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黑龙江省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宝清县博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建平分店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523MA18WGPM3D |
法定代表人 | 王成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宝清市监处罚〔2024〕4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 、使用 |
违法事实 | 经查,宝清县博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建平分店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其实际经营人鲁明辉系青原镇东进屯卫生室负责人,2024年3月21日、2024年4月5日鲁明辉从仁隆祥购进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200支,进价0.7元,售价1元、一次性使用注射器240支,进价为0.25元的40支售价0.5元,进价为0.45元的200支售价1元,总货值420元,用于博祥建平分店销售。截止案发,共销售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73支、一次性使用注射器29支,违法所得87.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宝清县博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建平分店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销售医疗器械的事实。 2、现场拍摄的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正在经营医疗器械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查封扣押物品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销售医疗器械(数量、单价)的事实。 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
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知道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情况下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的重要性后积极配合调查,立即主动上缴用于违法经营的第三类医疗器械、购进票据,购进渠道清晰,未造成严重后果,危害性较小。参照《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127支;一次性使用注射器211支。2.没收违法所得:87.5元。3.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
罚款金额(万元) | 3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875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4-24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7-4-24 |
处罚机关 | 宝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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