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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称一般是指通过编造、虚构信息、证据、结论、概念等行为,在产品包装上标注虚假的、不存在的内容。 比如产品实际上没有祛痘功效,却明示或暗示产品具有祛痘功效的,或在没有取得专利许可的情况下宣称产品拥有某某专利的......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次确立了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制度,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设质量安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1]。在《条例》出台前的化妆品质量管理实践中,产品安全和质量管理并没有达成统一,一般由研发部门、采购部门、质量管理部门等分别负责[2]。此时的质量负责人既无法完全统筹直接影响产品安全性的环节和要素,也无法全面管控产品质量
在医药体制改革升级的大背景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合规性管理问题日益凸显。在动态检查的过程中,药品监管部门对企业的监管重点将渗透到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加强了对事中和事后的监管,NMPA建立专职检查员队伍,对企业进行日常跟踪检查,“飞行检查”已成为常态化。为了帮助医药从业人员更直接了解到行业监督检查情况,在这里小编将会归纳整理近期常见违规情况及处罚措施,促进企业正确、准确、精确地开展自检自查,降低质量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有关证明文件可以实施电子化管理。
一年一度315,如何防范化妆品消费陷阱? 官方分享!选用化妆品需注意以下几点,提高自身化妆品消费维权意识和能力!
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化妆品(牙膏)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的进口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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