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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监局关于停止销售标识生产企业为广州市采洁化妆品有限公司的“植然魅采洁染发膏(自然黑)”等假冒化妆品的通告(2020年第72号)

    针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国家药监局责成广东省药监局对标识名称为“植然魅采洁染发膏(自然黑)”和“汉丰采洁染发膏(自然黑)”的产品进行了调查。经查,产品标识的生产企业广州市采洁化妆品有限公司声称从未生产销售过上述产品。目前市场上销售的标识生产企业为广州市采洁化妆品有限公司的“植然魅采洁染发膏(自然黑)”和“汉丰采洁染发膏(自然黑)”为假冒化妆品。  为保障公众用妆安全,净化化妆品市场环境,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规规定,国家药监局要求各省(区、市)药品监管部门责令相关经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上述假冒化妆品,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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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6期医疗器械监督抽检信息公告

    为加强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医疗器械产品使用安全有效,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年度全省医疗器械抽检工作方案,对我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实施了监督抽样检验。本次公告的内容包括:符合标准规定的医疗器械产品249批次。具体抽验信息如下:附件:江西省医疗器械抽检符合标准规定产品名单(202004).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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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二期医疗器械质量公告

    为加强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医疗器械产品使用安全有效,根据《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省局医疗器械抽验计划的通知》(云药监械〔2020〕18号)要求,现将完成的316批医疗器械抽验情况予以公布,其中有4批医疗器械产品经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具体情况公告如下:一、经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医疗器械产品,涉及4家被抽样单位的2个品种4批产品。具体为:(一)昆明艺星医疗美容医院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标示生产企业:江西省祥恩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20032601)细菌过滤效率不符合标准规定。(二)云南龙马药业有限公司龙马大药房绮群连锁店经营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非无菌)(标示生产企业:南昌麦迪康医疗器械厂,生产批号20200422)细菌过滤效率不符合标准规定。(三)云南东飞药业有限公司经营的医用外科口罩(标示生产企业:三椒口腔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042401)细菌过滤效率不符合标准规定。(四)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耿马青年路连锁二店经营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标示生产企业:南昌市恩惠医用卫生材料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200402)口罩带断裂强力不符合标准规定。二、对涉及不合格产品的被抽样单位,相关州(市)市场监管局应当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依法进行查处,并督促企业尽快查明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按期整改到位,处置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报省药监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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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注销江西雨田医药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批复

    江西雨田医药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申请注销江西雨田医药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材料收悉。经研究,同意注销江西雨田医药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赣AA7960382。注册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河西机电产业园8#9#,法定代表人:胡锦波。同时收回证书编号为A-JX17-27N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自发文之日起,江西雨田医药有限公司不得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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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监局关于18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2020年 第73号)

    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等9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标示为贵州缔谊健康制药有限公司等11家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18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标示为贵州缔谊健康制药有限公司、瑞阳制药有限公司、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5批次复方对乙酰氨基酚片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包括游离水杨酸、崩解时限。  经黑龙江省药品检验研究中心检验,标示为吉林一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复方颠茄氢氧化铝片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微生物限度。  经海南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云南植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参麦注射液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总固体。  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哈尔滨珍宝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注射用奥扎格雷钠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可见异物。  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双鹤药业(海南)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批次注射用卡络磺钠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溶液的澄清度。  经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吉林恒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注射用奈达铂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溶液的澄清度。  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安国路路通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黄精(酒黄精)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总灰分。  经大连市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标示为湖北道地药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前胡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  经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安徽华鼎堂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红景天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包括性状、鉴别。  经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抽取自株洲市医药有限公司的1批次红景天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  经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大连市药品检验检测院、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分别检验,抽取自长春市中和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红景天、前胡、秦艽各1批次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包括性状、杂质。  二、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按规定公开查处结果。  特此通告。  附件:1.18批次不符合规定药品名单     2.不符合规定项目的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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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医疗器械国抽通告(2019年第8号)处置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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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抽样检验信息的通告(2020年第8期)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 告2020年 第87号  根据我省2020年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安排,本期涉及全省283批次化妆品的抽样检验信息,经检验合格样品280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现予通告。  针对监督抽检中的不合格化妆品,省药监局已组织省内各相关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有关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责令生产经营企业召回不合格产品,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数量和流向,并将相关信息通报产品流向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核查为假冒的化妆品要追查相关经营企业的进货渠道,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妆品违法行为;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企业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应通过合法渠道购买化妆品,查看所买化妆品是否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件或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等信息,索取并保留相关消费票据。如发现疑似非法产品,请及时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热线:12315。 附件1-广东省化妆品抽样检验信息(2020年第8期,不合格样品3批).doc  附件2-广东省化妆品抽样检验信息(2020年第8期,合格样品280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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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责令深圳市海博科技有限公司停产整改的通知

    深圳市海博科技有限公司: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近期组织对你企业进行了飞行检查,发现你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规定。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青海登士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飞行检查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71号),现责令你企业针对发现的问题停产整改,并组织评估产品安全风险,对有可能导致安全隐患的,应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的规定召回相关产品。  你企业完成全部项目整改后,分别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需要恢复生产的,应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恢复生产申请,经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跟踪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监督停产整改、跟踪检查工作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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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国家医疗器械监督抽检结果的通告(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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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福建省韩廷集团有限公司等35家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飞行检查结果的公示

    为强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深入排查药品经营风险隐患,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药品经营秩序,确保流通环节药品质量安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福建省药监局于2020年9月20日至9月27日组织对全省35家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开展飞行检查,按照有关规定,现将检查结果公示如下:一、执法人员:省药监局:章勇、陈友钟、钟启秋、方小为;厦门稽查办:吴峻瑜、郭嘉斌;三明稽查办:范 辉、李顺妹。基层执法人员:陈 谣、严建文、叶 北、陈 颖、梁 雁、苏智阳、张育勤、陈木辉、陈继传、陈朝旭、黄碧鸿、叶贵福、胡振林、陈建斌、王荔青、江旺明、李 敏、黄益峰、吴模诚、吴丽娜、蔡晓燕、吴昌游、刘枫萍、姚 庆、阮仁滔、林正波、纪志刚、张河栋、陈晓清、林菲菲。 二、被检查企业名单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名单三、检查的主要内容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重点检查企业执行药品GSP情况,企业合法合规性经营情况、计算机管理系统、质量管理体系、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NDMA药品购销、“两法”宣贯培训等情况。 四、检查结果 检查发现:部分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未根据2019年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的要求及时组织修订,质量负责人未能全面履行好药品质量管理工作职责;有的中药饮片验收员、养护员不具有规定的相关专业学历或专业技术职称;一些企业培训工作不落实,新法新规宣贯不到位,有的培训内容缺乏针对性,未有药品专业知识及技能培训内容;有的企业对相关岗位人员的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未严格审核和有效管控,对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的设置不合理、更新不及时;有的企业未对冷藏运输等设备进行定期验证,并根据验证所确定的参数及条件,制定相应的操作、使用规程;有的企业库房温湿度监测点的温度处于超限状态,养护人员未采取有效的调控措施;一些企业随货同行单与留存的样式内容不一致,未及时更新归档,有的《授权委托书》未载明授权销售的地域范围;个别企业未严格按照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未按药品批号堆码等缺陷问题。 对企业存在的缺陷问题,执法检查人员已依法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并由辖区药品监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管跟踪企业整改落实。特此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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