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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市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结果和特殊食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结果公示表(2022年8月)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结果公示表(2022年8月)2022年8月,我局共开展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共4家次;飞行检查1家次,日常检查3家次,检查发现问题企业3家次,检查共发现问题3项次(其中重点项0项次,一般项3项次)。我局将督促企业落实整改,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检查情况见下表。序号企业名称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人员检查结果1深圳学者生物有限公司2022/8/4日常检查孙锋、符青泉对食品生产者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委托生产、产品检验等方面进行检查,本次共抽查79项,未发现不合格项。2深圳太太药业有限公司2022/8/15日常检查孙锋、符青泉对食品生产者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委托生产、产品检验等方面进行检查,本次共抽查79项,未发现不合格项。3舒培制药有限公司2022/8/3飞行检查门海龙、杨科对食品生产者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委托生产、产品检验等方面进行检查,本次共抽查61项,其中第2.9、7.1、13.2项不合格。特殊食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结果公示表(2022年8月)2022年8月,我局共开展特殊食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3家次,其中检查发现问题企业3家次,检查共发现问题11项次(其中重点项5项次,一般项6项次),我局要求企业限期整改。我局将督促企业落实整改,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检查情况见下表。序号企业名称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人员检查结果1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深圳金光华广场分店2022/8/16飞行检查门海龙、杨科对经营主体营业资格、经营条件、制度管理及人员要求等方面进行检查,本次共检查40项,发现问题项3项:3.5、*19.1、*19.22深圳市罗湖圈圈母婴用品店2022/8/16飞行检查门海龙、杨科对经营主体营业资格、经营条件、制度管理及人员要求等方面进行检查,本次共检查31项,发现问题项7项:*1.1、7.1、8.1、8.5、*11.3、11.5、16.13叮当智慧药房(广东)有限公司深圳福田众孚店2022/8/16飞行检查门海龙、杨科对经营主体营业资格、经营条件、制度管理及人员要求等方面进行检查,本次共检查34项,发现问题项1项:*19.1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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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臻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药监(三办)罚〔2022〕31号当事人:天津市臻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2MA05QMBT0Y住所(住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人民路旁盛禧园6-底商3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欢身份证件号码:***2022年7月15日,我局对天津市臻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一款标识名称为“臻寐寐颜嫩肤净颜霜”、标识生产批号为“2022032902”的化妆品25盒。经查,上述产品的普通化妆品备案已于2021年12月13日注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确认该产品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3月29日。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产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津药监(三办)强制﹝2022﹞5号],封条编号000476、000477。我局于2022年8月13日作出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的决定,《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津药监(三办)延强〔2022〕5号],将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延长三十日。经查,臻寐寐颜嫩肤净颜霜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已于2021年12月13日注销,上述产品备案注销后,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3月和2022年5月委托***有限公司生产过两批次该产品,其中,批号为2022032902的产品生产数量为60盒,批号为2022050301的产品生产数量为20盒,均为***有限公司免费赠送给当事人。批号为2022032902的臻寐寐颜嫩肤净颜霜生产日期为2022年3月29日,生产数量为60盒,其中35盒销售给当事人***省省级代理***(个人),销售价格为***元/盒,销售总价为***元,货值金额为***元;批号为2022050301的臻寐寐颜嫩肤净颜霜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3日,生产数量为20盒,其中15盒被当事人以赠品的形式赠送给各级代理商,剩余5盒用于教学和培训,货值金额为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天津市臻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欢的身份证;张欢对公司经理助理***的委托授权书及***的身份证;2.我局对天津市臻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臻寐寐颜嫩肤净颜霜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截图,对***的询问笔录,我局向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的协助调查函[津药监(三办)协查〔2022〕15号]、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复函》(东市监复函〔2022〕Z3001号)及附件;3.我局下达的《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药监(三办)强制〔2022〕5号]、《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务清单》及送达回证;我局下达的《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津药监(三办)延强〔2022〕5号]及送达回证;4.当事人提供的《寐颜嫩肤净颜霜发货清单》、《送货单》、《情况说明》、《经销商协议》、《天津市臻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于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说明》。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1日对天津市臻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本案无从轻、减轻或者从重的情形。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生产的臻寐寐颜嫩肤净颜霜(批号为2022032902)25盒;2.没收违法所得***元,并处***元罚款,罚没款合计19496元。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 章)2022年9月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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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GMP符合性检查结果(甘肃奇正藏药有限公司,甘GMP202200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根据甘肃奇正藏药有限公司申请,我局对该公司进行了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检查范围见下表), 本次现场检查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编号 甘GMP20220018企业名称甘肃奇正藏药有限公司生产地址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城关镇奇正路1号车间橡胶膏剂车间生产线橡胶膏剂生产线检查范围橡胶膏剂检查日期2022年8月10日至2022年8月12日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09月1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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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通告(〔2022〕54号)

    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7号)要求,经现场检查和综合评定,山西立业制药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特此通告。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15日附件: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企业目录(2022年第8号)序号123企业名称山西立业制药有限公司山西普德药业有限公司国药集团威奇达药业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化工路21号山西省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医药园区山西省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医药工业园区检查范围片剂(口服固体制剂车间:片剂生产线)、颗粒剂(口服固体制剂车间:颗粒剂生产线)、软胶囊剂(软胶囊车间:软胶囊剂生产线)、原料药(氯法齐明、盐酸萘甲唑啉)(原料药车间:原料药生产线)、鼻用制剂(外用液体制剂车间:鼻用制剂生产线)、灌肠剂(外用液体制剂车间:灌肠剂生产线)粉针剂(104车间:13线)、小容量注射剂(抗肿瘤药)(102车间:07线)无菌原料药(头孢唑林钠)(124车间:Ⅰ线)检查日期2022年8月 5日-8日2022年8月11日-14日2022年8月19日-21日检查机关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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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甘肃永乐药业有限公司暂停经营活动的公告(2022年第45号)

    甘肃永乐药业有限公司因自身原因,自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9月5日暂停药品经营,停业期间不得开展药品经营活动,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特此公告。企业名称甘肃永乐药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兰州市安宁区安宁东路13号1号楼1号许可证编  号甘AA931H226有效期2025.9.20仓库地址兰州市安宁区安宁堡东门村大湾地段(莫高大道北端)兰州市安宁区安宁东路13号1号楼1号经营范围中药饮片、中成药、抗生素制剂、化学药制剂、生物制品(除疫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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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2年第178期)

    企业名称辽宁鸿程药业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2年05月17日-2022年05月27日所在地市盘锦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专项检查、飞行检查。检查内容1.执行GSP情况;2.药品安全专项整治;3.药品经营和使用专项检查。存在问题企业存在药品储存方面存在个别包装箱损环未开箱验收、个别药品堆垛偏高等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整改完成。企业名称盘锦仁和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时间2022年06月08日-2022年06月14日所在地市盘锦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专项检查、飞行检查。检查内容1.执行GSP情况;2.药品安全专项整治;3.药品经营和使用专项检查。存在问题企业存在计算机系统未对连锁门店个别过期药品自动跟踪和锁定、库房个别药品堆垛间距不足5cm等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整改完成。企业名称盘锦瑞福莱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时间2022年06月15日-2022年06月17日所在地市盘锦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专项检查、飞行检查。检查内容1.执行GSP情况;2.药品安全专项整治;3.药品经营和使用专项检查。存在问题企业存在组织机构图中未能体现质量负责人独立履行职责、企业质量管理制度未包含门店人员培训制度等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整改完成。企业名称盘锦阳光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时间2022年07月05日-2022年07月08日所在地市盘锦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专项检查、飞行检查。检查内容1.企业GSP执行情况;2.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情况。存在问题企业在质量管理体系方面存在组织机构图不能体现质量负责人独立履行职责;在机构和质量管理职责方面存在企业质量管理部门2022年未对经营行为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等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整改完成。企业名称辽宁天益批发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2年08月02日-2022年08月03日所在地市盘锦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专项检查、飞行检查。检查内容1.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2.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情况。存在问题在人员与培训方面存在储运部人员不能正确履职;药品储存与养护方面存在个别药品堆垛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等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整改完成。企业名称辽宁天益堂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时间2022年07月27日- 2022年07月29日所在地市盘锦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专项检查、飞行检查。检查内容1.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2.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情况。存在问题在人员与培训方面存在未对门店人员进行有针对性培训;在运输与配送方面存在企业制定的冷藏冷冻药品应急预案的应对措施内容不全面等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整改完成。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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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菲声康彻股份有限公司 Physio-Control, Inc.对半自动体外除颤仪实施召回

    史赛克(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报告,菲声康彻股份有限公司 Physio-Control, Inc.生产的半自动体外除颤仪(国械注进20163082101),该公司错误地将心电版LIFEPAK1000发往中国,因此进行召回,召回级别为:三级。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号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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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平片仔癀宏仁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浮萍案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闽明药稽处罚〔2022〕6号案件名称南平片仔癀宏仁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浮萍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南平片仔癀宏仁医药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MA2XT2TA06法定代表人姓名陈文坤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检查】项“水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规定的浮萍违法所得为13.24元。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3.24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明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至各银行网点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本办。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明药品稽查办公室2022年9月6日备注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转载或引用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信息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有关药品的宣传报道应当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对信息作进一步解读,应作必要的核实。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明药品稽查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明药稽处罚〔2022〕6号当事人:南平片仔癀宏仁医药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MA2XT2TA06住所:***法定代表人:陈文坤身份证号码:***2022年6月18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明药品稽查办公室(以下简称本办)收到武夷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武市监案移〔2022〕12号)。该函称,武夷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武夷山市**大药房涉嫌销售劣药浮萍一案中,发现涉案中药饮片浮萍的供货单位是南平片仔癀宏仁医药有限公司。收函后,本办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2日对南平片仔癀宏仁医药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2022年6月27日,本办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劣药浮萍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7月11日、2022年4月17日以*元/kg的价格从江西樟树天齐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购进其生产的批号2108001、产地江西、规格0.5kg的浮萍8kg,后以*元/kg不等价格销售给武夷山市**大药房等5家购货单位共4.5kg,得款177元。上述浮萍于2022年3月18日在武夷山市**大药房被监督抽样,经南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编号:2022D1141),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验(报告编号:2022C0613),结果均为【检查】项下“水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规定。2022年4月26日,当事人从被抽检单位得知上述浮萍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后,即向购货单位发出追回通知,截至2022年4月29日从南平市建阳区***中医诊所等3家购货单位追回浮萍1.88kg。此后,当事人将追回的1.88kg连同尚未销售3.5kg浮萍共5.38kg退回供货单位。退货后,当事人实际销售上述浮萍2.62kg,得款101.32元,扣除购进成本88.08元,违法所得为13.24元。另查,当事人购进上述浮萍时查验了供货单位资质,向供货单位索取了销售票据,查验了成品检验报告书,建立了采购与收货验收记录。此外当事人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上述浮萍未违反有关规定且有完整的记录。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以及法定代表人陈文坤、质量负责人周世瑜身份证明等,证明当事人具有案件主体资格和药品经营(批发)资质以及周**为本案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2.武夷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武市监案移〔2022〕12号)及所附南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编号:2022D1141)、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验报告(编号:2022C0613)等,证明案件来源以及当事人销售的浮萍为劣药;3.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以及当事人的采购订单、购进票据、采购明细、验收记录、销售明细、销售票据、退货发票等,证明当事人销售劣药浮萍数量、得款、违法所得、退货等情况;4.江西樟树天齐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等供货方资质资料,当事人购进票据、成品检验报告书、验收记录、养护记录、温湿度数据曲线图等,证明当事人采购、验收、储存、养护药品未违反相关规定;5.当事人的药品追回通知及记录表等,证明当事人对劣药浮萍追回情况。本办认为,当事人销售的浮萍(标示生产单位:江西樟树天齐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批号:2108001、产地:江西、规格:0.5公斤),因【检查】项下“水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为劣药。当事人销售劣药浮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浮萍是劣药,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3.24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明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至各银行网点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本办。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明药品稽查办公室2022年9月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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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建南平中鹭仁和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苍耳子案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闽明药稽处罚〔2022〕7号案件名称福建南平中鹭仁和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苍耳子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福建南平中鹭仁和医药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5754974901T法定代表人姓名林金俐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检查】项下“羟基苍术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规定的苍耳子违法所得为违法所得29.51元。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9.51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明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至各银行网点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本办。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明药品稽查办公室2022年9月6日备注-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转载或引用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信息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有关药品的宣传报道应当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对信息作进一步解读,应作必要的核实。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明药品稽查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明药稽处罚〔2022〕7号当事人:福建南平中鹭仁和医药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5754974901T住所:***法定代表人:林金俐身份证号码:***2022年6月15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明药品稽查办公室(以下简称本办)收到政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药品线索移送函》(政市监案函〔2022〕18号)。该函称,***医院抽检的药品苍耳子经南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不合格,该批次苍耳子是***医院从福建南平中鹭仁和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收函后,本办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2日对福建南平中鹭仁和医药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2022年6月27日,本办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劣药苍耳子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月12日以*元/kg的价格从安徽惠丰国药有限公司购进其生产的批号190801、规格统的苍耳子20kg,后以**元/kg不等价格销售给***医院、***中医院、**市立医院等3家购货单位共8.5kg,得款467.75元。上述苍耳子在**县医院被监督抽样,经南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编号:2021D1097),结果为【检查】项下“羟基苍术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规定。2021年8月22日,当事人从被抽检单位得知上述苍耳子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后,即向购货单位发出召回通知,并从**县医院召回苍耳子0.862kg。此后,当事人将召回的0.862kg连同尚未销售11.5kg苍耳子共12.362kg退回供货单位。退货后,当事人实际销售上述苍耳子7.638kg,得款419.05元,扣除购进成本389.54元,违法所得为29.51元。另查,当事人购进上述苍耳子时查验了供货方资质,向供货方索取了销售票据,查验了上述苍耳子成品检验报告书,建立了采购与收货验收记录。此外,当事人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上述苍耳子未违反有关规定且有完整的记录。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以及法定代表人林金俐、质管员黄*身份证明等,证明当事人具有案件主体资格和药品经营(批发)资质以及黄*为本案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2.政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药品线索移送函》(政市监案函〔2022〕18号)及所附南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1D1097)等,证明案件来源以及当事人销售的苍耳子为劣药;3.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以及当事人的采购记录、购进票据、采购入库单、销售明细、销售出库单、退货证明及发票等,证明当事人销售劣药苍耳子数量、得款、违法所得、退货等情况;4.安徽惠丰国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等供应商资质资料,当事人购进票据、成品检验报告书、采购验收单、养护记录、温湿度数据曲线图等,证明当事人采购、验收、储存、养护药品未违反相关规定;5.当事人召回通知及记录表、供货单位召回通知单等,证明当事人对劣药苍耳子召回情况。本办认为,当事人销售的苍耳子(标示生产单位:安徽惠丰国药有限公司、批号:190801、规格:统),因【检查】项下“羟基苍术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为劣药。当事人销售劣药苍耳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苍耳子是劣药,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9.51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明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至各银行网点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本办。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明药品稽查办公室2022年9月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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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年第1期广西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公告(2022年第4号)

    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年度抽检计划和日常监管需要,我局组织对全区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开展了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现将抽查检验结果予以公告(详见附件)。我局已组织相关监管部门对公告不符合规定产品采取控制措施,并依法查处。特此公告。附件:1. 2022年第1期广西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公告情况汇总表 2.不符合规定项目的小知识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15日文件下载:2022年第1期广西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公告(2022年 第4号).pdf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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