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当事人:巴州永安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06208****E
住所(住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机场路养殖小区B区13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宋**
身份证件号码:412902********6151
2022年2月9日,根据自治区药监局文件《关于对武汉钧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案涉案线索开展排查工作的通知》,我局执法人员对巴州永安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购进、销售武汉钧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16种假药劣药进行核查。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标示武汉钧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炎热清片从巴州仲景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批号180603数量10盒(购进价格7.7元/盒,以22元/盒的价格销售);批号180703数量20盒(购进价格9.9元/盒,以22元的价格销售18盒,以16元的价格销售了2盒)。当事人购进上述药品向供货商索要了企业资质、产品资质、票据、建立了首营品种审批档案等相关资质;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了收货、验收、出库复核、配送、召回等工作。上述药品购进金额275元,销售金额648元,违法所得37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武汉钧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劣药。
2.供货商企业资质、产品资质、票据、首营品种审批档案、药品质量保证协议、检验报告书等相关资料,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劣药。
3.巴州永安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管理软件查询记录:证明当事人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进行了收货、验收、出库复核、配送、召回等工作;
2022年5月17日,我局依法向巴州永安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送达了巴市监罚告〔2022〕1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案件性质:巴州永安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向供货商索要了企业资质、产品资质、购进票据、药品检验报告书等相关资料,建立了首营品种档案;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进行了收货、验收、出库复核、配送、召回等工作,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劣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73元;2.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巴州分行百乐支行,帐号:3010025229026415655,户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逾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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