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核,同意注销赤峰市新州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现予以公布。特此公告。附件:注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由于企业在《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未提出换发申请,决定对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等7家企业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予以注销。 特此公告。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1月7日1.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doc2.五常中医医院.doc3.永江皮肤病医院制剂室.doc4.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doc5.大庆德坤瑶医特色医院.doc6.鸡西市皮德艳中医皮肤病专科医院.doc7.鹤岗鹤矿医院制剂室.doc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由于企业在《药品生产许可证》有限期内未提交重新发放申请,决定对黑龙江肇东华富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14家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予以注销。 特此公告。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1月7日1.黑龙江肇东华富药业有限责任公司.doc2.黑龙江宝庆隆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doc3.哈尔滨东方制药有限公司.doc4.哈尔滨圣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doc5.哈药集团三精英美制药有限公司.doc6.黑龙江瑞全制药有限公司.doc7.黑龙江庆丰源生物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doc8.黑龙江省安贞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doc9.黑龙江国圣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doc10.哈尔滨市天旭药业有限公司.doc11.黑龙江威凯洱生物技术有限公司.doc12.黑龙江省世纪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doc13.黑龙江朗润源药业有限公司.doc14.双鸭山哈慈制药有限公司.doc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经我局依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组织现场检查和审核,以下十五家企业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内容,现予以公告,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监督电话(传真):0851-86810760(局机关纪委) 0851-86832300(局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处) 通讯地址:贵州省人民政府大院5号楼7层 邮政编码:550004
吉林省通化博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石斛夜光丸(包装规格:7.3克/袋*12袋/盒;批号:190505、191004)经广西壮族自治食品药品检查所检验,检查结果不符合规定,判定劣药。针对吉林省天赐堂药业有限公司调查相关案件线索,追溯,检查长春市世纪天翼医药有限公司,吉林省均泰恒阳药业有限公司,吉林省康汇药业有限公司均有这次该批次的石斛夜光丸,进行检查。结果购进渠道合法,手续齐全,能够按照《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完成药品购进,储存,销售等工作,并及时召回了部分涉案药品,主动减少危害后果。符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应没收违法所得,免除其他行政处罚。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药监药行罚【2020】CC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药监药行罚【2020】CC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药监药行罚【2020】CC11号)
根据201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03号)要求,经现场检查和综合评定,现将沈阳协合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药品GMP现场检查结果通知如下:
江西御医堂实业有限公司:经审查,广告批准文号为 赣械广审(文)第210519-00045号、第210519-00046号、第210519-00047号的广告,因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五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该广告批准文号。
宜昌采之林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经营劣药腰痛片案,当事人经营的腰痛片,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标准颁布件(2014)国药标字Z10019号标准的规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七十四条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该公司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仙桃市盛美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的标签与注册的内容不一致案。该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合格证标注的有效期为3年,与注册批准的有效期2年不一致。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给予该公司以下行政处罚:罚款。
荆门新立医用纺织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一次性医用口罩案。该公司生产的一次性医用口罩,经湖北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查研究院检验,不符合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