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妆处罚〔2022〕6-1号处罚名称镇平时通实业有限公司未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处罚类别1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镇平时通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时通牌水杨酸足光粉(批号2021060401、2021080201)、时通牌足光粉(批号2021060201、2022010201)经抽检不含“硼酸”,其标签标识内容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硼酸”,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时通牌水杨酸足光粉(批号2022030501)标签标识内容不符合规定,货值金额1125元,违法所得495元。镇平时通实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时通牌水杨酸足光粉(批号2021060401、2021080201、2022030501)、时通牌足光粉(批号20201226、2021060201)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未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相对人名称镇平时通实业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4670097219A行政相对人代码_2 (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3 (工商登记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 (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 (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徐书云处罚结果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肆佰玖拾伍元(495元),处罚款肆万玖仟元整(49000元)。处罚决定日期2022-11-28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前状态正常地方编码410000数据更新时间2022-11-28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四川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川药监罚决〔2022〕1038号)行政相对人名称成都东方人健康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27130568803法定代表人黄维彪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药监罚决〔2022〕1038号违法行为类型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第二类医疗器械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的第二类医疗器械腰椎治疗仪(批号:20200803,型号规格:DFR/YZ CD-1)30台,经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四川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6750元。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令)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内容罚款2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1月30日处罚机关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000MB1808933T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案件名称南宁市百和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劣药五加皮(批号:220301)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南宁市百和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45010077351533906法定代表人姓名叶 雯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2年5月19日从广西正和中药有限公司购进五加皮(批号:220301,标识生产厂家湖南省松龄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共10kg,购进单价为85元/kg。当事人于2022年5月19日至2022年5月23日期间分别配送下属门店共8.5kg。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样1.5kg,销售单价为200元/kg,销售收入为300元。至2022年7月28日止,从下属门店共召回4.777kg,下属门店已销售3.723kg,销售单价为200元/kg,销售收入744.6元。以上销售总收入1044.60元,该批次违法所得为1044.60元。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不合格五加皮(批号:220301)4.777kg。(二)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零肆拾肆元陆角(¥1044.6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2022年12月29日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2月2日备注附件:桂药监流稽罚〔202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百和公司).pdf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四川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川药监罚决〔2022〕1042号)行政相对人名称成都汇智达仪器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37714737U法定代表人马晓伟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药监罚决〔2022〕1042号违法行为类型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的医疗器械多参数监护仪(规格型号:DJ-12,产品编号:2022030301)1台,经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四川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该产品货值金额2300元。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内容1.没收多参数监护仪(型号规格:DJ-12,产品编号:SN:2022030301)1台;2.罚款20000.00元(人民币贰万圆整)。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2月2日处罚机关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000MB1808933T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1桂药监械稽罚〔2022〕1号广西柳州圣美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医疗器械案广西柳州圣美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91450221794313075H(1-1)毛德扬当事人于2021年8月以来生产带脚套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共计4批6个规格【批号20220117(175连)2000套、批号20220117(170连)2000套、批号20220113(175连)2000套、批号20220113(170连)3850套、批号20211230(175连)1100套、批号20211206(175连)300套】共计11250套,按21.00元-35.00元价格销售给广西桂林汇通药业有限公司、广西欧文医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共计销售11250套。广西桂林汇通药业有限公司认为存在质量问题退货5699套(退货价格23.52元/套),退货后当事人继续进行销售,其中有5051套继续按21.00元-35.00元价格销售、90套用于抽检,558套报废。综上,实际共销售10602套【其中批号20220117(175连)2000套、批号20220117(170连)1750套、批号20220113(175连)2000套、批号20220113(170连)3691套、批号20211230(175连)1100套、批号20211206(175连)61套】,总销售共计244097.52元。期间当事人召回不合格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共计5030套【其中批号20220117(175连)1320套、批号20220117(170连)1360套、批号20220113(175连)860套、批号20220113(170连)1470套、批号20211230(175连)20套】,召回退货金额共计119795.80元。固本案涉及货值金额为259338.48元【退回(90套+558套)×23.52元/套+总销售244097.52元=259338.48元】,涉及违法所得124301.72元【总销售244097.52元-召回119795.80元=124301.72元】。当事人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广西柳州圣美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5030套;(二)没收涉案医疗器械产品销售违法所得¥124301.72元。(三)处涉案医疗器械产品货值金额¥259338.48元2倍的罚款,即¥518676.96元。以上罚没款合计642978.68元。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28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 号 当事人:广西柳州圣美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0221794313075H(1-1)住所(住址):柳州市柳江区企业负责人:毛德扬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柳州市柳江区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2年2月22日,我局收到桂林市临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临市监移案函〔2022〕2号),来函内容:2022年2月16日广西桂林汇通药业有限公司经营当事人生产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质量问题被举报,规格型号分别为:20220117(175连)、20220117(170连)、20220113(175连)、20220113(170连)、20211230(175连)、20211206(175连)。2022年2月28日至3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开展飞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脚踝处连接有鞋套,与当事人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医疗器械注册证》不一致,现场对脚踝处连接有鞋套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批号20211206,规格:175连;批号:20220117,规格:170连;批号:20220113,规格:170连)进行了应急抽检。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桂食药监械生产许20110019号)、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桂械注准20212140132)、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医用一次防护服4个批号6个规格【20220117(175连)、20220117(170连)、20220113(175连)、20220113(170连)、20211230(175连)、20211206(175连)】的产品流向记录、出库单、发票、批生产记录。2022年3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将《关于移送广西柳州圣美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飞行检查结果的函》(桂食药审查械函〔2022〕132号)移送至器械监管处。2022年3月9日,医疗器械监管处将广西柳州圣美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企业飞行检查结果材料移交至稽查处。2022年3月28日,我局办公室将《自治区药监局办公室关于移交医疗器械案件线索的通知》(桂药监办函〔2022〕113号)及材料移送柳州检查分局。2022年4月12日,柳州检查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脚祼处连接鞋套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生产销售情况进行确认,同时对企业负责人毛德扬进行第1次询问。2021年8月以来当事人生产带脚套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共计4批6个规格【批号20220117(175连)2000套、批号20220117(170连)2000套、批号20220113(175连)2000套、批号20220113(170连)3850套、批号20211230(175连)1100套、批号20211206(175连)300套】共计11250套,按21.00元-35.00元价格销售给广西桂林汇通药业有限公司、广西欧文医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共计销售11250套。广西桂林汇通药业有限公司认为存在质量问题退货的5699套(退货价格23.52元/套),退货后企业继续进行销售,其中有5051套继续按21.00元-35.00元价格销售、90套用于抽检,558套报废。综上,实际共销售10602套【其中批号20220117(175连)2000套、批号20220117(170连)1750套、批号20220113(175连)2000套、批号20220113(170连)3691套、批号20211230(175连)1100套、批号20211206(175连)61套】,总销售共计244097.52元。2022年4月26日,柳州检查分局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器械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3份(1.报告编号:2022CJ020046-CF,样品名称: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型号规格:170,批号:20220113;2.报告编号:2022CJ020047-CF,样品名称: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型号规格:170,批号:20220117;3.报告编号:2022CJ020048-CF,样品名称: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型号规格:175,批号:20211206),经部分项目(外观、结构、抗渗水性、断裂强力、过滤效率、环氧乙烷残留)检验,检验结论:符合要求,其它情况描述为:样品的脚踝处连接有鞋套。2022年5月7日,执法人员覃日懂、周元媛到达当事人经营地址柳州市柳江区新兴工业园新兴路8号送达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器械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3份(报告编号:2022CJ020046-CF、2022CJ020047-CF、2022CJ020048-CF),当事人企业负责人对以上标示产品检验无异议,并签字盖章确认收到以上材料。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739号)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2022年5月7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5月9日,执法人员对企业负责人毛德扬进行第2次询问。当事人现场提供了《医疗器械召回通知》、《不合格品报废申请单》。2022年5月20日至6月2日,当事人召回不合格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共计5030套【其中批号20220117(175连)1320套、批号20220117(170连)1360套、批号20220113(175连)860套、批号20220113(170连)1470套、批号20211230(175连)20套】,召回退货金额共计119795.80元。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经查实,当事人于2021年8月以来生产带脚套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共计4批6个规格【批号20220117(175连)2000套、批号20220117(170连)2000套、批号20220113(175连)2000套、批号20220113(170连)3850套、批号20211230(175连)1100套、批号20211206(175连)300套】共计11250套,按21.00元-35.00元价格销售给广西桂林汇通药业有限公司、广西欧文医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共计销售11250套。广西桂林汇通药业有限公司认为存在质量问题退货的5699套(退货价格23.52元/套),退货后企业继续进行销售,其中有5051套继续按21.00元-35.00元价格销售、90套用于抽检,558套报废。综上,实际共销售10602套【其中批号20220117(175连)2000套、批号20220117(170连)1750套、批号20220113(175连)2000套、批号20220113(170连)3691套、批号20211230(175连)1100套、批号20211206(175连)61套】,总销售共计244097.52元。期间当事人召回不合格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共计5030套【其中批号20220117(175连)1320套、批号20220117(170连)1360套、批号20220113(175连)860套、批号20220113(170连)1470套、批号20211230(175连)20套】,召回退货金额共计119795.80元。固本案涉及货值金额为259338.48元【退回(90套+558套)×23.52元/套+总销售244097.52元=259338.48元】,涉及违法所得124301.72元【总销售244097.52元-召回119795.80元=124301.72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桂食药监械生产许201100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桂械注准20212140132)、企业负责人毛德扬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生产资质。2.2022年2月28日-2022年3月2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2022年4月12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2022年4月12日企业负责人毛德扬《询问笔录》1份(共5页),2022年5月9日企业负责人毛德扬《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的情况。3.《广西柳州圣美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飞行检查结果移交清单》及材料(共28页)、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检验报告3份(报告编号:2022CJ020046-CF、2022CJ020047-CF、2022CJ020048-CF)、“医用一次性防护服”4批6个规格【批号20220117(175连)、批号20220117(170连)、批号20220113(175连)、批号20220113(170连)、批号20211230(175连)、批号20211206(175连)】的批生产记录、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号:桂械注准20212140132)、产品注册检验报告书(报告编号:2020YJ021182),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生产情况及违法事实。4.《山东鹏旭环保材料公司销售合同》《山东鹏旭环保材料发货单》、复合无纺布货位卡、《广西柳州圣美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原材料检验记录》、《山乐鹏旭环保材料检验报告》、《东莞市航达电子有限公司出货报告》,证明当事人生产使用原材料的合法性。5.《广西柳州圣美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流向明细表》、《广西柳州圣美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出库单》,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的销售的情况。6.《广西柳州圣美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成品退货处理单》、《广西柳州圣美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不合格品报废申请单》、《广西柳州圣美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召回通知》、《产品召回情况》、广西柳州圣美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退货冲红单》、《成品召回处理单》,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退货、不合格品报废处理、召回情况。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情况,以及复核过程及意见我局在作出本行政处罚决定前,已于2022年11月9日将《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柳分械罚告〔2022〕2号)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案件性质本案性质为一般行政案件。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开展召回工作,召回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5030套,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至今未收到不良反应和危害后果的情况反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广西柳州圣美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5030套;2.没收涉案医疗器械产品销售违法所得¥124301.72元。3.处涉案医疗器械产品货值金额¥259338.48元2倍的罚款,即¥518676.96元。以上罚没款合计642978.68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国库账户。该款请到南宁市怡宾路6号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窗口43号窗办理,如你公司不便前来,可由窗口工作人员预录信息,形成电子缴费二维码后发给当事人缴款(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窗口联系电话:0771-5595695)。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救济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印 章)2022年 月 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做好我市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公众化妆品消费安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的部署,我局组织开展2022年度柳州市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督抽检。现将具体情况通告如下:一、抽检总体情况2022年我市组织区级化妆品监督抽检150批次,不合格2批次,不合格率为1.33%,不合格样品分别为染发剂1批次,面膜类1批次。二、核查处置情况针对本次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化妆品,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处置,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已将不合格检验结果告知标示生产企业以及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三、说明事项监督抽检属于市场监管部门履行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的体现,化妆品安全监督抽检是以发现问题为导向,以排查风险为目的,本次向社会公示的检验信息禁止他人断章取义、随意删减,可整版转载。附件: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化妆品信息附件: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化妆品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崇处〔2022〕30202200001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适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230577496928G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蔡欣违法行为类型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行政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0.021720万元,罚款1.000000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12-02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徐处〔2022〕042022001262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康普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04MA1FRQ3BX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郑盈盈违法行为类型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行政处罚内容罚款1.000000万元,没收违法产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12-02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沪药监械主召2022-199上海国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报告,由于涉及产品因标签存在印刷错误等问题,上海国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对其生产的一次性使用麻醉气体吸附器;回路外麻醉气体吸附器(注册证号:沪械注准20172540749;沪械注准20172540662)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三级。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2022年12月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增市监处罚〔2022〕422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厚德医药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2500257953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春艳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1月29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增市监处罚〔2022〕422号当事人:广州厚德医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24UY9N;法定代表人:李春艳;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南埔村水南庙前街南二巷1号;注册资本:伍拾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9年11月25日;营业期限:2019年11月25日至长期;经营范围:零售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网址:http://www.gsxt.gov.cn/。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2年11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6日有销售肺力咳合剂,经核查当事人监控视频,发现当事人在销售上述处方药时无执业药师在岗。当事人涉嫌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现查明,2022年11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的合格药品区中处方药柜上摆放着处方药肺力咳合剂(国药准字Z20025136),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6日9时52分左右销售了肺力咳合剂(国药准字Z20025136),该肺力咳合剂(国药准字Z20025136)属于需登记销售的处方药,但当事人在销售该处方药时无执业药师在岗。当事人构成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照片1张、《药品经营许可证》照片1张、法定代表人李春艳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麦淑娟执业药师注册证照片1张、刘志伟执业药师注册证照片1张;2、2022年11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6张、监控视频光盘1张;3、2022年11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4、2022年11月17日,当事人提供的肺力咳合剂(国药准字Z20025136)销售小票复印件1份、支付记录截图1张、进货单据照片1张、进货发票照片1张、供货商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照片各1张。2022年11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本局认定:当事人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广州市区县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进行刷卡缴纳罚没款,也可以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全称:广州财政代收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增城区人民政府(增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园圃路29号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2166323),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法规处;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增城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我区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增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2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