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巴州福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233134****68住所(住址):新疆巴州尉犁县向阳广场孔雀路331号2号楼01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薛** 身份证件号码: 412928********44132022年2月9日,根据自治区药监局文件《关于对武汉钧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案涉案线索开展排查工作的通知》,我局执法人员对巴州福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购进、销售武汉钧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16种假药劣药进行核查。经调查:当事人从巴州仲景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以下药品:以7.6元/盒的价格分三次购进补脑安神片(批号211001数量40盒),以10元/盒的价格购进复方苦木消炎胶囊(批号191001数量10盒),伤科跌打胶囊二个批次50盒(批号200802数量10盒,4.35元/盒;批号200802数量30盒,批号201102数量10盒,价格10元/盒)上述药品均以购进价格配送至公司加盟门店。购进炎热清片4个批次450盒,其中330盒以购进价格配送至加盟门店,剩余120盒配送至公司直营门店,购进价格为6.6盒/盒,零售价格为22元/盒,销售68盒,销售金额1496元,获违法所得1047.2元。剩余52盒被巴州仲景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召回。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武汉钧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劣药。2.供货商企业资质、产品资质、票据、首营品种审批档案、药品质量保证协议、检验报告书等相关资料,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劣药。3.巴州福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管理软件查询记录:证明当事人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进行了收货、验收、出库复核、配送、召回等工作。2022年5月17日,我局依法向巴州福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送达了巴市监罚告〔2022〕1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案件性质:巴州福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上述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行为。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向供货商索要了企业资质、产品资质、购进票据、药品检验报告书等相关资料,建立了首营品种档案;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进行了收货、验收、出库复核、配送、召回等工作,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劣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47.2元;2.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巴州分行百乐支行,帐号:3010025229026415655,户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逾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2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当事人:巴州永安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06208****E住所(住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机场路养殖小区B区132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宋** 身份证件号码:412902********61512022年2月9日,根据自治区药监局文件《关于对武汉钧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案涉案线索开展排查工作的通知》,我局执法人员对巴州永安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购进、销售武汉钧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16种假药劣药进行核查。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标示武汉钧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炎热清片从巴州仲景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批号180603数量10盒(购进价格7.7元/盒,以22元/盒的价格销售);批号180703数量20盒(购进价格9.9元/盒,以22元的价格销售18盒,以16元的价格销售了2盒)。当事人购进上述药品向供货商索要了企业资质、产品资质、票据、建立了首营品种审批档案等相关资质;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了收货、验收、出库复核、配送、召回等工作。上述药品购进金额275元,销售金额648元,违法所得373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武汉钧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劣药。2.供货商企业资质、产品资质、票据、首营品种审批档案、药品质量保证协议、检验报告书等相关资料,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劣药。3.巴州永安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管理软件查询记录:证明当事人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进行了收货、验收、出库复核、配送、召回等工作;2022年5月17日,我局依法向巴州永安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送达了巴市监罚告〔2022〕1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案件性质:巴州永安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行为。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向供货商索要了企业资质、产品资质、购进票据、药品检验报告书等相关资料,建立了首营品种档案;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进行了收货、验收、出库复核、配送、召回等工作,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劣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73元;2.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巴州分行百乐支行,帐号:3010025229026415655,户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逾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2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当事人:巴州普仁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28235928****0M住所(住址):新疆巴州尉犁县农业局院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张**身份证件号码:411527********00992022年2月9日,根据自治区药监局文件《关于对武汉钧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案涉案线索开展排查工作的通知》,我局执法人员对巴州普仁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购进、销售武汉钧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16种假药劣药进行核查。经调查:当事人从巴州仲景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以下药品:补脑安神片7个批次649盒。以购进价格给公司加盟门店配送70盒,直营门店销售558盒,21盒被巴州仲景公司召回,以3.35元的价格购进40盒,5.7元的价格购进468盒,6.33元的价格购进20盒,7.6元的价格购进30盒,零售价统一为18元/盒,共计购进金额3156.2元,销售金额10044元,共获违法所得6887.8元。复方苦木消炎胶囊6个批次865盒,给公司加盟门店配送20盒,直营门店销售830盒,15盒因效期原因由公司集中销毁,购进价格7.5元/盒,零售价为25元/盒,共计购进金额6225元,销售金额20750元,违法所得14525元。伤科跌打胶囊12个批次1950盒,以购进价给公司加盟门店配送40盒,直营门店销售1900盒,其中:以6.6元的价格购进532盒,零售价21元;以10元的价格购进10盒,零售价21元,以4.35元的价格购进20盒,零售价30元;以4.4元的价格购进15盒,零售价30元;以8.8元的价格购进1323盒,其中30盒的零售价为21元,1293盒的零售价为30元。10盒被巴州仲景医药有限公司召回,共计购进金额15406.6元,销售金额51852元,违法所得36445.4元。炎热清片3个批次125盒,以购进价格给公司加盟门店配送80盒,直营门店以20元/盒的价格销售9盒(购进价8.8元/盒),以20元/盒的价格销售1盒(购进价9.9元/盒),35盒被巴州仲景医药有限公司召回,共计购进金额89.1元,销售金额200元,违法所得110.9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武汉钧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劣药。2.供货商企业资质、产品资质、票据、首营品种审批档案、药品质量保证协议、检验报告书等相关资料,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劣药。3.巴州普仁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管理软件查询记录:证明当事人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进行了收货、验收、出库复核、配送、召回等工作;2022年5月17日,我局依法向巴州普仁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送达了巴市监罚告〔2022〕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案件性质:巴州普仁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行为。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向供货商索要了企业资质、产品资质、购进票据、药品检验报告书等相关资料,建立了首营品种档案;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进行了收货、验收、出库复核、配送、召回等工作,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劣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7969.1元;2.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巴州分行百乐支行,帐号:3010025229026415655,户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逾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2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当事人:巴州利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276978****0C住所(住址):新疆巴州和静县团结西路新兴大厦1栋四层西1号房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王**身份证件号码:652827********00112022年2月9日,根据自治区药监局文件《关于对武汉钧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案涉案线索开展排查工作的通知》,我局执法人员对巴州利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购进、销售武汉钧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16种假药劣药进行核查。经调查:当事人从巴州仲景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炎热清片(180103、180603、180703、191104、190702、200701、200702)共计7个批次280盒;从新疆海纳疆际药业有限公司炎热清片(191103)1个批次80盒;从新疆神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购进炎热清片1个批次20盒;从新疆世纪康源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炎热清片(190703、191001、191103)3个批次140盒。上述炎热清片购进价格均为7.7元/盒,门店在销售药品的时候会根据促销情况、会员情况进行不同折扣的打折,以18.7元/盒的价格销售26盒(给不同顾客予以不同的折扣,销售金额为485.1元);以20.9元/盒的价格销售10盒;以21.34元/盒的价格销售59盒,以22元/盒的价格销售258盒(同时给不同顾客予以不同的折扣,销售金额为5788.86元);以17.6元/盒的价格销售4盒;以21.922元/盒的价格销售2盒,以16.5元/盒的价格销售4盒,以22.6元/盒的价格销售10盒,共计购进炎热清片520盒,销售373盒,购进金额2872.1元,销售金额8148.26元,上述药品获违法所得5276.16元。剩余147盒炎热清片(191104退回60盒,200701退回20盒,200702退回26盒,191103退回28盒,191001退回13盒)被上述批发企业召回。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武汉钧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劣药。2.供货商企业资质、产品资质、票据、首营品种审批档案、药品质量保证协议、检验报告书等相关资料,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劣药。3.巴州利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管理软件查询记录:证明当事人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进行了收货、验收、出库复核、配送、召回等工作。2022年5月17日,我局依法向巴州利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送达了巴市监罚告〔2022〕1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案件性质:巴州利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上述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行为。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向供货商索要了企业资质、产品资质、购进票据、药品检验报告书等相关资料,建立了首营品种档案;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进行了收货、验收、出库复核、配送、召回等工作,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劣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276.16元;2.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巴州分行百乐支行,帐号:3010025229026415655,户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逾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2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当事人:巴州广济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266827****6Q住所(住址):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新桥路华鑫小区1幢01地下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韩**身份证件号码: 652826********00132022年2月9日,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监局文件《关于对武汉钧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案涉案线索开展排查工作的通知》,我局执法人员对巴州广济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购进、销售武汉钧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16种假药劣药进行核查。经调查:当事人从巴州仲景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以下药品:自2018年6月25日至2020年5月1日,以9.5元/盒的价格购进补脑安神片五个批次410盒,以14.25元/盒的价格销售8盒;以15.2元/盒的价格销售97盒;以16.15元/盒的价格销售15盒,以19元/盒的价格销售280盒;以25元/盒的价格销售3盒。共计销售403盒,5盒因效期原因退回巴州仲景医药有限责任公司,2盒盘点报损。购进金额3828.5元,销售金额7225.65元,获非法所得3397.15元。自2018年8月29日至2020年12月29日,以11元/盒的价格购进伤科跌打胶囊9个批次760盒。以16.5元/盒的价格销售4盒;以17.6元/盒的价格销售104盒;以18.7元/盒的价格销售26盒,以18.75元/盒的价格销售20盒;以20元/盒的价格销售66盒。以21.25元/盒的价格销售2盒;以22元/盒的价格销售405盒,以25元/盒的价格销售116盒,共计销售743盒,其中1盒因效期原因退回巴州仲景医药有限责任公司,16盒被巴州仲景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召回。购进金额8173元,销售金额15930.1元,获非法所得7757.1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武汉钧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劣药。2.供货商企业资质、产品资质、票据、首营品种审批档案、药品质量保证协议、检验报告书等相关资料,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劣药。3.巴州广济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管理软件查询记录:证明当事人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进行了收货、验收、出库复核、配送、召回等工作。2022年5月17日,我局依法向巴州广济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送达了巴市监罚告〔2022〕1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案件性质:巴州广济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上述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行为。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向供货商索要了企业资质、产品资质、购进票据、药品检验报告书等相关资料,建立了首营品种档案;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进行了收货、验收、出库复核、配送、召回等工作,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劣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154.25元;2.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巴州分行百乐支行,帐号:3010025229026415655,户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逾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2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赣药监处罚(2022)143号案件名称江西顺医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江西顺医科技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自然人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月日四位数字)91360124674995841F法定代表人姓名陈君烨主要违法事实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罚款,没收违法生产的医疗器械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缴款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2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案件名称朝阳市泽方商贸有限公司药品分公司销售劣药“小儿咽扁颗粒”案处罚决定书文号辽药监(稽十二)罚(2022)2号被处罚企业名称朝阳市泽方商贸有限公司药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8237186899法定代表人孙永杰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劣药“小儿咽扁颗粒”,货值金额1020元,违法所得30元。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没收违法所得3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3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待履行;履行期限为2022年10月26日。作出处罚的日期2022-10-11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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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市监福处罚〔2022〕福田117号处罚名称深圳市福田区媛汇美妆商行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化妆品案处罚类别1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化妆品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处罚结果罚款10000元;没收非法财物行政相对人名称深圳市福田区媛汇美妆商行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居民身份证号码92440300MA5HE8TB4T----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马秀玉处罚决定日期2022-11-25处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地方编码-当前状态-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