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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网络经营者在网页展示的功效宣称信息不准确、不全面等问题,是基层执法部门接到的投诉举报高发问题。笔者结合基层工作实践,尝试对化妆品网络经营者功效宣称类案件的处置进行初步分析及探讨。注册人、备案人为法律责任主体《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第六十九条规定: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采用其他方式
日前,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加强了化妆品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的检查工作,同时,明确了不同类别检查,检查的要求和重点都不同,化妆品企业也可针对以下检查重点自行调整。
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包括:“一号多名称”、“一号多主体”和“一号多商标”三种。而“一号多用”的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在医药体制改革升级的大背景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合规性管理问题日益凸显。在动态检查的过程中,药品监管部门对企业的监管重点将渗透到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加强了对事中和事后的监管,NMPA建立专职检查员队伍,对企业进行日常跟踪检查,“飞行检查”已成为常态化。为了帮助医药从业人员更直接了解到行业监督检查情况,在这里小编将会归纳整理近期常见违规情况及处罚措施,促进企业正确、准确、精确地开展自检自查,降低质量
5月9日,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针对普通化妆品备案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发布了详细的解答和指导。问题1:化妆品安全评估资料何时实施分类管理?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是否可以继续提交简化版安全评估报告?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优化化妆品安全评估管理若干措施的公告》(2024年第50号)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起对化妆品安全评估资料实施分类管理,允许部分符合条件的普通化妆品提交安全评
标签上标注“疗程”“特效(高效)”“强壮”“保健”“激活细胞”“再生细胞”“抗炎”“抗敏”“舒敏”“脱敏”“护眼”“毛囊激活”“祛疤”“药妆”“处方”“药用”“治疗”“解毒”“促愈合”等及类似词汇,都有涉医、涉药的倾向......
注册备案人应当先完成微生物及理化检验、毒理学试验并出具书面报告......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国家药监局针对化妆品业界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并于5月10日发布了详尽的解答。问题一、化妆品经营者是否可以将大包装化妆品“分装”成小包装后销售?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配制、填充、灌装化妆品内容物,应当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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