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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化妆品质量安全飞行检查情况公示

    2023年化妆品质量安全飞行检查情况公示序号行政相对人名称检查类别检查结果1石家庄威望化工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移交辖区监管部门落实整改2石家庄春蕾日化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移交辖区监管部门落实整改3河北常山凯络尼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移交辖区监管部门落实整改4石家庄市靓洁日用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移交辖区监管部门落实整改5石家庄桂丽日化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移交辖区监管部门落实整改6石家庄市长安区老大日用百货批发部化妆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移交辖区监管部门落实整改7河北潮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化妆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移交辖区监管部门落实整改8鹿泉区达悦百货店化妆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9新乐市棉铂百货店化妆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移交辖区监管部门落实整改10新乐市仟仕和百货销售中心化妆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移交辖区监管部门落实整改11河北孩子王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12裕华羽轩理发店化妆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13裕华缪克斯美发店化妆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14裕华宋旭理发店化妆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15石家庄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建华南大街分店化妆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移交辖区监管部门落实整改16宁晋县信和银泰商贸有限公司化妆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移交辖区监管部门落实整改17宁晋县天吻娇颜日用品店化妆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移交辖区监管部门落实整改18宁晋县梁宁母婴用品店化妆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19宁晋县达沵美理发店化妆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20宁晋县蓝可美容服务店化妆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21桥西区子叶化妆品店化妆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移交辖区监管部门落实整改22邢台北国商城有限公司化妆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23邢台市桥西天缘日化公园东街店化妆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移交辖区监管部门落实整改24桥西区天缘日化日用品店化妆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25桥西区星娃母婴用品店化妆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26涿鹿县晓红百货超市二门市化妆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移交辖区监管部门落实整改27蔚县爱莉韩舍日化店化妆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移交辖区监管部门落实整改28蔚县泰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化妆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移交辖区监管部门落实整改29宣化区雪雅丽媛康美会馆化妆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移交辖区监管部门落实整改30张家口宣化超市发有限责任公司大新门店化妆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移交辖区监管部门落实整改31河北省张家口宣化宾馆有限公司化妆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移交辖区监管部门落实整改32万全区孔家庄镇永丰名品民主街店化妆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移交辖区监管部门落实整改33涿鹿县黑玫瑰日化超市化妆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移交辖区监管部门落实整改34石家庄聚莱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备案人飞行检查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35河北亨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备案人飞行检查移交辖区监管部门落实整改36河北水莲商贸有限公司化妆品备案人飞行检查移交辖区监管部门落实整改37河北翰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备案人飞行检查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38以岭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备案人飞行检查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39河北北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备案人飞行检查移交辖区监管部门落实整改40石家庄正扬头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备案人飞行检查移交辖区监管部门落实整改41石家庄瑞大圣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备案人飞行检查移交辖区监管部门落实整改42北京爱斯即膜原生植物科技开发公司化妆品备案人飞行检查移交辖区监管部门落实整改43河北常山凯络尼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化妆品备案人飞行检查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44河北童泰贝康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化妆品备案人飞行检查移交辖区监管部门落实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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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的通告(2024年2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现将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4家药品生产企业开展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通告如下:序号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检查范围检查时间检查结论1昆明积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新路 389 号综合制剂楼三楼口服制剂车间/D4 线/硬胶囊剂、片剂2023年12月12日-12月15日符合要求2云南滇隆制药有限公司昆明市嵩明县城北二公里处受托生产品种:氯霉素片(国药准字 H53021012,规格:0.25g,上市许可持有人:云南植物药业有限公司),受托生产地址:昆明市嵩明县城北二公里处,受托生产范围:片剂2023年8月31日-9月2日符合要求3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昆明市昆明高新区马金铺街道办事处兰茂路789 号委托生产品种:七味糖脉舒胶囊〔国药准字 Z20025673,每粒装 0.4g,受托生产企业:三普药业有限公司,受托生产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生物园区经二路 12 号,受托生产范围:硬胶囊剂(含前处理提取)〕2023年9月14日-9月15日符合要求4云南楷林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25号地块昆明电子信息类工业标准厂房(一期)5 幢 1、2、3、6 楼,6 幢 1-3 层 101 号中药饮片(净制、切制、炒制、炙制、蒸制、煮制)2024年1月8日-1月10日符合要求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2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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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好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标签内容不真实、不准确的医疗器械案((云)药监械罚〔2024〕2号)

    2024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第3部分)序号1行政相对人名称云南好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5065082X0法人法定代表人桂福连案件来源监督检查违法行为类型生产标签内容不真实、不准确的医疗器械主要违法事实生产的一次性使用输液器 带针标签标注的“生产批号:批 20231015、生产日期:2023年10月15日、灭菌批号:202310151”等内容不真实、不准确。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处罚内容罚款2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药监械罚〔2024〕2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3/19处罚机关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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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云南好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采取暂停生产控制措施的通告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开展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及监督抽查检验中发现,云南好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即日起对云南好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采取暂停生产的控制措施。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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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海鸿医药有限公司为他人无证经营提供药品案(鄂药监武药处罚〔2024〕1号)

    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鄂药监武药处罚〔2024〕1号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湖北海鸿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吴延安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420100698302771C违法行为类型为他人无证经营提供药品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为无证经营药品的个人提供药品。行政处罚的内容1.警告;2.罚款。行政处罚的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日期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2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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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美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药品生产活动未遵守《药品生产质理管理规范》案(鄂药监荆门药处罚〔2024〕1号)

    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鄂药监荆门药处罚〔2024〕1号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湖北美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华中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4208217308405897违法行为类型从事药品生产活动未遵守《药品生产质理管理规范》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对国家药监局有因检查提出的缺陷项经整改复核仍未到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从事药品生产活动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行政处罚的内容罚款。行政处罚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参照《湖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给予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2024年2月23日已主动缴款完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日期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02月0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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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天天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违规发布药品广告案(杭西市监处罚﹝2024﹞112号)

    主体名称浙江天天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杭西市监处罚﹝2024﹞112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3-11处罚内容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罚款金额(万元)0.03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浙江天天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药品广告内容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宣传未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夸大或者恶意隐瞒宣传,含有说明书以外的论点、观点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在天猫网店售卖的药品“康缘天舒胶囊”,其药品规格是每粒装0.34克,包装60粒一盒;其说明书上的功能主治是:“活血平肝,通络止痛,用于淤血阻或刚阳上亢所致的头痛日久,痛有定出或头晕肋痛失眠烦躁,舌质暗或有瘀斑,血管神经性头痛,紧张性头痛件上述症候者。”该药品说明书中没有当事人在天猫网店售卖药品“康缘天舒胶囊”的主图宣传中的“安神补脑”功效描述。当事人于2016年制作上传该药品的销售网页链接,因当时平台有“安神补脑”字样的搜索词,为促进该药品的销量就把“安神补脑”这个搜索词放在了宣传网页的主图中,并支付了该宣传网页的制作费用为300元。2024年1月18日被举报后当事人于2024年1月23日对商品链接进行下架处理。经余杭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监协查,当事人于2016年4月28日起在天猫网店上售卖链接,至2021年11月14止共计销售87盒,销售额共计2204.08元,2021年11月至2024年1月23日药品销售链接下架期间没有发生交易,近两年交易额为零。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经查明,当事人浙江天天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售卖药品“康缘天舒胶囊”的主图宣传功效“安神补脑”内容,与该药品说明书上的功效描述不一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调查符合国家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与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做如下行政处罚:处广告费用一倍罚款,计人民币叁佰元整(3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06396316035F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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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海县洪芝大药房违规发布药品广告案(宁市监处罚﹝2024﹞233号)

    主体名称宁海县洪芝大药房处罚决定书文号宁市监处罚﹝2024﹞233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3-18处罚内容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罚款金额(万元)3.1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宁海县洪芝大药房构成发布药品广告含有诱导性、表示功效断言内容和通过虚假价格比较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案处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宁海县洪芝大药房于2023年11月22日从宁海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处,以X/盒的价格购入和安®复方氨基酸胶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深圳万和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00478,批号:0120230706)10盒,标价X元/盒对外进行销售。当事人投资人丁X为推销其销售的复方氨基酸胶囊,于2023年12月4日在其微X朋友圈上发布“复方氨基酸胶囊改善免疫力国药准字号,疗效确切广而告之氨基酸改善免疫力冲刺中高考和安不能少提前六个月服用备考”等图文广告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明前述广告中“疗效确切;”“冲刺中高考和安不能少”内容真实性的相关凭证。因前述互联网广告系当事人自行制作并发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发布上述广告期间,当事人未对外售出前述复方氨基酸胶囊,无违法所得。另经查明,当事人宁海县洪芝大药房于2023年11月4日开始,在推销一款名为“汤臣倍健蛋白粉”的产品时,在价格表中标示“零售价:X,特价”,在经营场所内标示“保健品6.8折”等内容。开业至今,当事人一直以零售价X元的6.8折进行交易,未以其他价格进行过交易,无法提供相关的销售记录,且当事人所销售的产品价格为市场调节价,多收价款无法确定,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2023年12月7日,经举报被本局查获。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宁海县洪芝大药房发布含有“冲刺中高考和安不能少”等内容广告的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属发布药品广告含有诱导性内容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发布含有“疗效确切”等内容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发布药品广告含有表示功效断言内容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发布的药品广告虽然同时违反了两个法律规范,但其仅实施了发布前述广告一个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故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等情节,本局坚持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六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罚款30000元。当事人宁海县洪芝大药房虚构被比较价格的行为,属于《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所指的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等情节,本局坚持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六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1000元。罚款总计31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2263090630184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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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善德善堂白漾里连锁药房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善市监处罚﹝2024﹞75号)

    主体名称嘉善德善堂白漾里连锁药房处罚决定书文号善市监处罚﹝2024﹞75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时间2024-3-19处罚内容责令改正,没收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许可证;罚款金额(万元)10没收违法所得0.03956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嘉善德善堂白漾里连锁药房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通过药房网商场以15元/盒的价格购入烧烫伤膏(批号:20230401)5盒,然后以25元/盒的价格销售,截至案发,累计销售1盒,销售总金额25元,库存4盒;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8日通过药房网商场以2.79元/盒的价格购入,然后以10元/盒的价格销售,截至案发,累计销售8盒,销售总金额80元,库存2盒;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6日通过药房网商场以7.2元/盒的价格购入阿咖酚散(批号:12230908)10盒(100包/盒),然后以10元/100包的价格销售,截至案发,累计销售9盒86包,销售总金额98.6元,库存14包;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4日从通过药房网商场以20.26元/盒的价格购入枸橼酸西地那非片(批号:1230037)5盒,然后以48元/盒的价格销售,截至案发,累计销售4盒,销售总金额192元,库存1盒;当事人于2023年5月18日从嘉善***连锁药房以10元/盒的价格购入替米沙坦片(批号:87220816)2盒,然后以15元/盒的价格销售,截至案发,未销售,库存就2盒;当事人于2023年5月15日从重庆**医药有限公司以2.4元/盒的价格购入诺氟沙星胶囊(批号:230206)10盒,以8元/盒的价格销售,截至案发,累计销售9盒,销售总金额72元,库存1盒。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和销售上述药品时未建立购销记录。至案发,当事人从非法渠道购进上述涉案药品货值金额共595元,销售总金额395.6元,违法所得395.6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对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药品:烧烫伤膏4盒、珍珠明目滴眼液2盒、阿咖酚散14包、枸橼酸西地那非片1盒、替米沙坦片2盒;2、没收违法所得395.6元; 3、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对当事人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警告。对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警告。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4210974966033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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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德州泰康药业有限公司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鲁药监处罚〔2024〕Y20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山东省德州泰康药业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7061219043法定代表人秦猛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鲁药监处罚〔2024〕Y201号违法行为类型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违法事实未道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处罚类别警告;罚款。处罚内容1.警告;2.并处一万元罚款。罚款金额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3月14日处罚机关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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