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2〕1237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同仁堂草本(广州)控股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5665739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朋 | ||
违法行为类型 | 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行为(混淆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2月23日 |
当事人:同仁堂草本(广州)控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Y70FU3B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438-2号正阳大厦8楼B508房
法定代表人:李朋
2022年6月29日,我局根据举报发现同仁堂草本(广州)控股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3月19日和2022年3月20日在拼多多平台开设“同仁堂草本染发专营店”和“同仁堂草本美妆专营店”店铺,并于2022年3月底上架商品开展销售化妆品经营业务。
在“同仁堂草本染发专营店”中宣传有以下内容:(1)店铺左上角的店铺图片含有“同仁堂 TONGRENTANG”字样;(2)“店铺简介”宣传有:同仁堂百年老字号;(3)标题“2022流行色新款植物染发剂一梳黑自己在家染发膏不沾头皮无刺激”商品的主图上宣传有“百年品牌”,主图顶头、产品包装盒正面和产品标识都突出显示“同仁堂”字样。产品标签上宣传有“中华老字号”、“同仁堂”、“同仁堂染发剂”等内容;染发步骤视频的左上角显示是“同仁堂官方旗舰店”,另外宣传收藏加购送全套染发工具的页面上,有同仁堂商标标识和“同仁堂 染发梳”字样;宣传页面有“同仁堂”、“中华老字号”及还有“同仁堂”、“南京同仁堂”字样牌匾的实体店铺照片;产品标签上宣传有“中华老字号”、“同仁堂”、“同仁堂染发剂”等内容。(4)标题“2022流行色天然植物健康染发剂一梳黑自己在家染发膏不掉色防过敏”商品的主图上宣传有“百年品牌”,主图顶头、产品包装盒正面和产品标识都突出显示“同仁堂”字样;产品宣传有染发的步骤视频的左上角显示是“同仁堂官方旗舰店”;产品包装盒产品标签上突出宣传有“中华老字号”、“同仁堂”、“同仁堂一梳黑”等内容。页面宣传有“品名:同仁堂染发”内容。
在“同仁堂草本美妆专营店”店铺中宣传有以下内容:(1)“店铺简介”宣传有:同仁堂百年老字号;(2)标题“2022流行色天然一梳黑染发植物染发剂自己在家染发膏不刺激不过敏”商品的主图上宣传有“百年品牌”,主图顶头、产品包装盒正面和产品标识都突出显示“同仁堂”字样。页面宣传有染发的步骤视频左上角显示是“同仁堂官方旗舰店”,另外宣传收藏加购送全套染发工具的页面上,有同仁堂商标标识和“同仁堂 染发梳”字样。宣传有“同仁堂”、“中华老字号”及还有“同仁堂”、“南京同仁堂”字样牌匾的实体店铺照片。(3)标题“2022流行色植物染发剂一洗黑自己染中年人染发膏不刺激不沾头皮”商品的主图的照片。该主图顶头、产品包装盒正面和产品标识都突出显示“同仁堂”字样;宣传页面宣传有“同仁堂健康染发”、产品包装盒产品标签上突出宣传有“中华老字号”、“同仁堂”、“同仁堂一支黑”等内容;产品页面宣传有“产品名称:同仁堂染发”等内容。
经查证,“同仁堂”商标持有人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南京同仁堂”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均与当事人没有存在合作或特定关联关系。
同仁堂品牌始创于1669年(清康熙八年),至今已有350多年的历史。“同仁堂”商标于1989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于2006年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该品牌现由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根据该公司官网的宣传资料,旗下同仁堂股份1997年在上海上交所上市,同仁堂科技2000年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同仁堂国药2013年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构建了集种植(养殖)、制造、销售、医疗、康养、研发于一体的大健康产业链条,拥有七个子集团、两个院和多家直属子公司,2400多家零售终端和医疗机构可以常年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健康服务。拥有36个生产基地、110多条现代化生产线,可生产六大类、20多个剂型、2600多种药品和保健食品,安宫牛黄丸、同仁牛黄清心丸、同仁乌鸡白凤丸等一大批王牌名药家喻户晓。
“南京同仁堂”是经由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持续宣传并使用的简称。根据该公司官网的宣传资料,该公司历史悠久,其前身是北平同仁堂京都乐家老铺南京分号,于1929年在南京开业,1955年更名为公私合营南京同仁堂国药号股份有限公司,1957年定名为南京同仁堂制药厂。1998年,改制组建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于2006年被国家商务局认定为第一批“中华老字号”企业。经广泛使用和持续宣传推广,南京同仁堂的产品遍布全国,走进了千家万户。
由此可见,“同仁堂”和“南京同仁堂”均在全国范围内享有很高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且能建立其稳定对应联系,为众多公众所知悉。当事人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店铺及商品销售页面突出使用“同仁堂”字样及展示带有“同仁堂”、“南京同仁堂”牌匾的实体店铺图片,不属于对同仁堂草本(广州)控股有限公司名称的合理使用,主观上具有攀附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商誉的故意,足以构成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由于销售平台只是记录三个月的订单,当事人无法提供实际销售和虚假交易的记录,我局认定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证据复制单、网店截图和协助调查函等证据证实并确认。
我局根据当事人签署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5日签收,可视为送达成功。我局依法告知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和其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能够及时对网店宣传页面进行整改和下架涉案产品,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第(五)项“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考量情形,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实施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从轻情节选择处罚幅度。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字号和简称,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所指的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5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3日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