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内容 | 当事人存在数个违法行为,分别作出评判裁量,合并处罚: (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97,611.8元; 2.处罚款人民币1,1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597,611.8元。 (二)对当事人投资人(负责人)陈××作出行政处罚: 十五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三)对当事人企业负责人(执业药师)江××作出处罚: 1.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人民币20,000元; 2.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3.十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4,000元。 (四)对当事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店长)方××作出处罚: 十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同时,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九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第三项、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交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并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