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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河南省药品检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及国家药监局新修订的《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全省药品检查行为,省药监局组织对《河南省药品检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豫药监药生〔2022〕40号)进行了修订,形成《河南省药品检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12月20日前将有关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省药监局药品生产监管处邮箱(yhjg506@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河南省药品检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有关反馈意见”。附件:1.河南省药品检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2.意见建议反馈表模板2023年11月15日河南省药品检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药品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及国家药监局新修订的《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药品监管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药品在我省的生产(含医疗机构制剂配制,下同)、经营、使用环节实施的检查、调查、取证、处置等行为。药品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线索,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作出行政处罚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疫苗生产企业派驻检查、药物警戒检查、药品远程检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药品检查是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相关单位遵守法律法规、执行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的行为。第四条 药品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正的原则,加强源头治理,严格过程管理,围绕上市后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开展。涉及跨区域的药品检查,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衔接配合和检查信息互相通报,可以采取联合检查等方式,协同处理。第五条 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进行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及个人应当接受检查,积极予以配合,并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记录、票据、数据、信息等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逃避、拖延或者阻碍检查。第六条 药品检查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廉洁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不得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第七条 药品检查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管理涉密资料,严防泄密事件发生。不得泄露检查相关信息及被检查单位技术或者商业秘密等信息。第八条 根据检查性质和目的,药品检查分为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其他检查。(一)许可检查是药品监管部门在开展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审查过程中,对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条件开展的检查。(二)常规检查是根据药品监管部门制定的年度检查计划或日常监督管理需要,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相关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有关标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三)有因检查是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可能存在的具体问题或者投诉举报等开展的针对性检查。有因检查应采取飞行检查的方式,不得预先告知被检查单位。(四)其他检查是除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外的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各类专项检查、延伸检查、联合检查、案件协查或者调查开展的检查以及监督抽检的抽样前检查等。第九条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针对同一被检查单位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在一个自然年内,首次进行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符合性检查结果,后续检查时可参照使用,尽量避免重复检查。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十条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负责组织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等相关检查;指导市、县药品监管部门开展药品零售企业、使用单位的检查;组织查处区域内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国家药监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组织开展的检查。市、县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使用单位的检查,承担省级下放的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药品监管部门依职责开展的检查,组织查处辖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国家药监局和省药监局组织开展的检查。第十一条 省药监局相关处室药品检查工作职责:(一)药品注册管理处负责组织开展已上市药品变更事项的现场核查,组织开展执行药品标准情况的检查,组织开展有条件再注册品种恢复生产的现场核查,组织开展中药配方颗粒、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备案)有关检查,配合国家药监局组织开展的注册现场核查。(二)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处负责制定药品生产环节年度检查计划(含委托检查机构实施的检查)、布置检查任务或者自行组织检查,组织开展许可后的GMP符合性检查对可能存在的药品质量安全风险进行研判,采取风险控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处负责制定药品流通环节年度检查计划(含委托检查机构实施的检查)、布置检查任务或者自行组织检查,组织开展许可后的GSP符合性检查,对可能存在的药品质量安全风险进行研判,采取风险控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四)审批服务处负责组织协调开展行政许可及政务服务等相关的现场检查。(五)执法监督处负责组织协调开展投诉举报或者案件线索核查、案件协查、调查以及监督抽查检验抽样等相关的现场检查。(六)人事处牵头负责省级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和统筹管理,实行检查员分级分类管理制度;会同药品监管相关处室制定不同层级药品检查员的岗位职责标准以及综合素质、检查能力要求,确立严格的岗位准入和任职条件;会同药品监管相关处室根据工作职责具体负责相应类型药品检查员的择优遴选、资格认定、层级评定、教育培训等工作。第十二条 省药监局监管分局承担区域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药品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的监督检查和省药监局安排的其他药品检查工作,承担区域内疫苗生产环节的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任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缺陷依法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等风险防控措施,对认为应当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风险控制措施的报省药监局有关处室处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属于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依职责查处或按规定移送省药监局执法监督处处理,对不属于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第十三条 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检查机构,依据国家药品监管的法律法规等和本细则规定开展相关的检查工作并出具《河南省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负责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队伍的日常管理以及检查计划和任务的具体实施。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布置检查任务或者自行组织检查,以及根据《河南省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作出处理。河南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以下简称省审评查验中心)是省药监局依法设置的省级药品检查机构,负责依据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开展相关的检查工作;负责聘任省级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建立并动态管理药品检查员库和检查报告数据库,负责省级药品检查员的日常管理使用等工作;根据省药监局检查计划和任务开展检查工作。河南省药品评价中心(以下简称省评价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省药监局安排的药物警戒检查。根据本细则第九条规定和工作需要,药物警戒检查可以单独开展,也可以与省审评查验中心组织开展的检查进行联合检查或合并检查。第十四条 市、县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区域内药品零售和使用环节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检查(含网络销售药品巡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对国家药监局、省药监局通过国家药品网络销售监测平台推送的线索,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并按规定时限向国家药品网络销售监测平台反馈。市、县药品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设置或者指定药品检查机构,开展相关检查工作,具体办法由市、县药品监管部门制定。第十五条 药品检查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检查工作程序,不断完善和持续改进药品检查工作,保证药品检查质量。第十六条 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统筹调配药品检查员开展检查工作。省药监局药品监管相关处室因省委省政府或国家药监局交办、领导指示批示要求、群众举报等需要自行组织检查时,可以根据检查任务直接调配使用省级药品检查员开展检查工作。上级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调配使用下级药品监管部门或药品检查机构的检查员;下级药品监管部门在工作中遇到复杂疑难问题,可以申请上级药品监管部门派出检查员现场指导。第十七条 省药监局组织实施的药品检查,必要时可以通知对被检查单位负有监管职责的省药监局监管分局或市、县药品监管部门派出人员参加检查。第十八条 药品监管部门设置或指定的药品检验、审评、评价、不良反应监测等机构为药品检查提供技术支撑。第十九条 省药监局药品监管相关处室、监管分局和市、县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实现药品注册、许可、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共享共用,形成权责明确、协作顺畅、覆盖全面的药品检查工作体系。第三章 检查程序第一节 检查准备第二十条 派出检查单位是指组成检查组并实施检查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药品检查机构。检查组一般由2名以上检查员组成,检查员应当具备与被检查品种相应的专业知识、培训经历或者从业经验。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必要时可以选派相关领域专家参加检查工作。检查组在现场检查过程中,需要当场开展固定相关证据等行为时,检查组中执法人员不足2名的,由检查组通知对该被检查单位负有属地监管职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2名以上执法人员负责相关工作。第二十一条 派出检查单位在实施检查前,应当根据检查任务制定检查方案。制定方案时应当结合被检查单位既往接受检查情况,生产企业的生产场地情况、剂型品种特点及生产工艺等情况,经营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等情况,明确检查事项、检查时间和检查方式等。必要时,参加检查的检查员应当参与检查方案的制定。检查员应当提前熟悉检查资料等内容。第二十二条 派出检查单位可以根据检查需要采取预先告知或不预先告知(飞行检查)方式实施检查。除不宜采取预先告知方式的情形外,可以采取预先告知方式实施检查。采取不预先告知方式的,派出检查单位、检查组成员不得预先告知被检查单位检查行程和检查内容。检查组在指定地点集中后,应当第一时间进入检查现场,直接针对可能存在的问题开展检查。检查组成员不得向被检查单位透露检查进展情况、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等相关信息。第二节 检查实施第二十三条 检查组到达被检查单位后,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件或药品监管部门授权开展检查的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 现场检查开始时,检查组应当召开首次会议,确认检查范围,告知检查程序、廉政纪律、注意事项以及被检查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采取不预先告知检查方式的除外。第二十五条 检查组应当严格按照检查方案实施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及时提供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检查员应当如实做好检查记录,客观真实反映现场检查情况。检查方案如需变更的,应当报经派出检查单位同意后进行调整。检查期间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检查任务以外问题的,检查组应当根据发现问题对药品整体质量安全风险影响情况进行综合评估,采取相应措施。第二十六条 检查过程中,检查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被检查单位的产品、中间体、原辅包等按照《药品抽样原则及程序》等要求抽样、送检。第二十七条 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可能存在药品质量安全风险的,检查组中执法人员应当立即依法开展调查,固定相关证据。检查组应当将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立即报告派出检查单位,并通报对被检查单位负有属地监管职责的省药监局监管分局或市、县药品监管部门。相关省药监局监管分局或市、县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自接到通报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风险评估,如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省药监局监管分局立即向省药监局药品监管相关处室报告,省药监局、相关监管分局或市、县药品监管部门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依职责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同时责令被检查单位对已上市药品的风险进行全面分析,依法依规采取召回等措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省药监局监管分局或市、县药品监管部门依法立案查处。被检查单位是受托生产企业,委托生产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我省的,省药监局责令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已上市药品采取相应措施;委托生产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省外的,由省药监局将检查情况通报该上市许可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对受托生产企业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处理。第三节 现场检查结论第二十八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客观、公平、公正地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进行分级;召开末次会议,向被检查单位通报现场检查情况。第二十九条 缺陷分为严重缺陷、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其风险等级依次降低。对药品生产企业的检查,依据《药品生产现场检查风险评定指导原则》确定缺陷的风险等级。药品生产企业重复出现前次检查发现缺陷的,风险等级可以升级。对药品经营企业的检查,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确定缺陷的风险等级。药品经营企业重复出现前次检查发现缺陷的,风险等级可以升级。第三十条 被检查单位对现场检查通报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陈述申辩,检查组应当如实记录,并结合陈述申辩内容确定缺陷项目。检查组应当综合被检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以及品种特性、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使用人群、市场销售状况等因素,评估缺陷造成危害的严重性及危害发生的可能性,提出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处理建议。上述缺陷和处理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体现,并经检查组成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确认,由双方各执一份。如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名的,检查员应当在书面材料上注明情况,并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第三十一条 检查组根据确定的缺陷风险等级,按照相应的评定标准提出现场检查结论和处理建议,形成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报告应详细记录检查过程、检查内容、发现问题、涉嫌违法违规问题移交情况以及提出的现场检查结论、处理建议等。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将现场检查报告、检查员记录及相关资料及时报送派出检查单位。第三十二条 现场检查结论分为符合要求、待整改后评定、不符合要求。综合评定结论分为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第三十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结论的评定标准:(一)未发现缺陷或者缺陷质量安全风险轻微、质量管理体系比较健全的,检查结论为符合要求。(二)发现缺陷有一定质量安全风险,但质量管理体系基本健全,检查结论为待整改后评定,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与GMP要求有偏离,可能给产品质量带来一定风险;2.发现主要缺陷或者多项关联一般缺陷,经综合分析表明质量管理体系中某一系统不完善。(三)发现缺陷为严重质量安全风险,质量体系不能有效运行,检查结论为不符合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对使用者造成危害或者存在健康风险;2.与GMP要求有严重偏离,给产品质量带来严重风险;3.有编造生产、检验记录,药品生产过程控制、质量控制的记录和数据不真实;4.发现严重缺陷或者多项关联主要缺陷,经综合分析表明质量管理体系中某一系统不能有效运行。第三十四条 药品经营企业现场检查结论的评定标准:(一)未发现缺陷的,检查结论为符合要求。(二)发现一般缺陷或者主要缺陷,但不影响整体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不对药品经营环节药品质量造成影响,检查结论为待整改后评定,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与GSP有偏离,会引发低等级质量安全风险,但不影响药品质量的行为;2.计算机系统、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不完善,结合实际经综合分析判定只对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产生一般影响。(三)发现严重缺陷,或者发现的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涉及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可能引发较严重质量安全风险,检查结论为不符合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未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不能正常履行职责;2.企业一直未按GSP要求使用计算机系统;3.储存、运输过程中存在对药品质量产生影响的行为。第三十五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被检查单位应当针对缺陷项目进行整改,于30个工作日内向派出检查单位提交整改报告;缺陷项目经派出检查单位审核后作出调整重新发放的,整改时限可延长10个工作日;无法按期完成整改的,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整改完成后,应当补充提交相应的整改报告。被检查单位在整改期间应当主动结合发现的缺陷和风险,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整改报告应当至少包含缺陷描述、缺陷调查分析、风险评估、风险控制、整改审核、整改效果评价等内容,针对缺陷成因及风险评估情况,逐项描述风险控制措施及实施结果。被检查单位按照整改计划完成整改后,应当及时将整改情况形成补充整改报告报送派出检查单位。必要时,派出检查单位可以对被检查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第四节 综合评定第三十六条 综合评定结论的评定标准:(一)未发现缺陷或者缺陷质量安全风险轻微、质量管理体系比较健全的,或者发现缺陷有一定质量安全风险经整改可以有效控制风险且质量管理体系能够有效运行的,评定结论为符合要求。(二)发现缺陷有严重质量安全风险,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的,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发现缺陷有一定质量安全风险经整改仍未有效控制风险,或者质量管理体系仍不能有效运行的,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第三十七条 派出检查单位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现场检查报告并形成审核意见。必要时派出检查单位可对缺陷项目和检查结论进行重新调整和认定,并及时将调整后的缺陷项目书面提供给被检查单位。现场检查结论审核后为待整改后评定的,派出检查单位应当自收到整改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形成综合评定结论,出具《河南省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并报送其主管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整改报告审核情况,必要时派出检查单位可进行现场复核或者要求被检查单位补充提交整改材料,相关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现场检查结论审核后为符合要求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派出检查单位应当自结论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形成综合评定结论,出具《河南省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并报送其主管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药监局组织开展的检查,由派出检查单位根据综合评定结论出具《河南省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报省药监局药品监管相应职能处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综合评定结论告知被检查单位。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应当包括被检查单位(根据实际填写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信息、企业名称或单位名称)、地址、实施单位、检查范围、任务来源、检查依据、检查人员、检查时间、问题或者缺陷、综合评定结论等内容。《河南省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的格式由省审评查验中心制定。第三十九条 药品检查机构组织的检查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执行。药品监管部门自行组织开展的检查,除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程序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简化其他程序。第四章 检查分类第一节 许可检查第四十条 药品生产、经营许可检查包括药品生产(含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许可)、经营许可证件核发、变更、重新发放检查。第四十一条 以下药品生产检查由省药监局行政审批服务处组织,省审评查验中心具体实施。(一)首次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按照GMP有关内容开展现场检查。(二)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重新发放的,结合企业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GMP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开展GMP符合性检查。(三)原址或者异地新建、改建、扩建车间或者生产线的,应当开展GMP符合性检查。(四)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首次核发、变更及申请重新发放。第四十二条 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以下需要开展上市前GMP符合性检查的,由省药监局药品注册管理处牵头,药品生产监管处配合,省审评查验中心具体实施。第四十三条 药品生产许可现场检查前,应当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制定检查方案及实施现场检查工作时限为30个工作日。综合评定应当在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四十四条 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经营许可检查由省药监局行政审批服务处组织,省审评查验中心具体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前,应当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制定检查方案及实施现场检查工作时限为15个工作日。综合评定应当在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四十五条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检查一般由市、县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当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制定检查方案及实施现场检查工作时限为10个工作日。综合评定应当在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四十六条 首次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和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且需进行现场检查的,依据GSP及其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许可检查细则等相关标准要求开展现场检查。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发放的,结合企业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GSP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开展GSP符合性检查。第四十七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许可检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数量小于或者等于30家的,按照20%的比例抽查,但不得少于3家;大于30家的,按10%比例抽查,但不得少于6家。门店所在地市、县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配合省审评查验中心开展检查。被抽查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在省外设立的,必要时,省局协调门店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开展联合检查。第二节 常规检查第四十八条 常规检查包括日常监管开展的药品现场检查、许可后的GMP符合性检查、许可后的GSP符合性检查等。第四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风险原则制定药品检查计划,确定被检查单位名单、检查内容、检查重点、检查方式、检查要求等,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年度检查计划中应当确定对一定比例的被检查单位开展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风险评估重点考虑以下因素:(一)药品特性以及药品本身存在的固有风险;(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药品抽检情况;(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违法违规情况;(四)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探索性研究、投诉举报或者其他线索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情况。第五十条 常规检查包含以下内容:(一)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合法性;(二)执行相关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范性;(三)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质量管理、风险防控能力;(五)药品监管部门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每次检查涉及的具体检查内容以检查方案为准。第五十一条 药品监管部门或者药品检查机构进行常规检查时,可以采取不预先告知的检查方式,可以对某一环节或者依据检查方案规定的内容开展检查,必要时进行全面检查。第五十二条 药品监管部门依据省药监局制定印发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定标准,确定监管相对人的风险等级,实行动态调整。药品监管部门依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于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年度检查计划应包括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重点、检查方式、检查要求等内容。监督检查频次依据监管相对人风险等级高低进行调整,但检查次数不得低于药品生产经营相关规章要求的最低标准。第五十三条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还应当对企业保障药品管理安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二)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企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全国性批发企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批发企业每半年检查不少于一次;(三)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市、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制定药品使用单位的检查频次。第五十四条 许可后的GMP符合性检查是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有关技术标准情况开展的检查。根据发起对象不同,分为监管相对人主动申请的GMP符合性检查和监管部门发起的GMP符合性检查。监管相对人主动申请的GMP符合性检查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因业务需要,依据药品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向药品监管部门主动申请进行的GMP符合性检查;监管部门发起的GMP符合性检查是药品监管部门根据药品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品种上市后实施GMP情况进行的检查。第三节 有因检查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监管部门经风险评估,可以组织开展有因检查:(一)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二)检验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四)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有疑问的;(五)涉嫌严重违反相关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六)企业有严重不守信记录的;(七)企业频繁变更管理人员登记事项的;(八)生物制品批签发中发现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九)检查发现存在特殊药品安全管理隐患的;(十)特殊药品涉嫌流入非法渠道的;(十一)其他需要开展有因检查的情形。第五十六条 有因检查由药品监管部门实施,必要时,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检查。有因检查可根据本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适当简化程序。省药监局各监管分局根据省药监局指令开展有因检查。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需要依法查处的,除第一监管分局依职责查处外,直接移送省药监局稽查办案专班办理,同时抄送发出有因检查指令的省药监局相关处室。第五十七条 开展有因检查前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方式和检查内容。检查方案应当针对具体的问题或者线索明确检查内容,必要时开展全面检查。第五十八条 检查组成员不得事先告知被检查单位检查行程和检查内容。检查组在指定地点集中后,应当第一时间直接进入检查现场,直接针对可能存在的问题开展检查。检查组成员不得向被检查单位透露检查过程进展情况、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等相关信息。第五十九条 现场检查时间原则上按照检查方案要求执行。检查组根据检查情况,以能够查清查实问题为原则,认为有必要对检查时间进行调整的,报经组织有因检查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予以调整。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组组长应当及时报告派出检查单位,派出检查单位应当及时处置:(一)需要增加检查力量或者联合检查、延伸检查的;(二)需要立即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风险控制措施的;(三)需要先行登记保存或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四)违法行为严重需要立即立案调查的;(五)需要跨区域协查的;(六)需要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或涉嫌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的;(七)其他需要立即报告的事项。第六十一条 上级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有因检查,可以根据检查情况适时通知对被检查单位负有监管职责的省药监局监管分局或市、县药品监管部门。省药监局监管分局或市、县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派员协助检查,协助检查的人员应当服从检查组的安排。第六十二条 组织开展有因检查的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查组的指挥,根据现场检查反馈的情况及时调整检查策略,必要时启动协调机制,并可以派相关人员赴现场协调、指挥。第六十三条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及时撰写现场检查报告,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检查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报送组织有因检查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检查过程、发现问题、相关证据、检查结论和处理建议等。第四节其他检查第六十四条 各类专项检查按照药品监管部门制定的工作方案进行检查;案件线索核查、案件协查和调查的现场检查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监督抽检抽样前的现场检查按照国家药监局《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药品抽样原则及程序》的要求进行检查。第五章 检查与稽查的衔接第六十五条 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涉嫌违法的,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检查组应当将发现的违法线索和处理建议立即通报对被检查单位负有监管职责的省药监局监管分局或市、县药品监管部门和派出检查单位。省药监局监管分局或市、县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立即派出案件查办人员到达检查现场,交接与违法行为相关的实物、资料、票据、数据存储介质等证据材料,全面负责后续案件查办工作;需要监督抽检的,应当立即组织抽样,并将样品及有关资料等寄送至相关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或者补充检验方法和项目研究。涉嫌违法行为可能存在药品质量安全风险的,对被检查单位负有监管职责的省药监局监管分局或市、县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接收证据材料后,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处理。重大违法线索由对被检查单位负有监管职责的省药监局监管分局或市、县药品监管部门及时通报省药监局执法监督处。第六十六条 在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负责案件查办、药品检查、法制部门及检验检测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加强相互之间的协作衔接。第六十七条 案件查办过程中发现被检查单位涉嫌犯罪的,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及时移送或通报公安机关。第六章 跨区域检查协作第六十八条 本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以下简称委托方)跨省委托生产、委托销售、委托储存、委托运输、委托药物警戒的,省药监局药品生产监管处、药品流通监管处依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对委托事项质量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开展联合检查或者延伸检查。第六十九条 省药监局监管分局依职责对辖区受托生产、受托销售、受托储存、受托运输、受托药物警戒企业(以下简称受托方)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对受托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质量管理规范、技术标准情况开展检查,配合委托方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开展联合检查。第七十条 省药监局监管分局对辖区受托方监督检查中发现可能属于省外委托方问题的,应当将受托事项检查情况报送省药监局药品生产监管处或者药品流通监管处。省药监局药品生产监管处或者药品流通监管处提出办理意见,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函告委托方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由委托方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决定是否开展联合检查。第七十一条 委托方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决定开展联合检查的,省药监局在收到联合检查书面联系函后,协调属地省药监局监管分局配合开展联合检查。联合检查组应当由委托方、受托方药品监管部门各选派不少于2名检查员组成,联合检查组组长由委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选派。第七十二条 检查过程中发现责任认定尚不清晰的,联合检查组应当先行共同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省药监局应当协调提供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撑,待责任认定清楚后移送相应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处理。对存在管辖权争议的问题,报请国家药监局指定管辖。发现具有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等重大问题的,及时报国家药监局。第七十三条 省药监局监管分局依法查处委托方或者受托方违法违规行为时,需要赴区域外调查、取证的,可以会同相关同级药品监管部门开展联合检查,也可以出具协助调查函请相关同级药品监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协助调查取证时,协助单位应当在接到协助调查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协查工作并函复调查结果;紧急情况下,应当在接到协助调查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或者根据办案期限要求,完成协查工作并复函;需要延期完成的,应当及时告知提出协查请求的部门并说明理由。第七十四条 委托方、受托方为省内跨监管区域的,相关省药监局监管分局应当做好沟通协调,参照跨省联合检查工作要求,密切配合开展联合检查,或者按照协助调查函的要求完成协查工作并复函。第七十五条 市、县药品监管部门需要开展跨区域联合检查的,参照上述条款实施。发现重大问题的,及时报上一级药品监管部门。第七十六条 委托方和受托方所在地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及办理药品相关投诉举报。第七十七条 根据市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省药监局有关药品监管处室应当登录国家药监局建立的监管信息系统,依职责采集被检查单位基本信息和品种信息,以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提交的年度报告信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信息,方便本行政区域内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询使用。第七章 检查结果处理第七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河南省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必要时可以组织召开风险研判会,讨论后形成处理决定。综合评定结论为符合要求的,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现场检查报告、《河南省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进行整理归档保存。现场检查时发现缺陷有一定质量风险,经整改后综合评定结论为符合要求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依据风险采取告诫、约谈等风险控制措施,并将现场检查报告、《河南省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整改报告、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等以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整理归档保存。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风险控制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除首次申请相关许可证的情形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现场检查报告、整改报告、《河南省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等以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整理归档保存。有因检查的结果处理,由开展有因检查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有因检查现场检查报告载明的检查结论、处理建议,必要时召开风险研判会,依据风险类别、违法违规类型,依法依职责采取风险防控措施或依法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第七十九条 被检查单位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视为其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被检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记录、数据、信息等相关资料:(一)拒绝、限制检查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限制检查时间,或者检查结束时限制检查员离开的;(二)无正当理由不如实提供或者延迟提供与检查相关的文件、记录、票据、凭证、电子数据等材料的;(三)拒绝或者限制拍摄、复印、抽样等取证工作的;(四)以声称工作人员不在或者冒名顶替应付检查、故意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五)其他不配合检查的情形。第八十条 安全隐患排除后,被检查单位可以向作出风险控制措施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解除风险控制措施的申请,并提交整改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整改情况组织评估,必要时可以开展现场检查,确认整改符合要求后解除相关风险控制措施,并向社会及时公布结果。第八十一条 药品监管部门发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违反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产品足以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危害、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药品监管部门和本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上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监督指导下级药品监管部门开展相应的风险处置工作。第八十二条 派出检查单位和检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检查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一)检查员未及时上报发现的重大风险隐患的;(二)派出检查单位未及时对检查员上报的重大风险隐患作出相应处置措施的;(三)检查员未及时移交涉嫌违法案件线索的;(四)派出检查单位未及时协调案件查办部门开展收集线索、固定证据、调查和处理相关工作的。第八十三条 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监督检查结果。第八十四条 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依法依规做好失信行为的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工作。第八章 附则第八十五条 省审评查验中心、省药品评价中心应当结合实际,依据《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及本细则要求,建立健全药品检查制度体系,完善药品检查内部工作程序。第八十六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授权或省委省政府相关下放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政策要求,省药监局通过授权或委托下放给相关省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的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涉及的药品检查事权,由相关省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第八十七条 药品检查中所用文书,《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有规定的,适用其文书格式。检查中所制作的缺陷和处理建议、现场检查报告、问题缺陷审核情况告知书、综合评定报告书、检查结果告知书等文书可参照附件模板格式制作。第八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后续国家药监局发布实施新的政策文件,对具体某项药品检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附:1.河南省药品检查发现问题缺陷和处理建议告知单(模板)2.河南省药品现场检查报告(模板)3.河南省药品检查缺陷整改通知单(模板)4.河南省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模板)5.河南省药品检查结果告知书(模板)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政策公告 河南省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第四批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的公告(〔2023〕16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我局对本单位历史存量政策性文件进行整体清理确认。现将第四批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清理结果公告如下: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2019年药械流通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京药监发〔2019〕20号)等123个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具体目录见附件。特此公告。附件:第四批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清理(废止)目录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5日第四批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清理(废止)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2019年药械流通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京药监发〔2019〕20号2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和案件查办工作的通知京药监发〔2019〕115号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脑电图机产品技术审评规范征求意见的通知京药监发〔2019〕122号42019年上半年北京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安全公告公告〔2019〕11号5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体外诊断试剂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京药监发〔2019〕150号6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网络安全审查指导原则实施指南征求意见的通知京药监发〔2019〕164号7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9〕17号8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京药监发〔2019〕236号9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实施《北京市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告通告〔2019〕8号10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19年下半年北京市药品质量安全公告的公告公告〔2020〕2号11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19年下半年北京市化妆品质量安全公告公告〔2020〕4号12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19年下半年北京市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公告公告〔2020〕3号1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疫情防控用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研发及审评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京药监发〔2020〕26号1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2020年兴奋剂目录公告》的通知京药监发〔2020〕34号15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病毒检测用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初核工作的通告通告〔2020〕2号16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加强呼吸机生产经营企业监管的通知京药监发〔2020〕146号17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疫情防控所需医用口罩应急审批事项的通知京药监发〔2020〕155号18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20年第一季度北京市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公告公告〔2020〕13号19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20年第一季度北京市药品质量安全公告的公告公告〔2020〕18号20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一次性使用切口保护套产品技术审评规范征求意见的通知京药监发〔2020〕209号21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暂行)京药监发〔2020〕211号22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疫情防控所需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制剂应急审批事项的通知京药监发〔2020〕237号2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北京市临床试验用医疗器械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的通知京药监发〔2020〕239号2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京药监发〔2020〕242号25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北京市跨境电商销售医药产品试点企业仓储物流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告〔2020〕23号26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两法”知识竞赛工作方案》的通知京药监发〔2020〕263号27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原《药品委托生产批件》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药监发〔2020〕290号28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部分政务服务事项实施全程网办的公告公告〔2020〕37号29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和备案工作有关事宜的通告通告〔2020〕8号30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履职公告公告〔2020〕38号31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20年第二期药品质量安全的公告公告〔2020〕45号32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20年第二期北京市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公告公告〔2020〕44号3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20年第二期北京市化妆品质量安全公告公告〔2020〕43号3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取消北京新宇康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确认的公告公告〔2021〕2号35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2021年兴奋剂目录公告》的通知京药监发〔2021〕19号36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疫情期间药品网络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京药监发〔2021〕22号37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2021年第一期化妆品质量安全公告的公告公告〔2021〕6号38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春节期间药械流通监管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药监发〔2021〕27号39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21年第一期药品质量安全公告的公告公告〔2021〕11号40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2021年第一期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公告公告〔2021〕12号41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含兴奋剂药品生产经营专项检查的通知京药监发〔2021〕80号42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药生产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药监发〔2021〕113号4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暂停向云南省部分地区销售“一退两抗”药品的公告公告〔2021〕31号4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暂停向浙江地区销售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等四大类药品的公告公告〔2021〕33号45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京药监发〔2021〕195号46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中秋、国庆期间药械监管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药监发〔2021〕221号47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评选推荐全国药品监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有关工作的通知京药监发〔2021〕268号48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取消蔻赛水漾赋活霜(清爽型)等29个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公告公告〔2021〕49号49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要求北京膜新娜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等11个化妆品备案人联系确认备案信息的公告公告〔2021〕50号50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已完成与“京药通”系统对接的医药电商平台名单(第一批)》的公告公告〔2022〕3号51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21年第一期北京市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公告公告〔2022〕2号52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21年第二期药品质量安全公告公告〔2022〕5号5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2021年第二期化妆品质量安全公告公告〔2022〕4号5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2022年兴奋剂目录公告》的通知京药监发〔2022〕20号55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已完成与“京药通”系统对接的医药电商平台名单(第二批)》的公告公告〔2022〕7号56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21年第二期北京市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公告公告〔2022〕11号57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公开遴选化妆品技术规范委员会委员的通知京药监发〔2022〕76号58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第四届“寻找身边最美药师”活动的通知京药监发〔2022〕77号59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工作和补充填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告通告〔2022〕2号60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已完成与“京药通”系统对接的医药电商平台名单(第三批)》的公告公告〔2022〕16号61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更换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公告公告〔2022〕18号62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本市新冠肺炎疫情特殊防控期间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延续有关事宜的通告通告〔2022〕4号6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的通知京药监发〔2022〕168号6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药品安全“质量月”活动的通知京药监发〔2022〕201号65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公告公告〔2022〕39号66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2年“全国安全用药月”活动的通知京药监发〔2022〕306号67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食药监办〔2017〕36号68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京食药监〔2016〕28号69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共同做好非法经营疫苗案件 查处工作的通知京食药监〔2016〕13号70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京食药监办〔2016〕8号71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 《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规范行政审批 等政府服务(公共服务)事项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京食药监法〔2018〕51号72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持续推动简政放权进一步优化 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京食药监法〔2018〕19号73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办法》的通知京食药监法〔2017〕2号7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机场及保税区分局履行职责相关问题的通知京食药监法〔2016〕7号75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通知京食药监法〔2016〕6号76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京食药监法〔2016〕3号77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京食药监〔2015〕24号78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先照后证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京食药监〔2015〕20号79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做好先照后证改革衔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京食药监〔2015〕21号80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安全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京食药安办〔2014〕7号81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受理违法案件举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药监法〔2013〕15号82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北京市药包材生产企业抽验实施方案的通知京食药监药注〔2017〕8号83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注册优先审查办法》的公告公告〔2016〕93号8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2016年兴奋剂目录公告》的通知京食药监药生〔2016〕6号85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监管工作的通知京食药监药生〔2015〕44号86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药品监管职责有关要求的通知京食药监药生〔2015〕43号87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15年继续推进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通知京食药监药生〔2015〕21号88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京食药监药生〔2015〕15号89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制剂生产企业全面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京食药监药生〔2015〕10号90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京食药监药生〔2014〕45号91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京食药监〔2014〕6号92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食药监办〔2014〕38号93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14年推进《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通知京食药监药生〔2014〕29号9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京食药监药生〔2014〕1号95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及加强佐匹克隆管理的通知京食药监药生〔2013〕13号96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器械快速审评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京食药监械监〔2016〕36号97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告京食药监械监〔2014〕54号98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有关事宜的通知京食药监械监〔2014〕8号99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信息交互系统”的通知京食药监械监〔2018〕15号100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告通告〔2017〕9号101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京食药监〔2016〕38号102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指南(2016版)》等4个检查指南的通告通告〔2016〕1号103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京食药监械监〔2015〕21号10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指南》意见的通知京食药监械监〔2014〕49号105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高分子材料类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指南》意见的通知京食药监械监〔2014〕52号106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捐赠灾区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的通知京食药监药械〔2014〕34号107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工艺用水系统确认检查要点指南(2014版)》的通知京食药监械监〔2014〕14号108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工艺用水检查要点指南(2014版)》的通知京食药监械监〔2014〕15号109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洁净室(区)检查要点指南(2013版)》的通知京药监械〔2013〕13号110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18年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使用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京食药监药械〔2018〕13号111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社区监测点内药品快速检测设备日常管理的通知京食药监药械〔2017〕29号112关于在全市立即停止经营使用相关问题产品的紧急通知京食药监药械〔2017〕26号113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医疗器械召回信息管理平台的通告京食药监药械〔2015〕42号11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广告审查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京食药监〔2015〕32号115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广告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京食药监药械〔2015〕36号116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企业实施统一标识管理的通知京食药监药械〔2015〕34号117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事宜的通告京食药监广〔2015〕8号118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落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4号通告要求做好不合格银杏叶药品召回及相关工作的通知京食药监药械〔2015〕24号119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5年药品零售企业监管重点工作要求的通知京食药监药械〔2015〕10号120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5年药械市场监管工作要点及监督检查工作要求的通知京食药监药械〔2015〕3号121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跨辖区设置库房监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京食药监药械〔2014〕47号122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疫苗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京食药监药械〔2014〕44号123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京食药监财〔2017〕308号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政策公告 北京市
  •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自体CAR-T细胞治疗产品药学变更研究的问题与解答》的通告

    为了更好地引导CAR-T类细胞治疗产品药学变更的研究与申报,提高申请人和监管机构沟通交流的质量和效率,药审中心组织对临床试验至上市后阶段的自体CAR-T产品常见的药学变更问题进行了梳理,制定了《自体CAR-T细胞治疗产品药学变更研究的问题与解答》(见附件),现予发布。特此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附件:《自体CAR-T细胞治疗产品药学变更研究的问题与解答》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政策公告 全国
  • 关于公开征求《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七十六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家局2019年3月28日发布的《关于发布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遴选与确定程序的公告》(2019年第25号),我中心组织遴选了第七十六批参比制剂(见附件),现予以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间,请通过参比制剂遴选申请平台下“参比制剂存疑品种申请”模块向药审中心进行反馈,为更好服务申请人,反馈意见请提供充分依据和论证材料,反馈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公示期限:2023年11月16日~2023年11月29日(10个工作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3年11月16日附件:1、《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七十六批)》(征求意见稿)2、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异议申请表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七十六批)(征求意见稿)序号药品通用名英文名规格持证商备注1备注276-1左炔诺孕酮宫内释放系统Levonorgestrel-Releasing Intrauterine System/曼月乐含左炔诺孕酮52 mg,(20μg/24 h)/个Bayer Yakuhin,Ltd.国内上市的原研药品原研进口76-2依达拉奉右莰醇注射用浓溶液Edaravone and Dexborneol Concentrated Solution for Injection5ml:依达拉奉10mg与右莰醇2.5mg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国内上市的原研药品76-3地塞米松植入剂Dexamethasone Intraocular Suspension/Dexycu9%(0.5ml:51.7mg)EyePoint Pharmaceuticals,Inc.未进口原研药品美国橙皮书76-4特考韦瑞胶囊Tecovirimat Capsules200mgSiga Technologies Inc.未进口原研药品美国橙皮书76-5氟班色林片Flibanserin Tablets/ADDYI100mgSprout Pharmaceuticals,Inc.未进口原研药品美国橙皮书76-6阿仑膦酸钠泡腾片Alendronate Sodium Effervescent Tablets/BINOSTO70 mgASCEND THERAPEUTICS US LLC未进口原研药品美国橙皮书76-7利多卡因贴剂Lidocaine patch/ZTLIDO1.8%Scilex Pharmaceuticals Inc未进口原研药品美国橙皮书76-8特考韦瑞胶囊Tecovirimat Capsules200mgSiga Technologies Nehterlands B.V.未进口原研药品欧盟上市76-920%脂肪乳(OO)/14.2%氨基酸(17)/葡萄糖(27.5%)注射液20%Fat Emulsion(OO)/14.2%Amino Acids(17)/Glucose(27.5%)Injection/OLIMEL N9E1000 mL,1500 mL,2000 mLBAXTER S.A.S/Baxter B.V./Baxter Hungary Kft./Baxter Deutschland GmbH/Baxter S.p.A./Baxter Healthcare GmbH/Baxter Healthcare Limited.未进口原研药欧盟上市76-1017.5%脂肪乳(OO)/14.2%氨基酸(17)/葡萄糖(27.5%)注射液17.5%Fat Emulsion(OO)/14.2%Amino Acids(17)/Glucose(27.5%)Injection/TRIOMEL/OLIMEL N12E/Olimel 7,6%E/ZentroOLIMEL 7.6%650 mL;1000 mL;1500 mL;2000 mLBaxter Healthcare Limited./BAXTER S.A.S/Baxter B.V./Baxter Hungary Kft./Baxter Deutschland GmbH未进口原研药品欧盟上市76-11溴莫尼定凝胶Brimonidine topical gel/Mirvaso3mg/gGalderma International未进口原研药品欧盟上市备注1.目录中所列尚未在国内上市品种的通用名、剂型等,以药典委核准的为准。2.参比制剂目录公示后,未正式发布的品种将进行专题研究,根据研究结果另行发布。3.欧盟上市的参比制剂包括其在英国上市的同一药品。4.选择未进口参比制剂开展仿制药研究除满足其质量要求外,还需满足现行版《中国药典》和相关指导原则要求。5.放射性药物不同于普通化学药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放射性、时效性、按放射性活度给药等特点,参比制剂主要用于明确其研发目标和基本要求,可根据其药物特性同时结合参比制剂的可获得性进行研究。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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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六批)公示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要求,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完成第六批29个品种的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审评工作。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应性,现予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间,相关单位或个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将相关意见反馈至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管理处,并附实验数据及相关说明,同时将电子材料发送至指定邮箱。联系人:王明东联系电话:024-31607903电子邮箱:lnfdazhuce@163.com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纬路16号附件:辽宁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六批)公示稿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5日目录:79蝉蜕配方颗粒80淡附片配方颗粒81地龙(参环毛蚓)配方颗粒82阿胶配方颗粒83淮小麦配方颗粒84制川乌配方颗粒85龟甲胶配方颗粒86醋鳖甲配方颗粒87醋龟甲配方颗粒88水蛭(蚂蟥)配方颗粒89五灵脂配方颗粒90醋五灵脂配方颗粒91鹿角胶(马鹿)配方颗粒92全蝎配方颗粒93土鳖虫(地鳖)配方颗粒94蜈蚣配方颗粒95法半夏配方颗粒96清半夏配方颗粒97姜半夏配方颗粒69伸筋草配方颗粒70鲜龙葵果配方颗粒71小通草(中国旌节花)配方颗粒72郁李仁(长柄扁桃)配方颗粒73紫草(新疆紫草)配方颗粒74绵马贯众配方颗粒75龙葵配方颗粒76附片(黑顺片)配方颗粒77冬瓜皮配方颗粒78败酱草(黄花败酱)配方颗粒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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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白花龙胆等53个甘肃省藏药炮制规范(第二批)的公示

    根据《甘肃省中藏药材地方标准审定发布工作规范(试行)》,我局组织完成了白花龙胆等53个藏药炮制规范(第二批)的起草研究、复核和专家审核审定工作,现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相关单位或个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将书面意见反馈至指定电子邮箱。联系人:张明童  任兴德 联系电话:0931-7822987  0931-7617410电子邮箱:519815751@qq.com附件:甘肃省藏药炮制规范公示稿(第二批)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5日附件甘肃省藏药炮制规范公示稿(第二批)序号名称序号名称序号名称1炒硼砂19萝蒂37圆柏2川西獐牙菜20驴血38渣驯3垂头菊21芒果核39渣驯膏4打箭菊22毛莲蒿40制花蛇肉5煅贝齿23穆库尔没药41制龙骨6煅水獭粪24奶制马钱子42制螺厣7煅鱼骨25妞玛43制青金石8多刺绿绒蒿26妞玛膏44制珊瑚9风毛菊27蒲桃45猪血粉10高原毛茛28肉果草46紫铆子11广枣29砂烫刀豆47佐太12黑冰片30砂烫水牛角48白花龙胆13黑种草子31石花49白芝麻14洪连32水柏枝50榜那15黄葵子33兔心51藏木香膏16酒炙朱砂34煨诃子52草莓17腊肠果35香樟53炒白矾18萝卜籽36小麦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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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征求《陕西省医疗器械生产质量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各相关企业、机构、行业协会及社会公众:为进一步推进医疗器械生产质量信用监督管理,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了《陕西省医疗器械生产质量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省局网站公开征求修改意见,请各单位及社会公众,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并于12月5日前将修改意见(纸质版及电子版均可)发送至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处或指定邮箱。联系人(传真):席锋杰 029-62288049邮 箱:1961638000@qq.com附件:《陕西省医疗器械生产质量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23年11月13日附件陕西省医疗器械生产质量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生产企业质量信用意识,鼓励自律守信,惩戒违法失信,建立健全信用监管长效监管机制,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级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职责划分)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组织开展全省医疗器械生产质量信用分级管理工作,并负责全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取得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企业的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及分级监督管理工作。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器械备案人和第一类备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和分级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信用信息形成及等级划分第四条(信息内容) 医疗器械生产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础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监督检查信息及企业整改情况记录、产品抽检信息、经核实的投诉举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不良事件监测信息、产品质量召回信息、企业年度质量管理体系自查信息、表彰奖励及近年质量信用分级情况等信息。第五条(信息归集)本办法依托陕西省药品安全监管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综合业务系统”)开展,信用信息由综合业务系统生成和录入两种方式归集,采取分级负责,实施动态管理。(一)基础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由综合业务系统办理行政许可时生成。(二)监督检查(包括全项目检查、飞行检查、日常检查和跟踪检查,生产许可变更和延续,合并检查)信息,各级负责监督检查的部门通过综合业务系统开展监督检查时生成。(三)产品抽检信息,各级负责产品抽检工作的部门向综合业务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四)经核实的投诉举报信息,各级负责处置工作的部门向综合业务系统录入相关信息。(五)行政处罚信息,各级负责稽查执法工作的部门向综合业务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六)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向综合业务系统录入相关信息。(七)产品质量召回信息由综合业务系统通过信息采集标准接口自动抓取发布信息(包括企业主动召回信息和本省局发布的责令召回信息)生成。(八)表彰奖励信息,各级监管部门负责向综合业务系统录入。(九)对未通过综合业务系统开展监督检查的,由各级监管部门在相关业务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及时补录,确保信息完整有效。第六条(记分周期)医疗器械生产质量信用信息根据性质设定记分周期,记分周期结束后本项记分归零,但此项信用信息将在综合业务系统信用评级模块中长期留存。第七条(等级划分)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信用等级划分按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GB/T23791-2009),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代表守信、基本守信、失信、严重失信。A、B、C、D四级采用积分制进行划分,基础分(起始分)为100分,对企业的质量信用情况按《陕西省医疗器械生产质量信用分级标准》(见附件1)和《陕西省医疗器械生产质量信用判定准则》(见附件2)进行加减分累积,按下列准则完成结果判定,同时,由综合业务系统实时自动完成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一)A级(守信)无附加项且基础分大于100。(二)B级(基本守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评为B级:1.无附加项且基础分大于等于80(70);2.存在1条重点项,但无否决项,且基础分大于等于90(80)。(三)C级(失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C级:1.基础分小于70;2.存在1条重点项,但无否决项,且基础分小于80;3.重点项大于1条,但无否决项,且基础分大于等于90。(四)D级(严重失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D级:1.重点项大于1条,基础分小于90,但无否决项;2.否决项大于等于1条;3.因企业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件或者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的。(五)不予分级范围:对于产品依申请全部停产且连续停产超过半年的、无有效的产品注册证和《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过期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暂不列入当年质量信用分级范围。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开第八条(结果确认) 省局通过综合业务系统中的“信用评级”模块向社会公开医疗器械质量信用信息评定结果。第九条(异议处理)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生产企业对其质量信用评级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局陈述申辩,并提交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省局自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予以更正,并在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第四章 分级监管第十条(监管级别)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生产企业分为四个监管级别。(一)有下列因素之一的按四级监管。1.质量信用评级为D级的;2.《省级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中质量信用评级为C级的。(二)有下列因素之一的按三级监管。1.质量信用评级为C级的;2.《省级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中质量信用评级为B级以上(含)的。(三)有下列因素之一的按二级监管。1.《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和《省级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以外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信用评级为C级的。2.《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和《省级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以外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信用评级为C级的。(四)《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和《省级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以外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信用评级为A、B级的,按一级监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涉及多个监管级别的,按最高级别对其进行监管。第十一条(监管措施) 省局和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根据上述监管级别,按照风险等级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制定本年度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计划,并综合运用全项目检查、飞行检查、日常检查、跟踪检查和监督抽检等多种形式强化监督管理。(一)实施四级监管的生产企业,应当采取特别严格的措施,组织开展重点监管,加大风险防范力度。1.组织开展全项目监督检查,检查覆盖率不少于100%;2.对连续两年质量信用评级为C级(含)以下的,实施飞行检查;3.增加产品监督抽检;4.对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管理者代表实施行政约谈等措施。(二)实施三级监管级别的企业,应当采取严格的措施,组织开展重点监管,加大风险防范力度。1.每两年对每家企业全项目监督检查不少于一次;2.以问题为导向,组织开展飞行检查。(三)实施二级监管级别的企业,采取企业自律和监督管理相结合的方针,加强风险防控管理。每两年对每家企业的监督检查不少于一次;(四)实施一级监管级别的企业,采取以企业自律为主、监管为辅的管理方针,加强风险防控管理。监管部门每年随机抽取本行政区域25%以上的备案人(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联合惩戒) 省局应当及时将质量信用等级为D级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生产企业纳入医疗器械生产“黑名单”,并将“黑名单”信息推送至省信用平台,便于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十三条(违反处理) 违反本办法,采集、记录、公示的质量信用信息不真实,或者故意隐瞒、瞒报质量信用信息的,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省局予以通报批评。对在评定等级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十四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陕西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药监发〔2020〕106号)同时废止。附件:1.陕西省医疗器械生产质量信用分级标准 2.陕西省医疗器械生产质量信用判定准则附件1陕西省医疗器械生产质量信用分级标准项目评定内容记分周期单项极限总分评分说明评判信息来源基础分(起始分:100分)监督检查(含全项目检查、飞行检查、日常检查、跟踪检查等)1年10监督检查结论为“通过”的,最高加10分。企业监管信息-日常监管记录-检查日期/检查结果监督检查结论为“整改后通过”的,每次加5分,最高加10分。-20监督检查结论为“未通过”的或生产许可延续首次检查结论为“未通过”的,每次减5分,最高减20分。监督检查结论为“整改后未通过”或责令暂停生产销售整改的,每次减10分,最高减20分。投诉举报1年2年度内无经核实并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第三方认证有效期年度3通过第三方机构的GB/T42061-2022/ISO1348-2016认证,获得认证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加3分。企业在年度自查报告中描述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历年信用等级1年5上一年度质量信用A级的,加5分。表彰奖励信息1年50本年度获设区市级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质量安全表彰奖励的,每项奖加2分,最高10分。主持或参与制订、修订国标或行标的,每项加5分,最高加20分。典型示范得到设区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可推荐者每项加5分,最高加10分。积极参与社会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得到设区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奖励的,每次加10分,最高20分。不良事件监测1年10及时上报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情况,并对上市产品的安全性进行持续研究,采取相应措施的,每次加5分,最高加10分;企业监管信息—不良事件报告-20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情况的,每次扣5分,最高减20分。产品监督抽检1年-40产品抽验不合格;省抽不合格扣30分,国抽不合格扣40分。企业监管信息-产品抽样结果-核准日期/检查结论工作配合情况1年-10未按要求参加药监部门组织的会议等活动的,每次扣2分,最高减10分。企业监管信息-日常监管记录-检查日期/检查结果年度自查报告1年-201.未按时限填报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的减10分;企业监管信息-日常监管记录-检查日期/检查结果2.年度自查报告信息填报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编写指南》(国家药监局2022年第13号通告)有关要求的,最高减10分。管理者代表有效履职情况1年-30企业未按规定任命或报备管理者代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任命的人员不符合要求的,每次减5分,最高减10分。生产情况报告1年-30企业连续停产一年以上,未提前书面告知所在地药监部门并经核查符合要求即恢复生产的,减30分。说明书标签1年-30说明书、标签的内容与经注册或备案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减30分。产品运输贮存1年-10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减10分。产品主动召回1年-20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主动召回,同时向社会发布产品召回信息,有效消除缺陷的,最高减20分。附加项重点项2年——因主要原材料或出厂检测问题被判定为日常监管不合格,且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企业监管信息-日常监管记录-检查日期/检查结果企业被多次举报,并被查实有违法违规、或重大影响产品质量的行为。未按照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生产企业增加生产产品涉及生产条件变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有效的,未在增加生产产品30个工作日向原许可部门报告的。车间或者生产线进行改造,导致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有效的,未及时向发证部门报告的。否决项2年——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的。企业监管信息-日常监管记录-检查日期/检查结果委托不具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终止后,受托方继续生产受托产品的;拒不配合药监部门各类监督检查的。药监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生产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的。附件2陕西省医疗器械生产质量信用判定准则附加项基础分质量信用判定否决项数重点项数00>100A级00≥80B级01≥9000<70C级01<800>1≥900>1<90D级≥1——因企业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件或者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的。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政策公告 陕西省
  • 关于公开征求《药品注册研发生产主体合规信息管理与审查指导原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药品注册研发生产主体合规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对药品监管机构研判注册风险和有针对性地启动注册核查具有重要意义。为引导和规范药品注册申请人及研发生产主体配合做好合规信息的管理与审查工作,形成研发生产主体合规信息管理长效机制,我中心组织起草了《药品注册研发生产主体合规信息管理与审查指导原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请及时反馈给我们。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联系人:何辉、刘艺迪请将您的反馈意见发到邮箱:liuyd@cde.org.cn感谢您的参与和大力支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3年11月15日相关附件:1、《药品注册研发生产主体合规信息管理与审查指导原则(试行)(征求意见稿)》2、《药品注册研发生产主体合规信息管理与审查指导原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3、征求意见反馈表药品注册研发生产主体合规信息管理与审查指导原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一、概述药品研制是药品监督管理的源头。药品研制活动的合规性直接影响药品的安全、有效、质量可控。药品注册研发生产主体(以下简称“研发生产主体”)的合规信息是研判药品研制活动合规风险的重要依据。药品监管机构需要基于监管科学的视角,全面掌握研发生产主体的合规信息,准确评估其合规风险,将有限的监管检查资源更加精准科学地匹配注册环节的风险。2020年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正式确立了基于风险启动药品注册核查的制度模式,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基于风险决定是否启动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核查。本指导原则旨在引导和规范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及研发生产主体配合做好合规信息的管理与审查工作,形成合规信息管理与审查的长效机制,从而加强药品研制、注册环节的风险研判与防控,更好地顺应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和产业发展的需要。本指导原则仅代表药品监管机构当前的观点和认识,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约束力。随着监管工作和认识的深入,本指导原则中的相关内容将适时予以修订完善。二、术语及其定义本指导原则所称药品注册研发生产主体,是指参与拟注册产品的药学研制、药物临床试验、药理毒理学研究以及药品生产制造等药品研制环节的相关单位,包括药品注册申请人。本指导原则所称合规,是指研发生产主体的研制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相关规章制度、行业准则,以及研发生产主体自身的章程或标准操作程序等要求。本指导原则所称合规风险,是指药品研制过程中因违规行为导致药品研制数据的可靠性、药品质量和疗效、药品安全性、受试者安全和权益及其他可能方面受到不利影响的风险。本指导原则所称药品注册研发生产主体合规信息(以下简称“合规信息”),是指能够直接或间接反映其在拟注册品种的研制过程中合规性的信息。研发生产主体合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研发生产主体的基本信息和资质证明信息;(2)在拟注册品种研制过程中承担的主要职责;(3)接受国内外药品监管机构注册核查和监督检查的情况;(4)对注册核查、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5)研发生产主体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等。三、药品研制活动的合规管理要求合规是药品研制活动应遵守的基本要求,研发生产主体应严格落实自身主体责任,保证药品研制活动依法依规开展。研发生产主体要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提升药品研制依法合规水平为导向,建立健全合规制度、完善管理机制、培育合规文化,将合规管理的理念贯穿药品研制活动全过程,将合规要求嵌入到药品研制各领域、各环节,通过提升合规水平促进自身可持续发展。申请人在选择药品研发生产主体进行产品研制时,要结合产品特性,建立研发生产主体的选择和评估标准,对研发生产主体的软硬件条件、合规情况等进行评估。申请人应重视研发生产主体的合规信息,优先选择合规情况好、管理体系完善者进行产品研制。研发生产主体要充分掌握研制活动的合规要求,事先全面识别评估合规风险,进行预警预防;事中紧密监控、定期检视研制活动的合规性;事后对出现的合规问题深入查找原因,及时整改纠正。倡导研发生产主体建立自身合规信息库,合规信息库应包含研制活动合规风险的评估情况,并根据后续发现合规问题的情况对风险数据进行更新。合规信息库有利于研发生产主体随时查看自身合规风险分布情况,为后续风险应对提供决策依据。鼓励有条件的研发生产主体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合规风险管理重点、人力资源等因素,建立研制相关的专项合规管理体系。合规管理体系与质量管理体系、风险管理体系等,本质都是为保证药品研制质量、降低合规风险而建立的管理措施。研发生产主体可根据自身情况,将合规管理与其他管理工作系统整合为一个有机整体,以强化药品研制活动的过程管控。四、药品注册申请合规信息的提交要求本章节仅旨在对合规信息的提交作出总体要求。(一)合规信息的收集研发生产主体应配合申请人提供药审中心所要求提交的合规信息,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申请人应与研发生产主体充分沟通以获得其合规信息。申请人有责任保证所收集信息的保密性,相关信息仅用于向监管机构的提交用途。现阶段需申请人提交的合规信息已包含在《M4:模块一行政文件和药品信息》1. 3. 6检查相关信息或相关检查用信息表中。后续如有变化以最新要求为准。(二)合规信息的提交对于药品上市许可申请、药品生产过程中处方工艺或生产批量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新增临床试验数据的补充申请、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请等可能涉及注册核查的注册申请,申请人均应在递交注册申请前完成研发生产主体合规信息的收集,在注册申报阶段按规定要求同步提交。申请人应保证提交信息与研发生产主体所提供信息的一致性。随着信息化工作的推进,药审中心将探索建立专门的合规管理信息系统,由申请人在品种受理后及时通过信息系统电子提交该品种研发生产主体的合规信息。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同一研发生产主体合规信息在后续品种申报时可直接调取并予以更新,避免重复填报。(三)合规信息的内容1. 药学研制与生产相关合规信息1. 1药学研制情况基本信息:研究项目名称、研究单位名称、研究地址、体系认证情况、研究起止日期、研究负责人姓名。1. 2药品生产情况基本信息:生产单位名称、生产地址、样品生产车间或生产线名称。1. 3药品生产地址五年内接受省级(包括省局委托)及以上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生产现场注册核查、发达国家或地区(如美国、欧盟、日本)药品监管机构检查情况:开展检查的监管机构名称、检查时间、检查类型(注册核查或GMP符合性检查等)、被检查品种名称、检查结果概况(含缺陷分类及数量,如能提供)、同一生产场地/生产线最新一次整改报告(如能提供)。1. 4该品种临床试验用药品符合GMP要求的证明和监督检查情况。1. 5其他。2. 药物临床试验相关合规信息2. 1临床试验基本信息:试验名称、试验批件号或备案号、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登记号。2. 2临床试验机构及研究者基本信息:机构名称、机构地址、机构备案地址、实际研究地址、主要研究者姓名、承担研究项目的专业/科室。2. 3生物样本分析检测机构(含中心实验室)基本信息:机构名称、机构地址、实际研究地址、项目负责人姓名、项目承担部门、承担的分析检测项目。2. 4临床试验机构和生物样本分析检测机构三年内接受我国和发达国家或地区药品监管机构合规检查情况:项目承担专业/部门是否接受过注册核查和监督检查、开展检查的监管机构名称、检查时间、检查类型(注册核查或监督检查等)、检查结果概况(如能提供)、整改报告(如能提供)。2. 5合同研究组织(contractresearchorganization, CRO)、独立评审委员会(independentreviewcommittee, IRC)、数据统计分析单位、承担部分研究者职责的合同研究组织(如临床试验现场管理组织)等临床研发相关机构的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单位地址、项目负责人姓名。2. 6其他。3. 药理毒理学研究相关合规信息3. 1药理毒理学研究基本信息:研究项目名称、研究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实际研究地址、研究负责人姓名、研究承担部门、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情况(如有)。3. 2药理毒理学研究机构三年内接受我国和发达国家或地区药品监管机构合规检查情况:是否接受过检查、开展检查的监管机构名称、检查时间、检查类型(注册核查或监督检查等)、检查结果概况(如能提供)、整改报告(如能提供)。3. 3其他。五、药品监管机构对合规信息的管理与审查药审中心负责梳理整合不同渠道来源的合规信息,对相关信息进行管理与审查,建立健全研发生产主体合规信息管理体系,以满足基于风险的核查启动工作需要。药审中心有责任保证申请人所提交合规信息的保密性。(一)合规信息的审查药审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研发生产主体合规信息进行审查。如合规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合规信息缺少必要信息的,药审中心可要求申请人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合规信息的审查与品种受理后的核查启动合规风险评估同步进行。(二)研发生产主体合规管理信息库的建设运行药审中心建设供内部使用的研发生产主体合规管理信息库(以下简称“合规管理信息库”),将不同渠道来源的合规信息梳理、整合、录入该信息库,运用信息化手段促进合规信息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合规管理信息库的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1)研发生产主体接受注册核查、监督检查、有因检查的检查报告;(2)国家局及核查中心有关通告和公告;(3)国内外药品监管机构发出的警告信、告诫信、整改情况报告;(4)申请人提供的合规信息;(5)国内外药品监管合规相关数据库;(6)可能影响合规风险研判的其他信息。药审中心建立制定合规管理信息库的运行使用制度,对信息库的内容及时更新、定期梳理,对错误、遗漏信息及时纠正补充,做实合规信息常态化动态管理,实现合规信息从核查启动风险评估到发起核查再到核查报告返回的全流程闭环管理和快捷查询。对于新发现的合规风险指标,视核查启动风险评估工作需要纳入合规管理信息库。(三)研发生产主体合规因素风险等级的动态管理药审中心将合规信息的整合录入工作嵌入研发生产主体合规风险审查评估的常规工作流程,以实现合规信息管理工作与核查启动合规风险审查评估工作的有机融合。当收集到新的合规信息时,需及时重新评估研发生产主体的合规因素风险等级。按规定需调整风险等级的,及时予以调整,确保合规风险研判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为基于风险的核查启动工作提质增效。六、参考文献[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2020.[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药品注册核查检验启动工作程序(试行)》. 2021.[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关于发布《M4模块一行政文件和药品信息》的通告》. 2020.[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关于提交药品注册检查检验用申报资料光盘的通知》. 2019.[5]FDA. MAPP5014. 1Rev. 1. Understanding CDER’sRisk-BasedSite Selection Model. 2023.[6]FDA. Compliance Dashboards. Inspections.[7]EMA. Guidance forapplicants/MAHs involvedinGMP, GCP andGVPinspections coordinatedby EMA. 2021.[8]EMA. Pointsto considerforassessors, inspectorsandEMA inspectioncoordinators onthe identification oftriggersforthe selection of applicationsfor“routine”and/or“for cause”inspections, their investigation andscope of such inspections. 2013.[9]EMA. Pre-authorisation guidance. Inspections. Information required for identification of a need for pre-authorisationGCP inspections. 2022.[10]MHRA. GoodManufacturingPractice Pre-inspection ComplianceReport andInterim Compliance Report Guidelines For Completion andSubmission. 2018.《药品注册研发生产主体合规信息管理与审查指导原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起草目的药品注册申请人及研发生产主体注重合规信息收集和管理,对药品监管机构研判风险和有针对性的启动注册核查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加强药品研制环节的风险研判与防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持续推进药品注册核查风险评估与合规审查体系建设工作。为引导和规范药品注册申请人及研发生产主体做好合规信息的管理与审查工作,形成研发生产主体合规信息管理的长效机制,药审中心组织起草了《药品注册研发生产主体合规信息管理与审查指导原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二、起草过程(一)起草前期调研情况基于国内基于风险启动注册核查模式实施以来的监管工作经验,结合国际监管机构基于风险的药品检查模式相关法规要求和指南,在2020年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药品注册核查检验启动工作程序(试行)》等配套程序文件的基础上,药审中心合规处起草了《药品注册研发生产主体合规信息管理与审查指导原则(试行)》初稿。(二)指导原则制定情况本项工作自2023年1月正式启动,6月完成初稿并经部门讨论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初稿于7月在药审中心内部征求意见。9月召开征求意见专家讨论会,同国内外申请人、药品生产企业、临床试验机构、生物样本分析机构的专家代表对初稿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交流,10月完成向监管机构定向征求意见,经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本征求意见稿。三、起草思路随着药品注册核查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持续深入开展,药审中心拟通过本指导原则向申请人进一步明确研发生产主体合规信息的提交要求、药审中心对合规信息的管理方式,并为形成研发生产主体合规信息管理的长效机制提供总体指引和建议。本指导原则主要基于国内基于风险启动注册核查模式实施以来合规信息管理与审查方面的监管实践经验,参考EMA、FDA、MHRA等国外药品监管机构基于风险的药品检查模式相关法规要求和指南、上市前检查提交合规报告的要求,提出了研发生产主体合规信息的提交要求和对药品研制过程合规管理的指引建议,并介绍了药审中心当前管理与审查合规信息的工作模式与监管思路。四、主要内容本指导原则的主体内容分为五部分,依次为“概述”、“术语及其定义”、“药品研制活动的合规管理要求”、“药品注册申请合规信息的提交要求”、“药品监管机构对合规信息的管理与审查”。第一部分介绍了基于风险启动注册核查的监管背景、管理与审查研发生产主体合规信息的必要性、本指导原则的起草目的等。第二部分介绍了药品注册研发生产主体、合规、合规风险、合规信息的定义和内涵等。第三部分介绍了对药品研制活动合规管理的总体要求,主要从研发生产主体自身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运行、申请人对研发生产主体的遴选、研制过程中合规风险的评估与应对等方面提出总体意见和建议。第四部分介绍了药品注册申请阶段合规信息的提交要求,分别对合规信息的收集、提交时间与方式、合规信息的内容作出总体要求。第五部分介绍了药审中心当前管理与审查合规信息的工作模式与监管思路,包括合规信息的审查、合规管理信息库的建设、研发生产主体合规风险等级的动态管理等。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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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药品批发企业检查实施细则》《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检查实施细则》《四川省药品零售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的公告

    为提升公众参与度,准确识别《药品批发企业检查实施细则》《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检查实施细则》《四川省药品零售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社会稳定风险因素,制定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51号)、《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川府发〔2015〕24号)的有关精神,现就征求《药品批发企业检查实施细则》《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检查实施细则》《四川省药品零售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社会稳定风险意见建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项目名称和概况(一)项目名称:《药品批发企业检查实施细则》《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检查实施细则》《四川省药品零售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二)项目概况:为进一步推动川渝药品监督管理一体化,统一四川省和重庆市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检查标准,规范我省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工作,我局与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起草了《药品批发企业检查实施细则》(见附件1)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检查实施细则》(见附件2),并单独起草了《四川省药品零售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见附件3)。经前期征求各方意见,我局已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三)实施单位: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及主要事项(一)对象范围:《药品批发企业检查实施细则》《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检查实施细则》《四川省药品零售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中可能受其影响的利益相关者,包括社会公众、相关部门、基层组织、相关行业、相关企业等。(二)主要事项:1.对《药品批发企业检查实施细则》《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检查实施细则》《四川省药品零售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态度;2.《药品批发企业检查实施细则》《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检查实施细则》《四川省药品零售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可能产生哪些社会稳定风险;3.其他方面的意见和诉求。三、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自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公众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评估单位提交口头、电子或书面意见,发表意见请注明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明确意见建议具体指向的文件名称,以便根据需要进行信息反馈。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中作出反映。四、评估单位联系方式(一)单位名称: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二)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三泰魔方b1栋7楼(三)联系人:周文娟律师,电话:13666218013,邮箱:wenjuan.zhou@sgla.com五、公示期自公示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附件1《药品批发企业检查实施细则》附件2《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检查实施细则》附件3四川省药品零售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政策公告 四川省
  • 关于公开征求《一次性使用脑积水分流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等5项指导原则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技术指导原则制修订计划的有关要求,我中心组织修订了《一次性使用脑积水分流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附件1)、《可吸收性外科缝线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附件2)、《一次性使用静脉留置针注册审查指导原则》(附件3)、《一次性使用血液透析管路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附件4)、《水凝胶敷料注册审查指导原则》(附件5),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填写反馈意见表(附件6),并于2023年12月13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我中心。联系人及方式:1.一次性使用脑积水分流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联系人:李丽玉电话:010-864542电子邮箱:lily@cmde.org.cn2.可吸收性外科缝线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联系人:孔德新电话:010-86452836电子邮箱:kongdx@cmde.org.cn3.一次性使用静脉留置针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联系人:肖丽 蔡娜娜电话:010-86452844 010-86452873电子邮箱:xiaoli@cmde.org.cn cainn@cmde.org.cn4.一次性使用血液透析管路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联系人:肖丽电话:010-86452844电子邮箱:xiaoli@cmde.org.cn5.水凝胶敷料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联系人:赵艳红电话:010-86452837电子邮箱:zhaoyh@cmde.org.cn附件:1.一次性使用脑积水分流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2.可吸收性外科缝线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 征求意见稿)3.一次性使用静脉留置针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4.一次性使用血液透析管路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5.水凝胶敷料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6.反馈意见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3年11月15日一次性使用脑积水分流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本指导原则旨在帮助和指导注册申请人对一次性使用脑积水分流器注册申报资料进行准备,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是对一次性使用脑积水分流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可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分说明和细化。注册申请人还可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详细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的指导性文件, 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 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订的,随着法规和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一次性使用脑积水分流器产品的注册。一次性使用脑积水分流器是一种包含单向压力激活装置或流量控制装置,或两者组合的管路系统,预期通过外科手术植入脑积水患者体内,旨在将脑脊液从中枢神经系统(CNS)的液腔(脑室或含有脑脊液的其他部位)引向身体另一部分的内部输送部位,以降低颅内或脊髓内压力,或减少脑脊液的量的医疗器械。目前该产品常见的腔室连接型式有:脑室-腹腔分流、腰-腹腔分流、脑室-心房分流、脊髓中央管-腹腔分流等。本指导原则适用范围不包括用于植入一次性使用脑积水分流器辅助器械,如穿刺针、导引器械等;以及与一次性使用脑积水分流器适配的体外调节器。二、注册审查要点(一)监管信息应准确填写申报产品申请表、产品列表、既往沟通记录、主文档授权信以及其它管理信息等。(二)综述资料1.概述描述申报产品的管理类别、分类编码及名称的确定依据。产品应符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13无源植入器械、06神经内/外科植入物、10脑积水分流器及组件。管理类别为第三类。脑积水分流器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主要结构、主要工作原理不同则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2.产品描述产品描述应准确、完整,至少应包括产品的腔室连接型式、结构组成、图示(标明各组成名称)、工作原理、制造原材料(使用国际通用规范化学名称)、产品及其关键组件的主要功能、交付状态等内容。产品如有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征也应加以描述。应阐明产品的开启压力及其设定理由或依据,提供压力-流量特性图,包括体位、皮下压力对装置特性影响的数据或图示。若产品整个系统(管路、储液囊和其他装置)会引起压力-流量特性产生较大变化,应给出整个分流器及其组件的压力-流量特性图。产品若设计为可调压产品,应详细阐述压力/流量的分档情况及产品植入后的体外调节方式,特别应说明压力/流量调节阀的档位调节原理,提供调压阀的剖面图或工程图,说明各组件的设计原理和功能。产品若带有其他流量控制部件(如防虹吸装置、流量控制装置等),也应提供其结构组成、设计原理以及对产品整体系统的影响等资料。该产品若预期与手术器械、体外调节工具等器械配合使用,提供与这些器械的配合使用说明,若配合使用器械已获得批准,应提交注册证编号和国家药监局官方网站公布的注册证信息。3.型号规格应从结构组成、原材料、功能、产品特征、性能指标、包装等方面详细列表说明各型号规格间的区别。应采用对比表及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对各种规格型号的不同之处加以区别。4.包装说明应说明包装的相关信息,至少包括初包装材料、包装方法、产品在包装中的形态(如各组件及一起销售的配件分别放置或包装的情况)、初包装与灭菌方法相适应的特点等内容。5.研发历程阐述申请注册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必要时写明研发基础。如适用,申请人需提供有关申报产品的背景信息概述或特别细节,如:申报产品的历史概述、历次提交的信息,等。如有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应当提供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的信息,并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6.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比较应综述参考产品国内外研究、临床使用现状及发展趋势。描述本次申报器械与国内外参考产品的相似点和不同点,建议以列表方式表述,比较的项目应包括产品名称、腔室连接型式、结构组成、工作原理(如适用,包括产品的可调压原理、防虹吸原理、流量控制原理等)、预期用途、产品设计、原材料信息、生产工艺、灭菌方式、性能指标、植入方式、有效期、已上市国家等。参考产品应符合本指导原则的定义范畴,可包括本企业或其他企业已上市同类产品,建议采用目前应用较为广泛的产品。7.适用范围和禁忌证7.1适用范围适用范围的表述应客观、清晰,使用有明确定义或有行业内公认的术语或名词。描述内容应包括产品适用的人体分流腔室、适用人群(如成人、儿童和新生儿)。例如,产品用于将脑积水患者的脑脊液从脑室引流到腹膜腔中。7.2预期使用环境明确该产品预期使用的地点,如医疗机构。明确可能影响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压力、移动、振动、海拔等。7.3适用人群明确目标患者人群的信息,患者选择标准的信息,以及使用过程中需要监测的参数、考虑的因素。7.4禁忌证禁忌证应包括该器械不适用的疾病、情况及特定的人群,如新生儿、儿童、老年人、孕妇及哺乳期妇女、肝肾功能不全者等。(三)非临床资料应包含但不局限于如下内容: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按照GB/T 4206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要求,对产品生命周期全过程实施风险管理。在产品准备注册上市前,应对风险管理过程进行评审。评审应至少确保:产品的风险已被全面地分析;风险管理计划已被适当地实施;综合剩余风险是可接受的;已有适当方法获得相关生产和生产后信息。评审结果应形成风险管理报告。风险管理资料应重点关注以下信息:1.1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性的特征问题清单建议申请人参考GB/T 4206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附录C的要求判定医疗器械与安全性有关特征的问题,但识别风险的来源并不局限于此。应对该类产品进行充分的风险识别,风险识别的信息来源需要具体列出,可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途径:类似产品的投诉/抱怨数据、医学文献、实验室检测、产品标签标识、专家观点等。对于风险识别信息的来源企业应具体说明,并提交有关支持文件或文献。1.2产品可预见的危险(源)及危险(源)分析清单申请人应详细列出与产品有关的已知和可预见危险(源)的清单,以及对每个危险(源)如何造成伤害的分析(包括可预见的事件序列、危险(源)处境和可能发生的伤害)。对该类产品进行危险(源)判定时,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1.2.1原材料的生物学和化学危险,如材料的化学结构及来源、材料的生物相容性等产生的风险。1.2.2生产加工过程可能产生的危害,如:污染,添加剂、助剂、辅剂的残留,工艺用水,生产环境洁净度,细菌内毒素等。1.2.3产品使用风险因素,如阻塞,引流量过度或引流不足,折断、断开或移位,功能失效等。1.2.4灭菌过程可能产生危险,如灭菌方式对产品不适宜、产品未完全灭菌、灭菌过程产生的有害物质(如环氧乙烷)等。1.2.5产品的不正确使用所产生的可能的危险,如植入产品时未按照说明书中操作方法操作,忽视说明书中禁忌证、警示信息内容,患者使用或维护时错误操作等。1.2.6产品包装可能产生的危害,如包装破损,标识不清,与贮存和运输过程不适宜。1.3风险评价估计每一危险情况下的风险,并对照风险可接受准则做出风险评价,对于风险管理报告及提交的风险管理资料的要求可参考GB/T 4206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附件。1.4风险控制措施及剩余风险评价汇总描述每一不可接受的风险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的方案及相关文档(如:设计图纸、工艺文件、管理规定等)清单。应对所识别的风险提出具体的降低风险的措施。降低所申报产品的风险应依据GB/T 4206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要求依次从设计、保护、说明书进行考虑。申请人应在产品生命全周期中对风险进行管理控制,以使剩余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申请者可通过产品设计控制、产品原材料选择、产品技术性能指标的制定、动物试验、临床试验、正确的标签标识、灭菌等多项措施以降低风险至可接受水平,但不局限于以上所述。2.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说明一次性使用脑积水分流器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各项适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对于不适用的各项要求,应当说明理由。3.产品技术要求应根据所申报产品特点制定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中的相关要求。对可客观判定的成品的功能性、安全性指标,在产品技术要求中予以规定,产品的性能指标应不低于相关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产品技术要求中的试验方法应有制定依据或为已经过验证的方法。产品技术要求中应标明产品的型号规格并说明型号规格划分的依据,不使用“主要”“等”之类模糊词语,此外,若产品若带有涂层,应明确涂层的化学成分、比例,若产品含有药物,应明确药物的通用名称、性状、含量等基本信息。产品的性能指标及试验方法可参考YY/T 0487《一次性使用无菌脑积水分流器及组件》,性能指标一般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物理性能:外观、尺寸、不透射线、抗泄漏性、分流器在体内识别、压力-流量特性、抗过压性能、动态断裂强度、破坏压力、回流性能、长期稳定性等。若产品带有可穿刺的储液囊,还应包括穿刺限位、穿刺泄漏等内容。化学性能:结合原材料特性制定适宜的化学性能指标及试验方法。若为硅橡胶植入物,则应符合YY/T 0334《硅橡胶外科植入物通用要求》的要求,若为其他原材料,则参考相应标准。其他性能:产品应无菌,细菌内毒素应小于2.15EU/件。此外,产品若带有涂层,应明确涂层的使用性能。对于采用新材料制造的产品以及具有其他特殊性能的产品,性能指标的制定依据、试验方法的来源及方法学验证资料应在产品性能研究资料中阐明。4.产品检验报告申请人应当按照产品技术要求进行检验,并提交检验报告。应选择结构组成最复杂、所使用的原材料最全面、功能最完全的产品作为典型样品。若型号间的差异可能导致对产品性能和技术特征的影响,应分别选作典型样品。5.研究资料至少应包含如下内容:5.1产品性能研究根据申报产品适用范围和技术特征,提供产品化学/材料表征、物理和/或机械性能指标的确定依据、设计输入来源以及临床意义,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产品的性能研究主要包括产品设计、物理性能、化学性能、其他性能等方面的要求。产品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可参考YY/T 0487《一次性使用无菌脑积水分流器及其组件》进行制定。若未采用YY/T 0487中给出的试验方法,应提供所使用的试验方法的来源依据或方法学验证资料。应在一定流量范围内对阀的压力-流量特性进行试验,提供压力-流量特性验证资料。明确整个分流系统(管路、储液囊和其他组件如防虹吸装置、流量控制装置、压力调节装置等)、体位变化、皮下压力、植入部位、核磁环境、分流阀长期使用动态拉伸等对压力-流量特性的影响,并提供相应影响因素下压力-流量特性研究资料。应关注产品有效期末压力-流量特性曲线是否发生变化,分流阀动态拉伸后抗泄漏性能及回流性能是否满足要求。可调压产品应提供体外调节性能验证资料,调节方式应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调节次数应考虑临床实际应用最大情况。含防虹吸装置产品应提供模拟实际使用时虹吸装置发挥预期用途的性能研究资料、抗虹吸装置关闭时及开启时产品流速变化相关研究资料。含储液囊产品应提交穿刺泄漏、抽取液体密合性、穿刺落屑研究资料,应考虑最大穿刺次数、穿刺及抽吸时的正压或负压最差情况。应提供核磁兼容性研究资料及磁共振检查对分流器流量、分流阀性能、调压性能等影响的研究资料。产品若带有涂层,阐明涂层物质的基本信息,如化学组成、配方、涂层工艺及辅料、挥发物及迁移物等。明确涂层的添加目的和研发背景,包括涂层物质的选用理由或依据,添加涂层的临床意义等内容。对涂层的预期使用性能、覆盖率/完整性、对产品的影响、临床上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分析,并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并逐一验证。产品若含有药物,应明确药物的名称、含量、预期使用目的、来源等。建议参考《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提交相关研究资料,此外应关注颅内用药的风险。5.2原材料控制资料应逐一列明产品全部材料的化学名称、商品名/材料代号、化学结构式/分子式、分子量及分子量分布、供应商名称、符合的标准等基本信息,建议以列表的形式提供。说明原材料的选择理由,明确所用原材料的质控标准,提交原材料符合相应标准的全性能验证报告。对于首次应用于该产品的新材料,应提供该材料适合用于人体预期使用部位、预期使用方式的相关研究资料。对于调节阀所采用的关键部件(如换挡拨片、弹簧)应进行耐疲劳试验,试验次数应能代表临床使用最恶劣情况(例如不小于100万次),试验条件及方法应模拟临床实际使用情况(考虑永久植入、植入部位的环境、温度等)。5.3生物学特性研究一次性使用脑积水分流器应根据与人体的接触部位、接触方式及接触时间,依据GB/T 16886.1进行生物相容性评价。该产品接触类型为与组织(分流入心血管系统则为组织和血液)持久接触(>30天)的植入器械。若有其他接触方式的产品,应详细描述产品所用的材料及与人体接触的性质。应按照产品与人体的接触方式和累积接触时间来选择合适的生物学评价终点。5.4生物安全性研究若产品带有包含动物源性成分物质的涂层或其他组成,应参考《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提交研究资料。5.5灭菌研究提交产品灭菌方法的选择依据及验证报告。器械的灭菌应通过GB 18280《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系列标准、GB 18279《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环氧乙烷》系列标准、GB 18278.1《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湿热 第1部分 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和GB/T 16886.7《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7部分:环氧乙烷灭菌残留量》等确认并进行常规控制,无菌保证水平应保证(SAL)达到1×10-6。灭菌过程的选择应考虑以下因素:产品与灭菌过程间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灭菌过程的适应性。若灭菌使用的方法易出现残留,应明确残留物的名称、限量及其确定依据、采取的处理措施及相应的残留量检测报告。5.6临床前动物试验若产品为新型结构设计、新型作用机理、药械组合产品等特殊情况,必要时开展动物试验,可参照《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进行。6.稳定性研究6.1货架有效期产品货架有效期是指产品在一定的温度、湿度、光线等条件的影响下保持其物理、化学、生物学和微生物学性质的期限。有效期的研究应贯穿于产品研究与开发的全过程,在产品上市后还应继续进行有效期的研究。货架有效期包括产品有效期和包装有效期。产品有效期验证可采用加速老化或实时老化的研究。加速老化研究试验的具体要求可参考YY/T 0681.1。在进行加速老化试验研究时应注意:产品选择的环境条件的老化机制应与宣称的贮存、运输环境条件下产品老化的机制相匹配。对于材料退化性能不适合加速老化的产品应进行实时老化。有效期研究中应监测整个有效期内确保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性能指标,并提交所选择测试方法的验证资料。对于包装的有效期验证,建议提交最终成品包装的初始完整性和维持完整性的检测结果。产品包装验证可依据有关国内、国际标准进行(如GB/T 19633《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系列标准、YY/T 0681《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系列标准等)进行。包装验证的资料内容应与包装说明中给出的信息相符。6.2运输稳定性应当提供运输稳定性和包装研究资料,证明在生产企业规定的运输条件下(如适宜的温度、湿度、震动、振动、压力等),运输过程不会对医疗器械的特性和性能,包括完整性和清洁度,造成不利影响。7.其他对于压差阀组件,应从临床应用角度说明对该组件的精度要求,详细阐述产品生产工艺过程及其确定依据、质量控制标准及控制措施,标明特殊工艺过程及关键工艺过程的质量控制参数及其对产品物理、化学、机械、生物性能的影响。提交产品工艺稳定性的验证报告。对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添加剂(辅剂、助剂、粘合剂等)的使用剂量、迁移物的控制措施和标准,提供验证性资料。对含有涂层、药物浸渍的产品,应详细说明涂层和药物的制备、涂层或浸渍工艺和原理。(四)临床评价资料该类产品不属于免于进行临床评价目录内产品。在满足注册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可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来论证产品临床应用的安全有效性。(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及行业标准YY/T 0487中的相关要求。所提交的文本和标签样图应内容清晰、完整。说明书中所描述的临床适用范围、禁忌证、注意事项应与产品的临床资料保持一致。产品的描述、灭菌方式、货架有效期应与综述资料和研究资料中所描述及验证的内容一致。此外,还应特别注意以下内容:1.应列明所有相关的禁忌证。2.所有相关的警示信息,至少包括:适宜的植入部位及放置位置/角度,阀门应放置于易于感知的部位;已知的潜在并发症列表;与环境的兼容性(如暴露于磁场、微波、高电压等环境的影响);与患者携带的其他器械的兼容性(如携带起搏器的患者,产品是否与起搏器有相互影响);频繁的抽吸操作可能导致过度引流;患者体位的变化可能导致的影响;储液囊的穿刺次数限定及所使用穿刺针的规格;当产品组成或组分为已知或疑似致敏原时,应警告过敏者;所有列入警示信息内容,须得到相应研究资料支持。3.操作信息,至少包括:产品及患者的术前准备,包括产品植入前的性能测试和植入前调压操作内容;植入说明,包括手术方法和与产品特点相关的操作内容;植入后的调压操作及调压读数方法;通过X光检查植入后产品情况的方法;故障处理及措施。(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按照《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要求提交资料。三、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121号[Z].[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第28号[Z].[5]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6]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第104号[Z].[7]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187号[Z].[8]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73号[Z].[9]YY/T 0487-2010,一次性使用无菌脑积水分流器及组件[S].[10]GB/T 16886.1-2022,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S].[11]GB 18278.1-2015,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湿热 第1部分 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S].[12]GB 18280.1-2015,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辐射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S].[13]GB 18279.1-2015,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环氧乙烷灭菌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的要求[S].[14]GB/T 16886.7-2015,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7部分:环氧乙烷灭菌残留量[S].[15]GB/T 19633.1-2015,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 第1部分:材料、无菌屏障系统和包装系统的要求[S].[16]YY/T 0681.1-2018,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 第1部分:加速老化试验指南[S].[17]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8号[Z].[18]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2年第12号[Z].[19]Standard Practice for Evaluating and Specifying Implantable Shunt Assemblies for Neurosurgical Application1;F647-22(Reapproved 2022);ASTM.[20]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第224号[Z].[2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75号[Z].可吸收性外科缝线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可吸收性外科缝线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是对可吸收性外科缝线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具体产品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本指导原则是对申请人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 如有能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当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所涉及的可吸收性外科缝线(以下简称可吸收缝线)是由健康哺乳动物的胶原或人工合成的聚合物加工而成,可被人体组织吸收。涵盖的材料包括聚乙交酯(又名聚乙醇酸PGA)、乙交酯-丙交酯共聚物(PGLA)、聚对二氧环己酮(PPDO)等可吸收合成材料和动物源性材料。可吸收缝线可用合适的涂层、软化剂浸渍或处理,可以是单股或多股形式。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人体组织的缝合、结扎的可吸收缝线。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面部埋植线、面部提拉线、预期用于骨结合的缝线、以及非吸收性外科缝线。二、注册审查要点(一)监管信息1.申请表1.1确认产品的类别及分类编码,依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可吸收缝线的管理类别为III类医疗器械,分类编码02-13-06。1.2关注产品中文名称,其命名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等医疗器械命名有关指南的规定,如“可吸收性外科缝线”、“合成可吸收性缝合线”、“可吸收性外科倒刺缝合线”。对于进口注册产品,可吸收缝线的原文名称应与原产国的上市销售证明文件及原产国说明书中的相应内容一致。2.产品列表2.1对于进口注册产品,可吸收缝线的各型号规格、结构组成应与原产国上市销售证明文件及原产国说明书中的相应内容一致。2.2产品的注册单元划分原则上应符合《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要求,可吸收缝线材质不同的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进行申报;结构设计不同(如倒刺缝线和普通缝线)影响产品安全有效的,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二)综述资料1.概述描述申报产品的管理类别、分类编码及名称的确定依据。2.产品描述产品描述应全面、详细,至少应包括申报产品名称、产品组成成分(包括主要材料、涂层和添加剂)和各成分百分比、结构(单股/多股)、制式(平制/铬制)(若适用)、染色情况、倒刺情况(若适用)、适用部位、预期用途、作用机理(如适用)、灭菌方式、技术性能指标及其制定依据、体内吸收及降解特性、降解产物,以及产品的其他详细特征等内容,必要时提供图示说明。3.型号规格说明产品的型号规格及划分依据、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采用对比表对不同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加以描述。带针的产品应同时说明缝针的型号规格信息、针线连接方式(如适用)。4.包装说明提供与灭菌方法相适应的最初包装的信息。初包装内含液体成分的应说明液体的组成成分。5.产品适用范围和禁忌证5.1适用范围:应当明确产品的适用范围,如用于体内软组织、器官和/或皮肤的缝合和/或结扎。若申请人拟申报限用于某一部位的产品,适用范围中应明确列明预期的应用部位、缝合的组织类型、配合使用的器械(如适用)。5.2禁忌证:如适用,应当明确说明该产品禁忌应用的人群、疾病种类及缝合部位等。6.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应当提供同类产品(国内外已上市)或前代产品(如有)的信息,阐述申请注册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对于同类产品,应当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申请人应综述该类产品国内外研究及临床使用现状及发展趋势。列表比较说明本次申报产品与已上市同类及前代产品(如有)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比较的项目应包括产品名称、原材料、涂层、结构、制式、性能指标、适用范围、降解机理、生产工艺、灭菌方式、货架有效期、已上市国家等。(三)非临床资料至少应包含如下内容:1.产品的风险分析资料按照GB/T 42062《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标准的要求,对产品生命周期全过程实施风险管理。注册申请人在产品注册上市前,应对风险管理过程进行评审。应当提供产品风险分析、风险评价、风险控制、任何一个或多个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定,以及与产品受益相比,综合评价可吸收缝线风险可接受的文件,并说明对于每项已判定危害的下列各个过程的可追溯性。注册申请人应详细列出与产品有关的已知和可预见危险(源)的清单,以及对每个危险(源)如何造成伤害的分析(包括可预见的事件序列、危险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伤害。应指出拟申报产品所特有的任何额外风险,说明风险分析的方法。已识别的风险因素应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方面:1.1原材料的生物学和化学危害:材料或材料来源变化;原材料纯度;材料的生物相容性和可降解性能。1.2生产加工过程可能产生的危害:污染;添加剂、助剂、辅剂的残留;病毒灭活;免疫原性控制;工艺用水;生产环境洁净度;材料介导的致热性;内毒素。1.3产品使用风险因素:选择与使用不当;缝线断裂;感染;伤口裂开;异物反应引起的炎症;吸收缓慢或不吸收;伤口愈合不良。1.4灭菌过程可能产生的危害:灭菌方式对产品不适宜,灭菌不完全等。1.5不正确使用产生的危害:未按照说明书中操作方法操作,使用过程中损伤缝线等。1.6产品包装可能产生的危害:包装破损、标识不清等。注册申请人应对所识别的风险提出具体的降低风险的措施,降低所申报产品的风险应依据GB/T 42062要求从设计方法、防护措施、安全性信息等进行考虑。注册申请人应在产品生命全周期中对风险进行管理控制,以使剩余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可通过产品设计控制、产品原材料选择、产品技术性能指标的制定、动物试验、临床试验、正确的标签标识、灭菌等多项措施以降低风险至可接受水平,但不局限于上述内容。2.产品技术要求根据《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编制产品技术要求,对宣称的技术参数和功能,若适宜,应在产品技术要求中予以规定;产品技术要求中的内容引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保证其适用性。产品技术要求应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2.1产品型号规格及划分说明应列明申报型号规格及其划分依据,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列表对不同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加以描述。2.2产品的基本信息2.2.1产品描述一般信息(原材料、组成成分、结构、涂层、染色情况、倒刺情况等),若为动物源性原材料,应明确规定动物种属、取材部位等基本信息2.2.2产品结构示意图(若适用),如倒刺缝合线、含尾环的缝合线、带针缝合线的缝合针构型。2.2.3产品灭菌方式、有效期等。2.3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2.3.1物理性能应包含YY 1116《可吸收性外科缝线》适用的相关性能,申报产品的结构非YY 1116的结构设计,或在YY 1116给出的结构基础上还有其它设计的,应制订与之相关的性能要求,如倒刺缝线(倒刺的深度、倒刺的角度、倒刺的分布、抓持力)、带尾环的缝线(尾环的断裂强力)等。如缝线带针,需按照YY/T0043《医用缝合针》制订缝合针的性能要求。2.3.2化学性能应结合产品的特性制订化学性能,至少应包含YY 1116适用的化学要求。2.3.3 其他 无菌、细菌内毒素。产品技术要求中的性能指标应不低于YY 1116《可吸收性外科缝线》和YY/T0043《医用缝合针》中的相关要求,产品性能指标和试验方法若不适用于YY1116和YY/T0043的相关要求,需具体阐述其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性能要求的试验方法采用注册申请人自行制定方法的,应在研究资料中补充方法学验证报告。3.产品的检验报告注册申请人应提供产品检验报告,其可以是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的自检报告(自检报告应符合《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也可以是委托具有医疗器械检验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注册申请人应提供典型性检验样品的选择说明,所检验型号产品应当是本注册单元内能够代表申报的其他型号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典型产品,若一个型号不能覆盖,除选择典型型号进行全性能检验外,还应选择其他型号进行差异性检验。如:选择最大、最小及中等尺寸的缝线规格进行物理性能的检验。检验的缝线尺寸之间的差异不得超过两个规格,如要对规格从7至7-0的所有尺寸缝线申请注册,应对7,4,1,2-0,5-0和7-0的缝线进行物理性能的检验;若产品带缝合针,根据《医用缝合针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要求选择典型性缝合针规格进行检验。申请人若未提交不同染色剂对于缝合线性能影响的验证资料,或提交的验证资料已证明不同染色剂对缝合线的物理化学性能的影响不同,则不同染色剂的缝线应进行全性能检验。4.产品性能研究应当提供产品性能研究资料,包括有效性、安全性指标以及与质量控制相关的其他指标的确定依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至少应包含如下内容:4.1物理性能研究产品外观、线径、断裂强力、长度、针线连接强力(如适用)、倒刺缝线的性能(如适用,倒刺的角度、倒刺的深度、倒刺分布、抓持力等)、缝针性能(如适用,参考YY/T0043制定)等。4.2化学性能研究对于人工合成的可吸收缝线,应包括红外及核磁鉴别、平均分子量、分子量分布(如适用)、单体残留、催化剂残留、溶剂残留、含水量、重金属含量、褪色试验、环氧乙烷残留量(如适用)、终产品中其他有害小分子物质的残留量要求等。缝线的染色剂建议选择具有安全应用史的,可参考FDA发布的《应用于食品、药品、化妆品及医疗器械的染色剂列表》。对于动物源性材料制成的可吸收缝线,至少应包括材料定性要求、材料纯度要求、重金属残留、可溶性铬化合物试验(铬制缝线适用)、免疫原性或相关性能的控制指标(以证明产品的免疫原性可控制在可接受范围)、终产品中有害物质的残留量要求及安全性评估等。4.3降解性能研究申请人应阐明产品的降解机理,提交支持降解机理的试验资料或文献资料。对于采用新材料制成的缝线,申请人应通过体内和体外试验来证明可吸收缝线的降解特性;对于采用成熟材料制成的缝线,申请人可通过体内或体外试验来证明可吸收缝线的降解特性,若仅进行体外试验,还应提供体内-体外试验相关性的支持性资料。申请人应提供降解周期、降解产物的研究资料,提供产品降解速率和产品主要性能(如断裂强力)随着时间而变化的研究资料。降解特性说明中应包含图表,以说明可吸收缝线的残留断裂强力的持续时间具有临床意义。具有临床意义的时间长度取决于缝线的预期用途,建议申请人指明降解特性与预期用途(如组织缝合能力的保持时间)的一致性。降解研究选择的缝线规格应能覆盖申请注册的最大、最小及中等线径的缝线规格,研究的缝线线径规格之间的差异不得超过两个规格,如要对规格从7至7-0的所有线径规格缝线申请注册,选择7,4,1,2-0,5-0和7-0的缝线进行降解研究。体外降解研究应模拟体内条件,研究产品完全降解所需时间、降解产物、降解速率,降解速率可通过缝线质量/分子量分布等观察指标进行评价。结合产品特性及临床应用建立合理的体外降解研究方法,或参照已有的标准方法并与已上市的同类产品进行比较,考虑降解的中间产物与终产物的名称、含量,以及对其毒理学的评估。成熟材料制成的可吸收缝合线,可提交降解产物的文献研究资料。体内降解研究一般应是动物试验研究,根据预期使用部位来研究产品的降解吸收特性,研究产品完全降解吸收所需时间、断裂强力的变化趋势及组织相容性等。体内降解研究应说明选择的动物种类及依据,选取多个中间时间点进行观察,降解研究报告应说明所用材料、材料来源、研究设备、试验方案、试验步骤、支持文献等。体内降解研究应根据缝线质量、尺寸、断裂强力等观察指标对产品的降解程度进行评价。4.4产品的吸收代谢研究申请人应提供产品在体内吸收代谢情况的文献资料或研究资料。体内研究应对所申报产品及其降解产物在体内的吸收、分布、代谢及排泄途径进行研究,可考虑但并不局限于以下内容:产品及其降解产物的吸收途径、体内分布状态、代谢途径、代谢终产物对人体是否存在毒性作用、毒性作用的靶器官。4.5特殊性能研究若产品带有抗菌涂层,申请人应对其抗菌性能开展研究。应进行体外试验和体内试验以对产品的抗菌作用机理、安全性、有效性进行初步评价。由于各个产品的材料、组成、作用机理不同,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特点进行试验设计。若产品带有药物涂层,应按照药械组合产品增加对药物涂层的相关要求。若产品带倒刺具有免打结作用,申请人应对其抓持性能开展研究,如制订抓持性能要求、试验方法(阐明试验方法的来源或提供方法学);应进行体外试验和体内试验以对抗拔力值的临床有效性和安全性进行评价。对于申请人采用新材料制造的产品以及具有其他特殊性能的产品,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制定相应的性能要求,设计验证该项特殊性能的试验方法,阐明试验方法的来源或提供方法学确认资料。5.化学/材料表征明确产品的起始物质,列明产品生产过程中由起始物质至终产品过程中所需全部材料的化学名称、商品名(如适用)/材料代号、CAS号、化学结构式/分子式、分子量/分子量分布、纯度、使用量或组成比例、符合的标准(如适用)等基本信息,以列表的形式提供。说明原材料的选择依据,起始材料及来源,建议尽量选用已有相关人类临床应用史的原材料。应明确所用原材料的质控标准,提交原材料符合相应标准的验证报告。对于首次应用于医疗器械的新材料以及植入医疗器械中未有应用史的材料,应提供该材料适合用于人体预期使用部位的相关研究资料。6.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应符合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对相关用途、使用部位及接触时间的具体要求,产品接触时间是该产品对人体的最大累积作用时间;按照器械与人体的不同接触时间和接触方式来选择合适的生物学评价项目。7.生物安全性研究对于动物源性材料的可吸收缝线,应按照《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的生物安全性研究资料。8.动物试验申请人应提交产品预期应用部位的有效性安全性的动物试验,试验设计可参照《可吸收性外科缝合线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相应内容。9.灭菌工艺研究9.1应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及其选择依据,并附产品灭菌方法适宜性的验证报告,同时提供选用的灭菌方法可以使产品达到的无菌保证水平(SAL)的灭菌确认报告,产品的无菌保证水平(SAL)应不低于10-6。9.2残留毒性:若灭菌使用的方法容易出现残留,如环氧乙烷灭菌,应当明确残留物信息及采取的处理方法,并提供研究资料。10.产品货架有效期和包装研究10.1货架有效期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包括产品有效期和包装有效期,货架有效期的验证试验类型通常可分为加速稳定性试验和实时稳定性试验两类,产品货架有效期的研究可参照《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加速稳定性试验的具体要求可参考YY/T 0681系列标准,在进行加速稳定性试验研究时应注意:产品选择的环境条件的老化机制应与宣称的运输储存条件下真实发生的产品老化的机制相匹配。对于在加速稳定性试验研究中可能导致产品变性而不适于选择加速老化试验方法的,应以实时稳定性试验进行测定和验证。实时稳定性试验中,注册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的实际生产、运输和储存情况确定适当的温度、湿度、光照等条件,在设定的时间间隔内对产品进行检测。10.2包装及包装完整性产品初包装采用的材料应能保证产品在灭菌、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对产品性能和安全性不产生不利影响;应提供初包装材料的来源、质量控制标准及验证数据的资料。若缝线单包装中含液体成分,亦应提供液体的组成成分和质量控制文件。提交在宣称的有效期内以及运输储存条件下,保持包装完整性的依据。申请人应提交产品有效期内的包装验证和运输验证资料,产品包装验证可依据有关国内外标准(如GB/T 19633系列标准等)进行,提交产品的包装验证报告。11.其他资料11.1结合申报产品的特点,提交证明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其他研究资料。11.2应当明确产品生产加工工艺,注明关键工艺和特殊工艺,并阐明其过程控制点及控制参数。对生产工艺的可控性、稳定性应进行确认。明确生产过程中各种加工助剂的使用情况及对杂质(如残留单体、小分子残留物等)的控制情况。申请人需写明主要反应过程、反应试剂、反应条件、催化剂、生成物、中间产物等,对每一步生产过程的非预期产物进行确认、分析、控制,提交非预期产物的质控标准、对人体安全性的评估资料等。(四)临床评价可吸收缝线目前不属于《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收录产品,应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文件规定格式和内容,提供相应临床评价资料。(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产品说明书和标签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的要求,同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适应证应列出手术种类(如适用)、组织类型,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应说明缝线适用的预期患者人群。2.说明书中应包含以下内容:2.1说明材料组分或生物(物种和组织)来源;2.2列出缝线的染料、涂层、所用的包装液体;2.3缝线的吸收方式和吸收速率;2.4断裂强力随着时间的变化情况;2.5完全吸收所需的时间。标签内容应符合YY 1116的规定。3.禁忌证应列出适用于可吸收缝线的禁忌证。禁忌证中应包含不适用于缝线的手术类型、身体部位或患者人群。4.警示信息应列出适用于可吸收外科缝线的警告。警告中包括器械相关的严重不良反应或潜在的安全危害,并且还应包含可能的后果。举例来讲,“避免长期接触尿液或胆汁”的警告,应包括后果情况,因此应声明“长期接触尿液或胆汁可能会导致结石形成”。5.注意事项应列出适用于缝线的注意事项,即将避免器械使用时的不良事件或潜在安全危害的措施告知用户的声明。比如,“用镊子或持针器处理缝线时,应避免挤压或卷曲缝线。挤压或卷曲缝线可能会对缝线的断裂强力或吸收率造成不良影响”。(液体成分包装的缝线在使用时应注明是否进行清洗及清洗步骤)与警告事项相同,注意事项中也应说明后果情况。6.不良事件应识别与缝线使用相关的不良事件,应单独列出企业所申报的缝线类型中观察到的所有不良事件。7.应提交标签、单包装的印刷版示意图。(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按照《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要求提交资料。三、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3]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121号[Z].[5]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第104号[Z].[6]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187号[Z].[7]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73号[Z].[8]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通告2022年第12号[Z].[9]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Z].[10]GB/T 16886.1-2022,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S].[11] GB/T 42062-202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12]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224号[Z].一次性使用静脉留置针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旨在帮助和指导注册申请人对一次性使用静脉留置针(以下简称静脉留置针)注册申报资料进行准备,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是对静脉留置针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注册申请人还可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其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需要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插入人体外周血管静脉系统,与相适应的输注器具配套使用,用于输/注入液体的留置针,该产品可在静脉血管内留置一段时间。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动脉留置针和透析用留置针。二、注册审查要点注册申报资料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中对注册申报资料的要求,同时还需符合以下要求:(一)监管信息应准确填写申报产品申请表、产品列表、既往沟通记录、主文档授权信(如适用)以及其它管理信息等。申请表的结构及组成需列明产品的结构组件以及主要组件原材料信息(如原材料中含有增塑剂和/或避光剂还应予以注明),特殊性能组件(如防针刺装置),一次性使用,灭菌方式(采用辐射灭菌还需明确射线类型)等。产品列表应列出拟申报产品的型号、规格、结构及组成、附件,以及每个型号规格的标识(如型号或部件的编号,器械唯一标识等)和描述说明(如尺寸、材质等)。建议以列表形式予以列明上述内容。(二)综述资料1.概述详细描述申报产品的管理类别、分类编码及名称的确定依据。产品按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为14-02-07。产品名称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要求,同时参考《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产品名称应使用中文,不得中英文混用。申报产品注册单元划分需依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要求,着重考虑产品的工作原理、结构组成、主要组件的原材料等因素,如:(1)产品的主要组件导管、延长管的原材料(包括增塑剂)不同需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2)宣称避光的留置针和非避光的留置针需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2.产品描述(1)器械及操作原理描述申报产品描述需全面、详细,至少应包括申报产品名称、预期用途、原材料、工作原理、结构及组成(包括结构示意图和/或产品图示)、使用方法及图示(如适用)技术指标、特殊性能(如防针刺伤、耐压性)、型号规格及划分说明、交付状态及灭菌方式等。(2)型号规格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申报产品,需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可采用对比表或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描述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或配置)、产品特征、技术参数和相关特殊性能等内容。(3)包装说明需说明所有申报产品的包装信息,以及其无菌屏障系统的信息和/或与产品直接接触的包装信息,同时说明如何确保最终使用者可清晰地辨识包装的完整性。(4)研发历程阐述申报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如有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应当提供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的信息,并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5)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参考和比较详细说明同类产品国内外研究及临床使用情况。比较说明申报产品与已上市器械(即同类产品和/或前代产品)的异同,比较的项目包括产品设计、预期用途、工作原理、结构组成、原材料(包括增塑剂、避光剂)、生产工艺、灭菌方式、性能指标、作用方式、货架有效期以及适用范围等,建议以列表方式列出。如与参考的同类产品和或前代产品存在差异,需结合差异及产品风险管理资料、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要求,分析差异是否需要额外的特殊的安全性有效性评价。3.适用范围和禁忌证明确产品适用范围及禁忌证(如有)。明确预期使用环境、适用人群信息。说明该产品禁忌应用的疾病、部位等(如有)。明确目标用户及其操作或使用该产品应当具备的技能/知识/培训。说明与其组合使用实现预期用途的其他产品(如有)。4.申报产品上市历史如适用,应当提交申报产品的下列资料:上市情况,不良事件和召回情况,销售、不良事件及召回率情况。时间截至提交注册申请前,列明申报产品在各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情况。(三)非临床资料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注册申请人需对产品全生命周期实施风险管理,提交风险管理资料,参照GB/T 42062《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注册申请人在产品注册上市前,需对风险管理过程进行评审。评审需至少确保:风险管理计划已被适当地实施,综合剩余风险是可接受的。评审结果需形成风险管理报告。申报资料格式需符合现行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要求。静脉留置针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原材料的生物学和化学危险原材料的生物不相容以及材料变更等产生的风险,如原材料的合成单体、着色剂、增塑剂、避光剂、加工过程的添加剂、粘合剂等溶出或残留可能带来的安全性风险。——生产加工过程可能产生的危险包括生物学、化学、使用功能、信息等方面的危害。如:微粒污染、热原反应、漏液、功能失效、标识不清等。——产品包装可能产生的危险如包装破损、标识不清等。——灭菌过程可能产生危险如灭菌方式对产品不适宜、产品未完全灭菌、灭菌过程产生的有害物质(如环氧乙烷)等。——产品不正确使用所产生的可能的危险如留置针带有的无针连接件每次使用前未正确消毒、带防针刺性能的产品未正确启动其防针刺装置等。2.产品技术要求产品应符合适用的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同时注册申请人还需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等相关规定要求,结合产品设计特征及临床应用来制订产品技术要求。(1)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明确产品型号/规格,阐明各型号/规格间的划分说明,型号/规格的表述需与其他注册申报资料中保持一致。申报产品型号、规格划分尽量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标识方法,应能涵盖所有产品的组件、材料,对应关系明确,不用“系列”、“等”含糊用词。推荐采用图示和/或表格的方式。列明产品的结构图,如含有特殊性能装置还应列明其结构图,必要时还需列明剖面图。列明产品各组件的原材料信息,对直接或间接接触血液的组件原材料还需注明符合的医用材料标准或牌号。列明产品的灭菌方式和货架有效期。(也可放入附录中)(2)性能指标注册申请人可依据YY/T 1282《一次性使用静脉留置针》制定产品的性能指标及检验方法。若未采用上述标准的指标和检验方法,建议提供不采用的详细理由和经验证的证明性资料,包括来源依据和/或方法学验证资料。对具有其他特殊性能或特殊结构的产品,除上述性能外还需根据产品特点制定相应的性能要求。如输注接口的性能指标可参考YY/T 0581系列标准制定相应的性能指标,宣称有避光性能的静脉留置针可参考YY 0286.3《专用输液器 第3部分:一次性使用避光输液器》制定相关性能指标等。(3)检验方法产品的检验方法需根据技术性能指标设定,检验方法需优先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方法。对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不适用的条款,需说明不适用的原因。所有引用的标准注明其编号、年号或版本号。自定检验方法需提供相应的方法学依据及理论基础,同时保证检验方法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重现性,必要时需提供方法学验证资料。3.产品检验报告说明被检验样品型号/规格的选择依据。所检验型号/规格需为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型号/规格的典型产品。当申报产品包括多个型号规格,需综合考虑原材料、结构组成、包装方式、灭菌方式、生产工艺和预期用途等影响因素。一个型号不能完全覆盖时,应选择其他型号进行相关性能的补充性检测。注意典型型号/规格不等同于临床常用型号/规格。检验报告可提供注册申请人出具的自检报告或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出具自检报告的,应符合《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的要求。4.研究资料根据申报产品的适用范围和技术特征,提供非临床研究综述,逐项描述所开展的研究,概述研究方法和研究结论。各项研究一般包含研究方案、研究报告。研究资料中的项目、方法、来源和验证等,宜包含并多于技术要求相应条款,并可以作为后者的制定依据和理由。研究方法应经过相应验证或具有支持性文献。从技术层面论述申报产品设计验证、技术特征、生物相容性研究、灭菌工艺研究等内容。上述研究可选择典型性型号进行,部分项目研究可选择适当的对照品作为比较,验证方法和结果分析应具有科学性。研究内容至少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物理和化学性能研究提供产品技术要求中产品物理和化学性能指标的确定依据、设计输入来源以及临床意义,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对产品具有的特殊性能还需提供相应的研究资料,如:——防针刺性能可参照《输注产品针刺伤防护装置要求与评价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和GB/T 42063《锐器伤害保护 要求与试验方法 一次性使用皮下注射针、介入导管导引针和血样采集针的锐器伤害保护装置》等,开展设计验证并提供研究资料。——微生物侵入研究无针连接件组件可能会增加患者感染微生物的风险,因为产品的设计有可能导致微生物进入无菌的液体通路。含有无针连接件组件的静脉留置针,应进行微生物侵入试验,试验宜设计成在模拟临床使用的状态下进行,试验参数的选择及试验程序的设置宜能合理地反映临床使用“最坏情况”,试验方法可参考YY/T 0923《液路、血路无针接口微生物侵入试验方法》。同时,由于产品的设计、预期用途、留置期限可能存在不同,注册申请人还需根据产品特点来制定适合所申报产品的试验方法,并且在制定试验方案的过程中,需考虑无针连接件的消毒处理(包括消毒剂、消毒时间、消毒程序等),且与产品说明书中保持一致。——耐压性能对宣称高压造影的静脉留置针,还需开展耐压性能研究,并提供研究资料。——液体流动性能含有无针连接组件的静脉留置针,如宣称有正向流动,需提供展开相关研究并提供研究资料。——避光性能对宣称有避光性能的静脉留置针,需提供避光性能研究系列,可参考《一次性使用避光输液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其他性能对于宣称具有其他特殊性能的产品,需提供设计原理依据和支持性资料,并模拟临床实际情况提供其性能设计验证资料。如产品宣称用于磁共振的,注册申请人需提供产品在磁共振中的安全性验证资料,可参考YY/T 0987系列标准;无针连接件的性能,如正压性能等,注册人还需提供其设计验证资料。(2)生物相容性研究终产品中预期与人体直接或间接接触的部分,均需要进行生物相容性评价,并提供生物相容性评价资料,至少包括:描述产品所用材料及与人体接触性质,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可能引入的污染物和残留物,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析出物(包括滤沥物和/或蒸发物)、降解产物、加工残留物,与医疗器械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等相关信息。产品所用原材料不得人为添加已列入相关法规及指令禁止的、或未经毒理学评估的物质,常规使用过程中不得对人体产生有害影响。说明原材料选择依据,同时建议采用列表的方式列明各组件全部组成材料(包括主材及其所有辅材)的化学名称、化学结构式/分子式、商品名/材料代号、质量标准等基本信息以及符合质量控制标准等资料。对于首次用于医疗器械方面的新材料,应提供该材料适合用于人体的预期使用部位的相关研究资料。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应符合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对相关用途、使用部位及接触时间的具体要求,按照器械与人体的不同接触时间和接触方式来选择合适的生物学评价项目,产品接触时间是该产品对人体的最大累积作用时间。(3)灭菌研究申报产品为灭菌包装交付产品,应明确申报产品灭菌方法的选择理由、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应达到1×10-6),并提供灭菌确认报告。需评价灭菌方法(包括不同辐照源)对于产品性能的影响,并提供相关验证资料。对于经辐照灭菌的产品,需明确射线种类、辐照剂量及相关的验证报告,其中具体的剂量确定依据可参照GB 18280系列标准。对于经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需提供灭菌结果确认和过程控制报告,具体可参照GB 18279系列标准。若灭菌使用的方法容易出现残留,需明确残留物信息、控制指标及应采取的具体处理方法和条件,论述可接受性并提供研究资料。如采用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应当明确残留物信息(如环氧乙烷及二氯乙醇),并对其残留量进行监控以及处理方法,提供研究资料。5.稳定性和包装研究包括货架有效期和包装研究,证明在货架有效期内,在注册申请人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产品可保持性能功能满足使用要求,且应保持无菌状态。(1)货架有效期申报产品应开展有效期研究并提供相应研究资料,可采用加速老化或实时老化方式展开研究,具体方法和要求可参考《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和YY/T 0681.1《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 第1部分:加速老化试验指南》标准等。实时老化研究应从产品定型后开始进行。注册申请人可依据相关标准,如GB/T 19633《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YY/T 0681《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系列标准、YY/T 0698《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材料》系列标准进行产品包装验证并提交验证报告。(2)运输稳定性提供运输稳定性和包装研究资料,证明在注册申请人规定的运输条件下,运输过程中的环境条件(例如:震动、振动、温度和湿度的波动)不会对医疗器械的特性和性能,包括完整性和清洁度,造成不利影响。6.其他资料(1)产品已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对符合《目录》要求的产品,注册申请人需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申报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的《目录》中医疗器械的对比表等,具体提交资料的要求可参照《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申报产品与对比产品存在差异的,还应提交差异部分对安全有效性影响的分析研究资料。(2)详述产品的生产加工工艺,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图。注明关键工艺和特殊工艺,并阐明其过程控制点及控制参数。对生产工艺的可控性、稳定性应进行确认。明确生产过程中加工助剂、粘合剂等添加物质的使用情况及对杂质(如残留单体、小分子残留物等)的控制情况,应提供使用量的控制措施和接受标准,并提交安全性分析验证报告。(四)临床评价资料若产品对不符合《目录》要求,或不能证明与已获准境内注册的产品具有基本等同性,需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交临床评价资料。(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产品说明书和最小销售单元标签样稿,内容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和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境外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产品原文说明书。同时还需注意:1.需注明“一次性使用”字样或者符号,注明灭菌方式以及灭菌包装损坏后的处理方法,注明有效期。2.注明产品的标称流量;用于高压造影的留置针,还应注明最大标称压力。3.对宣称还有其他性能的产品,还应注明相关描述(如避光指标、防针刺装置使用方法、无针连接件类型等)。3.详细描述产品的使用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使用器械的步骤,尤其是对产品的特殊使用性能,如防针刺性能的使用方法应有详细的说明;(2)对于含有无针连接件的产品,还应给出临床使用中推荐的消毒操作方法,应与微生物侵入研究资料一致;(3)产品推荐的更换时间,无针连接件组件的更换频率,需符合临床操作规范;(4)使用过的器械如何丢弃的指导。(5)关于排气、封管的操作说明,如适用。(6)无针连接件只能与带锁定圆锥接头的器械配合使用的说明。(7)不同临床用途的型号应予以注明。可以使用注解、图表及其他可视的帮助信息来增强对使用方法的理解。4.警示和注意事项(1)说明书中明确标示“产品使用必须符合医疗部门相关操作规范及相关法规的要求,仅限于经培训的医生或护理人员使用”或类似的警示性语言。(2)针对产品特点的特殊注意事项,如含有天然橡胶的产品应注明对天然橡胶过敏者禁用的内容。(3)以DEHP增塑的聚氯乙烯(PVC)作为原料的产品,产品说明书中需注明以下内容:明确标识该产品含有DEHP,警示信息写明DEHP的相关毒性、“本产品不宜贮存和输注脂肪乳等脂溶性液体和药物”、“新生儿、青春期前的男性、怀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不宜使用本产品输注药物”等内容。8.说明书与标签中如要注明申报产品的高分子材料中不含DEHP增塑剂时,可描述为“采用非DEHP增塑的高分子材料制成”。(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按照《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要求提交资料。三、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3]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4]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Z].[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121号[Z ].[6]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187号[Z].[7]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9年第99号[Z].[8]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骨科手术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5项指导原则的通告(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2年第26号[Z].[9]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3年第33号[Z].[10]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73号 [Z].[1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2年第8号[Z].[1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关于发布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通告2022年第12号[Z].[13]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的公告;国家药监局通告2021年第126号: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规定[Z].[14]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关于发布血液透析浓缩物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等6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一次性使用避光输液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审评中心通告2023年第15号[Z].[15]GB/T 42062-202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16]YY/T 1282-2022,一次性使用静脉留置针[S].[17]YY/T 0581.1-2011,输液连接件 第1部分:穿刺式连接件(肝素帽)[S].[18]YY/T 0581.2-2011,输液连接件 第2部分:无针连接件[S].[19]GB/T 16886.1-2022,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 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S].[20]YY/T 0923-2014,液路、血路无针接口微生物侵入试验方法[S].[21]GB/T 42063-2022,锐器伤害保护 要求与试验方法 一次性使用皮下注射针、介入导管导引针和血样采集针的锐器伤害保护装置[S].[22]YY 0286.3-2017,专用输液器 第3部分:一次性使用避光输液器[S].[23]YY/T 0987系列,外科植入物磁共振兼容性[S].[24]GB/T 19633.1-2015,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 第1部分:材料、无菌屏障系统和包装系统的要求[S].[25]YY/T 0681.1-2018,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 第1部分:加速老化试验指南[S].[26]YY/T 0698.1-2011,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材料 第1部分:吸塑包装共挤塑料膜 要求和试验方法[S].一次性使用血液透析管路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本指导原则旨在帮助和指导注册申请人对一次性使用血液透析管路(以下简称血透管路)产品注册申报资料进行准备,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是对血透管路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注册申请人还可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其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的血透管路,是指血液透析、血液透析滤过等治疗时,与血液透析器、血液透析滤过器、血液滤过器、血液灌流器等器件配套使用的体外循环管路,以无菌、无热原状态提供,一次性使用。血透管路一般由动脉管路、静脉管路、置换液管和其他必要的配件组成。本指导原则的血透管路不包含血管通路器械(如透析导管、动静脉内瘘穿刺针等)、腹膜透析管路,以及进行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的管路。二、注册审查要点注册申报资料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中对注册申报资料的要求,同时还需符合以下要求:(一)监管信息应准确填写申报产品申请表、产品列表、既往沟通记录、主文档授权信以及其它管理信息等。对产品主要组件原材料(包括增塑剂)不同的申报产品,原则上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二)综述资料1.概述需描述申报产品的通用名称及其确定依据。产品命名需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要求,同时可参考《输血、透析和体外循环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文件。产品名称应使用中文,不得中英文混用。需明确申报产品的管理类别和分类编码。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分类编码为10-04-01项下血液透析器具,管理类别为第三类。2.产品描述2.1器械及操作原理描述血透管路应保证体外循环的畅通及提供足够的血液流率,根据需要可设有必要的分管。各端口和连接插口,应能与各配用器件的接口兼容,避免空气进入和/或液体泄漏。申报产品描述需全面、详细,至少包括:申报产品的名称、预期用途、各组件原材料、工作原理、结构及组成(相应图示)、技术指标、特殊性能(如有)、交付状态及灭菌方式以及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征等内容。必要时可提供图示。对于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功能、特征等方面加以描述,且应当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建议以列表的形式列出产品全部原材料(包括添加剂、粘合剂等)信息,至少应包括:化学名称、商品名/材料代号、组成比例、供应商信息、符合的标准或牌号等信息。2.2包装说明明确血透管路的包装信息,可包括包装形式、包装材料、包装工艺以及无菌屏障系统等信息。2.3研发历程阐述申请注册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如有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应当提供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的信息,并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2.4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参考和比较详细说明同类或前代产品国内外研究及临床使用情况。描述申报产品与已上市器械(包括前代产品或同类产品)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比较的项目包括产品设计、适用范围、工作原理、结构组成、原材料、灭菌方式、性能指标、货架有效期等,建议以列表方式列出,同时对差异部分进行说明。3.适用范围和禁忌证3.1适用范围适用范围需与申报产品的性能、功能相符,描述需清晰准确申报资料中应保持一致。同时明确预期与其配合使用的器械、具体预期用途。3.2预期使用环境明确血透管路预期使用的地点(如医疗机构),说明可能影响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环境条件。3.3适用人群建议列明适用患者信息,如还有特殊要求,应注明。3.4禁忌证通过风险/受益评估后,针对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的人群(如儿童、老年人、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等),认为不推荐使用该产品,应当明确说明。(三)非临床资料应当从技术层面论述申报产品性能、生物相容性评价、生物安全性研究、灭菌工艺、稳定性和包装等。至少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需对产品全生命周期实施风险管理,提交风险管理资料,参照GB/T 42062《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注册申请人在产品注册上市前,需对风险管理过程进行评审。评审需至少确保:风险管理计划已被适当地实施,综合剩余风险是可接受的。评审结果需形成风险管理报告。申报资料格式需符合现行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要求。2.产品技术要求和检验报告2.1产品技术要求注册申请人应根据《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并结合产品特点制定产品技术要求,需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应要求,引用标准应当为现行有效版本。对于强制性行业标准,若申报产品结构特征、预期用途、使用方式等与强制性标准的适用范围不一致,申请人应当提出不适用强制性标准的说明,并提供经验证的证明性资料。2.1.1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明确规格/型号及划分说明、产品结构示意图、最大使用正负压力、灭菌方法、货架有效期等要求。明确各组件的原材料信息,所有产品的组件、材料对应关系应明确,不用“系列”“等”含糊用词,对直接或间接接触血液的组件原材料还需注明符合的医用材料标准或牌号。若申报产品若带有涂层,应明确涂层的化学成分、比例等信息。2.1.2性能指标血透管路产品的技术要求应参照标准GB/T 19335《一次性使用血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YY 0267《血液透析及相关治疗 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血路》等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等制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2.1.2.1物理性能要求血透管路各部件外观、尺寸(外径、内径、长度及允差等)、结构密合性能、接头(尺寸、无泄漏等)、色标、采样口、血路容量、气体捕获器预充水平、传感器保护器、泵管性能、血路顺应性、微粒污染、血液过滤网、保护套等指标。如包含特殊组件、结构和功能,需规定组件、结构的尺寸、性能要求。申报产品若带有涂层,应明确涂层的使用性能。2.1.2.2化学性能要求还原物质、重金属、酸碱度、蒸发残渣、紫外吸光度、色泽、环氧乙烷残留量(如适用)等。如管路使用特殊原材料,应补充该原材料中小分子物质、化学添加物等残留物的规定。2.1.2.3其他要求无菌、细菌内毒素等性能要求。2.1.3检验方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方法,应作为各性能指标条款对应的检测方法;若无规定,自建的检验方法则应经过验证。2.1.4术语(如适用)2.2检验报告2.2.1提供符合要求的检验报告。可提供注册申请人出具的自检报告或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出具自检报告的,应符合《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的要求。2.2.2说明被检验样品型号/规格的选择依据。检验报告中的典型性产品建议选择包含全部原材料、结构最复杂、风险最高、能够覆盖其他型号的产品,应开展全项目注册检测。完成典型性产品检测后,同一注册单元其他型号可进行差异性检测。3.研究资料根据申报产品适用范围和技术特征,提供非临床研究综述,逐项描述所开展的研究,概述研究方法和研究结论。根据非临床研究综述,提供相应的研究资料,各项研究可通过文献研究、实验室研究、模型研究等方式开展,一般应当包含研究方案、研究报告。3.1物理特性应当提供物理和/或使用性能指标的确定依据、设计输入来源以及临床意义,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列明血透管路各部件的名称,结构和功能,提供图样,内容应足够详尽。详细描述各部件功能与实现功能的原理、途径与技术指标。如产品具有特殊结构、组件、功能等,应提供相应结构特征、参数和性能分析,以及针对性设计和验证的内容。涂层特性:若申报产品带有涂层,阐明涂层物质的基本信息,如化学组成、配方、涂层工艺及辅料、挥发物及迁移物等。明确涂层的添加目的和研发背景,包括涂层物质的选用理由或依据,添加涂层的临床意义等内容。对涂层的预期使用性能、覆盖率/完整性、对产品的影响及临床上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分析,并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并逐一验证。3.2化学性能要求应当提供产品化学/材料表征及性能指标的确定依据、设计输入来源以及临床意义,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若管路使用特殊原材料,建议在产品技术要求中补充该原材料中小分子物质、化学添加物等残留物的规定。血透管路可能会包含各种助剂如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增塑剂、非DEHP增塑剂、特殊原材料的化学添加物、粘合剂等物质。这些物质具有一定潜在毒性或限量使用。为保证产品使用安全性,建议选择相应物质用量最大的成套使用型号,采用适宜浸提溶液(如血液替代溶剂、血液等),以及经过方法学验证的检测方法,检测其溶出总量,结合其人体安全限值,对不同体重适用人群的生理特点分别进行安全性评价。如血透管路以DEHP增塑的聚氯乙烯作为原材料的,可采用适宜浸提溶液(如乙醇水)和检测方法,模拟临床最严格使用条件(如参考YY 0267《血液透析及相关治疗 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血路》化学性能检验液制备规定方法,200mL/min流速和产品宣称临床使用最大血液流速下,37℃循环5.5小时),可参考YY/T 0927《聚氯乙烯医疗器械中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溶出量测定指南》的方法,检测产品中DEHP溶出总量。3.3 生物相容性研究终产品中预期与人体直接或间接接触的部分,均需要进行生物相容性评价,并提供生物相容性评价资料,至少包括:3.3.1 描述产品所用材料及与人体接触性质,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可能引入的污染物和残留物,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析出物(包括滤沥物和/或蒸发物)、降解产物、加工残留物,与医疗器械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等相关信息。提交原材料质量控制资料:包括所有组件使用的全部组成材料(包括主材及其所有辅材)的化学名称、商品名/材料代号、组成比例(如适用)、供应商名称、质量标准和符合质量标准的研究资料等。明确每种原材料,包括添加剂、粘结剂及其他成分、使用量等。对于首次用于血透管路的新材料,应提供该材料适合用于人体预期使用部位的相关研究资料。3.3.2根据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结合申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信息、与人体接触性质和时间(血透管路为与循环血液直接接触产品,累计接触时间大于30天)等,确定生物学评价终点对终产品满足生物学要求进行评价。必要时开展生物学试验。3.4 生物安全性研究如血透管路含有动物源性材料或生物活性物质等成分,应参考《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展开相关研究并提供研究资料。如血透管路包含药物成分物质,应参考《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中药物定性定量及体外释放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要求展开相关研究并提供研究资料。3.5 灭菌工艺研究申报产品为灭菌包装交付产品,应明确申报产品灭菌方法的选择理由,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应达到1×10-6),并提供灭菌确认报告。需评价灭菌方法(包括不同辐照源)对于产品性能的影响,并提供相关验证资料。对于经辐照灭菌的产品,需明确射线种类、辐照剂量及相关的验证报告,其中具体的剂量确定依据可参照GB 18280系列标准。对于经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需提供灭菌结果确认和过程控制报告,具体可参照GB 18279系列标准。若灭菌使用的方法容易出现残留,需明确残留物信息、控制指标及应采取的具体处理方法和条件,论述可接受性并提供研究资料。如环氧乙烷灭菌,应当明确残留物信息(如环氧乙烷及二氯乙醇),并对其残留量进行监控以及采取的处理方法,提供研究资料。4.稳定性和包装研究4.1货架有效期验证产品货架有效期的注册申报资料可参照《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按照产品实际情况执行。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包括产品货架有效期和包装有效期,货架有效期的验证试验类型通常可分为加速稳定性试验和实时稳定性试验两类。加速稳定性试验的具体要求可参考YY/T 0681系列标准,在进行加速稳定性试验研究时应注意:产品选择的环境条件的老化机制应与宣称的运输储存条件下真实发生的产品老化的机制相匹配。对于在加速稳定性试验研究中可能导致产品变性而不适于选择加速老化试验方法的,应以实时稳定性试验进行测定和验证。实时稳定性试验中,注册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的实际生产、运输和储存情况确定适当的温度、湿度、光照等条件,在设定的时间间隔内对产品进行检测。4.2包装研究在宣称的货架有效期内以及运输储存条件下,保持包装完整性的依据。企业应提交产品货架有效期内的包装验证和运输验证资料。产品包装验证可依据有关国内外标准(如GB/T 19633系列标准等)进行,提交产品的包装验证报告。4.3运输稳定性应当提供运输稳定性研究资料,证明在注册申请人规定的运输条件下,运输过程中的环境条件(例如:震动、振动、温度和湿度的波动)不会对申报产品的特性和性能,包括完整性和清洁度,造成不利影响。5.其他资料5.1血透管路已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符合《目录》要求的产品,注册申请人需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申报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的《目录》中医疗器械的对比表等,具体提交资料的要求可参照《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申报产品与对比产品存在差异的,还应提交差异部分对安全有效性影响的分析研究资料。5.2详述产品的生产加工工艺,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图。注明关键工艺和特殊工艺,并阐明其过程控制点及控制参数。对生产工艺的可控性、稳定性应进行确认。明确生产过程中加工助剂、粘合剂等添加物质的使用情况及对杂质(如残留单体、小分子残留物等)的控制情况,应提供使用量的控制措施和接受标准,并提交安全性分析验证报告。(四)临床评价资料对不符合《目录》要求的产品,或不能证明与已获准境内注册的产品具有基本等同性,需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交临床评价资料。(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血透管路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YY 0267《血液透析及相关治疗 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血路》等适用标准的要求。说明书中信息应包含适用范围、血液流量、最大使用正负压力、禁忌证、注意事项、灭菌方式、货架有效期等。(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按照《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要求提交资料。三、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 [Z].[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Z].[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第73号通告[Z].[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2年第8号[Z].[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1号[Z].[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Z].[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Z].[9]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187号[Z].[10]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骨科手术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5项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0年第79号[Z].[1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2021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卫办医函[2021]552号[Z].[12]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的公告;国家药监局通告2021年第126号: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规定[Z].[13]YY 0267—2016,血液透析及相关治疗 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血路[S].[14]GB/T 19335—2022,一次性使用血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S].[15]GB/T 16886.1-2022,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 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S].[16]GB/T 19633系列标准,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S].[17]FDA. Hemodialysis Blood Tubing Sets-Premarket Notification [510(k)] Submissions.2008[18]日本规格协会.透析用血液回路.2011水凝胶敷料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水凝胶敷料产品的注册申报资料进行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审评提供技术参考。本指导原则是对水凝胶敷料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需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需在遵循相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的水凝胶敷料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产品技术审评的参考。本指导原则所涉及的水凝胶敷料通常为成胶物质与水组成的无定形或定形凝胶敷料,可含有缓冲盐,无菌提供。二、注册审查要点(一)监管信息包括申请表、术语和缩写词列表(如适用)、产品列表、既往沟通记录(如适用)、主文档授权信(如适用)以及符合性声明等,需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的要求。1.申请表1.1确认产品的类别及分类编码,依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水凝胶敷料的分类编码为14-10-04,产品的适用范围,应为按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的预期用途。1.2关注产品中文名称,其命名需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医疗器械命名有关指南的规定。对于进口注册产品,水凝胶敷料的原文名称应与原产国的上市销售证明文件及原产国说明书中的相应内容一致。2.产品列表2.1对于进口注册产品,水凝胶敷料的各型号规格、结构组成应与原产国上市销售证明文件及原产国说明书中的相应内容一致。2.2产品的注册单元划分原则上需符合《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要求,水凝胶敷料的主要原材料不同或物理性状不同的产品,建议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如注射器预灌装的无定形水凝胶产品和片状的水凝胶敷料宜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产品的各组成成分百分含量差异较大导致产品的适用范围不同时,建议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二)综述资料1.概述描述申报产品通用名称及其确定依据、管理类别、分类编码和适用范围等。2.产品描述产品描述应全面、详细,至少应包括申报产品名称、结构组成及相应图示、尺寸、各组成成分及组成百分比、各组分在产品中的功能、产品工作机理、技术性能指标、灭菌方式、有效期、预期用途、适用伤口类型、配合使用的产品信息、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征和符合的标准等。3.型号规格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产品,说明型号规格的划分及依据、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说明型号规格表述方式中每一字母、数字或符号的代表含义。应当采用对比表及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对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功能、产品特征、性能指标等加以描述。4.包装说明说明产品的包装层次,明确产品各层次包装(初包装、二级包装、三级包装)的材料信息;特别应当说明其无菌屏障系统(包括与灭菌方法相适应的初包装)的材料信息。5.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参考和比较列表比较说明申报产品与同类产品和/或前代产品在工作原理、结构组成、制造材料、性能指标、作用方式、适用范围、生产工艺以及灭菌方式等方面的异同。6.适用范围和禁忌证6.1适用范围:应当明确具体的适用范围,包括伤口类型、组织深度、伤口渗液情况、伤口愈合阶段以及配合使用的器械(如适用)。6.2禁忌证:如适用,应当明确说明该产品禁忌应用的人群、伤口类型等。7.申报产品上市历史如适用,提交申报产品在各国家或地区的上市批准时间、销售情况。如有不良事件和召回,分别对申报产品上市后发生的不良事件、召回的发生时间、申请人采取的处理和解决方案、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等进行描述。(三)非临床资料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按照GB/T 42062《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标准的要求,注册申请人需对产品生命周期全过程实施风险管理。注册申请人在产品注册上市前,应对风险管理过程进行评审。应提供产品风险分析、风险评价、风险控制、任何一个或多个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定,以及与产品受益相比,综合评价水凝胶敷料风险可接受的文件,并说明对于每项已判定危害的下列各个过程的可追溯性。制定该文件时,应充分考虑水凝胶敷料产品的结构组成、临床使用方式等因素。常见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的生物学和化学危害(如材料或材料来源变化、原材料纯度变化)、生产加工过程可能产生的危害(如不期望的加工助剂残留、生产环境洁净度)、产品使用风险因素(如未按照产品说明书使用、伤口部位留存时间过长)、灭菌过程可能产生的危害(如灭菌方式对产品不适宜、灭菌不完全)、产品包装可能产生的危害(如包装破损、标识不清)等。2.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的制定需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应根据产品的技术特征和临床使用情况来确定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性能指标与检验方法。对宣称的所有与产品安全有效性相关、可以客观判断的技术参数和功能,以及特殊设计、性能和结构,应在产品技术要求中予以规定。产品技术要求中的性能指标应不低于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产品技术要求中的检验方法均应为已验证的方法。对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不适用的推荐要求条款,应说明不适用的原因。2.1产品型号规格及划分说明产品技术要求中应明确产品型号规格并阐明各型号规格之间的区别和划分依据,提供产品结构及示意图。2.2产品的基本信息描述产品一般信息:明确产品各组成成分及其百分含量,与人体直接或间接接触的组件,应写明其原材料牌号或者符合的国家/行业标准。描述产品灭菌方法、有效期等信息。2.3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常见的通用技术指标包括以下项目:2.3.1物理性能和使用性能(如不适用请说明):外观、装量、含水量、可溶性、粘度、折光率、液体亲和力、尺寸(包括厚度)、水蒸气透过率、阻菌性、阻水性、持粘性、剥离强度等。2.3.2化学性能重金属含量、酸碱度、环氧乙烷残留量(如适用)等。2.3.3其他:无菌、细菌内毒素。3.产品的检验报告注册申请人应提供产品检验报告,其可以是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的自检报告,也可以是委托具有医疗器械检验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若申报的产品包括多个型号,注册申请人应提供典型性检验样品的选择说明,所检验型号产品应是本注册单元内能够代表其他申报型号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典型产品。如被检型号产品无法覆盖本注册单元,应同时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进行差异性检验。4.研究资料根据申报产品适用范围和技术特征,提供非临床研究综述,逐项描述所开展的研究,概述研究方法和研究结论。应当从技术层面论述申报产品的设计、技术特征、性能指标及制定依据、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灭菌工艺研究等,内容至少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4.1设计特征应列明产品各组件的名称、材料、结构和功能,提交各部件功能与实现功能的工作原理、途径。明确全部原材料的名称、分子量及分布、可能存在的单体、催化剂、添加剂等。明确全部成分含量、预期发挥的作用。提供水凝胶分子结构的示意图。如存在水凝胶聚合网络形成过程,明确化学反应式,明确主反应和副反应。提交全部原材料信息,说明交联剂、溶剂、加工助剂等成分添加量,去除工艺、残留量控制等信息。4.2产品性能研究注册申请人应提供产品性能研究资料。包括有效性、安全性指标以及与质量控制相关的其他指标的确定依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理由及理论基础。产品各部件的使用性能均应进行研究和验证,其结果应能证明符合临床使用要求。常见性能研究指标可参考技术要求中性能指标要求。对以下性能研究中的关注点予以说明:4.2.1水凝胶敷料的含水量水凝胶材料是亲水的,在水中不溶解、只溶胀的一类材料,一般来说含水量较高。建议结合产品自身特性和临床使用特点,开展含水量研究,建议考虑温度、湿度、外界压力等因素的影响。此外,建议提供敷料的单位面积产品重量、厚度、密度等技术指标。必要时评估水凝胶敷料的溶胀速率,即含水量随时间的变化。除溶胀速率外,宜确定溶胀平衡的程度,通常用平衡体积溶胀比或平衡重量溶胀比来表述。4.2.2液体亲和力水凝胶敷料的液体亲和力是指从模拟创面吸收液体或向模拟创面交付液体的能力。液体亲和性可以吸收或交付的百分率表示。检测方法可以参考标准YY/T 0471.1《接触性创面敷料试验方法第1部分 液体吸收性》,也可结合申报产品特点自行制定。4.2.3敷料的弥散/可溶性弥散/可溶性是无定形水凝胶创面敷料在吸收渗液时的物理特性。按照产品特性和预期适用的伤口类型,选择合适的试验液,如由氯化钠和氯化钙的溶液,溶液的离子含量相当于人体血清或创面渗出液。如果样品在试验溶液中溶解,则表明可溶;如果有两种不同的相存在或弥散不均,然后又形成两个不同的层面,则表明可弥散;如果样品保持其结构,则表明不可弥散。4.2.4与其他敷料联合使用若申报产品需要与次级敷料联合使用,应明确次级敷料的要求(包括尺寸、种类等),例如不应与有吸收渗液能力的次级敷料联合使用,避免吸收水凝胶向伤口提供的水分。建议选择典型次级敷料产品开展研究,提供联合使用研究资料。4.2.5临床前动物试验对于适用范围、宣称功效、作用机理、材料工艺等与已上市产品存在较大差异的,如产品宣称促进伤口愈合、含有抗菌等物质的产品。在开展人体临床评价前有必要进行动物试验初步确认其安全有效性的产品,应提交动物试验资料。参照《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设计并开展动物试验,提供规范的动物试验研究资料。建议申请人建立与拟申报产品预期用途相对应的动物模型。4.2.6特殊设计、功能和结构如果产品具有特殊设计、性能和结构,针对特殊之处提供对应研究和验证资料。若有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情形,应说明原因,提交特殊设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验证资料。5.化学/材料表征原材料特性是产品最终质量控制的重要因素。应说明原材料的选择依据,列明生产过程中所需全部材料(包括添加剂、催化剂及相应加工助剂)的化学名称、商品名/材料代号、化学结构式/分子式、符合的标准等基本信息,建议以列表的形式提供。注册申请人应提供产品全部原材料符合相应标准的质量控制资料,对于首次用于医疗器械方面的新材料,应提供该材料适合用于人体的预期使用部位的相关研究资料。6.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生物学评价资料应当包括:生物相容性评价的依据、项目和方法;产品所用材料的描述及与人体接触的性质;实施或豁免生物学试验的理由和论证;对于现有数据或试验结果的评价。建议参考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结合产品的预期用途、与人体接触方式、接触时间等,提供生物学评价文件。对于水凝胶敷料产品,应考虑其潜在的与人体的累积接触时间。生物学风险评定过程中需要评价的终点包括但不限于:物理化学信息、细胞毒性、致敏反应、皮内反应、材料介导的致热性、急性全身毒性、亚急性全身毒性、亚慢性全身毒性、植入反应、遗传毒性、慢性全身毒性和致癌性。7.灭菌工艺研究7.1应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及其选择依据,并附产品灭菌方法适宜性的验证报告,同时提供选用的灭菌方法可以使产品达到的无菌保证水平(SAL)的灭菌确认报告,产品的无菌保证水平(SAL)应不低于10-6。7.2残留毒性:若灭菌使用的方法容易出现残留,如环氧乙烷灭菌,应当明确残留物信息及采取的处理方法,并提供研究资料。8.产品货架有效期和包装研究8.1货架有效期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包括产品有效期和包装有效期,货架有效期的验证试验类型通常可分为加速稳定性试验和实时稳定性试验两类,产品货架有效期的研究可参照《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加速稳定性试验的具体要求可参考YY/T 0681系列标准,在进行加速稳定性试验研究时应注意:产品选择的环境条件的老化机制应与宣称的运输储存条件下真实发生的产品老化的机制相匹配。对于在加速稳定性试验研究中可能导致产品变性而不适于选择加速老化试验方法的,应以实时稳定性试验进行测定和验证。实时稳定性试验中,注册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的实际生产、运输和储存情况确定适当的温度、湿度、光照等条件,在设定的时间间隔内对产品进行检测。8.2包装及包装完整性产品初包装采用的材料应能保证产品在灭菌、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对产品性能和安全性不产生不利影响;应提供初包装材料的来源、质量控制标准及验证数据的资料。提交在宣称的有效期内以及运输储存条件下,保持包装完整性的依据。申请人应提交产品有效期内的包装验证和运输验证资料,产品包装验证可依据有关国内外标准(如GB/T 19633系列标准等)进行,提交产品的包装验证报告。9.其他资料 结合申报产品的特点,提交证明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其他研究资料。(四)临床评价资料水凝胶敷料目前不属于《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收录产品,应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文件规定格式和内容,提供相应临床评价资料。(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产品说明书、标签需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的要求。语言应清晰、准确,应提供关于使用步骤、使用环境、禁忌证、注意事项的完整信息。同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产品一般信息及结构示意图,包括产品结构及组成、产品主要原材料等。2.进口产品说明书中内容应忠实于原文,提交产品随附的完整版原文说明书、标签及中文翻译件。3.产品适用范围及相关性能介绍所宣称内容应客观准确,应有技术资料支持,避免夸大、非科学性的表述。4.在说明书中明确产品的禁忌证、针对产品特点的特殊注意事项、警示信息、可能的不良事件及处理措施等。5.运输和储存条件。企业确定的运输和储存条件均应经过验证,特别是储存的温度和湿度,应被产品有效期验证的条件所覆盖。6.建议注明“本产品的使用应符合医疗部门相关操作规范及相关法规的要求,仅限于经培训的医护人员使用”或类似的警示性语言。7.其他应载明的内容。(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提供确保产品和质量管理体系符合相关要求文件。说明生产工艺和步骤,列出工艺图表,对生产工艺的可控性、稳定性应进行确认。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添加剂、助剂等应说明对残留量的控制标准、毒性信息,并提供安全性评价报告;应提供产品加工过程中以及终产品的质量控制要求。若产品有多个研制、生产场地,应当概述每个研制、生产场地的实际情况。三、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121号[Z].[4]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5]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187号[Z].[6]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Z].[7]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Z].[8]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2年第8号[Z].[9]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系列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75号[Z].[10]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通告2022年第12号[Z].[1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73号[Z].[12]GB/T 16886.1-2022,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S].[13]GB/T 16886.7-2015,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7部分:环氧乙烷灭菌残留量[S].[14]GB/T 19633.1-2015, 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 第1部分:材料、无菌屏障系统和包装系统的要求[S].[15]GB/T 19633.2-2015, 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 第2部分:成形、密封和装配过程的确认的要求[S].[16]YY/T 0681.1-2018, 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第1部分:加速老化试验指南[S].[17]GB/T 42062-2022, 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18] YY/T 0471.1-2004,接触性创面敷料试验方法第1部分液体吸收性[S].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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