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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增市监处罚〔2022〕422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厚德医药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25002579531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春艳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1月29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增市监处罚〔2022〕422号
当事人:广州厚德医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24UY9N;
法定代表人:李春艳;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南埔村水南庙前街南二巷1号;
注册资本:伍拾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9年11月25日;
营业期限:2019年11月25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零售业
(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网址:http://www.gsxt.gov.cn/。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11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6日有销售肺力咳合剂,经核查当事人监控视频,发现当事人在销售上述处方药时无执业药师在岗。当事人涉嫌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2年11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的合格药品区中处方药柜上摆放着处方药肺力咳合剂(国药准字Z20025136),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6日9时52分左右销售了肺力咳合剂(国药准字Z20025136),该肺力咳合剂(国药准字Z20025136)属于需登记销售的处方药,但当事人在销售该处方药时无执业药师在岗。当事人构成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照片1张、《药品经营许可证》照片1张、法定代表人李春艳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麦淑娟执业药师注册证照片1张、刘志伟执业药师注册证照片1张;2、2022年11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6张、监控视频光盘1张;3、2022年11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4、2022年11月17日,当事人提供的肺力咳合剂(国药准字Z20025136)销售小票复印件1份、支付记录截图1张、进货单据照片1张、进货发票照片1张、供货商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照片各1张。
2022年11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定:当事人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广州市区县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进行刷卡缴纳罚没款,也可以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全称:广州财政代收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增城区人民政府(增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园圃路29号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2166323),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法规处;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增城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我区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增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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