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O专家-山丹
在医药体制改革升级的大背景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合规性管理问题日益凸显。在动态检查的过程中,药品监管部门对企业的监管重点将渗透到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加强了对事中和事后的监管,NMPA建立专职检查员队伍,对企业进行日常跟踪检查,“飞行检查”已成为常态化。
为了帮助医药从业人员更直接了解到行业监督检查情况,在这里小编将会归纳整理近期常见违规情况及处罚措施,促进企业正确、准确、精确地开展自检自查,降低质量风险,保持企业始终合规经营。
一、经营被取消备案的化妆品&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1日将未销售出去的71盒化妆品修改限用日期后放在网络店铺上进行销售。涉案化妆品于2022年8月31日已被取消备案,不得继续销售。当事人存在经营更改使用期限及已取消备案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从事化妆品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涉案物品经营信息等证据材料,监管部门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点击查看原文)
处理措施:
1、没收涉案化妆品;
2、没收违法所得132元;
3、罚款22000元。
处罚依据:
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2、《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二、化妆品虚假宣传
**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在天猫旗舰店售卖的某款化妆品,信息页的核心功效写着“美白祛斑”,但该产品为普通化妆品,无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当事人存在对化妆品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消除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监管部门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点击查看原文)
处理措施:
1、罚款100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三、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
上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某批弹簧素,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复检,丙烯酰胺项目检验结果均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当事人存在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点击查看原文)
处理措施:
1、没收违法所得3733.18元;
2、罚款42000元。
处罚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四、未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义乌市**化妆品有限公司未按化妆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要求,在员工徐某(2023年11月25日聘用为辅助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情况下,安排其于2023年12月4日正式上岗配料间协助配料员开展辅助工作,主要为清扫车间卫生,搬运、清洗容器等辅助类工作。另根据当事人生产单显示,该批次腮红膏化妆品生产指令尚未完成,相应成品未产出。另徐某已于2023年12月7日办理健康证明。(点击查看原文)
处理措施:
1、罚款10000元。
处罚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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