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1、办理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办理方式:窗口办理,快递办理
3、办理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8号大成广场3门1层
4、药监咨询:010-88331577 CIO咨询:400-003-0818
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办理流程
流程文字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1、受理;
2、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医疗机构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审查;
3、申请使用单位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审核;
4、国家药监局审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送达。
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申请表。
2、制剂调出和调入双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调出方《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经批准委托配制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应当提供制剂配制单位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拟调出制剂的《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复印件。
4、调剂双方签署的合同。
5、拟调出制剂的理由、期限、数量和范围。
6、拟调出制剂的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
7、调出方出具的拟调出制剂样品的自检报告
8、调剂双方分属不同省份的,由调入方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上报,同时须附调出方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结果样本
常见问题
问题1:医疗机构申请跨省调剂的,应当如何提出申请?
答: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医疗机构制剂的调剂使用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特殊制剂的调剂使用,应当由取得制剂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说明使用理由、期限、数量和范围,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使用单位将审查意见和相关资料一并报送使用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本办事指南摘自药监局官网,如有变动,以官方发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