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指南 湖南省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三、四类)核发申请指南、流程

湖南省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三、四类)核发申请指南、流程

2023年 湖南省 特殊药品-特殊药品
本指南相关服务


基本信息

1、办理部门: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办理方式:网上办理

3、办理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B22号窗口

4、药监咨询:(1)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窗口:0731-82213690;(2)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处:0731-88667976(在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内)      CIO咨询:400-003-0818

受理条件

1、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

2、符合《湖南省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验收标准》、《医疗机构制备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规定》(国食药监安[2006]4号)。

办理流程

流程文字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1、受理: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2、资料审查、技术审查、现场核查和评定: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1)资料审查:按照许可条件及申报材料要求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2)技术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完整性、合法性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书面说明理由直接交政务窗口退审;经审查需要企业补充材料的,制作《补充材料通知书》,在现场检查时一并补充完善。

(3)现场检查:对企业发出现场检查通知,组织检查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放射性药品)、《湖南省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验收标准》等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检查。申请人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查或复查。

(4)综合评定:根据技术审查、现场检查和企业整改情况,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出具综合评定意见。

3、行政审核: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经办人对申报资料和检查分局技术审查、现场核查、及综合评定情况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并在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处室负责人根据初审情况和意见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4、行政审定:2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在审批表上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5、办结: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对同意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药品生产监管处工作人员在审批系统中填写并核对许可信息,由省局政务窗口制作《药品生产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对不同意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由药品生产监管处工作人员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交省局政务窗口送达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书面说明不予许可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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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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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1、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核(换)发申请表;>>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核(换)发申请表

2、核、换发证申请报告;

3、许可证;

4、放射性药品委托检验合同;

5、制备间空气洁净度检测报告;

6、主要的制备设备、检测仪器目录;

7、放射性药品使用制备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8、授权委托书;

9、负责放射性药品的制备、质量控制的专职技术人员简历,相关核医学专业技术资历证明、培训证明;

10、放射性药品配制场所的基本情况;

11、承诺书;

12、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制备场所的基本情况;

13、负责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的制备、质量控制的专职技术人员简历,相关核医学专业技术资历证明、培训证明。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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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题1:开办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5号)第十二条:“开办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具备《药品管理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符合国家的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并履行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批手续,经能源部审查同意,卫生部审核批准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无许可证的生产、经营企业,一律不准生产、销售放射性药品。”《国家要批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35号):“卫生部将管理放射性药品职能移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本办事指南摘自药监局官网,如有变动,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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