书面提交《药品经营企业长期停业报告表》(见附件1),说明停业原因、计划停业期限等,并承诺停业期间停止一切药品经营活动。相关检查分局自收到停业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停业报告签具意见后报药品市场处,以省局名义进行公示。如企业停业报备期限到期后,需要延长停业期限的,应于报备期限到期前5个工作日内按照上款规定办理长期停业手续。第六条 企业在申请停业前,应将库存药品全部销售或处理完毕。企业恢复经营时间由企业自行确定,但不能超过《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前6个月。第七条 企业申请复业前,应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做好内审验证及校准等相关工作,并向相关检查分局书面提交《企业拟恢复药品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及药品质量管理自查报告。检查分局收到企业复业申请资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开展符合性检查,填写现场检查报告并及时上传省局药品日常监管系统。经检查符合要求的,由检查分局在《企业拟恢复药品经营申请表》上签具意见,并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局进行公示。经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不得恢复经营,应整改后重新报告,并报告整改情况。第八条 恢复经营申请属于行政许可事项需到现场验收的,按照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批准后方可恢复经营。第九条 各检查分局应当加强辖区内长期停业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药品安全违法违规问题,按照药品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企业停业期间擅自经营或超过报备期限擅自恢复经营,并且不具备《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条件之一的,依法在行政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企业自主停业但未报备,或超过停业报备时限且未提出注销申请也未申请复业,相关检查分局应按照企业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罚。第十条 对药品零售企业(含非法人零售药店及零售连锁门店)长期停业复业行为的管理,各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1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 日。附件:1.药品经营企业长期停业报告表2.企业拟恢复药品经营申请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口岸药品检验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泰州市泰州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中药(不含中药材)、化学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泰州市泰州港口岸(关区代码为2316)进口。二、增加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始履行《办法》规定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三、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理药品进口备案时使用“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专用章”,印章式样见附件。四、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泰州市药品检验院建立药品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的工作关系。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泰州市药品检验院开始承担泰州市泰州港口岸的药品口岸检验工作。附件: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专用章式样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海关总署办公厅2023年10月3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进一步规范人工智能辅助检测医疗器械(软件)产品的管理,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组织制定了《人工智能辅助检测医疗器械(软件)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现予发布。特此通告。附件:人工智能辅助检测医疗器械(软件)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3年11月7日附件人工智能辅助检测医疗器械(软件)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开展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AI)辅助检测类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的资料准备,同时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人工智能辅助检测类产品临床评价资料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进一步明确人工智能辅助检测类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的要求和适用情形。申请人可依据产品的具体特征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阐述理由并提供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征对临床评价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合理性论述和验证确认资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一、适用范围人工智能医疗器械从与预期用途角度可分为辅助决策类和非辅助决策类。其中,辅助决策是指通过提供诊疗活动建议辅助医务人员进行临床决策,如通过异常识别、自动制定手术计划进行辅助分诊、辅助检测、辅助诊断、辅助治疗等。人工智能辅助检测产品,是指基于计算机人工智能算法,可包含模式识别和数据分析等功能,通过识别、标记、突出等方式提示医师关注可能的异常/病变区域,从而辅助临床医师做出相应诊疗决策的产品,可为独立软件或嵌入式软件;分类编码为21-04-02,管理类别为第III类;产品还可同时包含非辅助决策功能,如结构化报告生成、前后图像对比、正常解剖组织的分割(如肺叶、肋骨等)、尺寸测量、CT值测量等临床功能和数据储存、传输等非临床功能。人工智能辅助检测产品常见的有针对肺结节、乳腺结节、骨折、血管狭窄、结肠息肉等病变/异常的检出产品,本指导原则给出此类产品的通用要求,并以肺结节辅助检测和结肠息肉辅助检测产品为例(详见附件),阐述对人工智能辅助检测产品的临床试验中具体要素的考虑建议,同类型产品可参考相关适用部分。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如下情形(但下述产品可参照本指导原则中适用部分的要求):1.可鉴别病变的性质(如良恶性)或疾病分期分型的人工智能辅助诊断类产品;2.预测疾病发生概率的产品;3.可同时辅助检测、鉴别诊断多种病变的多分类人工智能辅助检测产品(例如同时辅助检测并分类肺结节、条索、胸膜增厚、胸腔积液、肋骨骨折等的产品);4.人工智能辅助分诊、转诊产品,此类产品通过初步评估患者是否疑似患有目标疾病,从而对患者的分诊转诊提供辅助决策建议,该类产品不给出具体病变情况,且无论辅助分诊结果为阴性、阳性,均需专业医师再一次对患者影像进行评阅,常见的有糖尿病视网膜病变辅助分诊、肺炎辅助分诊、脑出血辅助分诊等;5.配合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使用的人工智能辅助分析软件。二、临床试验设计(一)临床试验目的临床试验目的一般是评价申报产品在预期适用范围下使用时辅助检测的诊断学性能,亦可一并观察产品的可用性与安全性。(二)临床试验基本设计类型人工智能辅助检测类产品的临床意义通常在于提升医师的病变检测准确度,为充分评估产品的临床受益风险可接受性,此类产品一般需考虑开展对照试验,根据产品特征及临床诊疗实际,可以为随机平行对照、交叉自身对照或多阅片者多数据样本(multiple reader multiple case,MRMC)试验设计。试验组一般为医师在软件的辅助下完成异常/病变的检测,对照组一般为临床医师独立的异常/病变的检测,比较二者的检测准确度。(三)研究对象1.适用人群的影像学样本预期人群的影像学样本是人工智能辅助检测产品临床试验的典型研究对象,影像学样本需基于定义明确的入选和排除标准收集,可为临床已有数据(如临床诊疗中产生的真实世界数据)。考虑到AI与医师观察、操作的协同交互等因素,基于实时影像的辅助检测产品临床试验,推荐考虑前瞻性采集影像检查,作为临床试验研究对象。为了保证临床试验质量以及结果的可靠性,选取研究对象时,申请人需考虑如下措施:一是纳入数据样本独立于申报产品或前代产品开发所用数据集,如申报产品或前代产品的训练集、测试集。二是采用临床已有数据进行研究时,需基于明确且严格的入排标准和临床试验计划,连续收集过往某段时间内、特定医疗机构内患者影像学数据,避免主观挑选病例。三是考虑阳性样本中,目标疾病的疾病谱分布(如分型、分期)合理性,某些对辅助检测具有挑战性的分期、分型,必要时在临床试验中富集相关具有代表性的亚组。四是通常情况下,需避免在一项临床试验中同时入组同一患者同一目标部位的多组样本数据。五是临床已有数据收集时,需尽可能全面的收集与疾病相关的信息(适用的),具体包括但不限于:(1)人口统计学信息(如年龄、性别);(2)与辅助检测目标疾病相关的信息,如病史、疾病状态、分期、分型、病变大小、病变位置、器官特征(如乳腺腺体分型)、伴随疾病等。(3)确定为阳性/阴性病例的依据,如既往诊断结论,以及确定疾病状态、部位和程度的方法。2.阅片者由于阅片者表现的变异度及其与患者样本变异度和诊断方法(即AI辅助器械)之间的交互效应,一般情况下宜将阅片者列入研究对象。基于非实时影像的辅助检测产品(如肺结节/骨折/乳腺结节辅助检测等),采用MRMC设计可较好的控制阅片者偏倚,同等情况下所需的样本量一般较少,申请人可优先考虑选择。采用MRMC设计时,根据预期的使用者情况,选取不同年资的多位医师作为阅片者,申请人需论述阅片者数量的合理性。(四)评价指标主要评价指标应结合产品设计特征进行综合选择,一般认为灵敏度、特异度、ROC或其衍生曲线等诊断准确性指标受样本患病率差异的影响较小,因此,宜优先考虑此类指标作为主要评价指标。无论选择哪些指标作为主要评价指标,该类产品临床试验应当考虑整体的优效性设计,例如ROC或其衍生曲线下面积(Area Under Curve,AUC)的优效设计,或者目标疾病辅助检测特异度非劣效前提下的灵敏度优效性,或者息肉/腺瘤初检检出率的优效性等。(五)临床参考标准构建申请人应详述临床参考标准的选择、构建方法及理由。可供选择的临床参考标准构建方法包括:一是以临床已确认结果为临床参考标准,即临床上结合患者影像学检查、病史、实验室检查(如病理检查)、长期随访结果等方法综合判定的临床诊断结果;二是通过专家组对研究对象(影像样本)的阅片判定作为临床参考标准。对于人工智能辅助检测产品,若根据产品设计判定可采用专家组意见作为临床参考标准,通常可选择高年资医师组成的阅片专家组综合意见为临床参考标准,阅片专家组的成员需独立于“试验和对照组的阅片研究者”,并需要明确:1.专家数量;2.专家经验及专业水平;3.决策机制(如遵循多数意见、背靠背第三人仲裁等);4.专家决策时所依据的信息(如图像上是否有标记,是否还提供了病史或其他检查结果等);5.判定所依据的临床准则(如临床指南、诊疗规范、专家共识等)。对于试验中对病灶的检出是否与临床参考标准专家组意见一致,一般可考虑1.试验组/对照组勾画病灶的中心在专家组勾画的病灶轮廓边界范围内;2.试验组/对照组勾画病灶与专家组勾画病灶的像素重合度高于一定比例(需提供比例设定的支持依据);若采用其他判定方法,则需论述合理性。若采用临床已确认结果作为临床参考标准,则需明确1.已确认结果所依据的临床信息,包括检查类型及结果;2.各类影像学检查的设备信息,包括影像检查的扫描条件等;3.已确认结果的临床诊断依据;4.得出已确认结果的医师情况,包括专家会诊,需明确医师资质;5.若还依据了临床随访数据,则还需明确随访的时间以及随访所做的检查类型及结果。(六)样本量估算与统计分析样本量估算需综合考虑临床试验设计、主要评价指标和统计学要求。申请人需明确计算公式、相应参数及确定理由,以及所用的统计软件。临床试验资料中可以提供样本患病率以及目标疾病的流行病学研究的患病率情况进行合理性论述,并确保临床研究设计中样本数据随机分配给阅片者进行评阅。平行对照试验样本量计算可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中的相关内容。若采用MRMC的试验设计,样本量计算需首先明确具体的分析方法,如Obuchowski-Rockette Analysis(OR分析方法)、Dorfman-Berbaum-Metz-Hillis Analysis(DBMH分析法),并进一步明确受试医师数量,检验水准α、检验效能1-β、预计效应值,优效/非劣效界值,其中预计效应值可通过预试验或调研并汇总分析目标病灶检出的诊断学研究文献获得,优效/非劣效界值应通过同品种产品临床试验结果或权威文献研究等确定。不同疾病的检测效应不同,在试验设计中应明确优效/非劣效界值的设定依据。以DBMH分析法为例,样本量估算与交互随机效应值,检验的检验效能、检验水准,受试医师数量,优效界值,非劣效界值(如有)等要素有关。用于样本量估算的效应值(effect size)选择时,可通过预试验得到的误差和混合效应方差来估计,并考虑预试验样本量等情况,在预试验结果的基础上采用适度保守的估计。所有应用了试验产品的受试医师和患者都将被纳入分析,对于主要指标,除给出主要评价指标(灵敏度、特异度、AUC)的点估计外,还将分别对其对应的95%置信区间进行估计,通过试验组与对照组的优效/非劣效比较判断本试验产品是否满足临床应用的需要。(七)其他临床试验设计需关注的问题1.临床试验培训在试验前对阅片者开展必要的培训,可以有效降低试验的偏倚。除基本情况培训(试验流程、术语定义、数据样本阅片的评价标准等)以外,还需考虑案例培训和典型数据样本讲解等,且所用案例独立于试验研究数据样本;培训中宜设置阅片者培训结果测试及合格接受标准;建议临床试验中,对阅片者的培训与临床应用时的培训,在方法、时间、接受标准上尽量保持一致性;并考虑对临床试验阅片者资质、能力等要求与临床应用时使用者情况的匹配性。对专家组的培训时间和接受标准宜显著高于试验组/对照组的阅片者的培训时间和接受标准。2.影像样本评阅质量控制一是由阅片者在独立盲法条件下对患者关于试验的影像检测结果进行解释。二是在选取试验阅片者时基于其专业能力和参与研究的可能性,充分保证阅片者对预期使用者的代表性。可考虑不同医疗机构来源、不同年资/专业水平的医师。三是将数据样本的临床诊断结果、临床参考标准判定结果、其他诊断信息(如生化检测结果、后续治疗等)或基本信息(如年龄、病史等)对试验的阅片者设盲。四是对照试验可考虑采用交叉阅片设计,交叉设计中可根据相关领域记忆曲线的研究设置合理的洗脱期。若采用多阅片者,最好每位阅片者按照不同的数据样本顺序进行评阅,有文献报道典型的洗脱期一般为4~6周。是否采用交叉设计可根据申报产品的临床应用方法、场景及适用范围等综合判定。三、产品中非辅助决策临床功能的评价人工智能辅助检测医疗器械产品还可能包括结构化报告生成、前后图像对比、正常解剖组织的分割(如肺叶、肋骨等)、流程优化、尺寸测量(包括大小、体积等)、CT值测量等非辅助决策类软件功能,可在临床试验中设置次要评价指标用于评价这些功能的安全有效性,亦可根据《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提交相应临床评价资料。若提交临床评价,上述功能的验证确认可以考虑测试集测试、压力测试、对抗测试、质量良好的数据库测试结果中的一种或几种作为临床评价的支持证据;若在临床试验中设置次要指标,指标一般采用临床上对功能准确性评价的临床参考标准或学术上常用的方法,如分割的准确性考虑,与医师的分割结果的分割一致性Dice相似系数(Dice similarity coefficient)等;配准功能可考虑标志点配准误差(Fiducial Registration Error)、目标配准误差(target registration error)、标志点定位误差(Fiducial Localization Error)等。四、与临床评价相关的说明书内容说明书中一般需结合临床与非临床资料给出下列适用的信息:1)临床试验总结;2)适用范围;3)数据采集设备和数据采集过程相关要求等。临床试验总结通常考虑临床数据基本信息、评价指标与结果(必要时含亚组结果)。人工智能辅助检测类产品的适用范围需明确辅助检测适应症(如肺结节、骨折),所基于的影像类型(如胸部CT或结肠镜检查影像),产品其他主要功能(如影像的显示、处理、测量和分析),以及产品临床定位(不能单独用作临床诊疗决策依据)等。建议申请人根据产品实际情况在说明书中体现如下方面的警告注意事项。1)软件仅辅助医师进行病灶检测,存在假阴/阳性可能,应由专业医师结合患者的病史、症状、体征、其他检查结果情况综合给出最终的病灶检出结论,核实是否需要进一步诊疗的决策,并对临床诊断结果负责。2)产品依据YYYY年版指南(例如《胸部CT肺结节数据标注与质量控制专家共识(2018)》)设计,如诊疗指南有所更新,使用者应充分评估指南差异可能带来的风险。3)明确产品临床试验中未对病灶边界分割的准确性进行评价,如依据软件的检测结果决定手术干预或穿刺活检,医师应当充分评估其风险。五、参考文献[1]中华医学会呼吸病学分会肺癌学组, 中国肺癌防治联盟专家组,肺结节诊治中国专家共识(2018版)[J]. 中华结核和呼吸杂志, 2018,41(10): 763-771.[2]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通告2018年第6号[Z].[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深度学习辅助决策医疗器械软件审评要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通告2019年第7号[Z].[4]Guidance for Industry and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Staff Computer-Assisted Detection Devices Applied to Radiology Images and Radiology Device Data - Premarket Notification [510(k)] Submissions(FDA,2012.07.03)[5]Lung Cancer Screening CT ProtocolsVersion5.1(AAPM,2019.9.13)[6]FDA. Clinical Performance Assessment: Considerations for Computer-Assisted Detection Devices Applied to Radiology Images and Radiology Device Data - Premarket Approval (PMA) and Premarket Notification [510(k)] Submissions - Guidance for Industry and FDA Staff,(2012.11)[2021-4-15]. https://www.fda.gov/regulatory-information/search-fda-guidance-documents/clinical-performance-assessment-considerations-computer-assisted-detection-devices-applied-radiology[6]Sica, G.T., 2006. Bias in research studies. Radiology, 238(3), pp.780-789.[7]Xiao-Hua Zhou, Nacy A. Obuchowski, Donna K. McClish. Statistical Methods in Diagnostic Medicine [M]. Hoboken: JohnWiley&Sons, 2011.[8]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人工智能辅助诊断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指标(2017年版):国家卫生计生委通知2017第7号[Z].[9]Brandon D. Gallas.et al. Evaluating Imaging and Computer-aided Detection and Diagnosis Devices at the FDA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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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制修订计划的有关要求,我中心组织编制了《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3部分:三维内窥镜(征求意见稿)》,经调研、讨论,现已形成征求意见稿(附件1),即日起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2),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23年11月20日前反馈至我中心。邮件主题及文件名称请以“《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3部分:三维内窥镜(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反馈单位名称”格式命名。联系人:陈敏联系方式:010-86452640电子邮箱:guobb@ydcmdei.org.cn附件:1.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3部分:三维内窥镜(征求意见稿)2.意见反馈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3年11月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制修订的有关要求,我中心对《可重复使用医疗器械再处理验证方法和标识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一)》和《可重复使用医疗器械再处理说明和确认方法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二)》进行了修订完善,制定了《可重复使用医疗器械再处理说明和确认方法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经调研、讨论,现已形成征求意见稿(附件1),即日起在网上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2),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23年12月8日前反馈至我中心。邮件主题及文件名称请以“《可重复使用医疗器械再处理说明和确认方法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反馈单位名称”格式命名。联系人:吕英贺联系方式:0755-8308 7056电子邮箱:lvyh@cmde.org.cn附件:1.可重复使用医疗器械再处理说明和确认方法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意见反馈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3年11月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有关处室、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各有关单位:为指导网络直播营销相关市场主体落实新修订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推进网络平台企业落实对平台内经营者直播营销活动的管理责任,市局对《上海市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合规指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加强宣传,指导相关市场主体依法落实自身责任,进一步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合规管理,维护健康有序的直播营销市场环境。《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合规指引〉的通知》(沪市监广告〔2022〕265号)同时废止。特此通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3日上海市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合规指引(2023年修订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价格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部门对网络直播营销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开展的网络直播营销活动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所称的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以视频直播、音频直播、图文直播或多种直播相结合等形式推销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活动。本指引所称的直播营销平台,是指在网络直播营销中提供直播服务的各类平台,包括互联网直播服务平台、互联网音视频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等。本指引所称的平台内经营者,是指在直播营销平台上,通过网络直播形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本指引所称的直播间运营者,是指在直播营销平台上注册账号或者通过自建网站等其他网络服务,开设直播间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指引所称的主播,是指在网络直播营销中直接向社会公众开展营销的直播营销人员。本指引所称的主播服务机构,是指为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等的专门机构。第三条(总体要求)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家网信办等部门制定的《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遵守商业道德,不得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网络直播营销宣传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符合《广告法》的规定,保证宣传内容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第二章 主体合规要求第四条(直播营销平台)直播营销平台在直播营销活动中,应当加强直播营销生态管理,依法履行平台管理责任。(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制定并公示网络直播营销管理的服务协议、交易规则等信息,明确平台内各方主体权利和义务。(二)加强对直播营销信息内容的巡查管理,具备维护直播内容安全的技术能力,发现平台内销售禁售商品及其他违法违规营销信息的,应当及时采取处置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三)加强对主播账号注册审核管理,强化对主播及其他参与直播人员的管理,将严重违法违规主播和因违法失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人员列入黑名单,及时公示黑名单供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主播服务机构掌握。(四)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有效的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置机制。消费者通过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方式跳转到其他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争议时,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证据等支持。(五)建立和实施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依法对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信息进行保存。利用算法推荐等方式发布广告的,应当将其算法推荐服务相关规则、广告投放记录等记入广告档案。(六)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数据等,确保相关信息和责任主体可追溯,为依法调查、检查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七)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法征得消费者同意。不得从事超出消费者同意范围或者与服务场景无关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第五条(平台内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通过直播销售商品或服务,应当遵守平台规则和合作协议,依法履行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一)在网店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并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售后服务等信息。(二)规范商品或服务营销范围,不得通过网络直播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服务。(三)规范商品或服务销售页面管理,合法合规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四)平台内经营者自行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应当遵循本指引对直播间运营者及主播的合规要求。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应当遵循本指引对平台内经营者的合规要求。第六条(直播间运营者)直播间运营者应当按照平台规则和合作协议,依法对直播营销活动进行规范建设、内容审核以及违规处置。(一)不应要求平台内经营者签订“最低价协议”或其他不合理排他性强制条款。(二)建立直播商品的质量控制与合规管理机制,强化对直播选品、直播卖点等环节的审核把关。(三)建立主播管理制度,做好直播监控,避免主播在直播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主播资质考核评价机制。(四)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第七条(主播)主播在直播营销活动中,应当规范自身行为,履行与平台内经营者的约定,依法向公众推销商品或服务。(一)主播为自然人的,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请成为主播的,应当经监护人同意。(二)规范着装和用语,不得骚扰、诋毁、谩骂及恐吓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三)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避免误导消费者。在未取得平台内经营者同意的情况下,不应单方面作出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退款退货承诺。(四)主播及其他参与直播的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人的,应当履行并承担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五)主播直接和平台内经营者签订协议的,不应要求平台内经营者签订“最低价协议”或其他不合理排他性强制条款,并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第八条(主播服务机构)主播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协议开展对直播营销人员的招募、培训和管理工作,履行信息安全管理、商品质量审核、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依法纳税等义务。第三章 商品或服务合规要求第九条(负面清单)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网络直播形式推销或者提供下列商品或服务:(一)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商品或服务;(二)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三)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商品,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无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商品;(四)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服务;(五)未依法取得许可、备案、强制性认证或者其他特殊管理要求的商品;(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或服务;(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中的药品;(八)处方药、烟草制品(含电子烟)、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服务;(九)枪支、弹药、军火武器类商品,军用、警用类商品,管制器具类商品等;(十)色情、暴力、低俗类商品,赌博、博彩类商品或服务等;(十一)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物、植物及相关制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十二)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十三)有关部门明令暂停进口、销售的商品;(十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网上交易的其他商品。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事先进行广告发布审查的商品和服务,不适宜以网络直播形式营销。第十条(谨慎营销)鲜活易腐等易因物流运输原因品质受损的食品、非标准化的食用类农产品,需谨慎开展网络直播营销,避免引发消费争议。第十一条(跨境营销)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主播从事跨境零售进口商品直播营销,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经销商品应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公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应当以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履行下列提醒告知义务:(一)相关商品符合原产地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识等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但可能与我国标准存在差异,消费者自行承担相关风险。(二)直接购自境外的商品可能无中文标签,消费者可通过网站查看商品中文电子标签,以便准确选购。(三)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仅限个人自用,不得再次销售。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平台内经营者应当遵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保直播销售的商品符合产品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平台内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所销售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标注。第十三条(食品安全)平台内经营者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确保食品安全。通过网络直播销售的食品有保鲜、保温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应当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贮存、配送。第四章 直播营销行为合规要求第十四条(坚持正确导向)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主播及主播服务机构开展网络直播营销宣传,应当坚持正确导向,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一)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借党和国家重大活动从事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三)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四)散布谣言等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六)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内容;(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八)含有侮辱、诽谤、恐吓、涉及他人隐私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九)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以及损害残疾人、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十)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内容,诱导消费者超出合理需求购买商品;(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不良导向内容。第十五条(禁止恶意营销)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主播等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合法合规营利,不得开展恶意营销。不得借未成年人、患病或残障人士、孤寡老人等进行带货牟利,不得编造演绎虚假猎奇剧情进行欺诈销售,不得营造“卖惨”人设博取同情进行商品推广。第十六条(确保公平竞争)直播营销平台、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主播等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规定,不得实施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和主播等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手段,对其他经营者在直播间的交易、交易价格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商家收取不合理费用。直播间运营者、主播应当遵循公平诚信原则,谨慎评估直播销售效果,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固定推广服务费(“坑位费”)和佣金的,应当规范合理。直播间运营者和主播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第十七条(不得虚假宣传)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主播等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得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一)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二)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的评价,带货商品与实际货品“图文不符”等;(三)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四)虚构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以及虚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第十八条(规范广告发布)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主播等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发布广告,应当按照《广告法》的规定严格审核把关,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一)发布食品、化妆品、生活美容等商品或服务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和服务与药品、医疗器械及医疗服务相混淆的用语;(二)发布金融投资广告,应当明示风险及责任承担并作合理提示或警示,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等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三)发布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对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利用教育机构、受益者等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四)发布酒类广告,不得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不得出现饮酒的动作;(五)发布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六)发布农作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等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对经济效益作保证性承诺,不得利用科研单位、用户等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第十九条(明码标价)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主播等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符合《价格法》的规定,以消费者方便和有效获悉的形式进行明码标价,公开标示销售商品的品名、价格、计价单位,以及服务收费的服务项目、内容、价格、计价单位。规格、等级、产地等对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形成有重要影响的因素,应当明确标示。第二十条(规范促销活动)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主播等开展网络直播营销促销活动时,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或者期限的,应当明确公示条件或者期限。促销活动有限量要求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当即时明示。以抽奖、附赠、积分换购等方式进行促销的,应当如实表示有奖销售信息、赠送物品的品名和数量或者换购的条件,奖品、赠品、换购的商品均应符合质量要求,不得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主播等应当努力改进经营管理,降低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采用价格比较方式(如“打折”、“特价”等)开展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确标示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被比较价格和销售价格,被比较价格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虚构“全网最低价”、“历史最低价”作为直播卖点。第二十一条(保护知识产权)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主播等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符合《商标法》、《专利法》等的规定,不得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或者提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服务,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第二十二条(保护未成年人)直播营销平台、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利用网络直播推销以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商品或服务,不得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或者含有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不得无依据随意冠以“婴幼儿专用”、“儿童专用”等标识进行差别化宣传和高价销售,不得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含有色情、暴力、不良诱导内容的商品或服务,不得含有炫富拜金、奢靡享乐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第二十三条(保护老年人)直播营销平台、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应当保证涉老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利用网络直播推销以老年人为对象的商品或服务,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神医”、“神药”等虚假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发布以投资养老、以房养老等名义非法集资或者变相非法集资的违法广告。第二十四条(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主播等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以及自主选择的权利,不得夸大或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不得谎称“秒光”、“秒杀”虚构库存数据,制造紧俏稀缺的错觉,诱导消费者非理性消费,不得以删除、屏蔽相关不利评价等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五条(无理由退货)平台内经营者应当依法落实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依法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第二十六条(纠纷处置)直播营销平台、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和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公开投诉举报途径,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对违法违规营销行为的投诉举报。鼓励直播营销平台建立首问责任、先行赔付、在线纠纷解决等消费者权益争议快速处置制度,并公开先行赔付资金的使用细则或者说明。第二十七条(损害赔偿)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经营者责任。直播营销平台以网络直播营销形式开展自营业务销售商品的,承担经营者责任。直播间运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仍为其推广,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直播间运营者与提供该商品的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直播营销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直播间运营者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直播营销平台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直播间运营者销售商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直播营销平台不能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的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依法向直播营销平台请求赔偿。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处罚实施)直播营销平台、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主播、主播服务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第二十九条(指引解释)本指引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相关单位: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落实牙膏监管法规和简化已上市牙膏备案资料要求等有关事宜的公告》(2023年第124号),我局起草了西藏自治区已上市国产牙膏简化备案办事指南,现予以印发。附件:1.西藏自治区已上市国产牙膏简化备案办事指南 2.已上市国产牙膏备案人承诺声明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2023年11月7日附件1西藏自治区已上市国产牙膏简化备案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住所地在西藏自治区的牙膏备案人办理已上市国产牙膏简化备案。二、事项名称1.事项名称:已上市国产牙膏简化备案。2.子项名称:牙膏备案人用户注册;已上市国产牙膏简化备案。三、办理依据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2.《牙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1号)3.《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2021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32号公告)4.《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落实牙膏监管法规和简化已上市牙膏备案资料要求等有关事宜的公告》(2023年第124号)四、收费依据及标准本备案项目不收费五、办理须知(一)办理机构、工作内容及联系方式1.西藏自治区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处负责全区国产牙膏简化备案工作的组织实施与协调管理。联系方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林廓北路27号;0891-6328213。2.西藏自治区药监局审评中心负责备案人用户审核、国产牙膏简化备案资料审查。联系方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林廓北路27号;0891-6818161。(二)审查内容审查备案产品是否属于备案范围,备案资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规定形式,备案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等。(三)法律效力1.备案人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对符合相关法规规定要求的已上市国产牙膏产品,通过“化妆品(牙膏)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2.备案通过后,电子版备案信息凭证由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并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统一公布。(四)办理网址1.用户注册及产品备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fw.nmpa.gov.cn2.信息公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查询https://www.nmpa.gov.cn六、办理流程(一)用户注册1.用户注册资料提交(1)首次用户注册首次办理已上市国产牙膏备案业务时,备案人应当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要求在“化妆品(牙膏)信息服务平台”提交以下用户信息相关资料:① 备案人信息表;② 质量安全负责人简历;③ 备案人质量管理体系概述;④ 备案人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概述;⑤ 备案人提交生产企业信息表和质量安全负责人信息,一次性填报已有生产企业及其信息。用户注册资料提交的具体要求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至十七条执行。已注册有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平台账号的,可添加牙膏用户类型,开展牙膏备案。(2)用户注册变更用户信息或者相关资料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进行更新,确保“化妆品(牙膏)信息服务平台”中的用户信息和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具体要求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执行。2.用户注册资料审查(1)办理环节:初审、确认。(2)审查方式:网上审查。(3)审查内容:重点对格式规范性、内容完整性等方面进行形式审查。申请资料齐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的,予以通过;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不予以通过。(二)已上市国产牙膏简化备案1.备案资料递交备案人办理备案系统用户注册,开通权限后,通过“化妆品(牙膏)信息服务平台”提交以下简化电子版备案资料。序号提交资料名称资料说明1牙膏备案人基本信息备案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委托生产的,还应当同时提交实际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等2产品基本信息产品名称、产品配方、产品销售包装标签图片3证明产品具有安全使用历史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上市以来的生产投料记录、销售发票、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4承诺声明备案人对产品安全性和备案资料真实性的相关承诺2.资料整理(1)办理环节:整理、确认。意见有“备案通过”、“责令改正”、“取消备案”三种情形,其中“责令改正”的,备案人应及时按照意见提交整改资料。(2)整理方式:网上审查(3)整理时限:提交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3.备案信息公布备案通过后,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公布已上市国产牙膏备案信息。附件2已上市国产牙膏备案人承诺声明办理事项XX牙膏简化备案备案人承诺事项我(们)保证:1、本事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2、本产品未发生质量安全相关事件,具有安全使用历史。3、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有据可查。4、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备案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提高我省药材质量标准,按照我省“十四五”市场监管规划和“四地”建设药品标准体系建设工作要求,省药品监管局组织修订了山羊角药材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修改意见请于2024年1月26日前将书面反馈至省药品监管局。联 系 人:赵宝山联系电话:0971—8865625电子邮箱:qhsyjjypzcc@126.com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31日附件山羊角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