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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公告(2024年第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经现场检查并综合评定,安徽长江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和质量管理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现予以公告。企业名称安徽长江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南路152号生产车间小容量注射剂(Ⅱ车间)生产线小容量注射剂普2线(Ⅱ车间)检查范围小容量注射剂(非最终灭菌)检查时间2024年2月22日-2月2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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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公告(2024年第4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经现场检查并综合评定,合肥华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和质量管理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现予以公告。 企业名称合肥华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回音必集团安徽制药有限公司(安徽省霍山县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10号)生产车间生产一车间生产二车间(固体制剂)生产线中药前处理、提取生产线片剂生产线检查范围普乐安片(国药准字Z34021018)(受托生产企业:回音必集团安徽制药有限公司)检查时间2024年1月10日-1月1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企业 安徽省
  • 江西沐恩堂生物科技有限司对易孚夫宝™重组人表皮生长因子凝胶型™疤痕凝胶(批号:20230302)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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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暂停生产销售通知书(皖药监暂停〔2024〕6-1号)

    安徽大别山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涉嫌厂外车间生产及外购饮片贴牌包装未经检验销售中药饮片,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通知你单位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暂停所有中药饮片的生产和销售。如对本通知书不服,可以自收到之日起 60 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 个月内依法向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六分局2024年3月22日附件: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暂停生产销售通知书.pdf附件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暂停生产销售通知书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企业 安徽省
  •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批发企业现场核查通知(2024年第8期)

    申报企业名称受理事项涉及市州联系人、联系电话检查时限要求四川凯宾药业有限公司1.变更经营地址:由“宜宾市南溪区幸福东路288号第3层B区”变更为“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江安镇夕佳大道147号1栋1单元3楼1号A区”;2.变更仓库地址:由“宜宾市南溪区幸福东路288号第3层C区”变更为“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江安镇竹海大道820号3栋1单元2楼1号、3楼1号”;3.变更法定代表人:由“雷冰”变更为“熊吉东”;4.变更主要负责人:由“雷冰”变更为“余华”;5.变更质量负责人:由“代琴”变更为“杨益林”。宜宾杨益林:158831983682024年4月10日前返回检查结果。国药控股德阳有限公司变更仓库地址:由“四川省德阳市祁连山路213号1栋1层、3层”变更为“四川省德阳市祁连山路213号1栋1层、2层、3层”。德阳唐章华:18980100771国药控股乐山医药有限公司变更经营地址:由“乐山市高新区迎宾大道20号12栋二楼C6-F2A-②,C6-F2A-③”变更为“四川省乐山高新区迎宾大道20号5幢C6-210.211.212号”。乐山张惠萍:13980262767备注:1.《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事项现场核查由企业所在市(州)市场监管局安排实施。上述事项现场核查的联系方式为:宜宾市局联系地址:叙州区南岸街道利民路24号,电话:8909221;德阳市局联系地址:沱江东路5号,电话:2905216;乐山市局联系地址:市中区龙游路北段289号,电话:2108480。2.四川凯宾药业有限公司现场核查按照《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的公告》(〔2023〕年 第18号)开展全项目检查,其余现场核查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修订稿)》(食药监药化监〔2016〕160号)开展,检查人员需在核查报告签署意见。3.现场核查报告、整改报告由市(州)局签章原件存档,影印上传省药监局行政许可(备案)系统。  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企业 四川省
  • 深圳泰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对臂式电子血压计主动召回

    深圳泰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臂式电子血压计,生产批号为TK-B102008992001,经抽检发现产品不符合技术要求,深圳泰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决定发起主动召回。深圳泰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对其生产的臂式电子血压计(注册证号:粤械注准20222070577 生产批号:TK-B102008992001)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三级。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2024年3月2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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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省盛特嘉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拜泉县华光吉泰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拜市监处罚〔2024〕5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黑龙江省盛特嘉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拜泉县华光吉泰药店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31MA1CK2QH94法定代表人徐保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拜市监处罚〔2024〕52号违法行为类型其他违法行为违法事实2023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黑龙江省盛特嘉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拜泉县华光吉泰店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随机在货架上抽取药品瑞阳牌阿莫西林胶囊,该药品外包装标注:国药准字H37021926;规格0.25g*10粒/板*5板/盒;批号23020902。执法人员要求负责人徐保达提供该药品的随货同行单,负责人提供随货同行单1份,该随货同行单标注津铭牌罗红霉素片(批号230102)进货日期2023年11月25日,购进数量10盒,执法人员经清点库存剩余9盒,已销售1盒,执法人员要求负责人提供销售该药品的处方凭证。负责人提供不出。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药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1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药店进行检查关于2023年12月15日在该店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情况,经清点库存瑞阳牌阿莫西林胶囊(批号23020902)剩余8盒,与负责人提供的该药品的随货同行单显示进货数量进行核对,该药品已销售2盒,执法人员要求负责人提供销售该药品的处方凭证,负责人仍提供不出。经局长批准,于2023年12月22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经过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取证,现已查明事实。 经查,黑龙江省盛特嘉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拜泉县华光吉泰店于2023年11月25日在黑龙江合力泰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瑞阳牌阿莫西林胶囊(批号23020902)共计10盒,进价5.2元/盒。以8元/盒的价格分别于2023年12月10日销售1盒、2023年12月20日销售1盒。2023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药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药店销售瑞阳牌阿莫西林胶囊(批号23020902)1盒未凭处方销售,对该药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1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药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销售瑞阳牌阿莫西林胶囊(批号23020902)1盒又未凭处方销售。至案发时,该药店未凭处方销售该药品2盒。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2.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的事实; 5.随货同行单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药品的来源、批号、进货数量、进货价格、有效期、生产日期的相关情况;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7.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8.李洪岩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9.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代理人的权限。 10.徐保达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代理人身份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处罚依据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虽然当事人的经责令改正仍未改正,但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我局采取过罚相当、处罚与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综合裁量,根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处理意见及依据: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贰百元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万元)0.0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3-21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3-21处罚机关拜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企业 黑龙江省
  • 黑龙江省恒增盛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拜泉十二店销售药品时未出具销售凭证案(拜市监处罚〔2024〕5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黑龙江省恒增盛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拜泉十二店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31MAC96DAK28法定代表人高允秋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拜市监处罚〔2024〕51号违法行为类型其他市场违法行为违法事实2023年1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黑龙江省恒增盛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拜泉十二店进行监督检查,该店正处于营业状态,执法人员随机在货架上抽取善举牌布洛芬缓释胶囊(批号230541),该药品外包装标注:国药准字H20093691;规格 0.3g*12粒/盒;批号230541;有效期20251003。执法人员要求负责人高允秋提供该药品的随货同行单,负责人高允秋提供随货同行单1份,该随货同行单标注善举牌布洛芬缓释胶囊(批号230541),进货日期2023年11月30日,购进数量10盒,执法人员经清点库存剩余9盒,已销售1盒,执法人员要求负责人高允秋提供销售该药品时开具的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负责人高允秋提供不出。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药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1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药店检查关于2023年12月13日在该店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情况,经清点库存善举牌布洛芬缓释胶囊(批号230541)剩余8盒,与负责人高允秋2023年12月13日提供的该药品的随货同行单显示进货数量进行核对,该药品已销售2盒。执法人员要求负责人高允秋提供销售该药品时开具的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负责人高允秋仍提供不出。经局长批准,于2023年12月22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经过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取证,现已查明事实。 经查,黑龙江省恒增盛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拜泉十二店于2023年11月30日在黑龙江省恒增盛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购进善举牌布洛芬缓释胶囊(批号230541)共计10盒,进价6.5元/盒。以8.0元/盒的价格分别于2023年12月10日销售1盒、2023年12月20日销售1盒。2025年1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药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药店销售善举牌布洛芬缓释胶囊(批号230541)1盒未开具销售凭证,对该药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1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药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销售善举牌布洛芬缓释胶囊(批号230541)1盒又未开具销售凭证。至案发时,该药店销售该药品2盒未开具销售凭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2.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的事实; 5.随货同行单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药品的来源、批号、进货数量、进货价格、有效期、生产日期的相关情况;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7.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8.吴晓东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9.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人授权代理人的权限; 代理人高允秋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代理人身份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处罚依据虽然当事人的经责令改正仍未改正,但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我局采取过罚相当、处罚与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综合裁量,根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处罚情形,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虽然当事人的经责令改正仍未改正,但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我局采取过罚相当、处罚与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综合裁量,根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处罚情形,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万元)0.0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3-21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3-21处罚机关拜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企业 黑龙江省
  • 江西鑫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案(赣药监处罚﹝2024﹞15号)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江西鑫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698491111P处罚决定书文号赣药监处罚﹝2024﹞15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日期2024/3/18处罚内容罚款2.1万元罚款金额2.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案违法事实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用外科口罩”(批号:20220818,规格型号:17.5cm×15.5cm平面耳挂式)处罚依据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八十六条处罚机关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000MB15723939数据来源单位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000MB15723939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企业 江西省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GMP符合性检查结果公告(2024年第10号)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现场检查并综合评定,现将福建三明星火实业有限公司《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结果公告。企业名称检查地址检查范围检查时间类型检查结果福建三明星火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荆东工业园医用氧(空分、分装)【医用氧(气态)充装一号线、医用氧(液态)充装二号线】2024年1月16日-1月18日依申请符合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2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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