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浙江省
主体名称 | 嘉善德善堂白漾里连锁药房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善市监处罚﹝2024﹞75号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3-19 |
处罚内容 | 责令改正,没收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许可证; |
罚款金额(万元) | 10 |
没收违法所得 | 0.03956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嘉善德善堂白漾里连锁药房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通过药房网商场以15元/盒的价格购入烧烫伤膏(批号:20230401)5盒,然后以25元/盒的价格销售,截至案发,累计销售1盒,销售总金额25元,库存4盒;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8日通过药房网商场以2.79元/盒的价格购入,然后以10元/盒的价格销售,截至案发,累计销售8盒,销售总金额80元,库存2盒;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6日通过药房网商场以7.2元/盒的价格购入阿咖酚散(批号:12230908)10盒(100包/盒),然后以10元/100包的价格销售,截至案发,累计销售9盒86包,销售总金额98.6元,库存14包;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4日从通过药房网商场以20.26元/盒的价格购入枸橼酸西地那非片(批号:1230037)5盒,然后以48元/盒的价格销售,截至案发,累计销售4盒,销售总金额192元,库存1盒;当事人于2023年5月18日从嘉善***连锁药房以10元/盒的价格购入替米沙坦片(批号:87220816)2盒,然后以15元/盒的价格销售,截至案发,未销售,库存就2盒;当事人于2023年5月15日从重庆**医药有限公司以2.4元/盒的价格购入诺氟沙星胶囊(批号:230206)10盒,以8元/盒的价格销售,截至案发,累计销售9盒,销售总金额72元,库存1盒。 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和销售上述药品时未建立购销记录。至案发,当事人从非法渠道购进上述涉案药品货值金额共595元,销售总金额395.6元,违法所得395.6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对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药品:烧烫伤膏4盒、珍珠明目滴眼液2盒、阿咖酚散14包、枸橼酸西地那非片1盒、替米沙坦片2盒;2、没收违法所得395.6元; 3、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对当事人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警告。 对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警告。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处罚机关 |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4210974966033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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