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当事人:巴州福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233134****68
住所(住址):新疆巴州尉犁县向阳广场孔雀路331号2号楼0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薛**
身份证件号码: 412928********4413
2022年2月9日,根据自治区药监局文件《关于对武汉钧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案涉案线索开展排查工作的通知》,我局执法人员对巴州福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购进、销售武汉钧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16种假药劣药进行核查。
经调查:当事人从巴州仲景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以下药品:以7.6元/盒的价格分三次购进补脑安神片(批号211001数量40盒),以10元/盒的价格购进复方苦木消炎胶囊(批号191001数量10盒),伤科跌打胶囊二个批次50盒(批号200802数量10盒,4.35元/盒;批号200802数量30盒,批号201102数量10盒,价格10元/盒)上述药品均以购进价格配送至公司加盟门店。购进炎热清片4个批次450盒,其中330盒以购进价格配送至加盟门店,剩余120盒配送至公司直营门店,购进价格为6.6盒/盒,零售价格为22元/盒,销售68盒,销售金额1496元,获违法所得1047.2元。剩余52盒被巴州仲景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武汉钧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劣药。
2.供货商企业资质、产品资质、票据、首营品种审批档案、药品质量保证协议、检验报告书等相关资料,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劣药。
3.巴州福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管理软件查询记录:证明当事人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进行了收货、验收、出库复核、配送、召回等工作。
2022年5月17日,我局依法向巴州福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送达了巴市监罚告〔2022〕1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案件性质:巴州福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上述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向供货商索要了企业资质、产品资质、购进票据、药品检验报告书等相关资料,建立了首营品种档案;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进行了收货、验收、出库复核、配送、召回等工作,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劣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47.2元;2.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巴州分行百乐支行,帐号:3010025229026415655,户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逾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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