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北京市县延庆县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延市监处罚〔2024〕161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高桂伶牙科诊所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10229L492933299 |
工商注册号 | 110229600082238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高桂伶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五十五条 |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超过使用期限的咬合纸(红)于2022年3月16日购入,购进单价为13.49元/盒,共购进4盒,当事人称其他3盒在保质期内有使用的,有扔掉的,都消耗完毕,扣押的超过保质期限的咬合纸(红)在过期后仍偶尔使用;玻璃离子水门汀于2022年1月购入1盒,购进单价为85元/盒,当事人称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玻璃离子水门汀使用效果不好,在2022年4月6日购进了卡瑞斯玛,治疗过程中代替了玻璃离子水门汀。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供货商资质、购买记录、票据、生产厂家资质。当事人称以上医疗器械均是在治疗期间使用,不单独收取使用费用,因此依据购进价格认定本案的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货值金额。综上认定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限的医疗器械的货值金额为98.49元,无其他违法所得。 | |
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咬合纸(红)1盒,玻璃离子水门汀1盒,折合人民币98.49元;罚款:10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4/24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0 | |
公示截止期 | 2027/4/24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2024/4/25 | |
备注 | —— |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