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宝清县华阳大药房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523MA18XN316K法定代表人于文超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双市监处罚〔2024〕24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违法事实当事人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企业,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宝清县华阳大药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文超,涉案产品碘伏棉球为“江佑”牌,注册证号:20182640624,批号:22110802,生产企业为广州市醒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于2023年4月21日在天津和治恒昌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一共购进了10瓶,购进价是1.316元/瓶(折后返点价)。销售价格:每瓶4.00元/瓶。现已全部销售。于文超现场提供厂家资质材料和随货同行单。违法所得:(4.00元/瓶-1.316元/瓶)*10瓶=26.84元二、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两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2、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对涉案产品采购、销售的数量和价格情况;3、宝清县华阳大药房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备案凭据、法定代表人于文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合法的经营资质;4、供货商天津和治恒昌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备案凭据复印件一份,证明供应商合法经营资质;5、生产企业广州市醒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具有合法的生产资质。6、随货同行单据、涉案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各一份、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履行进货查验情况;7、案件转办函黑药监执函〔2024〕1号及涉案产品《检验报告》编号:Y20230508065、《复检验报告》编号:FJ23020002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涉案产品经抽检有效碘含量项目不合格情况;8、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现场责令当事人改正的情况;9、宝清县华阳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小票一张,证明涉案产品价格。以上证据均有提供人签名确认。处罚依据案件性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当事人在购进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了出厂检验报告,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的是不合格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案件办理过程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相关材料。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可以免除行政处罚。”的规定,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6.84元。罚款金额(万元)无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268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4-24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4-24处罚机关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宝清县博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建平分店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523MA18WGPM3D法定代表人王成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宝清市监处罚〔2024〕40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事实经查,宝清县博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建平分店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其实际经营人鲁明辉系青原镇东进屯卫生室负责人,2024年3月21日、2024年4月5日鲁明辉从仁隆祥购进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200支,进价0.7元,售价1元、一次性使用注射器240支,进价为0.25元的40支售价0.5元,进价为0.45元的200支售价1元,总货值420元,用于博祥建平分店销售。截止案发,共销售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73支、一次性使用注射器29支,违法所得87.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宝清县博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建平分店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销售医疗器械的事实。 2、现场拍摄的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正在经营医疗器械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查封扣押物品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销售医疗器械(数量、单价)的事实。 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知道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情况下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的重要性后积极配合调查,立即主动上缴用于违法经营的第三类医疗器械、购进票据,购进渠道清晰,未造成严重后果,危害性较小。参照《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127支;一次性使用注射器211支。2.没收违法所得:87.5元。3.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罚款金额(万元)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875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4-24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4-24处罚机关宝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四川众源药业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5671980979法定代表人黄 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药监罚决〔2024〕1004号违法行为类型为他人无证经营提供药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7月12日、2023年7月14日分别向自然人杨某无证经营提供药品凉血解毒颗粒(生产厂家:吉林省华威药业有限公司,批号:230501)2730盒,货值金额共103740元。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处罚内容罚款3万元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4月23日处罚机关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000MB1808933T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宝清县嘉阳大药房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523MA1AWMND5Y法定代表人于文超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双市监处罚〔2024〕26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违法事实当事人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企业,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宝清县嘉阳大药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文超,涉案产品碘伏棉球为“江佑”牌,注册证号:20182640624,批号:22110802,生产企业为广州市醒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于2023年4月21日在天津和治恒昌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一共购进了10瓶,购进价是1.316元/瓶(折后返点价)。销售价格:每瓶4.00元/瓶。现已全部销售。于文超现场提供厂家资质材料和随货同行单。违法所得:(4.00元/瓶-1.316元/瓶)*10瓶=26.84元二、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两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2、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对涉案产品采购、销售的数量和价格情况;3、宝清县嘉阳大药房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备案凭据、法定代表人于文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合法的经营资质;4、供货商天津和治恒昌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备案凭据复印件一份,证明供应商合法经营资质;5、生产企业广州市醒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凭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具有合法的生产资质。6、随货同行单据、涉案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各一份、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履行进货查验情况;7、案件转办函黑药监执函〔2024〕1号及涉案产品《检验报告》编号:Y20230508065、《复检验报告》编号:FJ23020002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涉案产品经抽检有效碘含量项目不合格情况;8、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现场责令当事人改正的情况;以上证据均有提供人签名确认。处罚依据案件性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当事人在购进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了出厂检验报告,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的是不合格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案件办理过程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相关材料。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可以免除行政处罚。”的规定,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6.84元。罚款金额(万元)无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268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4-24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4-24处罚机关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齐齐哈尔市通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富裕晓易药店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7MA199U4Q67法定代表人胡树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富市监处罚〔2024〕86号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管理条例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沈阳红药防水创可贴是2019年6月26日齐齐哈尔九州通龙康医药有限公司赠送的一盒,创可贴外包装标注沈阳红药防水创可贴,生产备案凭证编号:鲁济食药监械生产备20150033号,产品备案编号:鲁济械备20150174号,生产日期2017年4月10日,有效期至2020年4月9日,沈阳红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制。上述创可贴一直遗落在该药店货架底部,尚未销售。当事人在2023年9月28日已将上述创可贴销毁并填写了不合格医疗器械销毁记录。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二份和现场照片七张,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陈述的违法事实。3.《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4.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负责人的身份。5.沈阳红药防水创可贴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创可贴的情况。6.齐齐哈尔九州通龙康医药有限公司出库复核单[随货同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沈阳红药创可贴的渠道。7.供货商《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进货查验情况。8.不合格医疗器械销毁记录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对过期的医疗器械创可贴销毁情况。处罚依据根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六)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和《黑龙江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试行)》的规定,办案人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案物品沈阳红药防水创可贴为一盒,是供货商齐齐哈尔九州通龙康医药有限公司赠送的,且尚未销售,也尚未产生危害后果,建议依法减轻行政处罚。处罚类别罚款;其他-责令改正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1万元罚款。罚款金额(万元)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4-24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4-24处罚机关富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五分局药品流通监督检查信息通告(2024年4月)序号1企业名称蚌埠市珠城医药经营有限公司经营地址/仓库地址蚌埠市海通医药物流园24号楼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4.4.29检查人员周雪鸿、唐雯慧检查结果待整改后评定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宝清县辰阳大药房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523MA1CH5KC1W法定代表人于文超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双市监处罚〔2024〕23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违法事实当事人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企业,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宝清县辰阳大药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文超,涉案产品碘伏棉球为“江佑”牌,注册证号:20182640624,批号:22110802,生产企业为广州市醒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于2023年4月21日在天津和治恒昌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一共购进了10瓶,购进价是1.316元/瓶(折后返点价)。销售价格:每瓶4.00元/瓶。现已全部销售。于文超现场提供厂家资质材料和随货同行单。违法所得:(4.00元/瓶-1.316元/瓶)*10瓶=26.84元二、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两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2、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对涉案产品采购、销售的数量和价格情况;3、宝清县辰阳大药房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备案凭据、法定代表人于文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合法的经营资质;4、供货商天津和治恒昌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备案凭据复印件一份,证明供应商合法经营资质;5、生产企业广州市醒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凭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具有合法的生产资质。6、随货同行单据、涉案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各一份、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履行进货查验情况;7、案件转办函黑药监执函〔2024〕1号及涉案产品《检验报告》编号:Y20230508065、《复检验报告》编号:FJ23020002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涉案产品经抽检有效碘含量项目不合格情况;8、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现场责令当事人改正的情况;以上证据均有提供人签名确认。处罚依据案件性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当事人在购进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了出厂检验报告,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的是不合格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案件办理过程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相关材料。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可以免除行政处罚。”的规定,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6.84元。罚款金额(万元)无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268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4-24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4-24处罚机关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宝清县润华药品零售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523MA199TH46T法定代表人于文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双市监处罚〔2024〕27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违法事实当事人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企业,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宝清县润华药品零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于文越,涉案产品碘伏棉球为“江佑”牌,注册证号:20182640624,批号:22110802,生产企业为广州市醒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于2023年4月3日在天津和治恒昌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一共购进了10瓶,购进价是1.88元/瓶。销售价格:每瓶5.00元/瓶。已全部销售。现场提供厂家资质材料和随货同行单。违法所得:(5.00元/瓶-1.88元/瓶)*10瓶=31.2元二、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两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2、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对涉案产品采购、销售的数量和价格情况;3、宝清县润华药品零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备案凭据、法定代表人于文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合法的经营资质;4、供货商天津和治恒昌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备案凭据复印件一份,证明供应商合法经营资质;5、生产企业广州市醒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具有合法的生产资质。6、随货同行单据、涉案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各一份、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履行进货查验情况;7、案件转办函黑药监执函〔2024〕1号及涉案产品《检验报告》编号:Y20230508065、《复检验报告》编号:FJ23020002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涉案产品经抽检有效碘含量项目不合格情况;8、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现场责令当事人改正的情况;9、宝清县润华药品零售有限公司销售小票一份,证明涉案产品销售价格;以上证据均有提供人签名确认。处罚依据案件性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当事人在购进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了出厂检验报告,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的是不合格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案件办理过程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相关材料。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可以免除行政处罚。”的规定,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31.2元。罚款金额(万元)无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312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4-24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4-24处罚机关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双鸭山市百姓缘医药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500MA1BAEJA4C法定代表人陈志民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双市监处罚〔2024〕28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 、使用违法事实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两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对涉案产品采购、销售的数量和价格情况; 3、双鸭山市百姓缘医药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备案凭据,法定代表人陈志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合法的经营资质; 4、供货商天津和治恒昌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备案凭据复印件一份,证明供应商合法经营资质; 5、法定代表人陈志民身份证、受委托人王国吾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自然人身份及授权委托关系; 6、随货同行单据、涉案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各一份、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履行进货查验情况; 7、生产企业广州市醒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号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具有合法的生产资质; 8、案件转办函黑药监执函〔2024〕1号及涉案产品《检验报告》编号:Y20230508065、《复检验报告》编号:FJ23020002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涉案产品经抽检有效碘含量项目不合格情况; 9、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现场责令当事人改正的情况; 10、销售记录(电脑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的销售价格。 以上证据均有提供人签名确认。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当事人在购进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了出厂检验报告,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的是不合格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案件办理过程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相关材料。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可以免除行政处罚。”的规定,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556.8元。罚款金额(万元)无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5568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4-28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4-28处罚机关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名称丹东日月丰气体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4年3月5日-2024年3月5日所在地市丹东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检查事项药品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GMP情况。存在问题在设备方面存在个别弃用设备无标识、个别设备检定不及时的问题;在质量控制方面存在检验员培训不到位的情况。处理措施要求企业按照《药品生产监督检查缺陷整改指南(试行)》规定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