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武汉市晶利尔激光设备有限公司)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鄂药监械罚〔2022〕03号案件名称武汉市晶利尔激光设备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武汉市晶利尔激光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郑彬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420100733583880A主要违法事实武汉市晶利尔激光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脉冲Nd:YAG激光泪道治疗机(规格型号:JLER-Y11B型,批号/编号:L2104001)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判定为不合格。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1.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罚款;2.处罚依据: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2〕1104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珍秀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66993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江万奉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1月1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2〕1104号当事人:广州珍秀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7390233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兴泰路44号、78号首层;42、46、60、62、80号第二层、三元里街松柏北街77、81号首层、61、73第二层、55号1-5层广州市三元里泰安日用化妆品市场D座一层101号法定代表人:江万奉2022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市局转来国抽不合格化妆品的线索,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兴泰路44号、78号首层;42、46、60、62、80号第二层、三元里街松柏北街77、81号首层、61、73第二层、55号1-5层广州市三元里泰安日用化妆品市场D座一层101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N0:HC202201600),该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销售的批号为Z20220315的化妆品“山川汲物米浆精华多效护发滑滑霜”,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超标,达到0.0020该产品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现场未实施强制措施。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3月5日委托广州梦萱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Z20220315的化妆品“山川汲物米浆精华多效护发滑滑霜”252支,其中有6支为厂家留样。上述246支产品有6支由当事人委托广东优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测,剩余240支分别于2022年4月18日销售给了河北邯郸一个叫苗强的客户,共销售180支,单价为5元/支;2022年5月9日销售给了山东聊城一个叫郭金旗的客户,销售60支单价为5元/支。故我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上述涉案产品的货值为1230元,违法所得为1200元。当事人为涉案产品“山川汲物米浆精华多效护发滑滑霜”的备案方,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2013889。故我局认定当事人为涉案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鉴于当事人无从重、从轻等情形,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处罚。我局于2022年11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为涉案产品的备案方,于2022年3月5日委托广州梦萱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Z20220315的化妆品“山川汲物米浆精华多效护发滑滑霜”252支, 该批次产品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超标,达到0.0020,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2. 罚款23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4200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1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企业(商户)名称:澄迈博鑫口腔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海南省澄迈县福山镇海榆大道289号法定代表人姓名:严显贵身份证号:4525281981****6470负责人姓名:严显贵身份证号:4525281981****6470直接责任人:严显贵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A97R5A9W案件分类:医疗器械类案件名称:澄迈博鑫口腔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澄综执罚〔2022〕SJ126号文书扫描件:行政处罚决定书.pdf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10月10日,执法人员对位于澄迈县福山镇海榆大道289号的澄迈博鑫口腔医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当事人悬挂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A97R5A9W)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MAA97R5A946902317D1522),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诊室3”内的诊疗柜内的顶层发现一包牙探针(品牌:鑫尔捷;规格型号:长度170mm双头针、50支装;生产备案编号:冀石食药监械生产备20150048号;产品备案号:冀石械备20150171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冀石械备20150171号;生产企业名称:石家庄鑫尔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备案)地址:新乐市木村乡功能工业园区富强路3号新乐市木村乡中同村村西;生产批号:210405;生产日期:20210405;有效期至:20230404),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医疗器械的购进记录、供货者的资质及该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陪同检查人张花南无法提供。处罚依据和内容: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处罚机关: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时间:2022.11.17文书扫描件: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企业(商户)名称:儋州广安大康源大药房注册地址: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晨光商场第9号铺面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负责人姓名:韩慧奇身份证号:4600031985****0634直接责任人:韩慧奇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U0L0G13案件分类:药品类案件名称:儋州广安大康源大药房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儋市监处罚〔2022〕179号文书扫描件:儋市监处罚〔2022〕179号-药品流通-上传.pdf主要违法事实:儋州广安大康源大药房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复方甘草口服溶液、复方甘草片),涉案货值金额674元,违法所得104元。处罚依据和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办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处以:1、没收违法所得104元;2、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复方甘草口服玉液”45瓶、“复方甘草片”9瓶;3、罚款30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300104元。处罚机关: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时间:2022.11.17文书扫描件: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信用主体名称:包头市蒙圆康源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22396304579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内药监药罚〔2022〕112号处罚名称:包头市蒙圆康源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未对所属零售门店药品采购配送进行统一管理案处罚类别: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处罚事由:经查明,包头市蒙圆康源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阳光店于2022年7月2日、8月1日、8月16日,三次从包头市天芮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标示上海薏仁(夏邑)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202012盐酸雷尼替丁胶囊;标示上海运佳黄浦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2030019开塞露;标示上海宝龙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203043复方酮康唑软膏等共15种16批次药品用于销售,货值金额共计壹仟陆佰叁拾壹圆(¥1631),认定该单位未对所属阳光店药品采购配送统一管理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处罚结果:1.责令包头市蒙圆康源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阳光店停业整顿;2.并对包头市蒙圆康源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处人民币贰万圆(¥20000)罚款。处罚生效期:2022/11/17处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企业(商户)名称:澄迈振德堂养生药品药房注册地址: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解放中路77号法定代表人姓名:李昌锦身份证号:4600271965****0011负责人姓名:李昌锦身份证号:4600271965****0011直接责任人:李昌锦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KHW877案件分类:药品类案件名称:澄迈振德堂养生药品药房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澄综执罚字〔2022〕SJ147号文书扫描件:行政处罚决定书.pdf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大厅进门左手边的处方药区玻璃药柜内检查发现:品名:阿莫西林胶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6020398;生产企业名称:海南三叶制药厂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海口市龙华区三叶东路6号;生产日期:2021.10.11;产品批号:211001;有效期至:2023.09;包装:药用铝塑包装,12粒/板×2板/盒;数量21盒。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药品的购销记录,当事人无法提供。处罚依据和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处罚机关: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时间:2022.11.16文书扫描件: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陕西开元制药有限公司:2022年7月28日至7月29日,省局派出检查组对你公司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西部大道68号的小容量注射剂生产线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综合评定,认为你公司上述范围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8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当事人:沙坪坝区侯永秀中医综合诊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500106MAAC14R39F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街道小龙坎正街236号经营者:侯永秀2022年10月10日,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在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街道小龙坎正街236号的沙坪坝区侯永秀中医综合诊所诊疗。该诊所诊疗处的墙壁上设置了收费公示牌,局执法人员检查了当事人的收费情况,查阅了收费票据,复印了部分票据,并对公示牌进行了拍照取证。在调查过程中我局执法人员勘察了该诊所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对经营现场进行了录像和拍照打印,提取了《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送达了《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后续制作了询问笔录等。调查期间,未采取强制措施。2022年10月12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取证,于2022年10月15日调查终结。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9日取得《营业执照》从事诊疗服务,2021年11月4日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当事人在其诊疗处的墙壁上悬挂了《项目价格表》,公示项目中,中频15元每组。2022年1月以来,当事人在诊疗服务中实际收取费用为中频20元每组,共37组应收金额555元,实收金额为728.82元,多收金额173.82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主体资格; 2、现场公示的《重庆市医疗服务价目表》照片打印件、现场笔录、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应当收费的标准;3、收费票据复印件、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等等证据,证明当事人在中频公示的收费标准外多收取患者中频费用的事实。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2年10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沙坪坝市监告字〔2022〕546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同时,本局于2022年10月27日,向当事人下过了《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患者多付的费用。当事人在限期退款期限内未退还患者多付费用,违法所得认定为173.82元。本局认为,当事人在诊疗服务活动中,其收费行为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当事人在开展肌肉注射服务时,在公示的肌肉注射收费标准外多收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规定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年,违法所得金额较少,能够积极整改,无社会影响,综合上述裁量因素,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 年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给予符合“减轻处罚”的裁量等级。当事人在同一年内未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限期未退还患者多付的价款173.82元;2、罚款5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交至重庆市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0月3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转发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务服务便民化的通知》(赣食药监法[2018]26号)的相关规定,我中心组织检查组对江西浩然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5日(10个自然日),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监督电话:0791-86207565;传真:0791-86207565;地址:南昌市八一大道415号;邮编:330046;举报邮箱:jxccd@jxfda.gov.cn。江西省药品认证审评中心2022年11月15日附件: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目录序号1中心受理号赣药GMP20220165企业名称江西浩然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尤口路369号检查范围原料药(尿促性素)检查时间2022年11月16-18日检查组成员王剑平 刘小宝 简洋辉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名称锦州九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类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检查时间2022年10月14日-2022年10月17日所在地市锦州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MP情况。存在问题在文件管理方面存在个别文件修订不完善的问题;在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方面存在个别规定未建立相关规程的问题。处理措施要求企业按照《药品生产监督检查缺陷整改指南(试行)》的要求进行系统性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