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黑龙江省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齐齐哈尔市通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富裕晓易药店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227MA199U4Q67 |
法定代表人 | 胡树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富市监处罚〔2024〕8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沈阳红药防水创可贴是2019年6月26日齐齐哈尔九州通龙康医药有限公司赠送的一盒,创可贴外包装标注沈阳红药防水创可贴,生产备案凭证编号:鲁济食药监械生产备20150033号,产品备案编号:鲁济械备20150174号,生产日期2017年4月10日,有效期至2020年4月9日,沈阳红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制。上述创可贴一直遗落在该药店货架底部,尚未销售。当事人在2023年9月28日已将上述创可贴销毁并填写了不合格医疗器械销毁记录。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二份和现场照片七张,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陈述的违法事实。3.《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4.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负责人的身份。5.沈阳红药防水创可贴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创可贴的情况。6.齐齐哈尔九州通龙康医药有限公司出库复核单[随货同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沈阳红药创可贴的渠道。7.供货商《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进货查验情况。8.不合格医疗器械销毁记录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对过期的医疗器械创可贴销毁情况。 |
处罚依据 | 根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六)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和《黑龙江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试行)》的规定,办案人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案物品沈阳红药防水创可贴为一盒,是供货商齐齐哈尔九州通龙康医药有限公司赠送的,且尚未销售,也尚未产生危害后果,建议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
处罚类别 | 罚款;其他-责令改正 |
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1万元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1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4-24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7-4-24 |
处罚机关 | 富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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