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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库尔勒市第二人民医院未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案(巴市监药罚字〔2022〕21号)

    当事人:库尔勒市第二人民医院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5280145787****L住所:新疆库尔勒市新城区平安路28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崔**身份证件号码:652801********11612022年4月14日,巴州市场局执法人员对库尔勒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药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医院在储存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过程中,不能提供2022年4月9日至4月14日的冰箱储存温度监测记录;从2022年4月1日至4月8日上午,所有储存疫苗的冰箱监测温度记录均为4.2℃。鉴于上述情况检查人员使用校准过的温湿度记录仪,对库尔勒市第二人民医院地下药库储存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的4号冰箱环境进行温度监测,在冰箱储存了520支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的情况下,先后进行3次测温:1)17:47-17:58分,期间只有2分钟冰箱制冷温度为8-7.9℃;2)18:00-18:17分,期间最低制冷温度为7.6℃;3)19:01-19:32分,期间最低制冷温度为8.7℃,全程温度都在8℃以上;3次测温均未检测到冰箱制冷至4.2℃。根据检查监测情况,执法人员对未按照规定温度环境储存的疫苗进行了查封。经查,库尔勒市第二人民医院作为疫苗接种单位,未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不能保证疫苗的储存全过程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2-8℃;使用的疫苗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库尔勒市免疫规划疫苗冷链温度监测记录表(2022年1月1日-4月8日);2. 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温湿度记录仪监测数据报告、校准证书;3. 库尔勒市第二人民医院情况说明及处方笺复印件。本案于2022年8月1日经局案审会集体审理通过后,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1日向库尔勒市第二人民医院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医院放弃陈述、申辩。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二款“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应当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保证疫苗质量。疫苗在储存、运输全过程中应当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冷链储存、运输应当符合要求,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第十一条第(二)项“冰箱冷藏室温度应当控制在2℃~8℃”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违法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给予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给予警告;2、对违法储存的疫苗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  库尔勒市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印 章)2022年8月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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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巴州仁和药品销售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假劣药案(巴市监药罚字〔2022〕22号)

    当事人:巴州仁和药品销售连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22MA77F****W住所:轮台县博斯坦路供销社-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杨**身份证件号码:652822********0026根据自治区药监局《关于明确武汉钧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案件查办相关事项的函》,执法人员对巴州仁和药品销售连锁有限公司销售涉及武汉钧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假劣药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发现巴州仁和药品销售连锁有限公司从巴州仲景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过文件中涉及的4个品种劣药,有违法所得。巴州仁和药品销售连锁有限公司可以提供首营企业、首营品种审核资料,购进药品的同批号检验报告书,可以按照公司制度的药品收货、验收、销售等质量管理文件开展经营活动,所使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控制并记录药品经营各环节和质量管理的全过程,自动生成采购、收货、验收、销售等记录。经查,巴州仁和药品销售连锁有限公司在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规定履行了药品采购、收货、验收、出库、销售等质量管理职责,从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批发企业购进药品,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劣药。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发票、劳务清单、销售单据复印件;2. 验收、销售等计算机系统导出数据;3. 销售记录导出数据,药品退货清单等;4. 首营品种审核表、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本案于2022年8月1日经局案审会集体审理通过后,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1日向巴州仁和药品销售连锁有限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之规定,构成销售劣药违法行为。在经营过程中,公司能够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规定履行药品采购、收货、验收、出库、销售等质量管理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巴州仁和药品销售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的违法所得13811.95元;2、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 ,账号:3010025229026415655 (代收机构名称:巴州财政局国库科,地址:库尔勒市人民东路,具体款项缴纳时,库尔勒市内各工商银行支行皆可通兑办理罚没款收缴业务。),或者通过 /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印 章)2022年8月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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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医院在中药房的合格区内存放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巴市监药罚字〔2021〕82号)

    当事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医院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5280045786****X住所:库尔勒市人民东路56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姜**身份证件号码:650104********07432021年9月27日至28日,自治区药监局医疗机构药械使用质量联合检查组对巴州人民医院的中药房进行专项检查时,在中药房的合格区域内发现一杂物柜内存放有青黛、苏合香、白英等6个品种批次的中药饮片超过有效期,对以上过期药品,自治区药监局医疗机构药械使用质量联合检查组要求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自治区药监局于2021年11月1日下发《案件移送函》(新药监药案移〔2021〕14号)。经查,巴州人民医院在中药房的合格区内存放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青黛、苏合香、鹿角胶、马钱子、白英(2.7kg);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中药饮片:白英1.15kg);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笔录;2. 巴州人民医院药房管理系统验收记录截图、库尔勒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清单复印件、毒性药品销毁清单复印件;3. 巴州人民医院药房管理系统软件查询记录(处方笺)。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经局案审会集体审理通过后,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2月21日向巴州人民医院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巴州人民医院不申请听证。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储存药品,应当按照药品属性和类别分库、分区、分垛存放,并实行色标管理。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品分别储存、分类存放;过期、变质、被污染等不合格药品应当放置在不合格库(区))、《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之规定。巴州人民医院主动提交了《关于巴州人民医院使用过效期白英情况的函》、《巴州人民医院关于药学部中药房过效期白英使用的处理情况的通知》,对责任相关人员进行了处理,完善修订了相关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程序。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七条:(四)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六)当事人发现违法后主动报告,或者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七)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六)项、《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使用的药品和违法所得144.38元;2、并处违法使用劣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十倍的罚款,计10万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 ,账号:3010025229026415655 (代收机构名称:巴州财政局国库科,地址: 库尔勒市人民东路 ,具体款项缴纳时,库尔勒市内各工商银行支行皆可通兑办理罚没款收缴业务。),或者通过/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库尔勒市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印 章)2022年2月2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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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巴州盛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巴市监处罚〔2022〕6号)

    当事人: 巴州盛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652829L1569****H住所(住址):  博湖县中华路以西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李**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62526********5037联系电话: 1509922****  其他联系方式:/联系地址:  博湖县中华路以西2022年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对武汉钧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案涉案线索开展排查工作的通知》(药监办〔2021〕4号),对当事人购进、销售武汉钧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药品情况进行逐品种核查。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标示武汉钧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伤科跌打胶囊、补脑安神片、复方苦木消炎胶囊均从巴州仲景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并索取了供货企业资质、产品检验报告书、购进票据、首营品种审批表等相关资质;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了首营品种审核、收货、验收、出库复核、配送、召回等工作;以6.6元/盒的价格购进伤科跌打胶囊批号180401,共计300盒,销售金额为7293.75元;2以5.7元/盒的价格购进补脑安神片批号180504等6个批次(详见调查笔录)共计540盒,售出529盒,召回11盒,销售金额为10041.88元;以 7.5元/盒的价格购进复方苦木消炎胶囊批号180502等7个批次1326盒,销售金额为33038.25元;共计获违法所得35433.58元。  经执法人员调查认定,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武汉钧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劣药,但向供货商索要了企业资质、产品资质、票据、药品质量保证协议、检验报告书等相关资质,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了首营品种审核、收货、验收、出库复核、配送、召回等工作;2.巴州盛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管理软件查询记录;证明当事人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了首营品种审核、收货、验收、出库复核、配送、召回等工作;2022年5月7日,我局依法向巴州盛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巴市监罚告〔2022〕6号,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案件性质: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索取了企业资质、产品资质、购进票据、药品检验报告书等相关资质;并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了首营品种审核、收货、验收、出库复核、配送、召回等工作,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劣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35433.58元;2. 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巴州分行百乐支行,账号:3010025229026415655,户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逾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2022年4月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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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蒙医医院从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江西悦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药品案(巴市监处罚〔2021〕76号)

    当事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蒙医医院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265280045786****8住所(住址):库尔勒市石化大道68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巴****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52827********0311联系电话:1991513****  其他联系方式: 0996-215****联系地址:库尔勒市石化大道68号2021年9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在该院检验科使用的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诊断试剂盒等共5个品种25盒药品(详见财物清单),系从未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江西悦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被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查封。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6日至2022年9月8日期间从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江西悦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251元/盒的价格购进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诊断试剂盒(酶联免疫法)54盒,已使用48盒,剩余6盒零23人份;以242元/盒的价格购进梅毒螺旋体抗体检测试剂(酶联免疫法)52盒,已使用48盒,剩余4盒零18人份;以60元/盒的价格购进梅毒快速血浆反应素诊断试剂2盒,已使用1盒,剩余1盒;以329元/盒的价格购进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诊断试剂盒(酶联免疫法)44 盒,已使用36盒,剩余8盒;以60元/盒的价格购进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诊断试剂盒(酶联免疫法)55盒,已使用49盒,剩余6盒零4人份;涉及物品总值共计44034元,获违法所得38400.11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蒙医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笔录;3.查封、扣押财务清单和依法扣押的过期药品、查封的药品;4.《巴州蒙医医院材料库房材料入库单》、《江西悦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5.巴州蒙医医院医技科室工作情况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规范(2017版)、巴州蒙医医院检验费成本核算情况;6.江西悦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7.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江西悦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药品生产经营许可有关情况的复函》2022年2月2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巴市监罚告〔2021〕76号 《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2022年2月25日提出行政处罚申辩,请求减轻行政处罚;经政策法规科复核,维持处罚建议。案件性质:当事人从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检查和调查,并如实提供所有涉案产品相关票据和记录,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蒙医医院的上述违法行为责令改正,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38400.11元;2.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100000元;罚没款总计138400.11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巴州分行百乐支行,账号:3010025229026415655,户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逾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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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疆致善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库尔勒十分店销售劣药艾叶案(巴市监处罚〔2021〕87号)

    当事人:新疆致善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库尔勒十分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52801MA776****J住所(住址):库尔勒市人民西路74号兵团农行中心支行右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魏*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52801********05342021年8月3日,我局抽样新疆致善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库尔勒十分店销售标示为安徽汇中州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19122501的中药饮片艾叶500克,经检验:性状(约6%为非药用部位,不符合规定)。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中药饮片艾叶系由新疆致善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总部于2021年7月31日以20元/公斤的价格配送,共配送4000克;以零售价0.04元/克的价格,销售了3500克,(其中2021年8月3日我局抽检样品500克), 剩余500克,于2021年8月12日退回总部。获违法所得7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新疆致善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新疆致善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库尔勒十分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具备从事药品经营资质;2.巴州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书(编号:2021MC0106)、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ZF202108264)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艾叶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及四部的规定,为劣药;3.新疆致善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总部入库单、验收记录;门店配送验收记录、养护检查单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对上述艾叶进行了收货、验收并养护;《首营企业审批表》、《首营品种审批表》、《安徽汇中州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成品检验报告单》、《质量保证协议》证明新疆致善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从合法企业购进上述中药饮片艾叶,为违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规定并按规定进行了收货验收养护及配送工作;4.当事人进销存明细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共计销售了3500克艾叶;5.退仓单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将剩余500克退回至总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销售劣药艾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2022年3月29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巴市监罚告〔2021〕87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对购进的上述中药饮片艾叶进行了验收、养护且该批艾叶有合法购进手续及资质,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劣药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0元,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巴州分行百乐支行,,账号:3010025229026415655,户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逾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2022年4月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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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巴州福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巴市监处罚〔2022〕12号)

    当事人:巴州福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233134****68住所(住址):新疆巴州尉犁县向阳广场孔雀路331号2号楼01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薛** 身份证件号码: 412928********44132022年2月9日,根据自治区药监局文件《关于对武汉钧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案涉案线索开展排查工作的通知》,我局执法人员对巴州福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购进、销售武汉钧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16种假药劣药进行核查。经调查:当事人从巴州仲景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以下药品:以7.6元/盒的价格分三次购进补脑安神片(批号211001数量40盒),以10元/盒的价格购进复方苦木消炎胶囊(批号191001数量10盒),伤科跌打胶囊二个批次50盒(批号200802数量10盒,4.35元/盒;批号200802数量30盒,批号201102数量10盒,价格10元/盒)上述药品均以购进价格配送至公司加盟门店。购进炎热清片4个批次450盒,其中330盒以购进价格配送至加盟门店,剩余120盒配送至公司直营门店,购进价格为6.6盒/盒,零售价格为22元/盒,销售68盒,销售金额1496元,获违法所得1047.2元。剩余52盒被巴州仲景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召回。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武汉钧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劣药。2.供货商企业资质、产品资质、票据、首营品种审批档案、药品质量保证协议、检验报告书等相关资料,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劣药。3.巴州福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管理软件查询记录:证明当事人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进行了收货、验收、出库复核、配送、召回等工作。2022年5月17日,我局依法向巴州福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送达了巴市监罚告〔2022〕1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案件性质:巴州福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上述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行为。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向供货商索要了企业资质、产品资质、购进票据、药品检验报告书等相关资料,建立了首营品种档案;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进行了收货、验收、出库复核、配送、召回等工作,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劣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47.2元;2.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巴州分行百乐支行,帐号:3010025229026415655,户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逾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2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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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巴州永安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巴市监处罚〔2022〕10号)

    当事人:巴州永安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06208****E住所(住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机场路养殖小区B区132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宋** 身份证件号码:412902********61512022年2月9日,根据自治区药监局文件《关于对武汉钧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案涉案线索开展排查工作的通知》,我局执法人员对巴州永安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购进、销售武汉钧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16种假药劣药进行核查。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标示武汉钧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炎热清片从巴州仲景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批号180603数量10盒(购进价格7.7元/盒,以22元/盒的价格销售);批号180703数量20盒(购进价格9.9元/盒,以22元的价格销售18盒,以16元的价格销售了2盒)。当事人购进上述药品向供货商索要了企业资质、产品资质、票据、建立了首营品种审批档案等相关资质;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了收货、验收、出库复核、配送、召回等工作。上述药品购进金额275元,销售金额648元,违法所得373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武汉钧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劣药。2.供货商企业资质、产品资质、票据、首营品种审批档案、药品质量保证协议、检验报告书等相关资料,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劣药。3.巴州永安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管理软件查询记录:证明当事人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进行了收货、验收、出库复核、配送、召回等工作;2022年5月17日,我局依法向巴州永安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送达了巴市监罚告〔2022〕1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案件性质:巴州永安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行为。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向供货商索要了企业资质、产品资质、购进票据、药品检验报告书等相关资料,建立了首营品种档案;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进行了收货、验收、出库复核、配送、召回等工作,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劣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73元;2.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巴州分行百乐支行,帐号:3010025229026415655,户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逾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2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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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巴州普仁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巴市监处罚〔2022〕9号)

    当事人:巴州普仁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28235928****0M住所(住址):新疆巴州尉犁县农业局院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张**身份证件号码:411527********00992022年2月9日,根据自治区药监局文件《关于对武汉钧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案涉案线索开展排查工作的通知》,我局执法人员对巴州普仁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购进、销售武汉钧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16种假药劣药进行核查。经调查:当事人从巴州仲景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以下药品:补脑安神片7个批次649盒。以购进价格给公司加盟门店配送70盒,直营门店销售558盒,21盒被巴州仲景公司召回,以3.35元的价格购进40盒,5.7元的价格购进468盒,6.33元的价格购进20盒,7.6元的价格购进30盒,零售价统一为18元/盒,共计购进金额3156.2元,销售金额10044元,共获违法所得6887.8元。复方苦木消炎胶囊6个批次865盒,给公司加盟门店配送20盒,直营门店销售830盒,15盒因效期原因由公司集中销毁,购进价格7.5元/盒,零售价为25元/盒,共计购进金额6225元,销售金额20750元,违法所得14525元。伤科跌打胶囊12个批次1950盒,以购进价给公司加盟门店配送40盒,直营门店销售1900盒,其中:以6.6元的价格购进532盒,零售价21元;以10元的价格购进10盒,零售价21元,以4.35元的价格购进20盒,零售价30元;以4.4元的价格购进15盒,零售价30元;以8.8元的价格购进1323盒,其中30盒的零售价为21元,1293盒的零售价为30元。10盒被巴州仲景医药有限公司召回,共计购进金额15406.6元,销售金额51852元,违法所得36445.4元。炎热清片3个批次125盒,以购进价格给公司加盟门店配送80盒,直营门店以20元/盒的价格销售9盒(购进价8.8元/盒),以20元/盒的价格销售1盒(购进价9.9元/盒),35盒被巴州仲景医药有限公司召回,共计购进金额89.1元,销售金额200元,违法所得110.9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武汉钧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劣药。2.供货商企业资质、产品资质、票据、首营品种审批档案、药品质量保证协议、检验报告书等相关资料,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劣药。3.巴州普仁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管理软件查询记录:证明当事人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进行了收货、验收、出库复核、配送、召回等工作;2022年5月17日,我局依法向巴州普仁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送达了巴市监罚告〔2022〕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案件性质:巴州普仁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行为。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向供货商索要了企业资质、产品资质、购进票据、药品检验报告书等相关资料,建立了首营品种档案;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进行了收货、验收、出库复核、配送、召回等工作,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劣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7969.1元;2.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巴州分行百乐支行,帐号:3010025229026415655,户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逾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2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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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巴州利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巴市监处罚〔2022〕13号)

    当事人:巴州利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276978****0C住所(住址):新疆巴州和静县团结西路新兴大厦1栋四层西1号房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王**身份证件号码:652827********00112022年2月9日,根据自治区药监局文件《关于对武汉钧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案涉案线索开展排查工作的通知》,我局执法人员对巴州利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购进、销售武汉钧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16种假药劣药进行核查。经调查:当事人从巴州仲景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炎热清片(180103、180603、180703、191104、190702、200701、200702)共计7个批次280盒;从新疆海纳疆际药业有限公司炎热清片(191103)1个批次80盒;从新疆神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购进炎热清片1个批次20盒;从新疆世纪康源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炎热清片(190703、191001、191103)3个批次140盒。上述炎热清片购进价格均为7.7元/盒,门店在销售药品的时候会根据促销情况、会员情况进行不同折扣的打折,以18.7元/盒的价格销售26盒(给不同顾客予以不同的折扣,销售金额为485.1元);以20.9元/盒的价格销售10盒;以21.34元/盒的价格销售59盒,以22元/盒的价格销售258盒(同时给不同顾客予以不同的折扣,销售金额为5788.86元);以17.6元/盒的价格销售4盒;以21.922元/盒的价格销售2盒,以16.5元/盒的价格销售4盒,以22.6元/盒的价格销售10盒,共计购进炎热清片520盒,销售373盒,购进金额2872.1元,销售金额8148.26元,上述药品获违法所得5276.16元。剩余147盒炎热清片(191104退回60盒,200701退回20盒,200702退回26盒,191103退回28盒,191001退回13盒)被上述批发企业召回。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武汉钧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劣药。2.供货商企业资质、产品资质、票据、首营品种审批档案、药品质量保证协议、检验报告书等相关资料,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劣药。3.巴州利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管理软件查询记录:证明当事人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进行了收货、验收、出库复核、配送、召回等工作。2022年5月17日,我局依法向巴州利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送达了巴市监罚告〔2022〕1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案件性质:巴州利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上述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行为。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向供货商索要了企业资质、产品资质、购进票据、药品检验报告书等相关资料,建立了首营品种档案;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进行了收货、验收、出库复核、配送、召回等工作,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劣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276.16元;2.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巴州分行百乐支行,帐号:3010025229026415655,户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逾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2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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