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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2〕1104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珍秀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669938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江万奉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1月17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1104号
当事人:广州珍秀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7390233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兴泰路44号、78号首层;42、46、60、62、80号第二层、三元里街松柏北街77、81号首层、61、73第二层、55号1-5层广州市三元里泰安日用化妆品市场D座一层101号
法定代表人:江万奉
2022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市局转来国抽不合格化妆品的线索,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兴泰路44号、78号首层;42、46、60、62、80号第二层、三元里街松柏北街77、81号首层、61、73第二层、55号1-5层广州市三元里泰安日用化妆品市场D座一层101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N0:HC202201600),该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销售的批号为Z20220315的化妆品“山川汲物米浆精华多效护发滑滑霜”,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超标,达到0.0020该产品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现场未实施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3月5日委托广州梦萱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Z20220315的化妆品“山川汲物米浆精华多效护发滑滑霜”252支,其中有6支为厂家留样。上述246支产品有6支由当事人委托广东优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测,剩余240支分别于2022年4月18日销售给了河北邯郸一个叫苗强的客户,共销售180支,单价为5元/支;2022年5月9日销售给了山东聊城一个叫郭金旗的客户,销售60支单价为5元/支。故我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上述涉案产品的货值为1230元,违法所得为1200元。当事人为涉案产品“山川汲物米浆精华多效护发滑滑霜”的备案方,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2013889。故我局认定当事人为涉案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鉴于当事人无从重、从轻等情形,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处罚。
我局于2022年11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为涉案产品的备案方,于2022年3月5日委托广州梦萱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Z20220315的化妆品“山川汲物米浆精华多效护发滑滑霜”252支, 该批次产品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超标,达到0.0020,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
2. 罚款23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4200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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