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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销售劣药“山萸肉”案(内药监处罚〔2022〕219号)

    信用主体名称:赤峰市金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2752579836X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内药监处罚〔2022〕219号处罚名称:赤峰市金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劣药“山萸肉”案处罚类别:警告处罚事由:2022年6月17日,我局对赤峰市药品检验所2021年度药品不合格检验报告进行梳理时,发现《赤峰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2021JD0636)显示,山萸肉(标示生产单位为河北全泰药业有限公司,批号2011003,包装规格:饮片)经检验,检验项目:[标准规定]水分检查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本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依法确定为劣药。供样单位为宁城县大双庙镇卫生院。该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从河北全泰药业有限公司购进标示该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1003的山萸肉中药饮片2000袋(规格1kg/袋),购进价格31.00元/袋,购进金额62000.00元。除一袋损益外,你公司于2020年11月29日至2021年4月29日将1999袋上述批次药品销售至395家药品经营使用单位,销售价格不等,销售总金额87292.0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罚结果:警告处罚生效期:2022/12/23处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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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市福田区小迪熊美妆商行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市监福处罚〔2022〕华富78号处罚名称深圳市福田区小迪熊美妆商行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化妆品案处罚类别1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化妆品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生产企业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化妆品,销售未备案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销售伪造、变造或者冒用证照、标签、说明书、检验报告、检疫证明、批准证明文件的化妆品,销售化妆品经营者擅自分装、配制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并处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处罚结果警告;罚款17745元;没收非法财物行政相对人名称深圳市福田区小迪熊美妆商行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居民身份证号码92440300MA5FL286XT----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钦松处罚决定日期2022-12-23处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地方编码-当前状态-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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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市墨宣艺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市监福处罚〔2021〕福田187号处罚名称深圳市墨宣艺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处罚类别1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化妆品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生产企业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化妆品,销售未备案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销售伪造、变造或者冒用证照、标签、说明书、检验报告、检疫证明、批准证明文件的化妆品,销售化妆品经营者擅自分装、配制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并处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处罚结果罚款3000元;没收非法财物行政相对人名称深圳市墨宣艺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居民身份证号码91440300MA5FH1DU3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潘洪亮处罚决定日期2022-12-23处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地方编码-当前状态-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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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市福田区桃桃美妆商行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市监福处罚〔2022〕华富77号处罚名称深圳市福田区桃桃美妆商行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案处罚类别1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化妆品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处罚结果警告;罚款10000元;没收非法财物行政相对人名称深圳市福田区桃桃美妆商行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居民身份证号码92440300MA5H1LBF7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施丽慧处罚决定日期2022-12-23处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地方编码-当前状态-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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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罗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普处〔2022〕072022000607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罗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07084086197D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建华违法行为类型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行政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0.047880万元,罚款1.000000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12-15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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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蜜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利用互联网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宣传健康安全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普处〔2022〕072022000954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蜜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0312136521P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龚梅玲违法行为类型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行政处罚内容罚款0.400000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12-15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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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雷度米特医疗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对一次性使用人体动脉血样采集器主动召回

    沪药监械主召2023-007雷度米特医疗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报告,由于涉及一次性使用人体动脉血样采集器被怀疑暴露于腐蚀性氯化物引起锈蚀的问题,雷度米特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对一次性使用人体动脉血样采集器(注册证号:国械注进20173220238)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二级。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2022年12月2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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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厚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天市监处罚〔2022〕1029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厚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600560583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葛晓梅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2月22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天市监处罚〔2022〕1029号当事人:广州厚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XHE96A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吉山新路街1号202自编N5号法定代表人:葛晓梅2022年9月15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关于移送蓝瑟兰芬赋活美白祛斑精华液相关线索的函”,所附《检验报告》(NO:HJ20220047)显示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珠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检中发现,广州厚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销售的“蓝瑟兰芬赋活美白祛斑精华液”检出禁用物质“维甲酸”,被判定为不符合规定或问题化妆品。2022年9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NO:HJ20220047)送达当事人。当事人确认被抽检产品是其委托生产经营的产品。我局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0月10日对当事人的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1年10月28日, 广州厚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广州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并购进特殊化妆品“蓝瑟兰芬赋活美白祛斑精华液”(国妆特字G20211993,批号:LCJ2803T)*瓶,进货单价为**元/瓶,总计进货金额为*元。经检验,上述批次“赋活美白祛斑精华液”的结果显示:检出禁用物质“维甲酸”,被判定为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上述涉案“赋活美白祛斑精华液”,当事人拟以*元/瓶的单价销售,货值金额共*元,由于疫情原因,广州美博会取消,产品未售出,无营业收入。该批次“赋活美白祛斑精华液”(批号LCJ22803T)产品,去向如下:1、2022年4月30日发货*瓶产品到珠海市斗门区*问题性皮肤中心进行试用,其中珠海市*问题性皮肤中心自留*瓶,余下*瓶珠海市斗门区*问题性皮肤中心提供给珠海市斗门区*美容店。珠海市斗门区*美容店被药监部门购样*瓶,剩余*瓶。2、产品发现问题后,当事人对涉案产品进行了召回,珠海市斗门区*美容店于2022年9月19日退回*瓶,珠海市*问题性皮肤中心2022年9月20日退回的*瓶寄件丢失。3、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葛晓梅本人为测试效果试用了*瓶。4、库存涉案产品共计*瓶(市场召回的*瓶产品及库存*瓶),2022年9月30日,当事人将*瓶 涉案产品退回生产厂家广州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由于运输原因产品破损*瓶。综上,涉案产品实际库存*瓶。2022年10月17日,该批次涉案产品被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管局扣押封存。当事人委托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化妆品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关于移送蓝瑟兰芬赋活美白祛斑精华液相关线索的函”、《检验报告》等关联资料,证明本案的来源;2、2022年9月16日我局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本案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的经营情况及采取的措施;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国产特殊化妆品产品注册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和身份;4、当事人2022年12月5日的《询问笔录》、《蓝瑟兰芬赋活美白祛斑精华液20ml进销存》,证明当事人委托生产并购进化妆品的事实及具体情况;5、《蓝瑟兰芬产品明细表》(蓝瑟兰芬加盟店出货价格表),证明当事人计划销售的价格;6、当事人提供的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加工合同》、《授权委托生产(书)》、《蓝瑟兰芬赋活美白祛斑精华液20ml进销存》、《成品合格证》、《检验报告》(出厂)等复印件资料,证明当事人经营药品的索证索票、进销存制度等情况;7、《证据提取单》①~《证据提取单》⑥所包含的各项证据,证明当事人召回问题产品的实际情况;8、《产品召回通知书》、《整改承诺书》、《情况说明》等资料,证明当事人召回问题产品的情况、经营情况及整改措施。本局已于2022年12月*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穗天市监罚告〔2022〕执七6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委托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化妆品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无销售无经营收入,违法所得为0的情形,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0元;二、罚款11000元。以上合计11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天河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上所列明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受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天河区司法局,电话:38896350),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电话:8759882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2月2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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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八批)

    今年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油品质量违法和加油站计量作弊、“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医疗美容领域虚假宣传、翻新“黑气瓶”和劣质燃气具、超期未检电梯、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无底线营销”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一、浙江省建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建德市新安江街道韦朵蛋糕店等4家经营主体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系列案件2022年11月17日,浙江省建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建德市新安江街道韦朵蛋糕店、琦河食品(杭州)有限公司2家门店、建德市文澜大酒店等4家经营主体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20.2万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7月,建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规定》部署,开展网上网下一体化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通过前期的线索排摸,线上对琦河食品(杭州)有限公司、莱噢达人蛋糕店、建德文澜大酒店在微信小程序销售或宣传金(银)箔类物质蛋糕甜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区块链固证。8月11日,建德市市场监管局开展集群行动,现场查获建德市新安江街道韦朵蛋糕店(莱噢达人)1家门店、琦河食品(杭州)有限公司(季朵)2家门店、建德文澜大酒店在食品中添加金(银)箔类物质的实物证据,并提取了相关订单销售数据,涉案货值共计3.1万元。当事人在制作蛋糕时添加使用“金箔”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其微信小程序上宣传展示使用“金箔”制作的“玫瑰花”蛋糕图片,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建德市市场监管局对上述4家经营主体作出行政处罚。金箔蛋糕是华而不实的“面子工程”,助长的是奢靡享乐、拜金主义等不正之风,带来非理性的消费观以及食品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金银箔粉未列入食品添加剂,也不是食品原料,添加金银箔粉属于违法行为。二、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七星关区鸿晟食品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预包装食品案2022年7月11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七星关区鸿晟食品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预包装食品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过期食品及包装材料,罚没16.83万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5月7日,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辖区办事处举报对七星关区鸿晟食品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现场存放有修改过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印码器、剥谷机以及未使用的食品包装袋2006个。经查,当事人回收已过期或即将过期预包装食品,然后更换包装并更改生产日期后销售,违法货值金额1.22万元,违法所得0.99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经营者篡改食品生产日期,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通过对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从源头上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三、福建省漳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沈某某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案2022年10月14日,福建省漳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沈某某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自行分装婴幼儿配方乳粉387袋、奶粉储存袋610个、用于自行分装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已拆封原装婴幼儿配方乳粉13罐、罚没50.75万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8月9日,漳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山东省临沂市市场监管局《案件线索移送函》,联合公安部门对沈某某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原装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已分装婴幼儿配方乳粉(每包约20克)及部分用于分装的包装袋、一次性手套、一台标签机、原装婴幼儿配方乳粉拆封空罐等。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1日起通过“海拍客”跨境电商网络购物平台大量购进国外生产的雀巢、爱他美、美赞臣等品牌的罐装婴幼儿配方乳粉,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开封分装到奶粉储存袋中,并分别加贴标签标识后,通过平台网店“小樱品牌奶粉试用集合店”和“小樱澳洲代购生活馆”进行销售。截至案发,当事人共自行分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2557包,案值金额3.66万元。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漳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用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容易引起二次污染,特别是一些不法分子甚至在二次分装过程中非法添加、以次充好,严重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福建省漳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严厉查处当事人无证分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违法行为,全力守住婴幼儿“口粮”安全底线,进一步规范和提升了辖区婴幼儿配方乳粉市场秩序和质量安全水平。四、安徽省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孙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劣质汽油案2022年11月15日,安徽省淮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孙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劣质汽油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被移送公安机关。该案查办历时10个月,涉案金额高达8亿余元,涉案人员66名,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3人,捣毁涉案汽油销售、储存窝点30余处。2022年1月18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淮南市山南新区三和镇土楼村某加油点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加油点为无证无照经营。执法人员现场购样送检,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经查,该加油点经营者汤某、陈某等人自2021年7月至案发,使用简易加油机和私自改装的油罐车,非法向他人销售不合格汽油160余万元。鉴于涉案金额巨大,淮南市市场监管局与公安部门迅速成立联合专案组,共同查办此案。经专案组调查取证,进一步发现地跨鲁皖两省的特大制售劣质汽油团伙。该团伙以经营化工公司为幌子,由孙某某、巴某某等人负责生产,从山东省东营市的炼油厂和化工厂大量购进无醇汽油和甲醇燃料油,并将两种油料按照一定比例混合,生产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汽油,再由刘某某、杨某某等人负责联络批发销售。该团伙自2020年底开始生产、销售劣质汽油,以92#、95#含醇汽油的名义对外销售,截至案发时销量达20余万吨。因孙某某等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淮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机动车添加不合格成品油,会对车辆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可能带来车辆和人身安全隐患。同时,不合格汽、柴油燃烧产生的尾气含氮氧化物等多种废气,造成大气污染。该案的成功查处,严厉打击了不法分子制假、售假的嚣张气焰,有力震慑制售劣质成品油违法犯罪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强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五、湖南省益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湘中石油化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车用汽油案2022年9月1日,湖南省益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湘中石油化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车用汽油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95号车用汽油4.7万升、罚款59.02万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3月26日,在益阳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的2022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湘中石油化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95号车用汽油(罐号V103)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芳烃含量(体积分数)和氧含量(质量分数)不符合GB 17930-2016《车用汽油》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汽油罐库存95号汽油量4.7万升,涉案产品货值金额32.79万元。2022年5月11日,益阳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益阳市公安局。经审查,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认为未达刑事立案标准,交由益阳市市场监管局处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益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该案落实了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案件的查办,有力地规范了益阳市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六、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查处乌拉特前旗汽车站加油站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和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2022年4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乌拉特前旗汽车站加油站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和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加油机计控主板4块、电脑主机1台、通讯控制器1台,罚没51.05万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9月2日,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对乌拉特前旗汽车站加油站在用加油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加油站在用的1号加油机和3号加油机的4块加油机主板铅封被破坏,执法人员对加油机主板、电脑主机、通讯控制器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经乌拉特前旗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检定,结论为不合格计量器具并出具了检定结果通知书,属于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和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一些加油站经营者为谋取非法利益,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销售的成品油短斤少两,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办加油机作弊案,不断加大对加油站计量作弊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净化加油站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七、湖北省浠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浠水县福德加油站有限公司破坏计量器具弄虚作假案2022年8月30日,湖北省浠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浠水县福德加油站有限公司破坏计量器具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作弊加油机计控主板1块、罚没25.1万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11月12日,湖北省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局联合浠水县市场监管局对浠水县福德加油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一台加油机计控主板涉嫌擅自改动,执法人员立即将涉案计控主板拆除并送加油机计控主板生产企业(北京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经鉴定,浠水县福德加油站有限公司使用的计控主板不是该公司生产的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更换其经营的6号和7号加油枪的加油机计控主板,并安装了加油机计量作弊系统。截至案发,当事人利用计量作弊系统获利共计25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浠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近年来,一些加油站经营者唯利是图,通过更换加油机计控主板、利用后台电脑作弊等不正当方式实施计量违法行为,造成加油机显示数量与实际加油量不一致,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湖北省浠水县市场监管局成功查处该案件具有典型示范意义,有力维护了成油品市场经营秩序,有效保障了群众利益。八、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成都五津昌达水电器材销售有限公司销售未经3C认证的热水器案2022年3月31日,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成都五津昌达水电器材销售有限公司销售未经3C认证的热水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12.52万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2月16日,新津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成都五津昌达水电器材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库存有外包装标注生产企业为“江苏南通樱花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1台未开封的家用燃气热水器(未见3C标志)和3台未开封的电热水器(印制有3C标志)。经查,执法人员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查询到“江苏南通樱花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系统显示存在“南通樱花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但该公司已于2021年11月15日注销。同时,执法人员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中查询到“南通樱花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上仅有“室内加热器(浴霸)”,并无电热水器和家用燃气热水器范围。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所列产品类别,当事人库存的4台热水器均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需取得3C认证后才能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新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燃气具从生产许可转为3C认证,是国家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措施之一,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生产销售资质齐全、检验合格的燃气具,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通过该案的查办,进一步规范了燃气具销售单位的行为,守住了燃气安全“销售关”,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九、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老爸优选健康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2022年10月24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老爸优选健康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行为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10月26日,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老爸优选健康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在销售普通食品时宣称普通食品具有保健、治疗等功效。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随即对该公司实体店及线上直播账号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以其股东名义注册某平台账号“李博谈长高”,并开设店铺,店铺认证主体为当事人。另注册有“蝌蚪博士”小程序。当事人通过平台短视频分享长高经验、小程序直播答疑等方式,以干预脾胃健康、抗过敏治疗等可帮助长高为由,引流至其某平台店铺及小程序商城售卖“综合果蔬发酵粉”“益生菌粉”两款“长高产品”。另,当事人在某平台店铺及小程序多个产品页面,以“博士团队”“高级营养师”等宣传语对团队人员学历、资质等作虚假的广告宣传,并捏造数据宣传产品效果,误导消费者。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利用家长迫切想要孩子长高的心理,将普通食品包装成“长高产品”,谋取不当利益,对青少年身心健康造成隐患。当事人非但没有利用其“百万博主”的流量优势发挥榜样作用,反而将其作为“博人眼球”“博取信用”的工具,严重损害了互联网广告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利用直播等形式发布“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的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打造网络营销宣传领域清朗空间。十、江西省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瑞昌市昌盛液化气联营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2022年10月9日,江西省瑞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瑞昌市昌盛液化气联营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7月9日,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瑞昌市昌盛液化气联营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存在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经查,当事人已充装完毕的102只液化石油气钢瓶中有9只气瓶超期未经定期检验,1只气瓶超过《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规定,13只气瓶超过规定的经过安全评估的燃气气瓶的实际使用年限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瑞昌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气瓶安全质量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生命安全,通过该案的查处,极大地净化了属地液化气充装领域的违法充装乱象,切实提高气瓶充装单位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十一、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州泰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案2022年10月26日,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福州泰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4万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7月,大兴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关于福州泰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使用不合格电梯的案件线索,随后对福州泰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运行使用的六部电梯于2022年7月11日经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检测所检验为不合格。2022年7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上述设备。经查,当事人继续使用上述电梯至2022年9月2日,构成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大兴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电梯已成为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重要基础设施,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生活质量。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严查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等违法行为,进一步服务和保障民生,保障公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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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仁堂草本(广州)控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字号和简称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2〕1237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同仁堂草本(广州)控股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566573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朋违法行为类型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行为(混淆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2月23日当事人:同仁堂草本(广州)控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Y70FU3B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438-2号正阳大厦8楼B508房法定代表人:李朋2022年6月29日,我局根据举报发现同仁堂草本(广州)控股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3月19日和2022年3月20日在拼多多平台开设“同仁堂草本染发专营店”和“同仁堂草本美妆专营店”店铺,并于2022年3月底上架商品开展销售化妆品经营业务。在“同仁堂草本染发专营店”中宣传有以下内容:(1)店铺左上角的店铺图片含有“同仁堂 TONGRENTANG”字样;(2)“店铺简介”宣传有:同仁堂百年老字号;(3)标题“2022流行色新款植物染发剂一梳黑自己在家染发膏不沾头皮无刺激”商品的主图上宣传有“百年品牌”,主图顶头、产品包装盒正面和产品标识都突出显示“同仁堂”字样。产品标签上宣传有“中华老字号”、“同仁堂”、“同仁堂染发剂”等内容;染发步骤视频的左上角显示是“同仁堂官方旗舰店”,另外宣传收藏加购送全套染发工具的页面上,有同仁堂商标标识和“同仁堂 染发梳”字样;宣传页面有“同仁堂”、“中华老字号”及还有“同仁堂”、“南京同仁堂”字样牌匾的实体店铺照片;产品标签上宣传有“中华老字号”、“同仁堂”、“同仁堂染发剂”等内容。(4)标题“2022流行色天然植物健康染发剂一梳黑自己在家染发膏不掉色防过敏”商品的主图上宣传有“百年品牌”,主图顶头、产品包装盒正面和产品标识都突出显示“同仁堂”字样;产品宣传有染发的步骤视频的左上角显示是“同仁堂官方旗舰店”;产品包装盒产品标签上突出宣传有“中华老字号”、“同仁堂”、“同仁堂一梳黑”等内容。页面宣传有“品名:同仁堂染发”内容。在“同仁堂草本美妆专营店”店铺中宣传有以下内容:(1)“店铺简介”宣传有:同仁堂百年老字号;(2)标题“2022流行色天然一梳黑染发植物染发剂自己在家染发膏不刺激不过敏”商品的主图上宣传有“百年品牌”,主图顶头、产品包装盒正面和产品标识都突出显示“同仁堂”字样。页面宣传有染发的步骤视频左上角显示是“同仁堂官方旗舰店”,另外宣传收藏加购送全套染发工具的页面上,有同仁堂商标标识和“同仁堂 染发梳”字样。宣传有“同仁堂”、“中华老字号”及还有“同仁堂”、“南京同仁堂”字样牌匾的实体店铺照片。(3)标题“2022流行色植物染发剂一洗黑自己染中年人染发膏不刺激不沾头皮”商品的主图的照片。该主图顶头、产品包装盒正面和产品标识都突出显示“同仁堂”字样;宣传页面宣传有“同仁堂健康染发”、产品包装盒产品标签上突出宣传有“中华老字号”、“同仁堂”、“同仁堂一支黑”等内容;产品页面宣传有“产品名称:同仁堂染发”等内容。经查证,“同仁堂”商标持有人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南京同仁堂”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均与当事人没有存在合作或特定关联关系。同仁堂品牌始创于1669年(清康熙八年),至今已有350多年的历史。“同仁堂”商标于1989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于2006年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该品牌现由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根据该公司官网的宣传资料,旗下同仁堂股份1997年在上海上交所上市,同仁堂科技2000年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同仁堂国药2013年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构建了集种植(养殖)、制造、销售、医疗、康养、研发于一体的大健康产业链条,拥有七个子集团、两个院和多家直属子公司,2400多家零售终端和医疗机构可以常年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健康服务。拥有36个生产基地、110多条现代化生产线,可生产六大类、20多个剂型、2600多种药品和保健食品,安宫牛黄丸、同仁牛黄清心丸、同仁乌鸡白凤丸等一大批王牌名药家喻户晓。“南京同仁堂”是经由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持续宣传并使用的简称。根据该公司官网的宣传资料,该公司历史悠久,其前身是北平同仁堂京都乐家老铺南京分号,于1929年在南京开业,1955年更名为公私合营南京同仁堂国药号股份有限公司,1957年定名为南京同仁堂制药厂。1998年,改制组建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于2006年被国家商务局认定为第一批“中华老字号”企业。经广泛使用和持续宣传推广,南京同仁堂的产品遍布全国,走进了千家万户。由此可见,“同仁堂”和“南京同仁堂”均在全国范围内享有很高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且能建立其稳定对应联系,为众多公众所知悉。当事人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店铺及商品销售页面突出使用“同仁堂”字样及展示带有“同仁堂”、“南京同仁堂”牌匾的实体店铺图片,不属于对同仁堂草本(广州)控股有限公司名称的合理使用,主观上具有攀附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商誉的故意,足以构成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由于销售平台只是记录三个月的订单,当事人无法提供实际销售和虚假交易的记录,我局认定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证据复制单、网店截图和协助调查函等证据证实并确认。我局根据当事人签署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5日签收,可视为送达成功。我局依法告知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和其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能够及时对网店宣传页面进行整改和下架涉案产品,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第(五)项“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考量情形,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实施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从轻情节选择处罚幅度。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字号和简称,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所指的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5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2月2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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