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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药品说明书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沪药监药注〔2023〕290号)

    各相关单位:为优化药品说明书管理,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用药需求,解决药品说明书“看不清”问题,国家药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制定了《药品说明书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详见附件1)。现就贯彻落实试点工作,通知如下:一、请本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认真学习《工作方案》,根据《工作方案》要求,选取常用的口服、外用等药品制剂,填报《药品说明书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革试点报名表》(见附件2) 向我局提出申请,积极参与药品说明书适老化及无障碍试点工作。二、请持有人根据选择的试点方式,自名单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我局备案药品说明书(简化版)、药品说明书(大字版)、电子药品说明书(完整版),并提供相应适老化及无障碍版本药品说明书。三、我局组织开展试点宣传工作,指导持有人开展药品说明书适老化及无障碍研究,审核名单后按规定报送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管理司;同时加强与持有人的沟通交流,督促其落实说明书备案工作,共同做好药品说明书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革试点工作。特此通知。附件:1.药品说明书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革试点工作方案2.药品说明书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革试点报名表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5日药品说明书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为优化药品说明书管理,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用药需求,解决药品说明书“看不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国家药监局决定在部分口服、外用等药品制剂中开展药品说明书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革试点。具体工作方案如下:一、试点范围(一)药品说明书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革试点的品种为常用的口服、外用等药品制剂。(二)按照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组织、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自愿申请、分步实施的原则,确定上海、江苏、浙江、江西、山东、湖南、广东、陕西等省(市)为试点省份。试点省份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组织辖区内5个以上持有人参与试点工作。境外生产药品参与试点工作的直接向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提出申请。其他省市持有人有参与试点工作意向的,可以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药监局。为鼓励持有人积极探索,国家药监局在官方网站公布实施药品说明书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革试点工作的持有人和药品名单。二、试点内容和要求(一)试点方式。持有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进行试点:1.提供纸质药品说明书(大字版),药品说明书(大字版)与药品说明书(完整版)内容一致,仅部分项目的字体、格式加大、加粗印制。鼓励同时提供电子药品说明书(完整版)。2.提供纸质药品说明书(完整版),同时提供电子药品说明书(完整版)。3.提供纸质药品说明书(简化版),同时提供电子药品说明书(完整版)。药品说明书(简化版)应当原文引用药品说明书(完整版)的部分项目,只涉及字体、格式的调整,不对内容进行修改。鼓励持有人提供药品说明书、标签的语音播报服务、盲文信息,满足老年人、盲人和其他有视力障碍患者的安全用药需求。(二)纸质说明书要求。持有人按照《药品说明书(简化版)及药品说明书(大字版)编写指南》编制药品说明书(简化版)、药品说明书(大字版),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药品说明书(简化版)和药品说明书(大字版)应当清晰易辨,方便老年人、盲人和其他有视力障碍患者用药。(三)电子说明书要求。持有人可以在药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或者纸质药品说明书上印制条形码或者二维码,通过扫码可以获得电子药品说明书(完整版)。电子药品说明书(完整版)格式应当符合《电子药品说明书(完整版)格式要求》,内容应当准确并与药品监管部门核准的最新版本药品说明书一致。三、实施步骤(一)组织动员。试点省份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药品说明书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革试点工作宣传,组织辖区内持有人开展药品说明书适老化及无障碍研究。鼓励未参与试点的省份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开展相关研究工作。(二)报送名单。有意向参与试点的持有人应当将药品名单报送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经审核后将确定参与试点的持有人和药品名单报送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管理司。有意向参与试点的境外生产药品持有人应当将药品名单报送药审中心。药审中心经审核后将确定参与试点的持有人和药品名单报送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管理司。报名信息汇总表详见附件。(三)名单公布。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管理司按程序将实施药品说明书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革的持有人和药品名单在国家药监局官方网站公布。(四)备案实施。持有人自名单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或者药审中心备案药品说明书(简化版)、药品说明书(大字版)、电子药品说明书(完整版),并提供相应适老化及无障碍版本药品说明书。持有人自备案完成之日起即可使用药品说明书(简化版)、药品说明书(大字版)和电子药品说明书(完整版)。自名单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完成备案并提供相应适老化及无障碍版本药品说明书的,由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或者药审中心报送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管理司,取消官方网站公布的名单信息。(五)总结推广。试点期间,国家药监局将积极听取持有人、药品使用单位、零售企业、患者等的意见建议,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在相关法规文件修订工作中予以参考,并推广至其他药品实施。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实施,做好试点指导和服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药品说明书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革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将其作为便民惠民的重要内容予以支持,切实抓好落实。国家药监局负责药品说明书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革试点总体管理工作。药审中心负责做好药品说明书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革试点的技术指导工作,组织制定《药品说明书(简化版)及药品说明书(大字版)编写指南》和《电子药品说明书(完整版)格式要求》。试点省份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做好辖区内持有人实施药品说明书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提供技术指导、咨询和沟通交流服务。(二)落实持有人主体责任,加强说明书管理和维护。对于参与试点的药品,持有人根据药品说明书管理的相关要求,需修订药品说明书的,应当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相关规定申报补充申请、备案或者报告。持有人提供电子药品说明书(完整版)、语音播报服务、盲文信息的,应当加强维护,确保相关内容准确,能够及时更新并持续提供服务。鼓励持有人在其官方网站上提供药品说明书(完整版)的电子版,满足不同群体用药需求。(三)加强临床用药指导,提高药事服务水平。药品使用单位、零售企业等应当充分考虑不同患者人群的用药特点,加强用药指导和服务。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应当进一步加强对老年人、盲人和其他有视力障碍患者的合理、安全用药指导,告知药品说明书中的重要信息,保障准确用药和安全用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政策公告 上海市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重庆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再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及时有效控制化妆品安全风险,保障消费者健康,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起草了《重庆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并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对《重庆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27日。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将意见反馈表(附件2)发送至407038272@qq.com,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注明“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意见建议反馈”。联系人:邓老师联系电话:023-68709330特此公告附件:1.《重庆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2.关于《重庆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说明.doc 3.意见反馈表.doc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3日附件1重庆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起草目的】 为加强我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及时有效控制化妆品安全风险,保障消费者健康,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重庆市范围内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监管职责】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重庆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全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技术工作。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检查局负责对其监管对象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情况的监督检查及依职责开展不良反应调查。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的管理及技术工作。第四条【主体责任】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主动收集其上市销售化妆品的不良反应,及时开展分析评价,并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向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和医疗机构发现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向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第五条【社会共治】 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或者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化妆品安全社会共治。第二章职责与义务第六条【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建立并完善全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体系,配备与监测工作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完善工作制度并监督实施;(二)组织调查重庆市范围内发生的严重和可能引发较大社会影响的化妆品不良反应,依法采取控制措施;(三)组织监督检查重庆市范围内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四)组织开展重庆市范围内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宣传、培训、研究等工作;(五)组织开展重庆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基地的遴选、管理工作。第七条【重庆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重庆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全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技术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收集、分析评价重庆市范围内发生的化妆品不良反应,并向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风险管理建议;(二)对重庆市范围内发生的严重和可能引发较大社会影响的化妆品不良反应,向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处理建议并配合调查工作;(三)负责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系统在重庆市范围内的使用和管理;(四)对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检查局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对重庆市范围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医疗机构等进行技术指导;(五)开展重庆市范围内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宣传、培训、研究等工作;(六)协助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重庆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基地的遴选和再评估工作,负责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第八条【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的管理及技术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建立并完善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体系,配备与监测工作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完善工作制度并监督实施;(二)收集、分析评价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化妆品不良反应;(三)调查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严重和可能引发较大社会影响的化妆品不良反应,根据监测结果和工作需要,调查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其他化妆品不良反应,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开展情况;(五)协助重庆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技术工作;(六)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宣传、培训、研究等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医疗机构等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庆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基地的推荐、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有关情况报送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九条【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检查局】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检查局负责对其监管对象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情况的监督检查及依职责开展不良反应调查,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调查与监管对象有关的严重和可能引发较大社会影响的化妆品不良反应,根据监测结果和工作需要,调查与监管对象有关的其他化妆品不良反应,依法采取控制措施;(二)对监管对象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协助对监管对象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宣传、培训等工作。第十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具备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能力,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履行以下义务:(一)建立并实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配备与其产品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从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二)主动收集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三)对发现或者获知的化妆品不良反应及时进行分析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四)配合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与境内责任人建立不良反应主动收集、报告、分析评价和调查处理的协助机制,确保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第十一条【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 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发现或者获知的化妆品不良反应,并配合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第十二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义务】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获知化妆品不良反应的,应当记录并及时转交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处理,督促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履行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义务,配合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第十三条【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发现或获知的化妆品不良反应,并配合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皮肤病专科医疗机构、设有皮肤科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与其诊疗范围相适应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指定具有化妆品不良反应收集、审核、上报与评价能力的科室和专(兼)职人员,负责开展全院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确保监测制度有效执行。第十四条【重庆市级监测评价基地的义务】 重庆市级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基地应当按照管理规范的要求为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对严重和可能引发较大社会影响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的分析评价,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宣传、培训、研究、技术指导等工作。第三章不良反应报告第十五条【报告原则】 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遵循可疑即报的原则,怀疑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人体损害,均应当报告。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应当包括报告者信息、发生不良反应者信息、不良反应信息、所使用化妆品信息等内容。第十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报告】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通过产品标签、官方网站等方便消费者获知的方式向社会公布电话、电子邮箱等有效联系方式,主动收集来自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医疗机构、消费者等报告的其上市销售化妆品的不良反应。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发现或者获知化妆品不良反应后应当通过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系统报告。第十七条【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医疗机构报告】 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医疗机构在发现或者获知化妆品不良反应后,应当通过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系统报告,鼓励其告知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暂不具备在线报告条件的化妆品经营者和医疗机构,应当通过纸质报表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由其代为在线提交报告。第十八条【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获知化妆品不良反应的,应当记录报告者信息、发生不良反应者信息、不良反应信息、所使用的化妆品信息等内容,并于7日内转交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处理。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重大信息,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自获知上述信息后,将发生不良反应者信息、症状或者体征、不良反应严重程度、不良反应发生日期、所使用化妆品名称、销售所使用化妆品的平台内经营者等信息于15日内书面报告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第十九条【其他单位和个人报告】 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也可以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由上述企业或者单位代为在线提交报告。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电话、通讯地址等联系方式应当予以公布。第二十条【信息共享】 鼓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之间互相告知化妆品不良反应信息。第二十一条【报告时限】 属于一般化妆品不良反应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医疗机构等应当自发现或者获知化妆品不良反应之日起30日内报告,属于严重化妆品不良反应的,应当自发现或者获知之日起15日内报告,属于可能引发较大社会影响的化妆品不良反应应当自发现或者获知之日起3日内报告。对于不良反应情况和分析评价结果等有新的发现或者认知的,应当及时补充报告。第二十二条【监测记录】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应当客观、真实地记录与不良反应监测有关的活动并形成监测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报告之日起3年。境内责任人应当协助建立并保存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记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记录应当至少包括:报告者信息、发生不良反应者信息、症状或者体征、不良反应严重程度、不良反应发生日期、不良反应发现或者获知日期、不良反应报告日期、所使用化妆品名称等。属于严重和可能引发较大社会影响的化妆品不良反应,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还应当记录可能引发不良反应的原因以及分析评价情况、后续风险控制措施。医疗机构还应当记录与化妆品不良反应有关的诊疗情况。以下内容应当尽量收集并记录:不良反应所使用化妆品的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生产批号、开始使用日期和停用日期,医疗机构诊疗情况。鼓励留存患者皮损照片、患者病历、产品包装照片、产品说明书照片、购买网店截图等监测记录。第二十三条【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报告】 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其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的产品因在境外发生化妆品不良反应而被采取停止生产或者经营、实施产品召回、发布安全警示信息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发现或者获知之日起7日内,将相关不良反应信息和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书面报告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境内责任人应当协助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履行报告义务。第四章不良反应分析评价第二十四条【注册人备案人评价】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发现或者获知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进行分析评价,必要时自查产品原料、配方、生产工艺、生产质量管理、贮存运输等方面可能引发不良反应的原因。境内责任人应当积极协助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发现或者获知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进行分析评价。属于严重化妆品不良反应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自发现或者获知不良反应之日起20日内,属于可能引发较大社会影响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的,应当自发现或者获知不良反应之日起10日内进行分析评价并形成自查报告,报送重庆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同时报送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检查局。第二十五条【逐级评价原则】 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逐级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进行分析评价。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分析评价结果和风险程度提出处理措施,重庆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根据分析评价结果和风险程度向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处理建议。第二十六条【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评价】 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对收到的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对不良反应与产品的关联性和不良反应严重程度进行初步分析评价。属于一般化妆品不良反应的,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不良反应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分析评价。属于严重化妆品不良反应的,应当自收到不良反应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分析评价。属于可能引发较大社会影响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的,应当自收到不良反应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分析评价。对严重和可能引发较大社会影响的化妆品不良反应,应当提出处理措施。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对严重和可能引发较大社会影响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进行跟踪调查,详细了解发生不良反应者和所使用化妆品的基本信息、不良反应发生情况和进展、报告单位对不良反应的处理情况等,并自收到不良反应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形成跟踪报告报送重庆市药品不良反监测中心。 第二十七条【产品注册备案信息审核】 对于有明确的化妆品名称及产品销售包装图片的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经核对产品注册备案信息,所使用化妆品可能属于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或者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调查,依法采取控制措施。第二十八条【重庆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评价】 重庆市药品不良反监测中心应当对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评价意见进行复核,并对不良反应与产品的关联性和不良反应严重程度进行分析评价。重庆市药品不良反监测中心经复核与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评价意见不一致、认为需调整为严重或者可能引发较大社会影响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进行处理的,应当向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重庆市药品不良反监测中心反馈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不良反应进行跟踪调查并形成跟踪报告,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报送相关部门。属于一般化妆品不良反应的,重庆市药品不良反监测中心应当自收到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评价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分析评价。属于严重化妆品不良反应的,应当自收到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评价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分析评价。属于可能引发较大社会影响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的,应当自收到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评价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分析评价。对严重和可能引发较大社会影响的化妆品不良反应,应当同时报告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处理建议。重庆市药品不良反监测中心应当结合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的跟踪报告对严重和可能引发较大社会影响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进行调查研究,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监测数据分析、文献研究、专家咨询,对不良反应发生情况和可能引发不良反应的原因等进行综合分析,属于严重化妆品不良反应的,应当自收到跟踪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形成分析评价报告,属于可能引发较大社会影响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的,应当自收到跟踪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形成分析评价报告,并报送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同时报送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二十九条【定期风险分析】 重庆市药品不良反监测中心应当按季度和年度对收集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进行汇总分析,提出风险管理建议,及时书面报送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第五章不良反应调查第三十条【监管部门调查措施】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收到监测机构报送的化妆品不良反应处理建议后,根据监测结果和工作需要,可以责令不良反应涉及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对不良反应进行分析评价并自查可能引发不良反应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或者依职责对不良反应涉及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开展监督检查。根据调查结果,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第三十一条【严重不良反应调查】  对严重化妆品不良反应,不良反应发生地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自作出评价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职责开展调查,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并形成不良反应调查处理报告报送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重庆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不良反应评价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职责组织开展调查,并及时向不良反应涉及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通报相关信息。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形成调查处理报告后通报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第三十二条【较大社会影响不良反应调查】  对可能引发较大社会影响的化妆品不良反应,不良反应发生地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自作出评价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职责开展调查,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并形成不良反应调查处理报告报送至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重庆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不良反应评价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职责组织开展调查,并及时向不良反应涉及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通报相关信息。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形成调查处理报告后通报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第三十三条【直属检查局调查】 对涉及重庆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受托生产企业的严重和可能引发较大社会影响的化妆品不良反应,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检查局应当依职责开展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并形成不良反应调查处理报告报送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三十四条【监测监管协同】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各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检查局进行风险提示,提出调查处置要求。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将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情况作为制定市级化妆品监督抽检、风险监测等计划的参考。第三十五条【风险控制措施】  根据调查结果,发现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依职责通知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实施召回,通知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根据调查结果,发现产品造成人体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依职责采取责令暂停生产、经营的紧急控制措施。第三十六条【个案问题处理措施】 根据调查结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认为需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进一步开展分析评价的,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检查局可以向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告知相关化妆品不良反应信息。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时进行分析评价后形成自查报告,并报送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检查局。第三十七条【安全再评估】 根据调查结果,有证据表明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可能存在缺陷的,省级以上药监部门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可以责令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开展安全再评估或者直接组织开展安全再评估。根据调查结果,对于可能需要制定或者修订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需要研制补充检验方法的,可以由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相关标准研究和补充检验方法研制工作。第三十八条【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经营者风险控制】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通过分析评价化妆品不良反应,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风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发现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化妆品,通知相关化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经营、使用。境内责任人应当积极协助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发现或者获知其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存在安全风险、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同时告知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配合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监督检查】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职责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医疗机构等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条【处罚】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医疗机构未按照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规定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的,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处罚。第四十一条【培训】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人员的培训。第四十二条【沟通协调】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年将化妆品不良反应年度监测情况通报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不良反应监测信息互通,加强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第四十三条【信息保密】 在化妆品不良反监测工作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名词解释】 本细则涉及术语含义如下:化妆品不良反应,是指正常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官的病变,以及人体局部或者全身性的损害。严重化妆品不良反应,是指正常使用化妆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一)导致暂时性或者永久性功能丧失,影响正常人体和社会功能的,如皮损持久不愈合、瘢痕形成、永久性脱发、明显损容性改变等;(二)导致人体全身性损害的,如肝肾功能异常、过敏性休克等;(三)导致住院治疗或者医疗机构认为有必要住院治疗的;(四)导致人体其他严重损害、危及生命或者造成死亡的。可能引发较大社会影响的化妆品不良反应,是指因正常使用同一化妆品在一定区域内,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者造成多人严重损害的化妆品不良反应。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是指化妆品不良反应收集、报告、分析评价、调查处理的全过程。第四十五条【解释权】 本实施细则由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2关于《重庆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起草说明一、制定背景和依据(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国家药监局于2022年2月发布了《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十六条提出省级药监部门可以依据《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目前江苏、河南等省已制定实施细则,指导省内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开展。2012年,我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尚在起步阶段时,原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重庆市卫生局就联合制定了《重庆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制度》(试行),为前期监测工作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我市为直辖市,监测机构设置、职责职能划分等与大多数省份存在差异,因此有必要在《办法》基础上,制定我市实施细则,保障监测工作有序开展。(二)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和规范性文件。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重庆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二、制定过程在广泛调研和监测实践基础上,结合重庆实际,市药监局牵头起草了《实施细则》初稿。初稿形成后,在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座谈会上当面听取了部分直属检查局、区县市场监管局、医疗机构和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意见,并在药监系统内部发文征求意见,形成《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2023年8月,征得市卫生健康委同意,拟两部门联合印发《实施细则》。2023年9月,《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采用挂网方式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并结合工作实际,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三、主要内容(一)《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实施细则》共有7个章节,分别是总则、职责与义务、不良反应报告、不良反应分析评价、不良反应调查、监督管理和附则。1.总则明确了起草目的、适用范围,对监管职责、主体责任和社会共治提出了总的要求。2.职责与义务明确了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检查局、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管监测职责,明确了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医疗机构、市级监测评价基地的监测报告义务。3.不良反应报告明确了各报告主体不良反应报告原则、报告途径、报告时限、监测记录等要求。鼓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之间互相告知化妆品不良反应信息。鼓励留存患者皮损照片、患者病历、产品包装照片、产品说明书照片、购买网店截图等监测记录。4.不良反应分析评价明确了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重庆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析评价的具体要求,包括分析评价内容、分析评价时限等。5.不良反应调查明确了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检查局、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置的具体要求,包括调查措施、调查时限、调查结果处置等。明确了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风险控制措施。6.监督管理为保障我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顺利开展,明确了监督检查、处罚、培训、沟通协调、信息保密等措施。7.附则附则对名词解释、解释权和施行日期予以了明确。(二)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细化了关于皮肤病专科医疗机构、设有皮肤科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具体要求。《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提出“皮肤病专科医疗机构、设有皮肤科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与其诊疗范围相适应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并确保监测制度有效执行。”。皮肤病专科医疗机构、设有皮肤科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是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的主要来源,为充分发挥其报告主渠道作用,确保监测制度有效执行,结合医疗机构实际监测经验,《实施细则》对机构和人员要求进行了细化,要求指定具有化妆品不良反应收集、审核、上报与评价能力的科室和专(兼)职人员,负责开展全院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其它涉及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医疗机构等的权利义务,均与国家药监局《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一致。附件3意见反馈表提出意见的单位或个人:联系方式(手机号码/电子邮箱): 序号条款编号原文内容意见建议及原因说明123……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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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北京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检查受托生产企业检查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药品委托生产监管,推动北京市生物医药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9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2022年第126号)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2023年第132号)和相关配套文件等要求,市药监局组织编写了《北京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检查受托生产企业检查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3年11月15日至12月14日意见反馈渠道如下:1.电子邮件:ypscjgc@yjj.beijing.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检查受托生产企业检查指南反馈意见”。2.邮寄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广场A座1305室,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监管处,邮编100053。3.电话:010-839794664.传真:010-835607285.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附件:1.《北京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检查受托生产企业检查指南(征求意见稿)》2.《北京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检查受托生产企业检查指南(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3.《征求意见反馈表》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北京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检查受托生产企业检查指南》的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2019年,新的《药品管理法》发布,我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正式实施。国家局陆续发布了《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2023年第132号)》等配套规范性文件。我市持有含B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B证持有人”)现已达121家,其中纯B证企业72家。经近两年检查,发现持有人管理水平参差不齐,持有人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管控不足,导致各类问题时有发生。为落实B证持有人的药品质量主体责任,落实落细委托生产管理,提升持有人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管理水平,局药品生产处组织制定了B证持有人检查受托生产企业的检查指南。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二、起草过程按照局领导要求,药品生产处牵头策划,分三个阶段组织编写指南。第一阶段,药品生产处讨论确定编写大纲,细化编写要求;并筛选我市十家B证持有人分五组五个模块进行编写,然后进行组内和组间互相审核;第二阶段,药品生产处召开三次审稿会和一次定稿会进行全面讨论审核,审核后形成初稿;第三阶段,2023年9月,药品生产处在局内各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并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三、主要内容指南分为八个章节,覆盖GMP所有内容以及技术转移、药物警戒和退出机制等内容。四、特点1.聚焦受托生产产品。指南结合了《药品GMP指南》第二版中具体实践要求和受托产品的工艺质量特性,同时借鉴了A证生产企业在技术转移、共线生产、生产过程控制、物料管理、质量保证、计算机化系统等方面的管理经验,以受托生产产品为核心,细化了检查项目,基于风险的科学理念梳理出持有人对受托生产企业检查的重点内容。2.新增亮点内容。指南基于GMP内容,又引入建议项和鼓励项,推动企业更深入研究和更规范管理。建议项包括:企业物料放行单应包括物料包装完整性和密封性检查结果;“不合格”标签使用有文件记录支持;B级洁净区和关键操作岗位不便于观察的安装监控和录像设施;基于产品质量风险的持续清洁工艺确认;评估无菌产品停产前培养基模拟灌装试验的必要性;复产后进行培养基模拟灌装试验;关键操作区域进行气流流型确认;将无菌检查等实验室等彼此分开防止交叉污染;关键检验设备/设施的变更经持有人评估和审核;持有人定期查看检验原始记录(电子图谱);双方留样;涵盖配合持有人开展药物警戒收集等相关内容;不建议项包括:物料条件放行;不同工序中回收的有机溶媒混用;对产品进行返工和回收;制剂产品重新加工;将储存条件为常温的产品阴凉保存。鼓励项包括:企业驻厂管理工作;加强第三方委托检验的管理;微生物实验室单向人流、物流通道设计;制定储存区域防虫防鼠措施有效性的年度回顾报告;抽样检验和用统计学方法进行趋势分析等内容;用统计学方法对偏差根本原因进行分析的方式来确认针对偏差调查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的有效性,避免重复偏差再次发生;用统计学方法对关键质量属性进行实时趋势分析能及时发现不良趋势并通知持有人,降低对产品质量的影响。五、意义本指南细化了检查项目,基于风险的科学检查理念突出了检查重点,给予持有人在检查受托方受托生产活动中针对性的指导,督促落实持有人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持有人的管理水平,确保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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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青钱柳等53个中药标准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修订的技术指导原则》《江西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修订的技术指导原则》和《江西省中药材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青钱柳等53个中药标准经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标准正文见附件。特此公告。附件:1.青钱柳等53个中药标准目录2.青钱柳等53个中药标准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5日青钱柳等53个中药标准目录序号炮制品名标准号序号炮制品名标准号1青钱柳JXYCBZ2023-00228铁皮石斛段(冻干)、 铁皮石斛片(冻干)JXYPBZ2023-0302苇茎JXYCBZ2023-00329清炒薏苡仁JXYPBZ2023-0313炒黄芪JXYPBZ2023-00530小秦艽段JXYPBZ2023-0324糠炒金樱子肉JXYPBZ2023-00631蜜糠炒白芍JXYPBZ2023-0335制党参JXYPBZ2023-00732醋夏天无JXYPBZ2023-0346制全蝎JXYPBZ2023-00833夏天无(片)JXYPBZ2023-0357三七粉(熟)JXYPBZ2023-00934蜜麸炒枳壳JXYPBZ2023-0368蒸川芎JXYPBZ2023-01035炒枳壳JXYPBZ2023-0379烫蕲蛇JXYPBZ2023-01136蜜炙红芪JXYPBZ2023-03810生酒大黄JXYPBZ2023-01237蜜炙甘草JXYPBZ2023-03911白芍炭JXYPBZ2023-01338三七厚片JXYPBZ2023-04012沉香曲JXYPBZ2023-01439天麻个JXYPBZ2023-04113建昌茯苓(贺茯苓)JXYPBZ2023-01540法水半夏JXYPBZ2023-04214酒木瓜JXYPBZ2023-01641肉桂段JXYPBZ2023-04315米炒蜈蚣JXYPBZ2023-01742厚朴指甲片JXYPBZ2023-04416酒石菖蒲JXYPBZ2023-01843广陈皮个JXYPBZ2023-04517姜石菖蒲JXYPBZ2023-01944陈皮丝JXYPBZ2023-04618诃子炭JXYPBZ2023-02045煨诃子JXYPBZ2023-04719炆巴戟天JXYPBZ2023-02146姜杜仲JXYPBZ2023-04820土炒陈皮JXYPBZ2023-02247酒木香JXYPBZ2023-04921蒸陈皮JXYPBZ2023-02348酒茶芎JXYPBZ2023-05022酒菟丝饼JXYPBZ2023-02449紫丹参(滇丹参)JXYPBZ2023-05123盐牛膝JXYPBZ2023-02550炆何首乌JXYPBZXD2023-00224土炒苍术JXYPBZ2023-02651炆地黄JXYPBZXD2023-00325炒莲子JXYPBZ2023-02752酒炒升麻JXYPBZXD2023-00426酒北柴胡JXYPBZ2023-02853炒薏苡仁JXYPBZXD2023-00527麸炒泽泻JXYPBZ2023-029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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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江西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第三批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修订的技术指导原则》和《江西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修订的技术指导原则》,《江西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第三批118个中药饮片标准经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各有关单位在执行标准过程中,如发现存在问题或有相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局中药监督管理处反馈。特此公告。附件:1.江西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目录(第三批)2.阿胶等118个江西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正文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5日江西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目录(第三批)序号标准名称序号标准名称序号标准名称序号标准名称1阿胶31党参61金银花91山药2八角枫32地枫皮62九香虫92山银花3巴戟天33地骨皮63桔梗93蛇蜕4白果34地黄64了哥王94升麻5白芍35丁公藤65莲房95石菖蒲6白术36杜仲66硫黄96石南藤7白芷37榧子67麻黄97酸枣仁8败酱草38枫香树叶68马钱子98天浆壳9斑蝥39凤尾草69麦冬99通草10半夏40茯苓70绵萆薢100乌药11鳖甲41附子71牡丹皮101梧桐子12槟榔42干漆72木板蓝根102五倍子13苍术43葛根73木大青叶103杏香兔耳风14草果44功劳木74牛膝104玄参15茶芎45瓜蒌75蕲蛇105寻骨风16茶叶46关黄柏76千斤拔106益母草17柴胡47广东紫珠77芡实107银杏叶18赤芍48广藿香78秦艽108油松节19川楝子49龟甲79轻粉109玉竹20川木通50桂枝80苘麻子110远志21川木香51哈蟆油81人参叶111云芝22川牛膝52海螵蛸82肉苁蓉112樟树根23川乌53猴菇菌83肉桂113制草乌24川芎54厚朴84乳香114钟乳石25穿破石55槐角85三棱115猪苓26椿皮56黄芩86桑白皮116紫苏叶27刺五加57江西贝母87桑枝117棕榈28大豆黄卷58僵蚕88山豆根118钻山风29丹参59金毛耳草89山橿根30淡豆豉60金钱白花蛇90山蜡梅叶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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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公开征求《广东省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为落实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规范质量受权人的管理要求,强化药品出厂及上市放行管理,我局起草了《广东省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12月15日前将有关意见(格式详见附件2)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联系邮箱:gdmpa_ypyc@gd.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广东省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反馈”。附件:1.广东省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广东省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反馈表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23年11月14日广东省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规范质量受权人的管理要求,完善药品生产企业(下简称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药品上市放行、药品出厂放行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实施质量受权人制度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定义】质量受权人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依法接受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授权,独立履行药品出厂放行或药品上市放行职责的专业管理人员。第四条 【职责】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全省企业实施本办法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各地级以上市药品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的企业实施本办法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第五条 【总体要求】企业应配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质量受权人,建立药品出厂放行规程或药品上市放行规程,为质量受权人履职提供必要条件,确保其独立履行药品放行职责。符合放行标准、条件的药品,经质量受权人审核并签字后方可出厂放行或上市放行。第六条 【分类管理】根据企业持有或生产药品类别及风险不同,质量受权人从业范围分为以下三类领域。(一)非无菌药品;(二)无菌药品;(三)疫苗、血液制品。第二章 岗位职责及要求第七条 【行为准则】质量受权人应树立药品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弄虚作假,以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的态度,在履行药品放行相关职责时把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放在首位,以确实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为最高准则。第八条 【受权人放行主责】质量受权人承担药品出厂放行或药品上市放行职责,在药品出厂放行或药品上市放行工作中行使决定权,确保每批放行药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相关法规、药品注册要求和质量标准。对自行生产的企业,其质量受权人承担药品出厂放行和药品上市放行职责;对委托生产的企业,其质量受权人承担药品上市放行职责;对受托生产的企业,其质量受权人承担药品出厂放行职责。第九条 【放行要求】药品出厂放行或上市放行前,质量受权人应确保药品符合以下要求:(一)该药品已取得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或批准通知书,与《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相一致,并已通过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二)生产和质量控制文件齐全;(三)按有关规定完成了各类确认与验证;(四)按规定进行了质量审计、自检或现场检查;(五)生产过程持续符合药品GMP要求;(六)必需的检查和检验均已完成,生产条件受控,有关生产和检验记录完整、可追溯;(七)所有变更、偏差均按程序进行了控制或处理,不危及放行批次的合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八)涉及多场地生产的,应确保各场地生产用物料的产地、来源、供应商和质量标准等与注册文件一致,产品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与注册文件一致,产品质量趋势一致;(九)委托生产的,应审核受托生产企业出厂放行的药品检验结果、放行文件、派驻检查记录等,确认符合上市放行的要求,并按规定完成抽样检验工作;(十)其它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均在受控范围内。第十条 在药品放行前,质量受权人应按药品出厂放行或上市放行规程的规定,出具药品出厂放行或上市放行审核记录,并纳入批记录。第十一条 【A和C证受权人参与质量关键活动的职责】对自行生产及受托生产的企业,其质量受权人应参与建立和持续改进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等质量管理工作,对产品质量有关键影响的以下工作具有充分的知情权,必要时行使否决权。(一)关键物料的使用、不合格品处理和产品召回;(二)关键质量管理文件的制定,如生产工艺规程、物料及产品内控质量标准等;(三)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四)产品稳定性考察、上市后变更、质量投诉、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等;(五)关键物料供应商的选取;(六)关键生产设备的选取;(七)生产、质量、物料、设备和工程等部门的关键岗位人员的选用;(八)其他对产品质量有关键影响的工作。第十二条 【B证受权人参与质量关键活动的职责】对委托生产的企业,其质量受权人应参与建立及持续改进质量保证体系等质量管理工作,对产品质量有关键影响的以下工作具有充分的知情权,必要时行使否决权。(一)本办法第十一条的(一)至(五)项工作;(二)受托生产企业的确定;(三)委托生产协议和质量协议的制定;(四)其他对产品质量有关键影响的工作。第十三条 【沟通协调职责】质量受权人在药品放行管理过程中,应主动与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受托生产企业、相关药品监管部门进行交流沟通,具体为:(一)在本企业及相关方接受监督检查期间,质量受权人应作为陪同人员之一,配合检查组开展检查,并及时督促企业或相关方将缺陷项目整改情况上报相关药品监管部门;(二)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向法定代表人及企业负责人报告药品放行履职工作情况;(三)督促相关部门履行药品年度报告职责,按时将药品年度报告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四)其他应进行沟通和协调的情形。第十四条 【基本资质要求】担任质量受权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具备从事质量受权人职责的职业道德操守;(二)熟悉、掌握并正确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正确理解和掌握实施药品GMP的有关规定;(三)应当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背景,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执业药师资格,具有与放行药品相关的必要专业理论知识,具有五年以上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事过药品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工作。从事疫苗、血液制品等类别药品生产的,还应符合药品GMP相关规定。(四)经过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等与产品放行有关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五)熟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具备指导或监督企业各部门按规定实施药品GMP的专业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六)具备良好的组织、沟通和协调能力;(七)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八)企业全职员工;(九)得到行业同领域至少两名质量受权人推荐。第十五条 【特定资质要求】结合专业背景、从业经历及履职能力等情况,首次担任质量受权人的资质除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从事非无菌药品生产,应具有五年以上的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其中至少一年的质量管理经验。(二)从事无菌药品生产的,应从事过至少一年质量检验工作并具有五年以上的无菌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其中应担任至少一年的企业质量受权人、质量负责人或生产负责人,或担任至少三年无菌产品的质量保证、质量控制或生产的部门负责人并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三)从事疫苗、血液制品生产的,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具有至少五年的所在行业领域的生产质量管理经验,并曾担任至少二年的无菌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质量负责人或生产负责人,或担任至少五年无菌产品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生产车间或研发的部门负责人并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四)从事中药制剂、中药饮片生产的,还应具有至少五年的中药制剂、中药饮片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五)对不具备生产条件、需委托生产的企业,其质量受权人除符合上述要求以外,还应担任过至少一年相应领域质量受权人。第三章 管理要求第十六条 【制度基本要求】企业应建立健全与质量管理实际相适应的质量受权人制度体系,持续完善质量受权人管理机制,为其独立履职营造良好氛围并提供有力支撑。第十七条 【制度内容】质量受权人制度体系应包括履职管理制度和绩效考评制度等内容。(一)以质量手册或其他文件形式明确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并被全体员工所熟知;(二)依法明确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质量管理职责,确保质量受权人履职不受到企业内部因素的干扰;(三)在组织机构图中明确标示质量受权人及其工作团队在质量管理体系中的位置,明确质量受权人直接向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汇报;(四)建立药品出厂放行规程或药品上市放行规程;(五)建立履职管理制度,明确质量受权人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履职程序、转授权管理、培训及相关工作记录表格。(六)建立绩效考评制度,明确质量受权人及其团队年度绩效指标,确定考评时间范围、关键考评指标及考评结果处置。第十八条 【多名受权人】企业可依据企业规模和实际需要(如不同生产地址、剂型或产品类别)设置多名质量受权人,覆盖所有产品放行。(一)应明确多个质量受权人的管理要求,结合各质量受权人能力领域分类情况,明确其所负责放行的生产地址及产品。同一生产地址的同一品种应由一名质量受权人负责放行。(二)质量受权人因故短期不在岗时,经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批准,可以将其放行职责临时转授其他质量受权人或质量负责人承担,并以书面形式明确转授权范围(如生产地址、剂型、产品等)、事项及时限。转授权期间,原质量受权人仍承担相应责任。转授权履职情况要在年度报告中报告。(三)应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全体质量受权人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专题交流沟通,确保各生产地址生产的产品质量趋势一致。(四)应建立与受托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的定期交流协作机制,在生产周期内至少每季度交流一次上市放行与出厂放行、变更、偏差调查和处理等情况。第十九条 【授权书】法定代表人应与质量受权人签订授权书,明确质量受权人承担药品出厂放行或药品上市放行所涉及的生产地址、剂型或产品名称。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应与质量受权人重新签订授权书。第二十条 【履职记录】质量受权人履职相应的质量管理活动均应记录在案;记录应真实、完整,具有可追溯性;授权书和有关记录应纳入质量管理文件体系,妥善保管。第二十一条 【登记管理】承担药品放行职责的质量受权人应依法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受权人在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事项时一并登记,变更质量受权人按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要求办理。登记申请材料应包括:授权书、任命书、组织机构图、学历证书、执业药师资格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培训证书、工作履历表等。第二十二条 【变更要求】 企业变更质量受权人期间,应做好工作交接,确保放行管理相应职责能够持续有效落实,并依法报省药品监管局登记。(一)在质量受权人离职后,原转授权的相关文件同时终止;(二)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持正常履职的质量受权人相对稳定;(三)应对拟任质量受权人的资质和履职能力进行严格审查。(四)在法定代表人和拟任质量受权人签订授权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要求办理登记手续。第二十三条 【培训管理】企业应建立并实施质量受权人培训制度,持续提升其履职能力水平。质量受权人应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参加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管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举办的药品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能等培训,持续加强知识更新。第二十四条 【绩效管理】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每年应牵头组织对质量受权人履职情况进行考核,以面谈的形式反馈考核结果,结合考评结果实施奖励或惩戒。质量受权人应针对绩效考核结果开展纠正和预防措施以及持续提升计划。对考核及日常工作中发现未严格履行放行职责的质量受权人,企业应对其履职能力进行重新评估,督促其开展纠正预防措施;期间应主动暂停质量受权人放行工作权限;经组织评估,确认质量受权人完成有关问题整改工作后,方可恢复其放行工作权限;必要时,应更换质量受权人。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风险控制措施-受权人部分】对监督检查过程发现相关质量受权人履职不到位所导致的质量安全风险时,药品监管部门应采取以下风险管控措施。(一)对存在与放行相关的主要缺陷或已放行产品有一定质量风险的,应约谈企业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二)对存在与放行相关的严重缺陷或已放行产品有以下较大质量风险情形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视情形责令企业采取暂停质量受权人该品种或该剂型、相关领域的放行职责或暂停授权等风险管控措施。整改符合要求后,可恢复放行职责或授权。1.已放行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发生产品召回事件;2.国家及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的质量抽查检验出现不符合规定;3.质量受权人资质不能满足放行要求或质量受权人绩效考核为差等。(三)对质量受权人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责令企业采取变更质量受权人的风险管控措施。1.因质量受权人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导致放行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2.产品放行过程存在弄虚作假的;3.采取欺骗手段取得质量受权人资格的;4.其他严重违反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第二十六条 【风险控制措施-企业部分】对监督检查发现因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及其他关键人员履职不到位影响质量受权人制度实施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药品监管部门应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风险控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应采取暂停生产等风险控制措施,并纳入企业信用管理档案:(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未履行药品质量管理职责,未定期与质量受权人沟通;(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未对质量受权人履职提供必要资源的;(三)企业内部出现干扰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职情形的。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质量受权人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在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时对质量受权人履职情况进行评估。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  年 月 日起实施。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政策公告 广东省
  • 安徽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临床前药效学与安全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20号)、《安徽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药监办许可函〔2022〕483号)、《安徽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药监办许可函〔2022〕330号)等有关要求,参照《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中药、天然药物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结合中药制剂的特点,制定本技术指导原则。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临床前药效学与安全性试验设计应符合随机、对照、重复的原则。本指导原则不可能涵盖中药制剂临床前药效学与安全性研究的所有情况,具体制剂品种的相关研究应在本指导原则基础上,根据制剂的自身特点,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一、一般要求中药制剂的临床前药效学与安全性研究内容应根据申报品种的立题依据、临床意义和定位、处方来源、使用历史、有效性与安全性等背景资料进行综合考虑。研究内容应以能够科学、合理、充分地评价制剂的临床前有效性与安全性为原则。(一)研究机构条件研究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具备从事药物有效性和安全性评价的相关设备、设施及资质,必须取得相应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具有与所使用的实验动物级别相符的实验环境。(二)研究人员资质试验项目负责人必须获得相关专业领域副高级以上职称(含副高),所有参加研究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专业的业务培训。(三)试验样品/对照药物要求应采用能充分代表临床试验的拟用样品,一般应为制备工艺稳定、符合临床试用质量标准规定中试及以上规模的样品,并注明试验样品的名称、来源、批号、含量(或规格)、保存条件及配制方法等。如因给药容量或给药方法限制,可采用药材原粉或浸膏等进行试验。对照药物原则上应采用已上市的、适应症相同或类似且疗效公认的药物。(四)试验设计应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结合现代医学科学理论,根据临床用药、处方组成及剂型等特点制定试验方案。单次给药毒性试验和重复给药毒性试验不能与药效学和其他毒理学研究割裂,试验设计应充分考虑其他药理毒理研究的试验设计和研究结果。重复给药毒性试验的结果应该力求与其他药理毒理研究结果互为印证、说明和补充。二、豁免研究情形(一)对于申请注册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根据中医药理论组方配制(制剂配制过程没有使原组方中治疗疾病的物质基础发生变化的),且该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具有5年以上使用历史的中药制剂,可豁免主要药效学、单次给药毒性、重复给药毒性研究。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开展单次给药毒性、重复给药毒性研究,并提供相应的文献资料:(1)处方组成含有法定标准中标识有毒性以及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毒性的药材;(2)处方组成含有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3)处方中的药味用量超过药品标准规定。(二)对于首次备案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豁免主要药效学、单次给药毒性、重复给药毒性研究。1.已取得批准文号且符合传统中药制剂备案要求的品种。2.处方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目录》,医疗机构能提供其处方组成、药材基原及用药部位、炮制规格、折算剂量、用法用量及功能主治与古代医籍记载一致资料的。3.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的,或处方来源于《安徽省名老中医经验方》能提供在本医疗机构内3年以上(含3年)使用历史的证明和不少于100例的临床病例总结的。4.属于前述第2、3款情形的制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开展单次给药毒性、重复给药毒性研究,并提交相应的文献资料:(1)处方中含法定标准中标识有“剧毒”“大毒”及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明确毒性的药味;(2)处方组成含有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3)处方中的药味用量超过药品标准规定。三、药效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概述预测药物疗效的重要手段就是围绕其拟定的临床适应症展开系列药效学评价。药效学评价的方法应该遵照公认的或经验证后的方法、模型。根据药效学研究判定药物的作用强弱及主要作用特点,为临床应用提供科学参考。(二)基本内容1.实验动物根据实验的具体要求,合理选择动物。一般多采用成年动物,动物种属、遗传背景、年龄、体重、性别和微生物状况均应符合试验要求。根据动物种属和研究目的确定所需动物数量,动物数量应符合试验方法及结果分析评价的需求。特殊情况应根据试验的具体要求选择适宜的动物。2.动物模型药效学评价尽量采用整体动物实验,尽量采用与拟治疾病相似或相近的成医“证候”模型或疾病模型;如缺乏成熟的中医“证候”动物模型或疾病模可通过观察药物的相近“功能(药理作用)”来评价药效。3.组别设置药效学试验应设置对照组,及受试药物不同剂量组。对照组包括阴性对照和阳性对照,必要时设空白对照。阳性对照药物一般选择目前已经上市,与受试制剂药理作用(机理)相同或相似、功能主治相同或相近的药物。一般设置3个剂量组,通过药效学预试验探索药效学剂量范围,剂量选择应合理,尽量反映量效和/或时效关系。4.观测指标应选用特异性强、敏感性高、重现性好、客观、定量或半定量的指标进行观测,对试验方法作详细叙述。5.统计学处理试验结果应经统计学处理,并以表格列出统计结果,注明所使用的统计方法。6.结果表述应选择合适的图、表进行表示,病理观察应有相应的病理照片佐证。7.讨论对结论应有简略的讨论,简要说明检测指标与疾病的关系,初步阐明药用特点。四、单次给药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概述单次给药毒性是指药物在单次或24小时内多次给予后一定时间内所产生的毒性反应。该研究用以初步阐明受试制剂的毒性作用和了解其毒性靶器官,为医疗机构制剂的使用提供安全性参考信息。(二)基本内容1.实验动物一般应选择正常、健康的动物,雌性动物须未孕。动物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等级要求(清洁级或SPF级),并具有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动物初始给药时体重不应超过或低于平均体重的20%。一般采用1~2种种属的实验动物进行,推荐小鼠或大鼠。通常采用两种性别的动物进行试验,雌雄各半。若采用单性别动物进行试验,应阐明其合理性。通常采用健康成年动物进行试验。如果受试物拟用于儿童或可能用于儿童,必要时应采用幼年动物进行试验。根据动物种属和研究目的确定所需的动物数,动物数应符合试验方法及结果分析评价的需要。2.给药途径通常情况下给药途径应与临床拟用途径一致。如不采用临床拟用途径,必须充分说明理由。经口给药前动物一般应禁食(不禁水)12~16小时。3.试验分组除设受试物的不同剂量组外,还应设空白和/或阴性对照组。4.给药剂量经口给药,大鼠给药容量一般每次不超过20ml/kg,小鼠一般每次不超过 40ml/kg;其他动物及给药途径的给药容量可参考相关文献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5.观察时间及指标给药后,一般连续观察至少14天,观察的间隔和频率应适当,以便能观察到毒性反应的出现时间及恢复时间、动物死亡时间等。如果毒性反应出现较慢或恢复较慢,应适当延长观察时间,如观察时间不足14天,应充分说明理由。观察指标包括临床症状(如动物外观、行为、饮食、对刺激的反应、分泌物、排泄物等)、动物死亡情况(死亡时间、濒死前反应等)、动物体重变化等。应记录所有的死亡情况、出现的症状、以及症状的起始时间、严重程度、持续时间等。试验过程中死亡动物、因濒死而安乐死的动物应及时进行大体解剖,其余动物在观察期结束后应安乐死并进行大体解剖。当组织器官出现体积、颜色、质地等改变时,应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6.结果处理与分析根据观察到的各种反应出现的时间、严重程度、持续时间等,分析各种反应在不同剂量时的发生率、严重程度。根据观察结果归纳分析,考察每种反应的剂量-反应及时间-反应关系。判断出现的各种反应可能涉及的组织、器官或系统等。根据大体解剖中肉眼可见的病变和组织病理学检查的结果,初步判断可能的毒性靶器官。如组织病理学检查发现有异常变化,应附有相应的组织病理学照片。组织病理学检查报告应经检查者签名和病理检查单位盖章。说明所使用的计算方法和统计学方法,必要时提供所选用方法合理性的依据。应根据单次给药毒性试验结果,提示在其他安全性试验、临床试验、质量控制方面应注意的问题,同时,结合其他安全性试验、有效性试验及质量可控性试验结果,权衡利弊,分析受试物的开发前景。7.单次给药毒性试验方法根据药物毒性特点,可选择以下方法进行单次给药毒性试验:致死量致死量是指受试物引起动物死亡的剂量,测定的致死量主要有最小致死量、半数致死量(LD50)。在测定致死量的同时,应观察动物死亡前的中毒反应情况。如LD50测定:选用拟推荐临床试验的给药途径,观察一次给药后动物的毒性反应并测定其LD50值。给药后至少观察14天,记录动物毒性反应情况、体重变化及动物死亡时间分布。对死亡动物应及时进行肉眼尸检,当尸检发现病变时应对该组织进行镜检。最大给药量试验如因受试药物的浓度或体积限制,无法测出半数致死量(LD50)时,可做最大给药量试验。试验应选用拟推荐临床试验的给药途径,以动物能耐受的最大浓度、 最大体积的药量一次或一日内2~3次给予动物(如用小白鼠, 动物数不得少于20只,雌雄各半),连续观察14天,详细记录动物反应情况,计算出总给药量(折合生药量g/kg)。最大无毒性反应剂量最大无毒性反应剂量是指受试物在一定时间内,按一定方式与机体接触,用灵敏的现代检测方式未发现损害作用的最高剂量。最大耐受量最大耐受量是指动物能够耐受的而不引起动物死亡的最高剂量。从获取安全性信息的角度考虑,有时对实验动物的异常反应和病理过程的观察、分析,较以死亡为观察指标更有毒理学意义。一般情况下,应测定最大无毒性反应剂量和最大耐受量或(和)最小致死量或(和)半数致死量。如只能测定最大给药量,可不必进行其他毒性反应剂量的测定。一般情况下,应测定最大无毒性反应剂量和最大耐受量或(和)最小致死量或(和)半数致死量。如只能测定最大给药量,可不必进行其他毒性反应剂量的测定。五、重复给药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概述重复给药毒性研究可为医疗机构制剂的使用提供重要的安全性参考信息,是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重要内容。通过多次给药毒性研究,可预测受试动物可能引起的临床不良反应,包括不良反应的性质、程度、量毒关系和时毒关系、可逆性等;判断受试物多次给药的毒性靶器官或靶组织;推测临床使用的起始剂量和重复用药的安全剂量范围;提示临床使用中需重点监测的指标;提供临床使用中解毒或解救措施的参考。(二)基本内容1.实验动物一般应选择健康、成年的动物,雌性动物须未孕。动物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等级要求(清洁级或SPF级),并具有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动物初始给药时体重不应超过或低于平均体重的20%。通常先进行一种动物(啮齿类)的多次给药毒性试验,常用大鼠。当发现明显毒性时,为进一步研究毒性情况,再采用第二种动物(非啮齿类)进行研究,常用犬。通常采用两种性别的动物进行试验,雌雄各半。若采用单性别动物进行试验,应阐明其合理性。根据研究期限的长短和受试物的使用人群范围确定动物的年龄。一般情况下,大鼠为6~9周龄;Beagle犬为6~12月龄。每组动物的数量应满足试验结果分析和评价的需要。啮齿类一般雌、雄各10~30只,非啮齿类一般雌、雄各3-6 只。2.给药途径应与临床拟用途径一致,如不一致则应提供相关研究资料或充分说明理由。3.给药频率原则上应每天对试验动物进行给药,给药期限长(3个月或以上)的制剂每周至少应给药6天。特殊类型的受试物由于其毒性特点和临床给药方案等原因,应根据具体药物的特点设计给药频率。4.给药剂量一般情况下应至少设3个给药剂量组以及1个溶媒(或辅料)对照组,必要时设立空白对照组和/或阳性对照组。低剂量原则上高于动物药效学试验的等效剂量或预期的临床治疗剂量的等效剂量。高剂量原则上应使动物产生明显的毒性反应,甚至可引起少量动物死亡(对于毒性较小的中药,可尽量采用最大给药量),在高剂量和低剂量之间至少应再设立一个中剂量组。中剂量应结合毒性作用机制和特点在高剂量和低剂量之间设立,以考察毒性的剂量—反应关系。如出现未预期的毒性反应或不出现毒性反应时,可在设计更长时间的重复给药毒性试验时适当调整剂量。若受试物在饮食或饮水中给予时,应能充分保证受试物的均一、稳定性和定量摄入,提供相关的检测报告,并应根据动物生长和体重的变化而调整在饮食或水中的剂量。局部给药时,应尽可能保证给药剂量的准确性及与局部充分接触的时间。5.给药周期重复给药毒性试验给药周期的长短,通常与拟定的临床疗程长短、临床适应症、用药人群相关,应充分考虑预期临床的实际疗程。原则上临床单次用药,需进行2周多次给药毒性试验;临床用药不超过2周者,需进行1个月多次给药毒性试验;临床用药超过2周者,试验周期应为临床疗程的2~3倍,最长为半年。采用啮齿类进行试验的一般最长不超过6个月,非啮齿类不超过9个月。用于反复发作性疾病等而需经常反复给药时,应进行最长试验期限的重复给药毒性试验。当功能主治有若干项的,应按照临床最长疗程的功能主治来确定重复给药毒性试验的给药期限。如临床给药需采用多个疗程,疗程间隔时间不足以使受试物可能对机体组织器官造成的损害恢复,则需按多个疗程的时间之和作为参照的临床疗程;如疗程间隔时间基本可判断足以使受试物可能对机体组织器官造成的损害恢复,则可按单个疗程的时间作为参照的临床疗程。6.观测指标(1)一般状况观察在试验期间,应观察动物外观体征、行为活动、腺体分泌、呼吸、粪便、摄食量、体重、给药局部反应,非啮齿类动物还应进行眼科检查、尿检、心电图检查等。(2)血液学指标一般血液学检测指标参见附件,至少应观察红细胞计数、血红蛋白、白细胞计数及其分类、血小板、网织红细胞计数、凝血酶原时间等。当受试物可能对造血系统有影响时,应进一步进行骨髓的检查。(3)血液生化学指标血液生化学指标应观察天门冬氨酸转氨酶、丙氨酸转氨酶、碱性磷酸酶、尿素氮、肌酐、总蛋白、白蛋白、血糖、总胆红素、总胆固醇等。(4)统尸解和组织病理学检查应对所有动物进行尸解,为组织病理学检查提供参考。脏器系数应对脏器和组织进行称重,并计算脏器系数。具体脏器、组织参见附件。给药结束,对主试验组动物进行系统的大体解剖,称重主要脏器并计算脏器系数;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并出具完整的病理学检查报告,如发现有异常变化,应附有相应的组织病理学照片。非啮齿类动物对照组和各给药组主要脏器组织均应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啮齿类动物对照组、高剂量组、尸检异常32物应进行详细检查,如高剂量组动物某一组织发生病理改变,需要对其他剂量组动物的相同组织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通常需要制备骨髓涂片,以便当受试物可能对动物造血系统有影响时进行骨髓检查。组织病理学照片应真实、清晰、可追溯。组织病理学检查报告应经检查者签名和病理检查单位盖章。有效成分或有效部位制成的制剂所需检查的脏器和组织参考附件。如有合理的理由说明所申报的制剂有一定的安全性,所检查的脏器和组织可减少为:心、肝、脾、肺、肾、脑、胃、小肠、大肠、垂体、脊髓、骨髓、淋巴结、膀胱、睾丸、附睾(或子宫、卵巢)、胸腺、肾上腺及给药局部组织等。7.观测指标的时间和次数应根据试验期限的长短和受试物的特点而确定试验期问观察指标的时间和次数,原则上应尽早、及时发现出现的毒性反应。给药前,对动物进行适应性饲养。啮齿类动物至少应进行3~5天的适应性观察,非啮齿类动物至少应驯养观察2周。在适应性饲养时,对实验动物进行外观体征、行为活动、摄食情况和体重检查,非啮齿类动物至少应进行2次体温、血液学、血液生化学和至少1次心电图检测。试验期间,一般状况和征状的观察,应每天观察一次,饲料消耗和体重应每周记录一次。大鼠体重应雌雄分开进行计算。试验结束24小时后,应将每组2/3 或1/2的动物活杀,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测。当给药期限较长时,应根据受试物的特点选择合适的时间进行中期阶段性的检测。重复给药毒性试验应在给药结束时留存部分动物进行恢复期观察,以了解毒性反应的可逆程度和可能出现的延迟性毒性反应。应根据受试物的代谢动力学特点、靶器官或靶组织的毒性 反应和恢复情况确定恢复期的长短,一般情况下不少于 4周。恢复期观察期间除不给受试物外,其他观察内容与给药期间相同。在试验期间,对濒死或死亡动物应及时检查并分析原因。8.结果处理与分析试验报告应全面客观反映整个试验过程收集的原始资料和信息,应详细描述毒性的主要表现、大体解剖检查和/或病理组织学检查结果等,并说明数据处理的统计学方法,如用计算机处理数据,应说明所用软件。结果应以清楚、准确的方式来表示。应重视对动物中毒或死亡原因的分析,注意观察毒性反应出现的时间和恢复的时间及动物的死亡时间。应对所获取的数据进行全面和科学的分析,对在正常范围以外的各实测值应在试验结果中详细列出,对异常数据予以合理的分析。根据重复给药毒性试验结果,分析讨论需在临床、质量可控性研究中注意的问题。如果大鼠试验结果显示药物具有明显毒性作用,应提供受试物对犬的重复给药毒性试验结果。其他安全性试验可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及有关技术要求。9.综合评价(1)应结合其他安全性试验的毒性反应情况,判断毒性反应是否存在种属差异,是否需进行进一步的研究。(2)应结合非临床药效学试验结果和拟临床适应症,判断有效性与毒性反应的关系,判断药物对正常动物和模型动物的生理生化指标的改变是否相同或相似,并注意提示临床研究应注意的问题。对受试物引起的严重毒性反应,应尽可能查找产生毒性的原因,根据相关文献资料或试验资料,推测可能的毒性成分,提出是否需对处方工艺及处方中的某些药材或某些成分进行特别控制等。(3)对受试物的重复给药毒性试验可结合以往的临床应用、文献情况及其他试验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如处方中各味药材均符合法定标准,无毒性药材,无十八反、十九畏等配伍禁忌,又未经化学处理(水、乙醇粗提除外),难以测出LD50而给药剂量大于20g生药/kg,临床用药期为一周以内者可免做重复给药毒性试验。附件:重复给药毒性试验须检测的指标附件重复给药毒性试验须检测的指标一、血液学指标●红细胞计数●血红蛋白●红细胞容积●平均红细胞容积●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浓度●网织红细胞计数●白细胞计数及其分类●血小板计数●凝血酶原时间二、血液生化学指标●天门冬氨酸氨基转换酶●丙氨酸氨基转化酶●碱性磷酸酶●肌酸磷酸激酶●尿素氮●肌苷●总蛋白●白蛋白●血糖●总胆红素●总胆固醇●甘油三酯●γ-谷氨酰转移酶(非啮齿类动物)●钾离子浓度●氯离子浓度●钠离子浓度三、尿液分析指标非啮齿类动物尿液分析指标●尿液外观●比重●pH值●尿糖●尿蛋白●尿胆红素●尿胆原●酮体●潜血●白细胞四、组织病理学检查指标(一)重复给药毒性试验中需称重并计算脏器系数的器官●脑●心脏●肝脏●肺脏●肾脏●肾上腺●胸腺●脾脏●睾丸●附睾●子宫●卵巢(二)重复给药毒性试验中需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的脏器、组织●脑(大脑、小脑、脑干)●脊髓(颈、胸、腰段)●垂体●胸腺●甲状腺●甲状旁腺●食管●唾液腺●胃●小肠和大肠●肝脏●胆囊*●肾脏●肾上腺●脾脏●胰腺●气管●肺●主动脉●心脏●附睾●睾丸●卵巢●子宫●前列腺●乳腺●坐骨神经●膀胱●眼(眼科检查发现异常时)*●视神经*●给药局部●骨髓●淋巴结(包括给药局部淋巴结、肠系膜淋巴结)注:*为啮齿类动物可不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的组织和器官。《安徽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临床前药效学与安全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药监办许可函〔2022〕330号)和《安徽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药监办许可函〔2022〕483号)的要求,规范我省医疗机构制剂研制、加强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控制、确保医疗机构制剂安全有效,我局经广泛调研并结合我省中药制剂配制的工作实际,起草制定了《安徽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临床前药效学与安全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二、起草经过2022年5月至10月,我局对部分兄弟省份如浙江、贵州、黑龙江等省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工艺进行了梳理分析,对省内安徽省中医院、芜湖市中医医院、六安市中医药、太和县中医院等医疗机构开展了实地调研,结合我省医疗机构实际需求,起草制定了《安徽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临床前药效学与安全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三、主要内容和特点《安徽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临床前药效学与安全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包括正文和1个附件,其中正文有五部分内容,为一般要求、豁免研究情形、药效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单次给药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重复给药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1个附件为《重复给药毒性试验须检测的指标》,具体包括血液学指标、血液生化学指标、尿液分析指标、组织病理学检查指标。主要特点如下:(一)明确了备案类和注册类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豁免药效学试验、单次给药毒性试验、重复给药毒性试验的具体情形。(二)列出了单次给药毒性试验方法,包括致死量、最大给药量试验、最大无毒性反应剂量、最大耐受量。(三)以列表形式提供了重复给药毒性试验须检测的具体指标,使研究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政策公告 安徽省
  • 安徽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20号)、《安徽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药监办许可函〔2022〕483号)、《安徽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药监办许可函〔2022〕330号)等有关要求,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中药、天然药物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结合中药制剂的特点,制订本技术指导原则。其目的是指导医疗机构制订临床研究计划和方案,规范临床研究行为,真实客观地获得中药制剂安全性、有效性的数据及结论;明确免报临床研究资料的条件及范围;为中药制剂临床评价提供明确统一的研究技术要求。一、一般要求临床研究用的中药制剂,应当按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配制,并经检验合格。中药制剂的临床研究,应获得《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或满足临床试验默示许可条件,并在取得受试者知情同意书以及伦理委员会的同意后,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实施。中药制剂的临床研究一般应在提出申请的本医疗机构进行。临床试验应当在批准后3年内实施,逾期未实施的,原批准文件自行废止;仍需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重新申请。二、豁免临床研究情形根据中医药理论组方,利用传统工艺配制(即制剂配制过程没有使原组方中治疗疾病的物质基础发生变化的),且该处方在医疗机构具有 5年以上(含 5年)使用历史,需提供使用历史的证明性文件。三、临床研究方案的制定根据《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中药制剂拟定的功能主治,制订合理、可行的临床研究方案,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四、临床研究方案设计规范(一)试验目的1、确立试验目的原则(1)中药临床试验目的应明确、具体,具有可行性,要突出中医药特点。(2)一个临床试验设计一般确定一个主要试验目的,根据试验需要有时可设计次要试验目的。需要根据试验目的明确主要疗效指标、次要疗效指标及安全性指标等。2、确定试验目的的依据(1)参照中药制剂处方组成、功能特点,以及既往临床应用工作基础。(2)参照临床前的药效学、毒理学试验结果。临床前的药效学实验已证实的药理作用,是确定试验目的的重要依据之一。一般临床试验目的应与药效学实验结果相适应,而临床前的毒理学试验的支持是确定试验目的的必要前提。(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二)试验设计1.临床试验设计的原则临床试验设计时必须遵循对照、随机和重复的原则,这些原则是减少临床试验偏倚的基本保障。(1)对照为了评价一个药物的疗效和安全性,必须设立可供比较的对照。常用的对照有安慰剂对照、阳性药对照、剂量对照等。(2)随机随机是指参加临床试验的每一个受试者都有相同机会进入试验组和对照组。随机化有利于避免选择性偏倚,使得受试者进入试验组或对照组是随机的,从而保证各种影响疗效评价和安全性评价的因素(已知或未知)在不同组别中分布均衡,保证了不同组别间的受试者的可比性。(3)重复重复是指在相同试验条件下独立重复试验的次数,在临床试验中指各组受试者的数量。足够多的重复可以增加试验的可靠性,从而正确地反映药物的疗效和安全性。样本量的计算方法可参照本原则中“样本量”的有关要求和相关生物统计学指导原则。2.临床试验设计的基本方法(1)随机化随机化方法通常分为三类:完全随机化、限制性随机化和适应性随机化。通常用计算机编程来产生随机分组方案。随机分组方案需有重现性。完全随机化:除了对受试者数量以及各试验组之间受试者的分配比例有限制外,对随机化序列的产生不加任何限制。限制性随机化:主要包括分层、区组随机,是临床试验中最常用的方法。分层因素应根据试验目的和影响试验结果的因素来确定,如试验中心、疾病亚型等都可作为分层因素考虑。分层对于组间均衡性是有帮助的,但受试者数过少时,层数不宜过多,否则将给试验实施和统计带来困难。区组(即分段)随机是按区组随机地纳入受试者,同一区组内的受试者由于接受治疗的时间相近,当药物的疗效与季节或时间趋势有关时,有助于增加各组的可比性。当样本大小、分层因素及区组长度确定后,由生物统计学专业人员在计算机上使用统计软件产生随机数字表,并据此得到分组方案。协变量适应性随机化:也称为动态随机化,是依据影响临床治疗效果的预后因子(协变量)当前在各组的分布情况,调整分组概率,以控制协变量在各组的平衡。无论应用何种随机化方法,均应重视随机隐藏,没有随机隐藏的随机实施过程不是真正的随机化。(2)盲法临床试验根据设盲的程度分为双盲、单盲,不设盲的试验称为开放试验或非盲法试验,盲法的实施应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3)对照方法包括阳性药物对照、空白对照、安慰剂对照。由于制剂临床试验的主要目的是确定对目标适应症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且样本量较小,因此,应在符合医学伦理学原则的前提下鼓励采取安慰剂对照。阳性对照药一般采用已上市的、功能相同或类似且疗效公认的中成药。(4)样本量受试例数(试验组)不得少于60例,多个适应症或者主治病症的,每一适应症或主治病证的病例数不少于60例,且试验样本量要符合统计学要求。3.受试病例选择(1)诊断标准疾病诊断标准:疾病西医诊断标准应采用国际、国内普遍接受的诊断标准,或权威性机构颁布、权威性教科书诊断标准。对疾病有不同分型的要列出分型(或分期、分度、分级)标准。诊断标准原则上要公认、先进、可行,并注明西医诊断标准的名称、来源等。必要时对标准采用的具体情况加以说明。证候诊断标准:中医证候诊断标准应参照现行的全国统一标准制定。中医证候诊断标准原则上应公认、权威、可行,注意说明诊断标准的名称、来源等。中医证候诊断标准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主症和次症,主症和次症宜分别列出。要注意到中医舌、脉特征,并特别注意证候的特异性指标或特征性指标。症状体征量化标准:为使观察指标客观化,症状体征需分级量化。症状体征的分级量化应根据病症情况决定,分级量化要合理。(2)病纳入标准入选标准必须与临床试验的目的相符合,包括:西医疾病诊断标准,有关病情与病程的分期、分型、分级的标准或规定;中医疾病与证候诊断标准;相关实验室指标和治疗情况的具体要求;对年龄、性别、婚姻状况的规定;对职业、居住地、个人嗜好状况的规定;受试者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的规定等。临床试验设计时可根据临床试验目的的需要选择合理的入选标准。(3)病例排除标准制订排除标准,应根据试验目的,考虑年龄、合并症、妇女特殊生理期、病因病型、病期、病情程度、病程、既往病史、过敏史、生活史、用药史、家族史、鉴别诊断等方面的因素要求。4.研究用药物包括试验药物的名称、规格、配制单位、批号及标签格式、包装规格等;对照药物的名称、规格、生产单位、批号及药品批准文号等,并阐明对照药物选择的理由及依据。试验用制剂的登记与使用记录、递送、分发方式及储藏条件。5.治疗方案包括基础治疗、分组治疗、疗程、合并用药等观测指标(1)人口学资料 包括年龄、性别、种族、身高、体重、健康史、用药史、患病史等。(2)一般体格检查 如呼吸、心率、血压、一般体格检查等。(3)安全性指标试验过程中出现的不良事件。与安全性判别相关的实验室数据和理化检查,如三大常规、肝肾功能、心电图等。注意加强对毒性靶器官不良反应的观察。与预期不良反应相关的检测指标。6.疗效指标疗效指标分为主要疗效指标和次要疗效指标。7.疗效评定标准应根据试验目的选择最新、公认的疗效评定标准,包括疾病疗效评定标准、证候疗效评定标准及标准来源等。8.不良事件的观察与记录包括预期不良事件、不良事件观察与记录方法、不良事件与试验药物因果关系判断方式、严重不良事件的报告途径等。9.统计分析包括统计分析方法及统计指标10.预期进度包括临床试验需要的总时间、病例收集时间、统计及总结时间等11.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包括试验相关的伦理学,试验监查措施,试验结束后的随访和医疗措施,各方承担的职责及其他有关规定等。《安徽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药监办许可函〔2022〕330号)和《安徽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药监办许可函〔2022〕483号)的要求,规范我省医疗机构制剂研制、加强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控制、确保医疗机构制剂安全有效,我局经广泛调研并结合我省中药制剂配制的工作实际,起草制定了《安徽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二、起草经过2022年5月至10月,我局对部分兄弟省份如浙江、贵州、黑龙江等省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工艺进行了梳理分析,对省内安徽省中医院、芜湖市中医医院、六安市中医药、太和县中医院等医疗机构开展了实地调研,结合我省医疗机构实际需求,起草制定了《安徽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三、主要内容和特点《安徽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包括临床研究一般要求、豁免临床研究的情形、临床研究方案设计规范等主要内容。主要特点是基于风险,明确豁免临床研究的条件及范围。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政策公告 安徽省
  • 安徽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配制工艺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20号)、《安徽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药监办许可函〔2022〕483号)、《安徽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药监办许可函〔2022〕330号)等有关要求,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中药、天然药物研究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结合中药制剂的特点,制订本技术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主要阐述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配制工艺研究的基本思路和方法,为配制工艺研究提供基本的技术指导和帮助。应用传统工艺配制实施备案管理的中药制剂还应符合传统中药制剂备案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处方组成、药物性质及剂型特点,尊重传统用药经验,结合现代技术与配制实际进行必要的研究,以明确工艺路线和具体工艺参数,做到工艺合理、可行、可控和制剂质量的均一稳定,保障制剂的安全、有效。本指导原则基本内容包括以下五部分:剂型选择、中药原料的来源与前处理研究、制剂工艺研究、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容器)的选择、无菌制剂的要求等。一、剂型选择剂型选择应以满足临床医疗需要为宗旨,根据药味组成并借鉴用药经验,结合临床需要、用药对象、药物性质、规格设计、安全性及贮藏运输等因素,提供具有说服力的文献依据和(或)试验资料,充分阐述剂型选择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一)临床需要剂型的选择应考虑临床治疗的需要。例如用于急性治疗的药物应选择起效快的剂型;用于长期治疗的药物应选择服用方便的剂型。(二)用药对象临床用药的用药对象也是剂型选择的重要因素药材质量随采收期不同而明显变化时应注意采收期。如用于老年、儿童及吞咽困难的患者,选择口服溶液、滴剂等剂型有一定优势。(三)药物性质中药有效成分复杂,各成分溶解性、稳定性以及在体内的吸收、分布、代谢、排泄过程各不相同,应根据药物的性质选择适宜的剂型。选择剂型时应考虑处方量、半成品量及性质、临床用药剂量以及不同剂型的载药量。(四)规格设计制剂的规格设计应与临床治疗剂量相匹配。一般单剂量制剂,选择规格应不得小于单次最小用量,不得大于单次最大用量。(五)安全性选择剂型时需充分考虑药物安全性。应关注剂型因素和给药途径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包括毒性和副作用)。(六)贮藏、运输医疗机构应具备与所选择配制剂型、规格、包装相适应的配制及包装、运输条件和环境。二、中药原料的来源与前处理研究(一)原料1.中药制剂的原料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和中药提取物。2.中药材为多基原的应固定药材基原,原则上应固定药材产地,鼓励优先使用来源于符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种植养殖基地的中药材和道地药材。来自濒危物种的药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关注来源的合法性。3.中药饮片应提供来源的相关证明性材料。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必须具有批准文号。4.中药提取物可自行提取或购买。如为自行提取,应提供其制备方法、质量标准(若无国家药品标准,其提取物质量标准附在制剂质量标准后面)及相关研究资料;购买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提取物,应提供其来源的相关证明性材料。5.中药制剂的原料应符合法定标准,包括《中国药典》、部颁中药材标准、省级药材标准及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二)前处理研究投料前的药材必须经过鉴定,且检验合格方可使用,鉴定和检验的依据为《中国药典》、部颁中药材标准、省级药材标准及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中药材按法定标准或炮制规范炮制后投料的,应明确饮片炮制方法、工艺参数、炮制设备、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方法、规模、收率及包装、贮藏条件等。药材前处理方法包括:净制、切制、炮炙、灭菌等。饮片炮制研究应根据中医药理论、临床用药及制剂配制的需求,符合《中药新药用饮片炮制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相关要求。炮制技术应按《中国药典》《安徽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9年版)、其他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等要求进行,如采用未收载的炮制方法应提供方法来源及研究资料。三、制剂工艺研究根据选择的剂型及药味理化性质进行工艺路线设计和试验,以考察所选剂型及初步拟定的工艺路线的可行性。应用传统工艺配制实施备案管理的中药制剂工艺路线设计一般应考虑处方的特点和中药饮片的性质、制剂的类型和临床用药要求、生产的可行性和生产成本,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等,其剂型应符合《安徽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情形。(一)粉碎工艺研究根据药材性质和配制工艺要求,明确饮片的粉碎方法、生产设备及工艺参数,说明粉碎粒度要求和出粉率的限度范围。含挥发性成分药材的粉碎应注意粉碎温度;含糖或胶质较多且质地柔软的饮片应注意粉碎方法;毒性药材应单独粉碎。(二)提取与纯化工艺研究为便于制剂生产,确保临床疗效和降低服用量,一般需要开展提取与纯化工艺研究。研究中应关注中医组方配伍理论和临床传统应用经验、药味之间的相互作用,饮片或提取物、中间产物和终产品的量值传递;并考虑规模化生产的可行性,以及节能降耗,环境友好等要求。选用浸膏量、单一成分或大类成分等指标进行评价。1.提取工艺提取工艺包括煎煮、回流、渗漉、浸泡、蒸馏等。一般采用单因素或多因素、多水平(如正交设计)等方法,对溶媒种类(包括浓度)、溶媒用量、提取时间及提取次数等进行考察。对渗漉提取法,可用渗漉收集量的考察代替溶媒用量的考察。提取工艺研究应在充分理解中药传统应用方式(如合煎、分煎、先煎、后下等)的基础上,考虑饮片特点、有效成分性质以及剂型的要求,关注有效成分、有毒成分、浸出物的性质和其他质量属性的量值传递。应用传统工艺配制实施备案管理的中药制剂,主要以水为溶媒提取制成的固体、半固体和液体传统制剂或用规定的乙醇提取溶解制成的酊剂及用蒸馏酒提取制成的酒剂。2.纯化工艺纯化工艺包括醇(水)沉、滤过、离心等。一般采用单因素或多因素等方法,根据药物中已确认的活性成分或指标性成分的存在状态、极性、溶解性等设计科学、合理、稳定、可行的纯化工艺。(1)醇(水)沉工艺需考察醇(水)沉前浸膏的浓缩程度(密度标注温度)、醇沉后的含醇量、水沉工艺中的加水量、醇(水)沉时间等。(2)若采用大孔吸入树脂、聚酰胺、硅胶或有机溶剂等分离纯化方法,还应进行方法的可行性、安全性等项目的研究,提供相应的研究资料。(3)提取与纯化工艺不得使用一、二类有机溶剂。3.浓缩与干燥工艺(1)对所选用浓缩方法、温度、真空度等进行考察,明确对考察指标的影响,确定技术参数。(2)对所选用干燥方法、设备及其工艺参数进行考察,明确对考察指标的影响,确定技术参数。若干燥过程中使用了辅料,应明确辅料的种类、作用和用量。(3)对含有热不稳定成分、易熔化物料的浓缩与干燥,尤其需要注意方法的选择,以保证浓缩物或干燥物的质量。(4)对受热时间长、能耗高、效率低的浓缩干燥方法,宜慎重选择使用。(5)对采用新的干燥技术,如微波真空干燥,应关注微波干燥可能会导致的水解、酯化和氧化等有机反应,尤其是对极性成分的影响,如对槲皮苷等氧苷类成分的破坏明显大于减压干燥,应慎重选择。(三)制剂成型工艺研究制剂成型工艺应根据中间产物的性质和用量,结合临床需要、用药经验、剂型特点、给药途径等因素,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指标对关键工艺参数进行优选,开展制剂处方和成型工艺研究,应重点描述工艺研究的主要变化(包括批量、设备、工艺参数等)及相关的支持性验证研究资料。1.处方设计研究(1)制剂处方研究是根据药物性质、剂型特点、临床用药要求、给药途径等,筛选适宜的辅料,确定制剂处方的过程。制剂处方量一般应以1000个制剂单位(粒、g、ml等)计,并写出辅料名称及用量,明确制剂分剂量与使用量确定的依据。最终应提供包括选择辅料的目的、试验方法、结果(数据)和结论等在内的研究资料。(2)辅料的选择辅料是制剂中除主药以外其他物料的统称。根据辅料在药物制剂中作用特点,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与方法,有针对性的筛选辅料的种类与用量,制剂处方应能在尽可能少的辅料用量下获得良好的制剂成型性。并关注所筛选辅料的理化性质,如分子量及其分布、取代度、粘度、性状、粒度及其分布、吸湿性、溶解性、流动性、水分、pH值等。辅料应用的原则是在满足剂型制备需要的前提下,尽量少用或不用。辅料的选择一般应考虑以下原则:满足制剂成型、稳定、作用特点的要求,不与药物发生不良相互作用,避免影响制剂的检测。如用于制备固体制剂,应了解原料的吸湿性、流动性、溶解性等;用于制备液体制剂,应了解溶解性、pH值、相对密度等。所用辅料一般应符合药用要求,并有固定的供应商。应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性文件(批准文号或登记号)、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书、生产企业资质文件等复印件。辅料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2.制剂成型工艺研究制剂成型工艺是在制剂处方研究的基础上,将中间产品与辅料进行加工处理,制成一定的剂型并形成最终产品的过程。制剂成型工艺研究一般应考虑成型工艺路线和制备技术的选择,应注意实验室条件与中试和配制的桥接,考虑大生产制剂设备的可行性、适应性。对单元操作或关键工艺应进行考察。应研究各工序技术条件,确定详细的制剂成型工艺流程,确保配制制剂的一致性。在制剂过程中,对于含有有毒药物以及用量小而活性强的药物,应特别注意其均匀性,说明均匀性控制的方法。制剂成型工艺一经研究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其工艺参数、辅料种类及用量和配制设备,以减少批间差异,保障所配制制剂的质量稳定及制剂临床使用的安全有效。(四)中试研究中试研究是指在实验室完成系列工艺研究后,采用基本与临床使用规模配制相符的条件进行工艺放大研究的过程,至少为处方量的10倍以上。必要时应对处方、工艺、设备等进行适当的调整,并提供变化的原因及相关的支持性依据,注意研究数据的积累,包括批号、投料量、出膏率、半成品量、辅料量、成品量、成品率、量值传递相关性和转移率范围、建立中间体的内控质量标准。提供三批中试生产数据,包括投料量、半成品量、辅料用量、成品量及成品率等,按拟定的质量标准对中试产品进行检验。(五)工艺验证研究工艺验证的生产环境应符合《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生产设备要与拟定的临床使用配制规模相匹配。应针对临床使用的配制规模,选择适宜的指标,设计工艺验证方案,考察在拟定的临床使用配制规模以及工艺条件和参数下,人员、设备、物料、生产环境、管控措施等对产品质量带来的影响。验证结束后应形成工艺验证报告。工艺验证方案应包括目的、范围、职责分工与时间计划、概述(使用的验证方法的描述及对所选方法的说明、产品描述、工艺流程图、关键工艺步骤以及关键工艺参数等)、验证前的检查(所需文件的确认、人员培训的确认、参与验证的设备和设施列表及设备设施的确认、仪器仪表校验的确认等)、验证内容(关键工艺参数和操作范围、取样计划、中间体和成品的质量检测方法及检测值、出膏率、有效或指标成分含量测定及转移率、浸出物等)、记录和评估结果的方法等。工艺验证报告内容应包括验证目的和范围、实验实施的描述、结果总结与分析、结论、偏差和纠正措施、附件(包括原始数据)、参考资料(包括验证方案文件编号和版本号)、对出现的缺陷的纠正与预防措施,并根据验证结果建立和完善生产工艺规程。(六)原始研究数据的整理汇总工艺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实验数据和相关信息,对确定制剂的关键工艺和关键工艺参数、建立相应的控制指标、保证制剂配制和质量的重现性具有重要意义。工艺研究数据主要包括:(1)物料信息(如来源、规格、质量标准、用量等);(2)工艺步骤及参数;(3)关键工艺参数及范围;(4)主要生产设备(种类、厂家/型号);(5)制备规模;(6)批分析汇总(如批号、配制时间及地点、批规模、用途、分析结果);(7)样品检验报告等。四、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是制剂的组成部分。应参照《中国药典》四部“药包材通用要求指导原则”“药用玻璃材料和容器指导原则”等技术指导原则,应对同类药品及其包装材料进行相应的文献调研,证明选择的可行性,并结合制剂的影响因素及稳定性研究结果进行选择。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药品包装标签管理等相关要求。应有合格稳定的供应商,并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性文件(注册证号或登记号)、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书、生产企业资质文件等复印件。应选用在国家药品审评中心原辅包登记平台状态为“A”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需有助于保证制剂质量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稳定。对于光照或高湿条件下不稳定的制剂,可以考虑选择避光或防潮性能好的包装材料和容器。2.必要时开展包装材料或容器与制剂的相容性研究,特别是含有有机溶剂的液体制剂或半固体制剂。特定剂型在包装材料的选择研究中,除应进行稳定性试验需要进行的项目外,还应增加相应的特殊考察项目。3.对定量给药装置,应能保证定量给药的准确性和重现性。4.对于适用于老人和儿童的包装应尽量采用友好和保护性的包装容器和材料,即采用特殊的开启方式。五、无菌制剂的要求眼用制剂、烧伤(程度较轻的1度或2度除外)或严重创伤用制剂等为无菌制剂,在配制工艺研究时,应进行无菌验证。附表:中药制剂配制工艺主要研究项目及基本内容和评价指标附表中药制剂配制工艺主要研究项目及基本内容和评价指标主要研究项目基本内容和评价指标前处理净制、切制、炮制、粉碎、破碎(细度)等具体要求提取提取方法:蒸馏、水提、醇提、浸渍等考察条件:溶媒种类(包括浓度)、提取时间、提取次数及溶媒用量、挥发油或芳香水提取量等分离纯化醇沉、水沉、离心、pH值等浓缩干燥浓缩液相对密度、浓缩干燥方式和条件等辅料筛选确定辅料的种类和用量等成型技术固体制剂:流动性、堆密度、粒度、外观均匀度、水分、溶化性、崩解时限、融变时限等半固体制剂:流动性、外观均匀度、粒度、相对密度等液体制剂:澄清度、pH值、相对密度等中试研究投料量、半成品量、辅料用量、成品量及成品率等工艺验证设计工艺验证方案,包括关键过程参数和操作范围、取样计划、中间体和成品的质量检测方法及检测值等评价指标可选用浸膏量、单一成分、多成分或大类成分等评价评价指标的测定方法可采用气相色谱、液相色谱、紫外分光光度法、薄层色谱法等《安徽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配制工艺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药监办许可函〔2022〕330号)和《安徽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药监办许可函〔2022〕483号)的要求,规范我省医疗机构制剂研制、加强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控制、确保医疗机构制剂安全有效,我局经广泛调研并结合我省中药制剂配制的工作实际,起草制定了《安徽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配制工艺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二、起草经过2022年5月至10月,我局对部分兄弟省份如浙江、贵州、黑龙江等省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工艺进行了梳理分析,对省内安徽省中医院、芜湖市中医医院、六安市中医药、太和县中医院等医疗机构开展了实地调研,结合我省医疗机构实际需求,起草制定了《安徽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配制工艺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三、主要内容和特点《安徽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配制工艺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包括正文和1个附表,其中正文有五部分内容,分别为剂型选择、中药原料的来源与前处理研究、制剂工艺研究、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容器)的选择、无菌制剂的要求等;1个附表为《 中药制剂配制工艺主要研究项目及基本内容和评价指标》。主要特点如下:(一)细化了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剂型选择的要求从临床需要、用药对象、药物性质、规格设计、安全性及贮藏运输等方面,对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在剂型选择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二)拓展了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原料种类明确了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原料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及中药提取物,且中药提取物可自行提取,也可购买具有国家药品标准的提取物,拓宽了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原料来源。(三)突出了备案类传统中药制剂在工艺和剂型上的差异化要求在提取工艺研究中,强调了备案类传统中药制剂的提取溶媒主要为水,一般无纯化过程;剂型选择方面限定于《安徽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情形。(四)强化了工艺验证研究针对工艺验证提出了具体要求,如工艺验证的生产环境、工艺验证的方案设计、工艺验证的文件及人员要求、工艺验证的内容、工艺验证的结果分析及报告等。(五)增加了无菌中药制剂的内容为我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在制剂类型上的进一步拓展预留了空间。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政策公告 安徽省
  • 安徽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质量及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20号)、《安徽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药监办许可函〔2022〕483号)、《安徽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药监办许可函〔2022〕330号)等有关要求,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中药、天然药物研究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及《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正文、四部“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原料药物与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遵循“临床使用安全、质量基本可控、方法适用可行、资料完整规范”的基本要求,并结合中药制剂的特点,制订本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目的是指导医疗机构进行中药制剂的质量及稳定性研究,为中药制剂质量评价提供统一、明确的研究技术要求。中药制剂质量研究技术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医疗机构进行中药制剂的质量研究,基本内容包括以下两部分:质量研究的基本原则、质量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质量研究用样品、质量研究的一般内容、质量标准正文和质量标准起草说明)。一、质量研究的基本原则中药制剂质量标准应能指导中药制剂配制、控制中药制剂质量,以保证中药制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质量研究内容应尽可能全面,既要考虑一般性要求,又要考虑针对性要求;应优先考虑制剂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需对中药材、饮片、中间产品、制剂的量值传递进行研究,关注不同标准之间的关联。此外,质量标准还需体现与处方、工艺路线、稳定性等的关联,以充分地反映产品的特性及质量变化的情况。将合理的质控指标、科学的质控方法、适度的质控要求结合起来,从整体上、多角度较全面地反映中药制剂的质量。采用的检测方法应简便、灵敏、准确和可靠、专属性强。二、质量研究的主要内容(一)质量研究用样品中药制剂质量研究必须在处方确定、理化性质研究基本明确、原辅料来源明确、制备工艺稳定的基础上进行,提交注册申请或备案资料时,质量研究至少要涵盖3批中试以上规模样品的研究。(二)质量标准的编排顺序与一般要求1.质量标准正文的一般构成与编排顺序应与《中国药典》一部基本一致。具体编排顺序如下:品名(包括中文名和汉语拼音)、处方、制法、性状、鉴别、检查、浸出物、指纹/特征图谱、含量测定、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注意、规格、贮藏等。除品名外,其他项目的名称加括黑鱼尾号“【】”并加粗字体。2.质量标准中的格式、术语、数值、计量单位、符号、公式应符合《中国药典》四部凡例的规定,并参照《国家药品标准工作手册》(国家药典委员会编)。3.质量标准中每一项质量指标应有相应的检测方法,方法必须具有可行性与重现性,并有明确的结果判定。除具体品种项下的特殊要求外,标准项目中所有涉及检验的方法与技术按《中国药典》四部的要求。4.检测方法中所用试剂、溶剂应易于得到,尽可能避免使用一类溶剂(如苯、四氯化碳等),控制使用二类溶剂。操作中需特别处理或注意的地方应注明,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应予提示。5.所用试液、缓冲液、指示液、滴定液应尽可能采用《中国药典》四部已收载的,不应任意增加或改变其浓度,否则应在标准正文中以注解的形式列出配制的方法,并在起草说明中加以说明。6.检测所需的对照品、对照药材、对照提取物等的来源应首选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其来源、批号等信息须在申报资料中注明。若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无法提供,可自行建立对照药材或对照品的标准,并提供制备方法和质量标准,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鉴定标化后使用。也可使用符合其他国家药典标准的对照物质。所使用对照物质的来源、批号等信息必须在申报/备案资料中标明。7.质量标准中各种限度的规定,应结合实际,保证制剂在配制、贮藏和使用过程中所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三)质量研究的一般内容质量研究通常应结合制剂的处方工艺研究及不同剂型的质量要求进行。结合多批生产规模样品的数据,必要时以样品的非临床和临床试验研究数据为依据确定的质量标准的各项指标。中药复方制剂所含成分复杂,应在质量标准中建立多种方法的质控项目,如性状、鉴别、检查、浸出物、指纹/特征图谱、多个单一成分或大类成分的含量测定等。如有自行提取的提取物,应在制剂质量标准后附其质量标准,质控项目包括性状、鉴别、检查、指纹/特征图谱、含量测定等。质量研究用分析方法通常应根据研究项目的目的进行选择。方法的选择要有依据,包括文献依据、理论依据及试验依据,进行相应的方法学验证,以保证所用方法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行性。常规项目通常可采用《中国药典》收载的方法。1.品名(1)应遵循《中成药通用名称技术指导原则》,应明确、简短、规范,不得使用代号和外文。汉语拼音按现版新华字典进行相应标注。(2)名称必须后缀剂型,剂型的表述应按药典的规范表述,如胶丸应称为软胶囊等。(3)制剂名称不应与国家药品标准所收载的品种或已获得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制剂重名。(4)不得使用商品名。(5)不应采用人名、地名、医院名称。(6)不得采用“回春”“仙”“宝”“灵”“神”“宁”等不科学或夸大疗效的文字命名。2.处方(1)处方包括组方饮片和提取物等药味的名称与用量,复方制剂的处方药味一般应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固体药味的用量单位为克(g),液体药味的用量单位为克(g)或毫升(ml)。处方中各药味量一般以1000个制剂单位(片、粒、g、ml等)的制成量折算;除特殊情况外,各药味量的数值一般采用整数位。(2)处方药味应使用法定标准中的名称,避免使用别名和异名,详细要求参照《中国药典》的有关规范。(3)对于多基原的药材如仅用一个或部分基原的应在处方中予以明确。(4)若处方药味为无法定标准的中药饮片、提取物,应在制剂标准后附该提取物的质量标准,并列出制备工艺及关键工艺参数。(5)药品标准标注“大毒(或剧毒)”“有毒”的药材原则上不能超过法定标准的规定用量。(6)饮片的特殊炮制方法应在处方中注明,如药典没有收载的炮制方法应在制剂标准后附具体炮制方法。3.制法制法为实际生产工艺的简要描述,一般包含前处理、提取、纯化、浓缩、干燥和成型等工艺过程,应明确投料量、制备过程、关键工艺参数【如:提取方法、溶媒种类、提取温度、提取时间、提取次数、浸膏的相对密度(标准温度)、浓缩干燥方法及温度】、辅料种类及用量范围、制成量等。制法描述的格式和用语可参照《中国药典》和《国家药品标准工作手册》的格式和用语进行规范,要求用词准确、语言简练、逻辑严谨,避免使用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语句。如使用白酒作为辅料,应标明浓度;如使用植物油作为辅料,应标明植物油的种类及名称。4.性状制剂的性状是考察样品的外形、颜色和嗅味,应根据至少3批中试以上规模样品结果并结合稳定性试验结果确定。性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药品的质量特性,应按制剂本身或内容物的实际状态描述其外观、形态、嗅、味、溶解度及物理常数等。先描述制剂的剂型或形态,再依次书写制剂的颜色、形态、嗅、味及其特异性或变化状况。具体可参照《中国药典》制定,如:片剂或丸剂有包衣的应包括去除包衣后对片芯或丸芯的描述;胶囊剂应除去囊壳后就内容物进行描述。具毒性的中药制剂、外用药一般不描述味觉。色泽的描述可规定一定的范围。但通常描述外观颜色的色差范围不宜过宽。复合色的描述应为辅色在前,主色在后,如黄棕色,以棕色为主。性状项的其他内容要求应参照《中国药典》凡例。5.鉴别5.1一般内容(1)鉴别应能区分可能共存的物质或结构相似的化合物。(2)对处方中的药味尽可能都进行研究,原则上主要药味、贵细药味(如天然牛黄(人工牛黄)、天然麝香(人工麝香)、冬虫夏草、人参、西洋参、三七、西红花、血竭等)鉴别均应收载入标准正文。药味在五味以下者一般应将1味以上药味收载入标准正文;在五味至十味者(含)一般应对1/2以上药味进行研究,将2味以上药味收载入标准正文;药味在十味以上者一般应对1/3以上药味进行研究(并不得少于5味),将3味以上药味收载入标准正文,应优先考虑将在处方中对药效起主要作用的药味收载入标准正文,还应注意优先考虑将含量测定项未涉及的药味收载入标准正文。(3)制剂中若有直接入药的生药粉,一般应建立显微鉴别方法,但一般来说,淀粉、导管、薄壁细胞等不具鉴别意义的组织不应作为鉴别特征。(4)化学反应鉴别法一般适用于制剂中含有矿物类药味以及有类似结构特征的大类化学成份的鉴别,包括显色反应、沉淀反应、盐类的离子反应等。(5)色谱法一般为首选方法,主要包括薄层色谱法、气相色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等。可采用薄层色谱法的比移值和显色特征(特征斑点的个数、颜色、紫外吸收/荧光显色等特征),气相色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的保留时间等进行鉴别。(6)光谱法主要包括红外吸收光谱法和紫外-可见吸收光谱法。紫外-可见吸收光谱法应规定在指定溶剂中的最大吸收波长,必要时规定最小吸收波长;或规定几个最大吸收波长处的吸光度比值,或特定波长处的吸光度。5.2方法学(1)建立的方法应满足专属性强、灵敏度高、重现性好、快速和操作简便的基本要求。鉴别常用的方法包括显微鉴别、化学反应法、色谱法、光谱法等。(2)鉴别研究应考察方法的专属性和耐用性。阴性对照样品制备应按处方及制法制成不含待测药味的空白样品(包括辅料),样品处理应按质量标准规定的方法操作;若制剂中含有相同化学成分的药味时,阴性对照应分别制备缺味空白样品和共同缺味空白样品。(3)若制剂中含有多种直接入药的生药粉,在显微鉴别方法中应分别描述各药味的专属性特征,并在起草说明中提供清晰的显微特征照片(照片中需含有长度标尺)。具体要求可参考《中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通则“2001 显微鉴别法”项下相关要求进行。(4)薄层色谱法尽可能同时使用对照品与对照药材为对照,对样品制备(提取、纯化方法等)和色谱条件(展开剂、点样量、温湿度、显色条件、薄层板型号等)进行考察,并随资料附代表性彩色图谱。5.3正文的具体要求(1)列出所建立的鉴别项,检测方法描述应准确。建有多个鉴别项的应按照鉴别成分在处方中的顺序排列。(2)各药味显微特征后应注明所鉴别药味的归属。同一药味不同特征之间应用分号隔开,不同药味的显微特征用句号隔开。6.检查(1)各种制剂需进行的检查项目,除应符合《中国药典》四部制剂通则的相应规定外,还应根据剂型特点及临床用药需要建立反映制剂特性的检查方法。(2)处方中含有国务院《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颁布的28种毒性药材和各版《中国药典》、部颁标准、进口药材标准、地方药材标准中标注为大毒(或剧毒)的药材,应针对该药味建立有关毒性成份的限量检查方法,其限度可根据相应的毒理学或文献研究资料合理制定。(3)若处方中含有易被农药、黄曲霉毒素、重金属及有害元素污染的药材和饮片,制剂质量标准中应根据品种情况,研究建立相关的检测方法和限度。若在药材和饮片质量标准中已经建立了相关的检查项并加以控制,在制剂质量标准中一般不再要求。(4)含矿物类饮片的制剂,应进行重金属、砷盐检查,并详细说明限度确定的依据。(5)制剂应参照《中国药典》四部制剂通则具体剂型项下要求,进行无菌检查或微生物限度检查,检查方法纳入质量标准正文。7.浸出物7.1一般内容经过研究有些品种或剂型确实无法建立含量测定方法,可采用浸出物测定方法作为质量控制。浸出物的检测方法可根据制剂所含主要成份的理化性质选择适宜的溶剂(不限于一种),基于不同的溶剂可将浸出物分为水溶性浸出物、醇溶性浸出物、乙酸乙酯浸出物及醚浸出物等。7.2方法学选择溶剂时应注意避免辅料的干扰。浸出物测定研究应系统考察各种影响因素对浸出物检测的影响。7.3正文的具体要求浸出物的检测方法中应注明溶剂的种类及用量、测定方法及温度参数等,并规定合理的浸出物限度范围。一般采用最小制剂单位的含量作限值规定,如“每片(或每粒、每袋、每丸等)含浸出物不少于××mg”。8.指纹/特征图谱8.1一般内容指纹/特征图谱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中药制剂的整体特征,鼓励医疗机构根据研究情况将其纳入质量标准。8.2方法学(1)获取技术主要有薄层色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气相色谱法及其他色谱技术。方法研究内容一般包括建立分析方法、色谱峰的指认、建立对照图谱、数据分析与评价等。(2)应根据中药所含主要成分的性质研究建立合适的供试品制备方法。若中药所含多种理化性质差异较大的不同类型成份,可考虑分别制备供试品,并建立多个指纹图谱/特征图谱以分别反映不同类型成份的信息。(3)检测方法和参数等的选择,应以反映产品所含成分信息最大化为原则。一般选取容易获取的一个或多个主要活性成份或指标成份作为参照物;若无合适的参照物,也可选择图谱中稳定的色谱峰作为参照峰,并应尽可能对其进行指认。通过对代表性样品指纹/特征图谱的分析,选择各批样品中均出现的色谱峰作为共有峰。可选择其中含量高、专属性强的色谱峰作为特征峰。(4)指纹/特征图谱一般以相似度或特征峰相对保留时间、峰面积比值等为检测指标。可根据多批样品的检测结果,采用指纹图谱相似度评价系统计算机软件获取共有峰的模式,建立对照指纹图谱,采用上述软件对供试品指纹图谱与对照指纹图谱进行相似度分析比较,并关注非共有峰的特征。特征图谱需确定各特征峰的相对保留时间、峰面积比值及其范围。(5)主要成份在特征或指纹图谱中应尽可能得到指认。(6)应在样品检测数据的基础上进行评价,制定指纹/特征图谱相似度或相对保留时间、峰面积比值及其范围。9.含量测定9.1一般内容(1)应研究并建立尽可能多的处方药味的含量测定方法,应首选与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相关联的化学成分,一般优先选择有效/活性成分、毒性成分、君药、贵重药(人工牛黄、人工麝香等)所含指标成分等为含量测定指标。(2)若制法中包含多条工艺路线,应针对每条工艺路线研究建立相关有效/活性成分或指标成分的含量测定方法;如有提取挥发油的工艺,应进行挥发油总量或相应指标成份的含量测定方法研究,视情况列入标准;含热敏感成分的,建立其含量测定方法可反映生产过程中物料的受热程度及稳定性;活性成分含量低于0.02%,应增加有效组分的含量测定,如总黄酮、总生物碱、总皂苷等。含量测定指标一般应选择样品中原型成份作为测定指标,避免选择水解、降解等产物或无专属性的指标成份及微量成份作为指标。(3)含量限度指标应参考相关药材或饮片标准,并建议根据10批以上样品(其中中试以上规模至少3批)的实测数据制定,如检测方法与药典规定不同的或药典药材中无相应含量测定项的应提供至少3批以上的原料药材含量数据,以便计算转移率。毒性成分的含量一般应规定低限和高限。9.2方法学(1)含量测定方法主要包括容量法、色谱法、光谱法等,一般首选色谱法。(2)在含量测定方法研究时,应对样品制备(提取、纯化方法等)和分析方法条件进行考察,应进行方法学验证,验证内容包括专属性、准确度、精密度、线性及范围、耐用性等。应随资料附代表性的图谱,并标明相关成分在图中的位置。9.3具体要求列出含量测定方法及含量限度。毒性成分的含量一般应规定低限和高限。10.功能与主治应依据临床试验的结果而制订,并有符合要求的相关临床资料或文献资料作为技术支持。功能主治的描述应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不得使用生僻或有歧义的术语。中药制剂功能主治的表述原则上应符合中医的传统表述习惯,主治中一般应有相应的中医证候或中医病机的表述或限定。11.用法与用量用法用量应依据临床应用的结果说明临床推荐使用的用法和用量,先写用法,后写用量。如“口服。一次2片,一日3次”表示。如同一制剂不同的功能主治、不同的年龄阶段其用法用量可能不完全一致,应详细列出。毒剧药要注明极量。用法与用量的表述应规范、详细、易懂、便于患者自行服用。建议根据本医疗机构内该制剂处方临床使用经验、处方方解、古代经典文献、药效及安全性研究结果等总结。如不同适应症、不同年龄阶段、不同病情的用法用量不完全一致,应详细列出。12.注意按照临床应用结果和处方成分性能,列出使用该制剂时必须注意的问题,包括各种禁忌,如孕妇及其他疾患和体质方面的禁忌、饮食禁忌等。13.规格制剂规格表述应参照《中成药规格表述技术指导原则》的相关要求。如有多种规格应由小到大的顺序全部列出,并且与说明书中表达的方式一致。14.贮藏贮藏项表述的内容系对制剂贮藏与保管的基本要求。根据药品稳定性的考察结果,确定贮藏条件。所用术语应符合《中国药典》凡例的规定。(四)质量标准起草说明质量标准起草说明是对质量标准的注释,本项资料应详述质量标准中各项目的设置及限度确定的依据,包括原理的解释、试验数据和实验结果等,包括图谱与照片。未收入质量标准正文中项目、实验方法和结果也应详尽地记录和说明,同时还应提供研究的相关图谱。中药制剂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医疗机构进行中药制剂的稳定性研究,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六部分:稳定性试验基本要求、加速试验的有关要求、长期试验的有关要求、稳定性试验重点考察项目、稳定性试验结果评价和稳定性试验报告的内容。一、稳定性试验基本要求稳定性研究应根据制剂的具体情况,围绕稳定性研究的目的(如确定处方工艺、包装材料和容器、贮存条件和制定有效期),结合处方组成的理化性质、剂型特点和具体工艺进行设计和试验。(一)样品的批次和规模加速和长期稳定性试验应采用至少中试或中试以上规模的3批样品进行,以能够代表规模配制条件下的产品质量。(二)包装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用样品的包装材料与封装条件应与拟售包装一致,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考察方式应至少提供6个月或以上的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数据。根据加速试验的结果,必要时应增加中间条件试验。最终有效期一般以长期试验的结果来确定。由提取的单一成份或提取物制成的制剂需开展影响因素试验。二、加速稳定性试验的有关要求此项试验是在加速条件下进行,其目的是通过加速制剂的化学或物理变化,探讨中药制剂的稳定性,为处方设计、工艺改进、质量研究、包装、运输、贮存提供必要的资料。一般供试品在温度40℃±2℃、相对湿度75%±5%的条件下放置。在至少包括初始和末次等3个时间点取样,按制剂稳定性考察项目检测。如在25℃±2℃、相对湿度60%±5%条件下进行长期试验,当加速试验中任何时间点的质量发生了显著变化,则应在中间条件30℃±2℃、相对湿度65%±5%条件下同法试验,应包括所有的稳定性重点考察项目,检测至少包括初始和末次等4个时间点。溶液剂、混悬剂、乳剂等含有水性介质的可不要求相对湿度。2.对温度特别敏感的中药制剂,预计只能在冰箱(5℃±3℃)内保存使用,此类中药制剂的加速试验,可在温度25℃±2℃、相对湿度60%±5%的条件下进行,时间为3个月以上。3.对拟冷冻贮藏的制剂,应对一批样品在5℃±3℃或25℃±2℃条件下放置适当的时间进行试验,以了解短期偏离标签贮藏条件(如运输或搬运时)对制剂的影响。4.乳剂、混悬剂、软膏剂、乳膏剂、糊剂、凝胶剂、眼膏剂、栓剂、气雾剂、泡腾片及泡腾颗粒等制剂宜直接采用温度30℃±2℃、相对湿度65%±5%的条件下进行试验,其他要求与上述相同。5.对于包装在半通透性容器中的中药制剂,例如低密度聚乙烯制备的眼用制剂容器等,则应在温度40℃±2℃、相对湿度25%±5%的条件(可用CH3COOK·l.5 H2O饱和溶液)进行试验。三、长期稳定性试验的有关要求长期稳定性试验是在接近制剂的实际贮存条件下进行,考察时间应至少覆盖制剂有效期,其目的是为制订制剂的有效期提供依据。1.一般供试品在温度25℃±2℃、相对湿度60%±5%的条件下放置,或在温度30℃±2℃、相对湿度65%±5%的条件下放置。拟定有效期最多为3个月的产品,应每月取样一次,分别于0个月、1个月、2个月、3个月时间点取样。拟定有效期至少为6个月的产品,应每3个月取样一次,分别于0个月、3个月、6个月等时间点取样,按制剂稳定性重点考察项目进行检测。12个月以后,仍需继续考察的,分别于18个月、24个月、36个月取样进行检测,总体考察时间应涵盖有效期。2.对温度特别敏感的药品,长期试验可在温度5℃±3℃的条件下放置。拟定有效期最多为3个月的产品,应每月取样一次,分别于0个月、1个月、2个月、3个月时间点取样。拟定有效期至少为6个月的产品,应每3个月取样一次,分别于0个月、3个月、6个月等时间点取样,按制剂稳定性重点考察项目进行检测。12个月以后,仍需按规定继续考察,制订在低温贮存条件下的有效期。3.对拟冷冻贮藏的制剂,长期试验可在温度-20℃±5℃的条件下放置,有效期应根据长期试验放置条件下实际时间的数据而定。4.对于包装在半透性容器中的中药制剂,则应在温度25℃±2℃、相对湿度40%±5%,或30℃±2℃、相对湿度35%±5%的条件进行试验。5.对配制或稀释后使用的制剂,或是多剂量包装开启后有一定的使用期限的制剂,还应根据其具体的临床使用情况,进行配伍稳定性试验或开启后使用的稳定性试验,为说明书/标签上的配制、贮藏条件和配制或稀释后的使用期限提供依据。对于所有制剂,应充分考虑运输路线、交通工具、距离、时间、条件(温度、湿度、振动情况等)、产品包装(外包装、内包装等)、产品放置和温度监控情况(监控器的数量、位置等)等对产品质量的影响。四、稳定性研究的重点考察项目应根据所含成份和/或制剂特性、质量要求设置,应选择在药品保存期间易于变化,可能会影响到药品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项目,以便客观、全面地评价药品的稳定性。一般以质量标准及《中国药典》制剂通则中与稳定性相关的指标为考察项目,必要时,应超出质量标准的范围选择稳定性考察指标。重点考察项目(见表1)基本在每个时间点进行考察,部分考察项目(如微生物限度等)可选择部分时间点进行考察。首末两次考察点必须对所有项目进行全检并将结果列于试验报告中。表1制剂稳定性重点考察项目参考表剂型稳定性考察项目片剂性状、鉴别、含量、崩解时限或溶出度或释放度胶囊剂性状、鉴别、含量、崩解时限或溶出度或释放度、水分,软胶囊要检查内容物有无沉淀合剂性状、鉴别、相对密度、pH值、含量测定栓剂性状、鉴别、含量、融变时限软膏剂性状、鉴别、均匀性、含量、粒度乳膏剂性状、鉴别、均匀性、含量、粒度、分层现象糊剂性状、鉴别、均匀性、含量、粒度凝胶剂性状、鉴别、含量、粒度、乳胶剂应检查分层现象眼用制剂如为溶液,应考察性状、鉴别、可见异物、含量、pH值;如为混悬液,还应考察粒度、再分散性;洗眼剂还应考察无菌;眼丸剂应考察粒度与无菌丸剂性状、鉴别、含量、溶散时限糖浆剂性状、鉴别、含量、澄清度、相对密度、pH值散剂性状、鉴别、含量、粒度、外观均匀度颗粒剂性状、鉴别、含量、粒度、溶化性或溶出度或释放度贴剂(透皮贴剂)性状、鉴别、含量、释放度、黏附力冲洗剂、洗剂、灌肠剂性状、鉴别、含量、分层现象(乳状型)、分散性(混悬型),冲洗剂应考察无菌搽剂、涂剂、涂膜剂性状、鉴别、含量、分层现象(乳状型)、分散性(混悬型),涂膜剂还应考察成膜性耳用制剂性状、鉴别、含量、耳用散剂、喷雾剂与半固体制剂分别按相关剂型要求检查鼻用制剂性状、鉴别、pH值、含量、鼻用散剂、喷雾剂与半固体制剂分别按相关剂型要求检查注:附表中未列入的考察项目及剂型,可根据剂型及品种的特点制订。五、稳定性试验结果评价稳定性试验结束,应对试验结果进行评价,通过获得的稳定性的信息进行系统分析,以确定制剂的贮存条件、包装材料(容器)、有效期等。综合加速试验、长期试验结果,选定贮藏条件和包装材料(容器)。制剂的有效期应综合加速和长期试验结果,进行适当的统计分析,最终有效期一般以长期试验的结果来确定。由于实测数据的分散性,一般应按95%可信限度进行统计分析,得出合理的有效期。如3批统计分析结果差别较小,则取其平均值为有效期。若差别较大,则取其最短的为有效期。数据表明很稳定的药品,不作统计分析。稳定性试验中,如样品发生了显著变化,则应改变条件再进行试验。六、稳定性试验报告内容稳定性试验报告的内容通常应包括以下内容:1.供试中药制剂的品名、规格、剂型、批号、批产量、配制单位、配制日期和每个考察时间点的日期。2.稳定性试验的条件,如温度、光照强度、相对湿度、容器等。应明确包装/密封系统的性状,如包材类型、形状和颜色等。3.稳定性试验中各考察项目的检测方法和指标的限度要求。4.在试验起始和试验中间的各个取样点获得的实际分析数据,一般应以表格方式提交,并附相应的图谱和照片。5.检测结果应如实标明数据,不宜采用“符合要求”等表述。6.应对试验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做出结论。《安徽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质量及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药监办许可函〔2022〕330号)和《安徽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药监办许可函〔2022〕483号)的要求,规范我省医疗机构制剂研制、加强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控制、确保医疗机构制剂安全有效,我局经广泛调研并结合我省中药制剂配制的工作实际,起草制定了《安徽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质量及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二、起草经过2022年5月至10月,我局对部分兄弟省份如浙江、贵州、黑龙江等省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工艺进行了梳理分析,对省内安徽省中医院、芜湖市中医医院、六安市中医药、太和县中医院等医疗机构开展了实地调研,结合我省医疗机构实际需求,起草制定了《安徽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质量及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三、主要内容和特点《安徽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质量及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分为中药制剂质量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和中药制剂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两个部分,其中质量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包括质量研究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包括稳定性研究基本要求、加速稳定性试验、长期稳定性试验及稳定性研究重点考察项目、稳定性研究结果评价等内容。主要特点如下:(一)明确了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研究用样品要求。(二)明确了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研究中鉴别药味的数量及载入质量标准的要求。(三)新增了质量研究需进行方法学研究的项目及要求,如鉴别、浸出物、指纹图谱、含量测定等检验项目。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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