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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2年第280期)

    企业名称兴城市子玉服饰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2年11月10日-2022年11月10日所在地市葫芦岛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停产企业)。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企业名称辽宁始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2年11月14日-2022年11月14日所在地市葫芦岛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停产企业)。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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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第七十六期)

    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黔药监行罚〔2022〕7号案件名称贵州健瑞安药业有限公司从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贵州健瑞安药业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520123750190085N法定代表人姓名杨海东主要违法事实从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种类:1.没收非法财物;2.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07日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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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建天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YY 0469-2011《医用外科口罩》标准要求的医用外科口罩案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闽明药稽处罚〔2022〕9号案件名称福建天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YY 0469-2011《医用外科口罩》标准要求的医用外科口罩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福建天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MA2XT8D386法定代表人姓名卢从贵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不符合YY 0469-2011《医用外科口罩》标准要求的医用外科口罩100000个,违法所得4471.26元,货值金额15021元。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生产不符合YY 0469-2011《医用外科口罩》标准要求的医用外科口罩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生产的批号TN220324WK01医用外科口罩63410个;2.没收违法所得4471.26元;3.处货值金额15021元的13倍罚款195274元。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99744.26元(大写:壹拾玖万玖仟柒佰肆拾肆元贰角陆分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至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明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行政罚没收据,至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各银行网点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4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明药稽处罚〔2022〕9号当事人:福建天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MA2XT8D386住所:***法定代表人:卢从贵身份证号码:***2022年7月19日,我局收到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2022YC0143)。该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批号为TN220324WK01的医用外科口罩检验项目“口罩带”、“压力差(△P)”不符合YY 0469-2011《医用外科口罩》标准要求。此后,我局于2022年7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对企业负责人、管理者代表进行询问调查。2022年8月8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医用外科口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22年9月2日,我局对当事人召回、库存的上述批次医用外科口罩实施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2022年9月27日,我局决定延长查封行政强制措施期限至2022年10月31日,后因查封期限届满解除该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24日至27日期间,生产批号为TN220324WK01、型号为非无菌型平面耳挂式、规格为中号的医用外科口罩100000个,货值金额15021元。此后,当事人于2022年5月18日、19日以*元/个的价格销售给福建***公司60000个,得款8400元;于2022年5月27日分别以*元/个、*元/个的价格销售给蔡**、黄*500个、2000个,得款410元;于2022年5月28日以*元/个的价格销售给谢**、邱*各2400个,得款960元;于2022年6月2日以*元/个的价格销售给“**”200个,得款40元;于2022年6月10日以*元/个的价格销售给广西***公司24000个,得款3840元;于2022年6月12日以*元/个的价格销售给魏**1000个,得款200元;于2022年6月13日以*元/个的价格销售给黄*1500个,得款225元;于2022年6月16日以*元/个的价格销售给“***店”500个,得款75元;于2022年6月22日以*元/个的价格销售给“**商店”4800个,得款768元。以上销售共计99300个,得款14918元。此外,当事人于2022年5月31日赠送给黄**00个,货值金额75元(以当事人赠送单标示价0.15元/个计);于2022年5月26日供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样180个,货值金额25.2元(以同批次产品最低销售价0.14元/个计);尚有20个未售出,货值金额2.8元(以同批次产品最低销售价0.14元/个计)。上述批次医用外科口罩在当事人成品仓库被抽样,经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2022YC0143),结果为检验项目“口罩带”、“压力差(△P)”不符合YY 0469-2011《医用外科口罩》标准要求。2022年7月15日,当事人启动召回程序,后从福建***公司召回上述批次医用外科口罩55190个,从广西***公司召回8200个。扣除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医用外科口罩缴纳税额1408.14元、因召回产品退还福建海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货款7726.6元以及因召回产品应退还广西康全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312元,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产品的实际所得为4471.26元。另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21日生产的批号为TN220321YY02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经监督抽检,结果为检验项目“通气阻力”不符合闽械注准20202140421《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产品技术要求。2022年8月30日,我局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行为作出了闽明药稽处罚〔2022〕4号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生产的批号为TN220321YY02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30216个;2.没收违法所得26448.74元;3.处货值金额34698元的5.5倍罚款190839元,但当事人至今未履行缴纳罚没款的义务。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证明当事人具有案件主体资格和生产医用外科口罩的资质。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以及当事人的生产记录、检验记录、福建增值税专用发票(No.04716659、No.04716660、No.04716665)、结算销售单、出库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被召回产品结算款项情况说明等,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批号TN220324WK01的医用外科口罩的数量、货值金额、得款、退还货款等情况。3.检验报告(编号2022YC0143),证明当事人生产的批号为TN220324WK01的医用外科口罩不符合YY 0469-2011《医用外科口罩》标准要求。4.当事人《召回计划报告表》、《忠告性通知(通告)审批表》、《医疗器械召回通知单》、《调查评估报告》、《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召回计划实施情况报告表》、《召回明细汇总表》等,证明当事人召回批号为TN220324WK01医用外科口罩的来源、数量等情况。5.当事人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中国农业银行银企通平台电子回单、福建海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关于被召回产品结算款项情况说明等,证明当事人退还货款情况。6.福建增值税专用发票(No04716659、04716660、04716665),证明当事人缴纳税额情况。7.《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明药稽处罚〔2022〕4号),证明当事人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8.现场笔录、录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等,证明我局实施查封、延长查封、解除查封批号为TN220324WK01医用外科口罩的情况。2022年10月2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闽明药稽罚告〔2022〕9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但其法定代表人卢从贵于2022年11月1日通过微信对处罚幅度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后于2022年11月2日通过微信撤回陈述、申辩。我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的批号为TN220324WK01、型号为非无菌型平面耳挂式、规格为中号的医用外科口罩系不符合YY 0469-2011《医用外科口罩》标准要求的医疗器械。当事人生产不符合YY 0469-2011《医用外科口罩》标准要求的医用外科口罩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得知涉案产品抽检结果为不合格后,停止销售库存产品,启动召回程序,召回涉案产品63390个,且本案至今未发现使用该产品已发生不良事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具有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鉴于当事人因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行为于2022年8月30日受到我局行政处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具有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情节。综合以上情节,本案对当事人予以一般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六条第(三)项、《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的规定,我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生产的批号TN220324WK01医用外科口罩63410个;2.没收违法所得4471.26元;3.处货值金额15021元的13倍罚款195274元。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99744.26元(大写:壹拾玖万玖仟柒佰肆拾肆元贰角陆分整)。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至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明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行政罚没收据,至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各银行网点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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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22年度无菌药品生产企业专项检查结果的通告(2022年 第45期)

    根据《自治区药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度无菌药品生产企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桂药监办〔2022〕136号),我局组织对相关企业进行无菌药品生产检查,现将检查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件)。附件:2022年度无菌药品生产企业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15日文件下载: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22年度无菌药品生产企业专项检查结果的通告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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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22年有因检查结果的通告(2022年 第46期)

    根据《自治区药监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药品生产环节有因检查的通知》(桂药监办函〔2022〕167号),我局组织对相关企业进行有因检查,现将检查情况予以公布(详见附件)。附件:2022年有因检查结果汇总表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14日文件下载: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22年有因检查结果的通告(2022年 第46期)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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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22年中药生产专项检查结果的通告(第三批)(2022年 第47期)

    根据《自治区药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广西中药生产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药监办〔2022〕33号),我局组织对相关中药生产企业进行检查,现将检查情况予以公布(详见附件)。附件:2022年广西中药生产专项检查结果汇总表(第三批)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14日文件下载: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22年中药生产专项检查结果的通告(第三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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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绿妆化妆品有限公司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2〕1084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绿妆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51834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赵秋红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1月14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2〕1084号当事人:广州绿妆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721462521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七星岗企业路虎头岭自编十八号之三我局于2022年9月19日对广州绿妆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8月8日起,陆续在厂房二楼仓库内组织化妆品生产,分别于2022年8月8日生产积雪草修复精华小安瓶15000支,单价0.11元/支,金额1650元;于2022年8月15日生产4D活能臀部精华小安瓶10000支,单价0.14元/支,金额1400元;于2022年8月25日生产蓝铜肽精华小安瓶8000支,单价0.14元/支,金额1120元;于2022年9月2日生产玻尿酸补水精华小安瓶9000支,单价0.14元/支,金额1260元;于2022年9月5日生产玻尿酸精华小安瓶8000支,单价0.14元/支,金额1120元;于2022年9月8日生产玻尿酸小安瓶10000支,单价0.13元/支,金额1300元;于2022年9月12日生产玻尿酸补水精华小安瓶9000支,单价0.14元/支,金额1260元,上述小安瓶总货值9110元,均已出货给客户。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天正在生产白养黑养护精华液小安瓶,计划生产4000支,实际生产2000支,单价0.15元/支,尚未交付就被执法人员发现并扣押。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总货值9410元,违法所得为9110元。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照片,证明当事人存在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的行为。对受委托人的询问笔录,涉案产品的生产销售记录、销售单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时间、违法所得、货值金额等。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如实交待违法事实,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我局于2022年11月0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罚告〔2022〕833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条“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并在许可的范围内组织生产。化妆品生产许可变更、延续、补办及注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规定。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的行为,依据国家《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9110元;二、罚款50000元(从轻);三、没收安瓿灌装机1台、原料半桶、空安瓿瓶2000支、已灌装安瓿瓶2000支。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答复不服,可在接到答复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1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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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永目堂医疗器械(广州)有限公司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2〕108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永目堂医疗器械(广州)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600537575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郑钰辉违法行为类型违反广告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1月14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2〕1085号当事人:永目堂医疗器械(广州)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RQ6E8U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军民东路50号云尚中心A栋208法定代表人:郑钰辉2022年6月13日,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处交办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军民东路50号云尚中心A栋208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官方网站(yongmutang.net)“永目堂穴位压力刺激贴”产品页面中发布含有“提升视力、稳步提升裸眼视力、调节脾胃肝肾的作用、经数万次实验”等字样的内容,在“永目堂散光眼罩”产品页面中发布含有“促进眼底营养新陈代谢、从而改善散光、预防散光、改善视力模糊、祛翳明目、抑菌消炎”等字样的内容。当事人涉嫌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我局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4月5日起在其官方网站(yongmutang.net)“永目堂散光眼罩”产品页面中发布含有“促进眼底营养新陈代谢、从而改善散光、预防散光、改善视力模糊、祛翳明目、抑菌消炎”等字样的内容,至2022年6月13日检查时止,点击次数为109。于2022年4月6日起在其官方网站(yongmutang.net)“永目堂穴位压力刺激贴”产品页面中发布含有“提升视力、稳步提升裸眼视力、调节脾胃肝肾的作用、经数万次实验”等字样的内容,至2022年6月13日检查时止,点击次数为130。当事人销售的“永目堂散光眼罩”是普通日用品,并无“促进眼底营养新陈代谢、从而改善散光、预防散光、改善视力模糊、祛翳明目、抑菌消炎”等功效。当事人销售的“永目堂穴位压力刺激贴”只是普通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上注明预期用途为“贴于人体穴位处,进行外力刺激。无创。”,亦无“提升视力、稳步提升裸眼视力、调节脾胃肝肾的作用”等功效,当事人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产品“经数万次实验”。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含有“促进眼底营养新陈代谢、从而改善散光、预防散光、改善视力模糊、祛翳明目、抑菌消炎”、“提升视力、稳步提升裸眼视力、调节脾胃肝肾的作用、经数万次实验”等字样的广告内容与事实不符,没有任何证据或科学研究证明,属于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内容。至2022年6月13日被我局检查时止,当事人发布上述违法广告持续时间为69天和70日,期间销售违法广告页面关联商品销售额为15050元,单月销量与发布前相比,并无明显增幅。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渠道是其官方网站,当事人在该网站发布的相关广告应认定为自有网站上发布的自媒体广告,我局认定其广告费用为无法计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品)单,证明我局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3、当事人官方网站(yongmutang.net)产品页面打印件,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宣传的情况。4、销售明细打印件,证明涉案产品的销售情况。我局于2022年10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被查处后积极整改,主动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涉案物品信息等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情节进行处罚,但考虑到当事人因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等因素,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十一条“根据案件情况需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经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所指的虚假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二、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三、罚款50000元。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1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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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美颜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2〕1089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美颜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166479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谢友民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1月14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2〕1089号当事人:广州美颜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5ATTND5D住所(住址):广州市白云区清湖村盛源工业园内A栋四楼厂房法定代表人 :谢友民2022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清湖村盛源工业园内A栋四楼厂房的广州美颜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活动,遂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7月9日未经许可从事眼部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活动,共计生产“婷奈儿 菁纯臻颜青春眼霜”(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美颜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清湖村盛源工业园内A栋四楼厂房,净含量:20g,批号:MYM2022070901,EXP2025/07/08)1500瓶,产品自检消耗3瓶,留样6瓶已被监督销毁,销售1491瓶,销售单价为1.1元/瓶,违法所得1640.1元,货值165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信息。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产品生产订单、产品生产记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我局已于2022年11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保证在未取得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许可前不擅自从事生产眼部护肤类化妆品活动,经营地址的工具、设备等物品不是专用设备,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当事人无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故不对上述物品进行没收。案件性质: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定性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640.1元;二、罚款50000元。(罚没合计:51640.1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1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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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白云区陈日宗诊所涉嫌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2〕1090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白云区陈日宗诊所注册号44011100043328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日宗违法行为类型医疗机构药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1月14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2〕1090号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陈日宗诊所;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695026910;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德康路棠溪大围二社工业区A1栋1号首层(自主申报);2022年6月16日,我局根据日常监管中发现广州市白云区陈日宗诊所涉嫌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3月9日购进“人胎盘组织液”(生产单位:邯郸康业制药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19年7月,批号为2017080310,2ml*10支/盒)10盒。2022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广州市白云区陈日宗诊所的经营场所广州市白云区德康路棠溪大围二社工业区A1栋1号首层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对外使用66支,库存34支,上述库存34支“人胎盘组织液”已被我局现场查获扣押。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药品随货同行单盒收费收据,上述涉案药品的进货价格为25.5元/盒,2ml*10支/盒,使用收费价格为4元/支。由于无法查清药品过期后的实际使用数量,按现场发现的过期药品数量计算,当事人货值金额为136元,违法所得为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2.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主体、违法行为;3. 询问笔录、扣押的药品及开具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穗云市监棠景强制字[2022]04005号),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我局于2022年9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2年9月7日书面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会的申请。2022年9月22日,我局对其涉嫌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一案举行了听证会。当事人于听证会上提出以下意见:涉案药品是供梁广兰个人使用,属于自用药品,并非用于经营;诊所经济困难,同时派医生积极参加抗疫,希望降低处罚金额。经我局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进行复核,当事人构成使用过期药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对其提出的罚款金额已考虑到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和实际情况,已是法律规定的最低数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自由裁量权标准,因此,我局维持原处罚意见。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及时整改,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适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从轻情节选择处罚幅度。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以及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罚款100000元;二、没收过期药品:“人胎盘组织液”(生产单位:邯郸康业制药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19年7月,批号为2017080310,2ml*10支/盒)34支;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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