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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批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公告(2017年第10号)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现将2017年10月批准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结果公布如下。 特此公告。 附件:2017年10月批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目录 2017年10月份.xls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1日

    政策公告
  • 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公示公告(第2017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我局依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组织认证检查,以下企业符合(或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 )》及附录(国家总局2013年第38号公告)、四川省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现场检查标准规定的内容,现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监督电话(传真):38169006通讯地址:眉山市新区彭寿街苏源路8号 邮编:620010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0月31日

    政策公告
  • 济南市《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注销公告(新)(第2017063号)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4年第58号)、《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食药监械监[2015]239号)的相关规定,我局对济南真正医药连锁总店顺德连锁店等申请注销《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企业进行审核,以下企业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标准,拟予注销《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现予以公告。监督电话:68967305通讯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1号楼3层东厅A区邮编:250001 特此公告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政策公告
  • 济南市《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公告(新)(第2017195号)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4年第58号)、《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食药监械监[2015]239号)的相关规定,我局对山东先大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变更《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审核,以下企业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标准,拟予变更《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现予以公告。监督电话:68967305通讯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1号楼3层东厅A区邮编:250001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政策公告
  •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未按期提交自查整改报告或拒不报告的药店诊所名单的通告

    2017年第70期 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药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7〕90号)及自治区局集中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各地药品监督部门认真组织辖区药店诊所开展自查整改,现将各市上报未按期提交自查整改报告的药店、诊所向社会公开,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特此通告。 附件:1.全区未按期提交自查整改报告或拒不报告的药店名单 2.全区未按期提交自查整改报告或拒不报告的诊所名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9月30日附件1全区未按期提交自查整改报告或拒不报告的药店名单序号药店名称注册地址负责人未上报原因1广西众生堂医药有限公司柳州二化大药房柳州市郊区长塘乡长塘村新村屯57号尹翠萍拒不报告2柳州市盛相药品有限责任公司香兰店柳州市柳北区长塘镇香兰村香兰小苑门口左侧第二间门面潘任平拒不报告3柳州市龙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昌福店柳州市柳北区白露银鹤市场北面38、39号覃德宏拒不报告4柳州融联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白沙一店柳州市白沙村8队临街门面350-1黄中生拒不报告5柳州市康达药店柳北店北雀路115号冶建公司大门右侧东头门面周忠忠拒不报告6柳州市松本清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前峰店前锋路3号7栋1层5号门面陈少卿拒不报告7广西保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福隆店桂林市七星区街道办事处福隆园15组138号门面第一层铺面叶文发拒不报告8广西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桂林屏风分店桂林市七星区环城北二路彭家岭口对面12组门面1楼(彭家岭397号一楼)陆珍凤拒不报告9广西保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安济店桂林市七星区朝阳路21号奇峰小筑菜市口叶文发拒不报告10广西第一堂健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航院店桂林市七星区朝阳乡新建村公所龙汉塘2号朱莉梅拒不报告12广西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崇左左州镇店崇左市江州区左州镇新街68号徐丽珍未按期提交13广西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崇左那隆镇二店崇左市江州区那隆镇新市场李红波出租房(市场南面第1间)徐丽珍未按期提交14广西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崇左那隆镇店崇左市江州区那隆镇新市场周能军出租房(市场东面中间左侧第1间)徐丽珍未按期提交15南宁和平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龙州下冻庆宁店龙州县下冻镇下冻街供销社门店内农庆军未按期提交附件2全区未按期提交自查整改报告或拒不报告的诊所名单序号诊所名称注册地址负责人未上报原因1李兆毅诊所柳州市柳北区马厂村菜市屯31号李兆毅拒不报告2甘善恩诊所白露市场背面李克明宅一楼甘善恩拒不报告3韦超鹿诊所长塘镇欧阳岭农贸市场北面15-16号韦超鹿拒不报告4兰金焰诊所柳州市柳北区长塘镇香兰村1队兰金焰拒不报告5柳州长塘永祥卫生所柳州市柳北区长塘镇莫永祥拒不报告6柳北区长塘镇香兰村卫生室柳北区长塘镇香兰村矮岭屯杨素琼拒不报告7柳城县东泉镇青山村卫生室柳城县东泉镇青山村歪历屯范日凤拒不报告8董医师诊所钟山镇东乐街16号董仕安拒不报告9荣刚诊所宁明县海渊镇新城南街195号梁立刚拒不交报告10亚丽诊所宁明县海渊镇新城北街172号黎瑞仪拒不交报告11秦裕臣诊所宁明县海渊镇新城南街154号秦裕臣拒不交报告12康乐诊所宁明县海渊镇海思大道218号杨晓霞拒不交报告13益民诊所宁明县海渊镇新城北街96号黄金友拒不交报告14农梅连诊所宁明县海渊镇新城南街18号农梅连拒不交报告15邓华生中医诊所宁明县海渊镇新城北街109号邓华生拒不交报告16继业诊所宁明县海渊镇新城南街64号屈继业拒不交报告17腾华诊所宁明县海渊镇环城街巫腾华拒不交报告18何华诊所宁明县海渊镇新城北街31号何志英拒不交报告19龚医生诊所宁明县亭亮镇新街龚知斌拒不交报告20永兴诊所宁明县亭亮镇亭亮新街韦永玉拒不交报告21光明诊所宁明县亭亮镇亭亮街24号李光明拒不交报告22严海莲诊所宁明县亭亮镇亭亮新街严海莲拒不交报告23冯明治诊所宁明县北江乡北街新街冯明治拒不交报告24马元充诊所宁明县爱店镇爱店街马元充拒不交报告25马崇迁诊所宁明县爱店镇爱店街马崇迁拒不交报告26叶刚荣诊所宁明县爱店镇福兴路叶刚荣拒不交报告27锦兰诊所宁明县爱店镇香港路仲锦兰拒不交报告28黄斌诊所宁明县爱店镇爱店街19号黄 斌拒不交报告29永康诊所宁明县桐棉镇桥西路69-7号胡汉锋拒不交报告点击查看原文

    政策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
  • 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解读

    信息索引号466285984/2017-00168发文日期2017-10-19公开日期2017-10-24文件编号公开时限长期公开发布机构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公开形式网站、文件、政府公报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公开范围面向社会有效期长期公开程序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主题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体裁其他关键词社会保障,医药,公文,公开文件链接点击下载内容概述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解读  根据《关于转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相关文件的通知》(锡人社发﹝2017﹞251号文)的要求,近日,我市正式开始实施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新版药品目录进一步扩大了基本医疗保险用药保障范围,提高了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对广大参保患者是一个重大利好消息,具体的药品目录调整有哪些变化,在此做逐一解读:  一、调整背景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是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标准和重要保障措施。自1998年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原劳动保障部、人社部分别于2000年、2004年、2009年调整发布了三版药品目录,目录品种逐步扩大、用药水平逐步提升,在保障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药品费用不合理增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09年版的国家药品目录共收载药品2196种,其中西药1164种,中成药1032种,应该说涵盖了多数临床常用药品,能够满足参保人员大部分的用药需求,但是到2017年,药品目录8年未做调整导致的参保人员目录外药品费用负担较重、与临床用药需求脱节、创新药品无法进入目录等问题逐步显现,这些都迫切要求调整发布新版药品目录。  二、调整情况  1、基本情况  2017年版《药品目录》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共2535个,包括西药1297个,中成药1238个(含民族药88个)。其中仅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5个;仅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4个。  2017年版《药品目录》收载的西药甲类药品402个,中成药甲类药品192个,其余为乙类药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分甲、乙类。  2、与2009年版《药品目录》对比情况  (1)2017年版《药品目录》西药、中成药部分共收载药品2535个,较2009年版目录新增339个,增幅约15%,甲类药品西药增加53个品种,中成药增加了38个品种。中药饮片部分未作调整,仍沿用2009年版药品目录的规定。  (2)2017年版《药品目录》对工伤保险用药予以特殊考虑:一方面充分考虑了职业病等特殊疾病的用药需求,新增了治疗尘肺病的汉防己甲素等药品;另一方面药品目录中A型肉毒毒素注射剂等5种药品的“备注”一栏标为“限工伤保险”,这些药品仅限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不属于基本医保基金的支付范围,也就是说工伤保险的用药范围要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  (3)新增了91个儿童药品品种。2017年版《药品目录》中明确适用于儿童的药品或剂型达到540个,加大了儿童用药保障力度。  (4)加大了对创新药的支持力度。目录调整中将2009年后上市的新药作为重点评审对象,2008年至2016年上半年我国批准的创新化药和生物制品中,绝大部分都被纳入了2017年版药品目录范围或谈判药品范围。  (5)重点考虑重大疾病治疗药物。治疗癌症、重性精神病、血友病、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等重大疾病的常用药品基本被纳入了药品目录或谈判药品范围。  (6)大力支持中药、民族药。在坚持“中西药并重”的基础上,加大对中药和民族药的支持力度,2017年版《药品目录》中西药与中成药占比分别达到51%和49%,基本持平。新增民族药41个,增幅达90%,比例明显高于其他药品。  (7)大力支持基本药物制度。绝大部分国家基本药物被纳入了药品目录甲类部分,支付比例高于乙类药品。  3、我市具体执行情况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我市2017版《药品目录》已经执行到位,甲类按照国家目录执行,乙类具体支付比例方面主要有这几点变化。  (1)药品通用名和剂型与原省药品目录(2010年版)乙类药品相同的,其自理比例按原规定执行,原甲类现为乙类药品的暂按30%确定;  (2)药品通用名相同、剂型不同(新增)的药品,其自理比例按同一药品通用名的其他剂型的自理比例确定,其他剂型有多个比例的,就高确定;  (3)新增的药品、由原限工伤保险使用扩大支付范围的药品、以及由原限儿童使用扩大支付范围的药品,其自理比例暂统一按30%确定,儿童使用比例仍为5%。  (4)中药饮片方面,除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外,限复方使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和中药饮片配方颗粒确定为乙类药品,其中限复方使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自理比例确定为5%,中药饮片配方颗粒自理比例确定为20%。调整后,我市中药饮片支付比例将与省药品目录保持一致,同时也更合理地区分了中药饮片统货、限复方以及中药饮片配方颗粒的医保支付水平。  (5)辅助用药方面,按照国家和省厅要求,我市本次对重点监控、易滥用的25种乙类辅助性药品,加大了个人自付比例,自理比例统一调整为30%。  (6)特药方面,曲妥珠单抗注射剂、伊马替尼口服常释剂型以及吉非替尼口服常释剂型继续按原特药规定执行。其中赫赛汀(注射用曲妥珠单抗)限定支付范围按照国家标准执行,从10月1日起,医保结算价按照国家医保支付标准执行,除低保患者外,取消无偿供药,自治疗之日起,一个医疗年度内,药品费用由医保基金和参保患者共同承担,其他规定及申请办理流程不变。  (7)其他方面,按照《省人社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264号)文件要求,除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调整时删除的品种外,原《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中未纳入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的乙类药品(含复合药)暂按原规定执行。也就是说除删除品种外,属于原江苏省2010年版药品目录乙类药品,又不在本次国家目录内的,暂时继续可以按照原规定及比例使用。  三、注意事项  本次2017版《药品目录》中通用名新增的药品,住院期间使用时按规定走统筹基金结算,门诊或药店使用时划个人账户。点击查看原文

    政策公告 全国
  • 广东省化妆品飞行检查情况通报(2017年第14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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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公告 广东省
  • 药品生产安全监管飞行检查通报(2017年第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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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公告 广东省
  •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554号建议的答复(关于要求修改药品出厂标准,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建议)

    周春艳等30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要求修改药品出厂标准,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第六章第五十三条规定:“药品包装必须适合药品质量的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医疗使用”。当前,上市药品包装确实存在不能满足部分特殊患者需求的现象。另外,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时只是考虑临床用药的一般需求,无法兼顾特殊包装需求。根据中国医药包装协会、中国医学装备协会药房装备与技术专业委员会等六个行业组织及学术团体联合发起的“医疗机构使用大包装药品的调查”显示,门诊慢性病患者最适宜使用月剂量包装;而500片/粒以上的大装量包装则适合住院患者使用。个别地方有些尝试,如上海市在基本药物采购中,对部分慢性病用药探索推行大包装、简包装的招标采购工作。  推动使用特殊包装涉及多种因素,其中价格因素是不可忽视的主要问题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于2015年5月4日联合发出《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但是在实际集中采购过程中,采购部门比较普遍的做法是,以药厂投标的包装规格为代表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原《药品差比价规则》(发改价格〔2011〕2452号,2011年11月17日印发)核算采购实际包装规格价格,在此基础上进行商业限价。以上海市为例,虽然该市对大包装和简包装品种实行单独采购的方法,但根据《上海市基本药物大包装、简包装品种日常采购工作规范》要求,对大包装和简包装品种价格制定了附加的限价要求。造成部分药品生产企业虽然在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注册了特殊包装规格,但对生产特殊包装的积极性不高。  下一步,我局将以当前药品包装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导向,进一步整理分析地方经验和有效做法,积极引导鼓励企业生产既符合法规要求,又方便患者使用的包装规格,并会同其他相关部门研究制定鼓励节约包装的药品采购使用机制,更好服务临床和患者合理用药需求。  感谢你们对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7年6月26日点击查看原文

    政策公告 全国
  •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网络食品交易主体信息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7号)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省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工作实际需要,我局制定了《福建省网络食品交易主体信息备案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如有需要,请与我局科技处联系。联系人:林颖怡 联系电话:0591-86296730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9月27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福建省网络食品交易主体信息备案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27号令)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福建省辖区内开展网络食品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备案。 第三条在福建省辖区内注册登记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取得福建省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号。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取得备案号。 第四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福建省建立多个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或交易网站的,应当分别申请备案,并取得福建省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号。与备案的第三方平台和交易网站相对应的移动应用客户端(APP)可使用同一备案号。 第五条福建省辖区内注册登记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1.网络食品交易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附件1);2.营业执照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3.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需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通信主管部门核准的ICP备案号;4.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还需提供通信主管部门核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第六条在省外注册登记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自在福建省辖区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服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需将其在福建省实际运营机构(含分公司、子公司、代理商等)的相关信息填报《省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信息备案表》(附件2),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取得福建省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号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网站域名、IP地址、ICP备案信息、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信息变更备案需提交的材料包括:1.网络食品交易主体信息变更备案登记表(附件2);2.涉及变更信息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八条第三方平台或自建网站停止提供食品交易服务的,应于停止交易服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注销需提交的材料包括:1.网络食品交易主体信息备案注销申请表(附件3);2.营业执照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九条省外注册登记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条福建省辖区内注册登记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申请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号,须登录“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在线申报系统”,点击进入“网络食品交易备案”,进行在线申报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 第十一条省、市、县三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对网络食品交易主体提交备案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认真核查。备案信息经审核符合要求后,赋予福建省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号。 第十二条省、市、县三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主体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 第十三条福建省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号由“闽网食”(网络食品交易的简称)、1位大写英文字母和8位阿拉伯数字顺序排列组成。大写英文字母为交易主体类型码,A代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B代表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2位省代码(福建为35)、2位市(地)代码、4位顺序码。 第十四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照《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五条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附件:1.网络食品交易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 2.省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信息备案表3.网络食品交易主体信息备案注销申请表 4.网络食品交易主体信息变更备案登记表 5.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号编码规则说明附件1 网络食品交易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备案类型□ A类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B类 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主体信息名称地址社会信用代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仅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需填写)备案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姓名身份证联系电话网站负责人信息姓名身份证联系电话网站信息网站名称网站域名网站IP地址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号(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填写)ICP备案号(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盖章)年 月 日附件2 网络食品交易主体信息变更备案登记表 备案主体名称: 备案号: 变更事项变更前变更后主体名称法定代表人/者负责人网站域名IP地址ICP备案信息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法人/负责人签字(盖章)年 月 日附件3 网络食品交易主体信息备案注销申请表主体名称信用代码拟注销备案号备案注销原因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人邮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盖章)年 月 日附件4 省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信息备案表第三方平台名称:(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设区市区县经营方式分支/代理机构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营业执照编号)分支/代理机构 经营地址分支/代理机构 法定代表(负责)人分支/代理机构 法定代表(负责)人联系方式食品安全事务 联系人食品安全事务 联系电话填写说明:经营方式填写自营/代理,以区县为单位填写,每一区县填写一行,需覆盖目前已开展经营活动的所有区县。附件5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号编码规则说明福建省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号由“闽网食”(网络食品交易的简称)、1位大写英文字母和8位阿拉伯数字顺序排列组成。大写英文字母为交易主体类型码,A代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B代表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2位省代码(福建为35)、2位市(地)代码、4位顺序码。(图例:) (例如:“闽网食B35010001”,代表福建省福州市行政区域内备案序列为第1号的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备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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