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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2〕1085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永目堂医疗器械(广州)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6005375754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郑钰辉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广告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1月14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1085号
当事人:永目堂医疗器械(广州)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RQ6E8U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军民东路50号云尚中心A栋208
法定代表人:郑钰辉
2022年6月13日,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处交办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军民东路50号云尚中心A栋208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官方网站(yongmutang.net)“永目堂穴位压力刺激贴”产品页面中发布含有“提升视力、稳步提升裸眼视力、调节脾胃肝肾的作用、经数万次实验”等字样的内容,在“永目堂散光眼罩”产品页面中发布含有“促进眼底营养新陈代谢、从而改善散光、预防散光、改善视力模糊、祛翳明目、抑菌消炎”等字样的内容。当事人涉嫌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我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4月5日起在其官方网站(yongmutang.net)“永目堂散光眼罩”产品页面中发布含有“促进眼底营养新陈代谢、从而改善散光、预防散光、改善视力模糊、祛翳明目、抑菌消炎”等字样的内容,至2022年6月13日检查时止,点击次数为109。于2022年4月6日起在其官方网站(yongmutang.net)“永目堂穴位压力刺激贴”产品页面中发布含有“提升视力、稳步提升裸眼视力、调节脾胃肝肾的作用、经数万次实验”等字样的内容,至2022年6月13日检查时止,点击次数为130。
当事人销售的“永目堂散光眼罩”是普通日用品,并无“促进眼底营养新陈代谢、从而改善散光、预防散光、改善视力模糊、祛翳明目、抑菌消炎”等功效。当事人销售的“永目堂穴位压力刺激贴”只是普通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上注明预期用途为“贴于人体穴位处,进行外力刺激。无创。”,亦无“提升视力、稳步提升裸眼视力、调节脾胃肝肾的作用”等功效,当事人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产品“经数万次实验”。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含有“促进眼底营养新陈代谢、从而改善散光、预防散光、改善视力模糊、祛翳明目、抑菌消炎”、“提升视力、稳步提升裸眼视力、调节脾胃肝肾的作用、经数万次实验”等字样的广告内容与事实不符,没有任何证据或科学研究证明,属于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内容。
至2022年6月13日被我局检查时止,当事人发布上述违法广告持续时间为69天和70日,期间销售违法广告页面关联商品销售额为15050元,单月销量与发布前相比,并无明显增幅。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渠道是其官方网站,当事人在该网站发布的相关广告应认定为自有网站上发布的自媒体广告,我局认定其广告费用为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品)单,证明我局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
3、当事人官方网站(yongmutang.net)产品页面打印件,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宣传的情况。
4、销售明细打印件,证明涉案产品的销售情况。
我局于2022年10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被查处后积极整改,主动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涉案物品信息等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情节进行处罚,但考虑到当事人因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等因素,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十一条“根据案件情况需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经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所指的虚假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
二、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三、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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