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河南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豫药监妆处罚〔2022〕6-1号 |
处罚名称 | 镇平时通实业有限公司未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
处罚类别1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类别2 | - |
处罚事由 | 镇平时通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时通牌水杨酸足光粉(批号2021060401、2021080201)、时通牌足光粉(批号2021060201、2022010201)经抽检不含“硼酸”,其标签标识内容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硼酸”,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时通牌水杨酸足光粉(批号2022030501)标签标识内容不符合规定,货值金额1125元,违法所得495元。镇平时通实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时通牌水杨酸足光粉(批号2021060401、2021080201、2022030501)、时通牌足光粉(批号20201226、2021060201)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未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镇平时通实业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324670097219A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组织机构代码)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 (工商登记码)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 (税务登记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 (居民身份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徐书云 |
处罚结果 |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肆佰玖拾伍元(495元),处罚款肆万玖仟元整(49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11-28 |
处罚机关 |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地方编码 | 410000 |
数据更新时间 | 2022-11-28 |
备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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