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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大黄炭(药用大黄)配方颗粒等21种新疆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草案的公示

    附件1 大黄炭(药用大黄)配方颗粒新疆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草案公示稿附件2 高良姜配方颗粒新疆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草案公示稿附件3 黑豆配方颗粒新疆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草案公示稿附件4 莲子配方颗粒新疆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草案公示稿附件5 莲子心配方颗粒新疆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草案公示稿附件6 路路通配方颗粒新疆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草案公示稿附件7 三棱配方颗粒新疆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草案公示稿附件8 淡附片配方颗粒新疆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草案公示稿附件9 地锦草(斑地锦)配方颗粒新疆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草案公示稿附件10 地锦草(斑地锦)配方颗粒新疆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草案公示稿附件11 地锦草(斑地锦)配方颗粒新疆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草案公示稿附件12 杠板归配方颗粒新疆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草案公示稿附件13 枸骨叶配方颗粒新疆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草案公示稿附件14 枸杞子配方颗粒新疆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草案公示稿附件15 槐花(槐米)配方颗粒新疆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草案公示稿附件16 金荞麦配方颗粒新疆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草案公示稿附件17 救必应配方颗粒新疆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草案公示稿附件18 凌霄花(美洲凌霄)配方颗粒新疆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草案公示稿附件19 木瓜配方颗粒新疆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草案公示稿附件20 人参叶配方颗粒新疆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草案公示稿附件21 柏子仁配方颗粒新疆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草案公示稿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政策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企业研发中心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指南》的通知(沪市监食生20230411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行政服务中心:根据市政府办公厅《上海市加强集成创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沪府办规〔2023〕1号印发)中有关“优化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要求,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助推食品企业上海总部经济发展,本市鼓励有条件的食品企业研发中心叠加食品(含特殊食品)生产,实施食品“研发+生产”一体化新模式,实现“一址两用”功能,进一步激发食品企业创新动能,加速研发创新市场化进程,提升企业竞争力。为此,现将《上海市食品企业研发中心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23日(市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联系人:江静,电话:64220000转2206分机;市局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联系人:项艳,电话:64220000转2515分机。)上海市食品企业研发中心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指南一、主体条件设立在上海的食品企业研发中心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后,向本市相关市场监管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二、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或方案)。三、生产许可要求采用“研发+生产”一体化模式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生产条件原则上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或方案)要求,保证食品安全,相关条件共用时符合下列要求:(一)生产场所1.应当具有与生产的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厂房和车间,并根据生产工艺及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布局和划分作业区。不同作业区无法有效分离或分隔的,按照清洁程度高的作业区对该生产场所进行管理。2.食品生产和食品研发共用生产场所时,用于食品生产和食品研发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分设库房或分区存放,并有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二)设备设施1.食品生产和食品研发可共用设备设施,食品生产和食品研发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分开专柜存放。2.应当具备与所检项目相适应的检验室、检验仪器设备和检验试剂,集团公司的检验室等检验资源符合共用检验要求的,食品研发中心可共用该资源。3.鼓励研发中心使用自动化研发生产设备设施,降低污染风险。4.研发中心生产即食食品,以及生产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的,鼓励配备关键控制点视频监控设备设施。(三)人员管理1.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人员要求应当符合《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研发中心人员可兼职食品生产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从业人员,根据岗位需要,应当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及卫生培训。2.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研发人员进入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场所的,也应取得健康证明。(四)管理制度1.食品生产和食品研发共用生产场所时,应建立错时使用、清场管理记录等制度,必要时进行清场合格验证,避免交叉污染。2.研发中心生产即食食品的,建立微生物防控制度,降低微生物污染风险。四、申请类别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8号)的食品类别提出许可申请,申请食品类别的品种明细应选用《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品种明细已列出的品种,该品种明细类别中未列出且有“其他”的,可选择“其他”,并在“其他”后写上该产品执行标准中的产品名称。五、申请渠道企业可登陆上海市人民政府官网(www.shanghai.gov.cn)首页“一网通办”入口,选择对应产品、区域管辖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事项办理许可申请,实行全程网办。六、办理机构(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督指导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市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的生产许可工作,市市场监管局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生产许可工作,许可类别中涉及市、区两级办理机构的,统一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理、决定和发证,许可审查按照许可权限各自组织市、区核查人员联合审查。(二)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除特殊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的生产许可外)。(三)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受理食品企业研发中心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报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市、区核查人员联合审查。七、申请材料(一)新办生产许可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2.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3.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4.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5.申请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二)变更生产许可1.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2.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三)延续生产许可1.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2.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3.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当提供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八、办理期限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5个工作日内受理许可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准予生产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九、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食品生产许可审批系统默认发放电子证书,电子证书由申请人登录许可审批系统自行下载打印,市场监管部门制作的食品生产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刷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企业明确提出需要纸质证书,各单位应当发放纸质证书。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政策公告 上海市
  •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23年 第17号)

    为落实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督促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药品监管部门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监督行政相对人严格履行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结合云南省实际,省药监局起草了《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9月18日前,将有关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445152890@qq.com。附件: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1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落实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督促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药品监管部门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监督行政相对人严格履行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约谈,是指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对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药品监管部门,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相对人,约见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指出问题、给予告诫、明确要求、督促整改,强化其法律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的监督管理措施。第三条 行政相对人包括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含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医疗机构制剂)研制、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临床试验机构、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配送单位、接种单位;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临床试验机构、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者等。第四条 责任约谈不影响依法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的,如认为应当同时予以告诫、指导和督促,以有效控制风险、消除隐患和改进工作的,也可以同时进行责任约谈。第五条 州、市人民政府存在下列行为的,省局可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一)未履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领导、组织、协调、保障等职责,导致本地区发生重特大药品、医疗器械或者化妆品安全事件的;(二)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医疗器械或者化妆品安全问题长期不组织研究、协调处理,未及时发现和消除行政区域内重大安全隐患的;(三)本行政区域内监管力量薄弱,严重影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四)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事件或者应急处置不力,在全省范围内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在全国范围内造成较大影响的;(五)违法干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案件查办,导致重大违法行为未能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影响的;(六)存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责任约谈的其他情形的。第六条 州、市药品监管部门存在以下行为的,省局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一)未履行监管职责,导致本地区发生重特大药品、医疗器械或者化妆品安全事件的;(二)未及时发现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系统性、区域性风险,或者未及时消除本地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隐患的;(三)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体系核查、检验检测、不良反应或不良事件监测与处理、案件查办以及安全事件应对与处置等监管执法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和要求,造成严重影响的;(四)监管机制制度不健全,严重影响安全监管工作的;(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检查、核查中发现高风险产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存在严重缺陷,日常监管应当发现而未能及时发现的;(六)对公安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局等委托、交办或者督办的事项调查、核实、查处不力,严重影响事项处理的;(七)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省局部署开展的专项行动、专项检查等,组织不力、敷衍塞职,造成本地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市场秩序混乱,用药用械用妆安全隐患突出的;(八)违法干预监管执法,导致重大违法行为未能得到及时处理的;(九)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其他突出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根据相关职责,参照上述约谈情形,省局必要时可以对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第七条 行政相对人存在以下行为的,省局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一)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可能引发跨区域或者全省范围的质量安全风险的;(二)注册申报、备案、许可、批签发、生产检验记录或者年度报告的资料或者样品存在真实性问题的;(三)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难以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四)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上市后研究、上市后评价、产品召回、风险控制等义务的;(五)瞒报、谎报、缓报、漏报严重不良反应或不良事件,造成较大影响;(六)未按监管要求落实整改措施的;(七)拖延、拒绝或逃避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核查检查的;(八)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省局认为需要约谈的。第八条 责任约谈由省局相关处室、所属事业单位依职责提出约谈申请并组织实施。约谈申请应当附约谈方案。约谈方案包括:约谈事由、约谈对象、约谈时间、约谈方式、主持人、约谈主要内容、约谈实施程序,并确定约谈口径。第九条 对州、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约谈,约谈申请经省局分管负责人同意、主要负责人审批,报请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局主要负责人主持实施。州、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可以委托州、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参加。对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约谈,约谈申请经省局分管负责人同意、主要负责人审批,并告知被约谈人所在州、市人民政府后,由省局主要负责人主持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可以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参加。对州、市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约谈,约谈申请经省局分管负责人同意、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由省局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主持实施。对县级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行政相对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约谈,约谈申请经省局分管局领导审批后,由省局分管负责人或者约谈申请提出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实施。对县级药品监管部门采取集体约谈方式的,须报经省局主要负责人同意。被约谈人为境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境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法参加的,可以委托境内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第十条 对同类问题的责任约谈,可以以集体约谈的方式进行。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与相关部门联合进行责任约谈。对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约谈,州、市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对县级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约谈,州、市药品监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应当列席;对市县两级药品监管部门监管行政相对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约谈,负责监管的州、市药品监管部门分管负责人或者县级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对县级药品监管部门或者其监管行政相对人的责任约谈,省局可以委托州(市)药品监管部门实施。委托责任约谈,应当告知附约谈方案。根据需要责任约谈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公众代表、新闻媒体等参加或者列席。第十一条 责任约谈一般以会议形式进行,也可以以视频方式。约谈单位参加责任约谈人员不得少于3人。参加责任约谈的人员与被约谈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未经省局同意,参加责任约谈的人员不得录音录像,不得对外透露约谈内容。第十二条  决定进行责任约谈的,应当提前5日向被约谈单位发出约谈通知书。约谈通知书包括:责任约谈事由、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约谈要求、需要提交的材料及提交时限、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紧急情况下可以立即进行责任约谈。被约谈单位收到通知书后应当按要求及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基本情况、主要问题、原因分析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约谈时间的,被约谈单位应当向省局提出申请,并经省局同意后重新确定。第十三条 责任约谈一般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核实被约谈单位参加人员身份信息;(二)主持人或者主持人指定的人员宣读责任约谈纪律并介绍参加人员;(三)主持人或者主持人指定的人员说明责任约谈事由、约谈目的,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四)听取被约谈人的问题分析、整改计划;(五)对被约谈人进行必要的询问;(六)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要求。责任约谈过程中,被约谈人可以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申辩。责任约谈应当形成书面记录,由参加责任约谈人员代表、被约谈人、记录人签字确认后归档。第十四条 责任约谈应当在结束后3日内形成约谈纪要。约谈纪要的主要内容包括:约谈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约谈事由、确定的整改措施和时限要求等。约谈纪要应当送达被约谈单位。被约谈人为州、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约谈纪要应当抄报云南省人民政府。被约谈人为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州、市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约谈纪要应当抄送州、市人民政府。被约谈人为县级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约谈纪要应当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和州、市药品监管部门。被约谈人为行政相对人的,根据监管职责和约谈内容,约谈纪要应当抄送被约谈行政相对人所在地州、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约谈内容和工作需要,约谈纪要可以抄送相关部门。第十五条 被约谈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完善制度、消除隐患,并按约谈纪要要求提交相关整改报告。第十六条 省局应当督促被约谈单位按照要求推进和完成整改工作,必要时,可以对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被约谈单位为行政相对人的,对其负责监管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行政相对人按照要求及时落实整改要求。第十七条 州、市、县、区级人民政府或者药品监管部门拒绝责任约谈或者拒不整改的,省局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同级人民政府、上级药品监管部门,以及相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绩效考评部门,年度药品安全工作考核不予评定等次。行政相对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拒不参加责任约谈或者拒不按要求整改的,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通报,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处理。第十八条 责任约谈申请审签、约谈通知书、行政相对人相关证明文件、约谈记录、约谈纪要等,省局相关处室、所属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整理归档。行政相对人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纳入其信用档案。第十九条 对责任约谈中获悉的工作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应当按规定予以保密。第二十条 州、市、县、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或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实施。附件:1.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任约谈方案(模板) 2.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任约谈通知书(模板) 3.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任约谈记录(模板) 4.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任约谈纪要(模板)附件1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任约谈方案(模板)一、约谈事由:××××××××××××××××二、约谈对象:××××××××××××××三、约谈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四、约谈方式:单独约谈/集体约谈 现场会议/视频会议五、主持人:×××六、约谈主要内容(一)××××××××××××××××(二)××××××××××××××××(三)××××××××××××××××七、约谈实施程序(一)××××××××××××××××(二)××××××××××××××××(三)××××××××××××××××(四)××××××××××××××××(五)××××××××××××××××附:约谈提纲附件2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任约谈通知书(模板)××××——×××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定于××××年××月××日××时,在×××(地点),由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志(约谈主持人及职务)/×××(单位名称)×××同志就×××(约谈事由)事项主持与你单位进行责任约谈。请你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按时参加。(行政相对人参加人员请携带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参加人员为境外企业或者境内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提交相关授权书;授权书应当为中文或者附中文译文,并按规定公证;授权书在境外签署的,还应当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有关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请于××××年××月××日前将责任约谈参加人员名单、责任约谈事项有关说明材料(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同时附电子版)报送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人:×××、×××,联系电话:××××××××、××××××××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年××月××日附件3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任约谈记录(模板)约谈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约谈地点:××××会议室约谈主持人:××××约谈单位参加人员:××(单位)×××、×××、×××被约谈单位参加人员:×××、×××(单位、职务、姓名,行政相对人参加人员需要记录身份证号码或者护照号码)其他单位参加人员:×××、×××(单位、职务、姓名)约谈主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针对你单位×××(约谈事由),为了×××(约谈目的),现对你单位进行责任约谈。参加责任约谈的有:约谈单位×××、×××、×××。被约谈单位×××、×××、×××、×××、×××、×××。(被约谈单位为行政相对人的,应当宣读其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的权利,询问是否申请回避)宣读责任约谈纪律。约谈主持人/主持人指定的其他参加约谈人员:××××(指出问题,提出整改建议)被约谈人:××××(陈述,问题分析,整改计划)参加约谈人员:××××××(询问)被约谈人:××××××(回应)约谈主持人:刚才××××指出了你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你单位进行了陈述。请你单位××××××(整改措施和时间要求)约谈主持人:本次责任约谈到此结束,请你单位按照要求认真落实,抓紧整改。请对约谈记录签字确认。被约谈人:(签字)约谈单位代表:(签字)记录人:(签字)××××年××月××日附件4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任约谈纪要(模板)×××× 年 ×× 月 ×× 日, ××× (单位、姓名及职务)同志主持,在 ××× (约谈地点),就×××(约谈事由),对×××(被约谈单位)进行约谈。×××、×××、×××(单位、姓名及职务,有其他单位参加的,一并列明)参加约谈。被约谈单位×××、×××(单位、姓名及职务)接受约谈。约谈指出了×××(被约谈单位)存在的××××××(存在问题),听取了被约谈人的陈述申辩。约谈要求(整改和时限要求):一、××××××××××××××。二、××××××××××××××。三、××××××××××××××。约谈单位:×××、×××、×××(参加人员姓名)被约谈单位:×××、×××、×××、×××(参加人员姓名)(公开属性:依申请公开 ) 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政策公告 云南省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23年版)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告〔2023〕12号)

    《北京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23年版)(以下简称“《炮制规范》(2023年版)”)于2023年8月25日发布,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现就实施《炮制规范》(2023年版)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中药饮片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炮制规范》(2023年版)是药品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市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单位应当遵循的法定依据。二、自实施之日起,北京市生产《炮制规范》(2023年版)收载的中药饮片应当符合《炮制规范》(2023年版)相关技术要求。《炮制规范》(2023年版)实施之前,已按原标准生产并符合相关规定的中药饮片可以在实施后继续流通、使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三、自《炮制规范》(2023年版)实施之日起,凡原收载于《北京市中药炮制规范》(1986年版)、《北京市中药饮片标准》(2000年版)、《北京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8年版)的品种,《炮制规范》(2023年版)收载的,相应原标准废止;《炮制规范》(2023年版)未收载品种,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国家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品名相同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国家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有关规定,品名不同的,仍按原标准执行,但均应当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相关通用技术要求。自《炮制规范》(2023年版)实施之日起,《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停止执行 〈北京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8年版)3个饮片品种炮制规范的公告》(公告〔2020〕1号)所涉及的大黄粉、沉香粉、灵芝粉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废止。四、按照《炮制规范》(2023年版)生产的中药饮片,其产品包装标签的【执行标准】项应当按相关规定标注所执行的《炮制规范》(2023年版)。五、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积极做好执行《炮制规范》(2023年版)的准备工作,严格执行《炮制规范》(2023年版)的各项要求,加强对中药材原料的质量控制,按规范要求进行炮制,加强质量检验工作,保证产品质量,持续研究完善中药饮片质量标准,不断提高中药饮片质量控制水平。六、市药监局各分局应当督促辖区内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严格执行《炮制规范》(2023年版),并加强对中药饮片的监督检查。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对中药饮片零售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管,督促辖区内有关经营、使用单位遵照执行《炮制规范》(2023年版)。七、北京市药品检验研究院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炮制规范》(2023年版)的宣贯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全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炮制规范》(2023年版)的宣传贯彻,加强《炮制规范》(2023年版)执行中的监督与指导。特此公告。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政策公告 北京市
  •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打造世界级食品制造贸易高地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食品产业是传统民生产业和我省优势产业,在推动全省经济发展和增进民生福祉中具有重要作用。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坚持制造业当家,高质量建设制造强省、质量强省的决策部署,树立大食物观,大力发展地方特色食品产业,推动食品产业转型升级,我厅起草了《关于打造世界级食品制造贸易高地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9月12日前(7个工作日)将有关意见书面反馈我厅(消费品工业处)。其中,以单位名义的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联系方式,以个人名义的需附上姓名及联系方式。来信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100号(邮政编码:510030);电子邮箱:xfpgyc@gdei.gov.cn;联系电话:020-83133226。附件:1.《关于打造世界级食品制造贸易高地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2. 编制说明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3年9月4日关于打造世界级食品制造贸易高地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食品产业是传统民生产业和我省优势产业,在推动全省经济发展和增进民生福祉中具有重要作用。为组织实施“食全食美十百千万”工程,加快打造世界级食品制造贸易高地,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坚持制造业当家,高质量建设制造强省、质量强省的部署要求,树立大食物观,大力发展地方特色食品产业,推动食品产业转型升级,打造世界级的食品加工基地、产品品牌、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网络,推动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健康、美味多元、营养方便、绿色低碳的食品消费需求。(二)发展目标。到2027年,食品工业综合实力显著增强,食品工业产值力争突破1.5万亿元,年均增长10%以上。按照“做大民生保障食品、做强时尚和特色食品、做精高端健康食品、做优老年和婴童食品、做好保健食品、做成宠物食品、做强产业链条、做深食品市场”的思路,形成全域发展、质优物美的“食全食美”食品供给体系,建设“十百千万”食品产业发展格局(十个以上有国际竞争力的食品特色产业园区和食品展销博览会、百个特色优势区域品牌、千家营收过亿元企业、超万个拳头产品),推动食品产业集约化、智能化、数字化、绿色化、高端化、品牌化、时尚化发展水平明显提升,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新业态不断涌现,推动广东成为世界级食品制造贸易高地。二、构筑“一区一带全域支撑”产业发展格局,建设食品产业全域良性发展的“生态圈”(三)构筑“一区一带全域支撑”的食品产业全域发展总体布局。做大食品产业核心区,支持广州、佛山、东莞聚力打造千亿级核心食品产业名城,深入推动民生保障食品、休闲与时尚食品等优势传统产业提质升级,进一步做优老年和婴童食品、做好保健食品、做成宠物食品等新兴产业,构筑核心城市新优势。做强沿海食品产业带,鼓励深圳完善创新生态,高质量推进国际食品谷建设,支持江门、湛江、阳江、茂名、珠海、中山、汕头、揭阳、潮州、惠州、汕尾等沿海地市做大做强现有功能和保健食品、老年和婴童食品、水产加工、粮油糖生产加工、预制菜、肉制品加工等重点优势产业,加快建成千亿元食品产业特色化发展新增长极。推动全省各域发展特色食品产业,立足区域资源禀赋和独特饮食文化,充分释放产业发展潜力,推动食品产业规模不断壮大,发展质量和效益不断提升,加快建成广东食品产业发展新支撑点,共同构筑食品产业全域发展、全民共享格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粮食和储备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专栏1 一区一带全域支撑布局食品产业核心区:以广州、佛山、东莞为核心引领全省食品产业集群发展,加快推进民生保障食品、休闲与时尚食品、功能及保健食品、老年和婴童食品、预制菜、豉香型白酒等优势产业高端化转型,鼓励龙头企业加快风味型、功能型、健康型及绿色产品开发,不断丰富产品供给。支持打造一批食品领域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积极引进国内外食品制造龙头企业、“链主”企业在核心区设立企业总部、区域总部、功能型总部和研发总部。沿海食品产业带:支持深圳以总部企业为重点,发展饮料、乳制品、预制菜、肉制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细分领域,持续推进深圳市食品生产企业“圳品”培育,高标准建设国际食品谷。珠海、横琴新区推进建设国家食品安全(横琴)创新中心,着力发展功能和保健食品、水产品加工、焙烤食品、饮料、预制菜等细分领域。汕头、潮州、汕尾、揭阳、惠州着力发展潮汕橄榄菜、达濠鱼丸、潮汕牛肉丸、狮头鹅、汕头方便粉(粿条)、速冻食品、卤味食品、粮油糖加工、水产品加工、海洋食品、凤凰单丛茶、广式凉果、隆江猪脚饭、惠来鲍鱼、绿豆饼、潮式月饼、糖果、饮料、惠州梅菜、龙门丝苗米等特色食品领域。中山、江门、阳江着力发展调味品、水产品加工、焙烤食品、方便食品、陈皮制品、腊味、保健食品、豆豉制品、坚果制品等细分领域。湛江、茂名着力发展水产品加工、水产预制菜、广式月饼和糕点、粮油加工、食盐、食糖、罐头制品、荔枝、龙眼、香蕉、菠萝等特色果蔬加工等细分领域。全省各域特色食品产业:以完善食品全产业链、强化全品类食品供给为核心,做大做强粮油加工、饮料、肉制品及水产品加工、调味品、广式月饼、广式凉茶、保健食品、特色水果加工、糖果、烘焙、速冻食品、饲料、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具有较强特色和较高知名度的细分产业,推动优势特色产品规模化、品牌化、精品化发展。鼓励肇庆、云浮、清远、韶关、河源、梅州依托资源优势,落实“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发展裹蒸粽、巴戟酒、客家娘酒、温氏鸡、清远鸡、麻竹笋、英德红茶、西岩山茶、柚子、万绿湖水资源等传统优势和地方特色产品,以食品工业为中间纽带,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依托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积极引进珠三角食品制造业转移项目,实现优质农产品就地加工、高效转化。三、打造多元化多场景食品供给体系,发展高美誉度的食品“朋友圈”(四)提供多元化供给产品。做大民生保障食品,加强面粉、小麦、食用油适度加工,建立水产品“工厂化养殖—加工—冷链—物流—销售”全产业链体系,发展水产品高端休闲食品等高附加值产品。发展无添加、有机、淡盐等高端调味品。加大天然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配料开发和应用,强化安全、标准、规范意识。发展天然营养型方便、休闲与时尚食品,注重焙烤食品营养、健康、功能性创新。加快“低糖无添加”、“天然食材+个性化定制”糖果、巧克力及凉果(蜜饯)食品品类创新。提升罐头保鲜技术,开发传统风味、地方特色风味、材料创新的各类罐头。提高潮州卤味、盐焗鸡等休闲肉制品产品和包装创新水平,提倡绿色、安全、环保、智能化发展。发展绿色、营养、功能型及低热量、低糖饮料产品,支持广式凉茶、功能性饮料、植物蛋白饮料行业做大做强。挖掘广东特色茶叶品类,打造一批有特色的茶叶品牌。支持打造岭南特色酒产区文化,针对不同群体、不同场合需求,推动果酒、气泡酒、保健酒、啤酒、客家娘酒、豉香型白酒等酒类产品产业化和做大做强。做优老年和婴童食品,积极传播适老食品概念(能适合老年人消化功能及其它生理功能减退的预包装加工食品),努力推动适老食品产业的起步和快速发展;开发在产品形态、产品口味及产品配方上满足老年人、婴童特定需要的专用饮料、休闲食品、乳制品、方便食品、调味品、营养品等。做好保健食品,加快推进维生素、植物蛋白、乳清蛋白、益生菌等原材料产品的技术研发,推动营养健康产品年轻化。做成宠物食品,支持猫犬宠物食品项目引进实施、产品研发产业化,发展优质的处方粮和功能性食品,支持企业开展宠物全生命阶段饲料专一性定制以及特殊阶段营养定制服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粮食和储备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专栏2重点领域食品供给发展方向民生保障食品。一是以安全、营养、方便、专用型为发展方向,提高粮油精深加工产品比重。二是延伸制糖业精深加工链条,发展低聚果糖、山梨醇、甘露醇、果萄糖浆和结晶果糖等低热量产品。三是加大腌制、卤制肉类等中式熟食制品的研发,发展冷鲜肉、中式熟食肉制品。四是推广水产品净菜加工、生鱼冷冻保存等技术,发展高端休闲食品、水产预制菜等高附加值产品。五是围绕优质及特色农产品,发展功能型果蔬制品、鲜切果蔬、脱水果蔬、谷-菜复合食品等。六是重点发展天然营养型方便食品,加快布局预制菜产业。七是以乳制品多元化消费需求为导向,大力发展常温纯牛奶 (羊奶)常温酸奶、低温鲜奶、低温酸奶等多种品类。休闲与时尚食品。一是发展低糖、低脂肪、低热量烘焙食品,推广冷链烘焙技术,大力开发“代餐”类烘焙食品。二是鼓励糖果、巧克力及凉果(蜜饯)食品制造企业采用低糖、无色素、无添加、蒸制、冻干技术。三是开发传统风味、地方特色风味、材料创新罐头,开发适合老年人、青少年、幼儿等不同人群的专用罐头食品,拓展全日式、营养型、救灾类、旅游类及宠物类等特殊品种。四是大力发展植物饮料、功能饮料、含乳饮料,在饮料成分、口感、功效、消费场景等加大创新力度;注重饮料产品包装设计创新,通过“高颜值”设计和“高流量”IP联名拓展销售市场。五是注重英德红茶、仁化白毛茶、柏塘山茶、南昆山毛茶、凤凰单丛、东水山茶、等广东特色茶叶品类挖掘,扩大茶园良种化程度,提升精制茶产品的附加值。六是支持柚子、荔枝、龙眼、银杏、陈皮、姜糖、橄榄、黄皮、油柑、番石榴、火龙果、菠萝等特色农产品资源向一、二、三产融合及保健、健康饮品等方向创新发展,结合新的消费场景开发新兴休闲食品。老年和婴童食品。一是完善老年和婴童食品的分类标准、标识等。二是面向老年人、婴幼儿群体的特定需要,开发专用饮料、休闲食品、乳制品、方便食品、调味品、营养品等,同时在产品形态、产品口味及产品配方满足特殊人群的需求。三是完善老年和婴童食品相关法规、行业标准,并加强对老年和婴童食品企业的监管。保健食品。一是围绕特殊人群的健康功能细分需求,以方便即食、药食同源为导向,加快开发满足不同消费群体需求的保健食品,加快推进植物蛋白、乳清蛋白、益生菌原材料等产品的技术研发及国产替代。二是加强维生素膳食补充剂以及有利于心脑血管、血压、血糖、血脂等人体健康的功能性食品补充剂的研发、推广。三是支持发展养生保健食品,研究开发功能性蛋白、功能性膳食纤维、功能性糖原、功能性油脂、益生菌类、生物活性肽等特殊膳食用食品。四是支持广东传统地域特有的经长期食用确认对人体无不良影响的的食材、中药材列入新资源食品或药食同源目录。宠物食品:一是注重猫犬宠物食品的营养保健作用,加大对功能性、天然成分在产品中的应用研究。二是大力发展宠物处方粮。三是推进宠物食品品类创新,延伸拓展观赏鸟、观赏鱼、龟和兔等异宠饲料品类。食品包装:倡导“安全实用、节约资源、绿色简约、消费友好”的理念,推动安全包装、智能包装、绿色包装、个性化包装、可追溯包装、定制化包装等中高端包装材料研发和设计,保证食品的新鲜卫生、延长保质期、减少食物浪费,并充分展示食品生产商的品牌效应。(五)打造多元融合的食品供给场景。推进文旅产业与食品工业融合,鼓励食品企业开展工业旅游,积极参与工业旅游精品路线创建,鼓励在文化旅游胜地宣传、销售广东特色食品、优质食品,展示广东食品名片。以“美食+节庆”“美食+文化”“美食+旅游”“美食+活动”“美食+服务”“粤酒+粤菜”,将地理标志、非遗美食、绿色食品、岭南文化、旅游节庆、度假休闲、会议活动等融合起来推广,打造广东知名特色美食品牌。推动新营销模式与食品工业融合,推出“春季”“夏季”“秋季”“冬季”等季节性特供产品,结合线上、线下营销与造势推广,打造新消费热点。引导食品企业应用社交电商、直播电商、内容电商、跨境电商、官网直营、线上线下互动、搜索引擎、流量推广、目标人群画像等新模式新业态,以精准营销和泛化营销扩大食品销售。鼓励企业打通线上线下消费场景,运用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等技术,打造沉浸式、体验式、互动式消费场景。(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四、突出“十百千万”重点发力,擎起食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顶梁柱”(六)“一市一园”,培育发展十个特色产业园区。鼓励各地市立足本地特色食品产业资源,加强高水平规划,加强发展研究和政策扶持,强化产业链协同配套,打造一个以上细分领域的优势特色产业园区。培育广东省特色食品产业园区、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和预制菜产业园,支持汕头濠江区水产产业园、佛山水都饮料食品产业园、河源高新区水饮料及食品产业园、东莞麻涌粮油加工园区、潮州饶平潮州港粮油和水产品加工园区、阳江阳西调味品园区、湛江遂溪水产加工园区、江门蓬江食品特色园区、茂名高州饲料园区等食品特色产业园,以及广州花都、佛山顺德、韶关曲江、梅州广梅园、惠州博罗、肇庆高要等预制菜产业园引进食品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落地建设重大补链稳链延链强链项目,培育若干个产值百亿元以上的专业园区,推动打造10个有国际竞争力的食品特色产业园区,引领带动各地市细分领域优势食品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专栏3 重点发展食品产业园区汕头濠江区水产产业园:重点发展水产品加工、达濠鱼丸、牛肉丸等预制菜。佛山水都饮料食品产业园:重点发展功能饮料、运动饮料、乳酸菌饮料、啤酒、保健食品、营养机能食品、特医食品、休闲食品等食品饮料、大健康、预制菜产业。河源高新区水饮料及食品产业园:重点发展饮用水、果茶饮料、功能饮料等。东莞麻涌粮油加工园区:重点发展食用油、大米加工、面粉加工等。江门蓬江食品特色园区:重点发展方便食品、糖果、焙烤、饮料、预制菜等。阳江阳西调味品产业园区:重点发展调味品、香精香料等。湛江遂溪水产品加工园区:重点发展对虾、小龙虾、金鲳鱼、巴沙鱼、鲈鱼、面包虾、罗非鱼、黄花鱼、南美白虾等水产加工。茂名高州饲料园区:重点发展畜禽饲料、水产饲料、特种饲料等。潮州港粮油和水产品加工园区:重点发展食用油、大米、面粉、糖等加工,以及鮸鱼、鮸鱼预制菜、对虾、烤鳗、贝类、花鲈鱼、沙丁鱼、鲭鱼、巴浪鱼、刀鲳鱼、鲣鱼等水产品加工,打造粤东天然绿色食品集散中心。广州花都预制菜产业园:重点发展肉制品加工、水产品加工、烘焙、茶饮原料、生鲜食品、预制菜等。佛山顺德预制菜产业园:重点发展以水产、肉类预制菜深加工、冷链仓储功能为主的顺德特色预制菜。东莞石碣(兴宁)产业园:重点发展肉鸽生产供应。韶关曲江预制菜产业园:重点发展食用菌类深加工、肉类深加工、烘烤食品的预制菜。梅州广梅产业园:重点发展酒水饮料、农副产品深加工、预制菜及各类食品等。惠州博罗预制菜产业园:重点发展农产品加工、生鲜出口、预制菜等。肇庆高要预制菜产业园:重点发展以肉类和水产深加工为主的预制菜。(七)“一区一品”,着力培育百个区域特色品牌。大力培育区域品牌,鼓励各地深度挖掘岭南历史文化、老字号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节庆文化精髓、地域特色资源,做强三水饮料之都、阳江调味品之都、茂名罗非鱼之都、湛江对虾之都、湛江金鲳鱼之都、中国水产预制菜之乡(顺德)、饶平中国海鮸之乡、茂名月饼、庵埠糖果小镇、潮汕牛肉丸、黄圃腊味、河源米粉、罗定稻米、客家娘酒、梅州和饶平盐焗鸡、东莞腊肠、广东温氏鸡和清远鸡、兴宁肉鸽、隆江猪脚、潮州卤水、珠海白蕉海鲈、惠来鲍鱼、阳江炊鹅(黄鬃鹅)、肇庆高要罗氏沼虾、阳江程村蚝、马坝油粘米、增城丝苗米、英德红茶、仁化白毛茶、新兴象窝红茶、英德麻竹笋、连州菜心、惠州梅菜、罗浮山客家豆腐花、肇庆裹蒸粽、阳春春砂仁、肇庆柑橘、郁南无核黄皮等知名区域品牌,打造一批食品工业培育试点县。加强区域品牌设计与创意,做好品牌理念、文化阐释,树立品牌独特形象,充分发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制度作用,强化使用管理和保护。支持区域品牌所在地政府大力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三品”专项行动,做强做优做大区域特色产品和品牌。到2027年,形成100个特色优势区域品牌。(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八)梯度培育,发展千家过亿元企业万个优质产品。开展优质企业梯度培育,加快培育形成“链主”企业引领、单项冠军攻坚、“专精特新”企业筑基的世界一流企业群。支持企业聚焦实业主业收购、兼并、重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升企业整体实力。鼓励企业实施国际化战略,构建研发、采购、生产、品牌建设推广、售后服务一体化体系。发力传统优势产品和培育壮大新兴食品,聚焦产业链安全和韧性,聚焦发展宠物食品、高端健康食品、海洋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新型食品添加剂、高端食品生产检测装备等新赛道,培育高附加值新兴优质食品。加强企业和产品保护,统筹推进商标、字号、专利、著作权等保护工作,完善跨部门、跨区域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完善商标品牌维权与争端解决机制,加强海外纠纷应对指导服务,推动商标品牌保护、纠纷处置的跨境协作。到2027年,形成超1000家销售过亿元的企业和10000个单品销售超千万的优质拳头产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牵头,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五、着力保障食品安全,构筑安全高效的美食“生命线”(九)提升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强化质量管理体系和应急处突能力建设,开展“千企万坊”帮扶行动,鼓励企业制定实施以质取胜生产经营战略,推动全员、全要素、全过程、全数据的新型质量管理体系应用。强化各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公共食品品牌食品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完善食品标准体系,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积极推进食品“湾区标准”工作,支撑粤港澳大湾区优质食品供给。完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国家标准宣贯培训全覆盖,强化食品企业诚信和社会责任意识。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培养诚信管理体系专业人才。加强全过程食品安全监管,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推进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建立从农产品原料种养殖、生产加工到流通消费的全程监管制度,完善信息化追溯体系,实现婴幼儿配方乳粉等重点类别产品全过程可追溯。探索实施食品分级分类管理,完善宠物食品等新兴领域食品在生产、销售、出口方面的地方标准和法规。(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市级食品相关行业组织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强化质量技术支撑。着力强化食品安全人才配备。根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各地要引导食品生产企业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加强人员配备的监督检查。着力提升检验检测技术和能力,大力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综合应用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质量管理等要素,为推动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支撑。鼓励食品企业加强原料预处理、加工制造、包装灭菌等环节危害因子筛查测定、异物精准识别及剔除、品质自动化感知等质量安全控制技术及仪器设备的应用,提升检验检测和质量安全风险防范能力和水平。强化信息化和数字技术在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建设中的应用,加强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及先进检测、传感等技术在食品安全领域应用,构建数字化、智能化质量管控模式,推动质量形成过程的显性化、可视化。引导企业加强数字化质量管理人才培养,健全企业首席数据官(CDO)建设,重视数字化管理师队伍建设。鼓励智能化程度较高的食品企业向粤东西北县域企业派出数据特派员,推动县域企业融入现代食品产业链。(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坚持创新发展与提质升级,打造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尖刀班”(十一)提升共性基础技术和服务供给能力。推动共性关键技术创新,加快高端配料、高效分离提取、生物转化、微生物发酵、精准营养的前沿技术和“卡脖子”领域的攻关,开展广东特色食品机理阐释研究,加快营养靶向设计、风味品质修饰、加工工艺适应性改造等共性技术研发。推广应用冷链、保鲜、干燥、杀菌、包装技术以及精密检测仪器、检测和品质控制技术。创新公共服务水平,围绕“色、香、味、形、营养、安全、包装”等食品核心价值要素,建设完善服务广大中小企业的研发、试验、检测、人才培养、知识产权保护、团体标准制修订、品牌营销等专业服务机构,发展食品行业现代服务业。(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市级食品相关行业组织按职责分工负责)专栏4 食品领域重点创新方向关键原料及配料:重点开发专用油脂、婴幼儿配方食品用乳蛋白、直投式发酵剂等高端食品配料。现代生物技术:推进现代生物学技术、微生物发酵等在新兴食品品类的开发方面的应用,加快合成生物学、基因编辑、营养组学等领域创新成果的产业化。专用设备:重点发展食品数字化设计与制造、多维原位感知等装备,颗粒物色选设备、大型烘焙设备、无菌灌装设备、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提高食品专用设备国产替代水平。新型加工工艺:加快新型非热加工、新型杀菌、高端配料添加、高效分离提取、生物转化、微生物发酵、精准营养节能干燥、清洁生产等加工工艺创新。探索推进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扩展现实、区块链等新一代IT 技术在食品制造和食品安全领域的应用。(十二)强化创新平台建设和科技创新成果应用推广。提升创新能力,建立完善食品领域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消费者应用(体验)中心、孵化器等创新平台,加快形成食品产业科技创新体系。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对接全国优秀高校研究院、科研机构等创新载体,打造高水平创新团队。加快自主科研成果转化和外部科研成果引入,支持设立区域科技创新创业、公共技术、协同创新、技术成果交易转让和产学研合作的专业化成果转化平台,提升新产品产出和研究成果产业化水平,加快科研成果产业化和标准化进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推动智能化数字化绿色化发展。推进食品行业“数字三品”专项行动,引导省内食品企业加大智能制造投入,培育一批食品产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标杆企业,推广一批数字化转型标杆项目。发展个性化定制和柔性化制造,鼓励食品行业重点企业建设数字化车间,开展智能工厂建设试点示范,提高智能化水平。促进食品产业原料采收、生产加工、仓储物流、营销管理、售后服务等各环节数字化管理和应用。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推动食品生产企业创建绿色工厂、绿色车间、绿色生产线,加快应用节水、节能、节粮的加工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清洁高效制造工艺,提升加工转化率。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加强果蔬皮渣、粮油麸粕、动物骨血等加工副产物的二次开发,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厅、水利厅、能源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市级食品相关行业组织按职责分工负责)七、坚持开放发展,培育买世界、卖世界的食品消费“领头羊”(十四)打造全球性、全国性的食品工业展销平台。支持举办系列食品产供销活动,组织举办或参加全球高端食品及优质农产品(深圳)博览会、中国国际食品及配料博览会、中国创新食品大会暨粤港澳大湾区食品博览会、中食展·广州暨广州国际食品食材展、广交会、进博会、日本东京食品与饮料展览会、新加坡国际食品及酒店用品展、德国科隆世界食品展览会等展会,支持参加粤贸全球、粤贸全国系列经贸活动,支持企业通过并购、合资等方式,拓展海外市场。支持全球化布局,建立全球化生产体系、研发基地、营销网络和跨国供应链体系,推动我省形成“买全球卖全球”的世界级加工基地、产品品牌、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网络。加强RCEP食品产业发展协作与配套,鼓励建立省级与市级RCEP食品、国际食品展销中心等服务机构,促进原料采购、食品进出口,加强与东南亚等国际市场的合作。强化国内产业链合作,支持龙头食品企业牵头建立食品产业数据链,推动上下游、跨行业的数据共享开发利用,探索形成数据产品、进行数据资产评估。鼓励企业在大米、小麦、玉米、果蔬、海产品、水产品、肉制品等原料产区培育建设自主可控可追溯的原料基地。(省商务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粮食和储备局、贸促会、工商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市级食品相关行业组织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强化招商引资,加快重大项目建设。加大招商选资力度,制定完善食品产业重点招商目录,建立稳链、补链、延链、强链项目储备库。靠前服务,创新机制,提升项目审批、要素保障和问题协调效率。支持各地聚焦本地食品产业发展特色和产业关键环节,依托“链主”企业开展产业链上下游招商。支持各地紧跟消费者安全健康、美味多元、营养方便、绿色低碳的食品消费需求,在老年和婴童食品、高端健康食品、宠物食品等高附加值新兴食品领域招引一批高质量项目,创造新的竞争优势。创新招商引资形式,聚焦欧美、日韩、东南亚等地和国内山东、河南、福建等地,强化以商引商、以链引商、以侨引商、以情引商、联合招商。持续深耕细作,参与重点区域举办的各类经贸活动、行业峰会、技术论坛,谋划举办系列招商推介对接活动。强化重大项目跟踪服务,对纳入省、市制造业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食品等重点领域的重大项目,全力做好服务保障,加强跟进服务和要素供给,推动项目建设。(省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委台办、省侨办、贸促会、工商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市级食品相关行业组织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六)举办系列宣传推介活动,唱响广东美食。广泛开展广东优质食品推广工作,推进粤品牌故事“走基层、入民心”。联合主流、新兴媒体等共同举办“广东新‘食’代”等食品宣传特约栏目,从千百亿级的特色区域品牌、特色子集群、特色企业、特色产品等多种维度,宣传推介广东的优质食品名片。鼓励各区域品牌举办地方特色食品专业性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等,通过设计大赛、品鉴会等形式推广特色主导产品,提升品牌影响力和美誉度。引导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参加“中国品牌日”“非遗购物节”“吃货节”“网上年货节”以及“全国行”和“进名店”等活动,营造粤品消费良好氛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市级食品相关行业组织按职责分工负责)八、强化资源要素供给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当好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战斗员”(十七)加大财政金融支持。统筹用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食品产业提质升级项目、创新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创新成果转化应用、技术改造、数字化转型、食品名片宣传等的财政政策支持力度。发挥广东省产业发展基金等政策性基金作用,带动社会投资加大对食品产业和特色食品品牌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食品产业的融资支持力度,综合运用天使孵化、创业投资、融资担保、上市培育、并购重组等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八)加强要素资源保障。强化食品企业用地保障,深化“亩均论英雄”和“标准地”出让改革,鼓励利用存量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推广“工业上楼”和“5.0产业新空间”模式。创新产业土地盘活连片整备开发机制,建立统筹规划及资源投放机制,探索片区“征地统筹、利益统分”开工模式。构建“低成本开发+高质量建设+准成本提供”产业空间供给模式,优化工业用地、新兴产业用地、科研用地等供应。鼓励新增产业用地通过弹性年期出让、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供应方式,规范产业用房租赁市场,支持各地公布产业用房租赁参考价格。保障重点工程、研发项目用地需求,完善重点产业园区、生活保障设施等开发建设。支持对现有园区进行改造升级,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加强食品产业人才供给,支持引进国内外顶尖科研人才与创新团队。借助高校、科研院所等资源,培养产业发展亟需的专业人才,支持食品企业参加粤商培训项目、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鼓励企业与高校联合开展企业家研修培训,培育具备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市场营销等多方面能力的现代企业管理人才。(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九)着力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建立政企协定期与不定期沟通对话机制,及时收集解决食品企业典型困难问题。支持优势特色食品名城名园名区打造特色主导产品交易中心、批发市场等。发挥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中介组织作用,加强情报信息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产业研究、工艺、研发设计、检测认证、展览展示、宣传推广、人才培训、数字化服务、供应链管理等服务。(省市级食品相关行业组织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编制说明一、编制背景食品产业是传统民生产业和我省优势产业,在推动全省经济发展和增进民生福祉中具有重要作用。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坚持制造业当家,高质量建设制造强省、质量强省的决策部署,树立大食物观,大力发展地方特色食品产业,推动食品产业转型升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打造世界级食品制造贸易高地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编制工作。二、编制过程2023年5月,按照有关工作部署,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启动了《实施意见》编制工作,6月底完成了《实施意见》初稿,于7月和8月分两次征求了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各相关行业组织意见,根据各单位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此次征求意见稿。三、主要内容《实施意见》共分为八部分19条政策措施。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明确了打造世界级食品制造贸易高地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强调要树立大食物观,大力发展地方特色食品产业,推动食品产业转型升级,打造世界级的食品加工基地、产品品牌、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网络,推动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健康、美味多元、营养方便、绿色低碳的食品消费需求。要形成全域发展、质优物美的“食全食美”食品供给体系,建设“十百千万”食品产业发展格局,力争到2027年,食品工业产值力争突破1.5万亿元,年均增长10%以上。第二部分“构筑‘一区一带全域支撑’产业发展格局,建设食品产业全域良性发展的‘生态圈’”,明确要做大食品产业核心区,做强沿海食品产业带,推动全省各域发展特色食品产业,提出了一区一带和全省各域的总体布局和重点发展方向。第三部分“打造多元化多场景食品供给体系,发展高美誉度的食品‘朋友圈’”,强调要做大民生保障食品,发展天然营养型方便、休闲与时尚食品,发展绿色、营养、功能型及低热量、低糖饮料产品,做优老年和婴童食品,做好保健食品,做成宠物食品,提供多元化供给产品。同时,要推进文旅产业、新营销模式与食品工业融合,引导食品企业应用新模式新业态,以精准营销和泛化营销扩大食品销售,打造多元融合的食品供给场景。第四部分“突出‘十百千万’重点发力,擎起食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顶梁柱’”,鼓励各地市立足本地特色食品产业资源,加强高水平规划,加强发展研究和政策扶持,强化产业链协同配套,打造一个以上细分领域的优势特色产业园区。要培育百个知名区域品牌,打造一批食品工业培育试点县。同时,还要梯度培育,发展千家过亿元食品企业万个优质食品拳头产品。第五部分“着力保障食品安全,构筑安全高效的美食‘生命线’”,明确强化质量管理体系和应急处突能力建设,完善食品标准体系,加强全过程食品安全监管,探索实施食品分级分类管理。同时,还要强化食品安全人才配备、检验检测技术和能力提升,强化信息化数字技术在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建设中的应用。第六部分“坚持创新发展与提质升级,打造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尖刀班’”,从食品领域共性关键技术创新、创新公共服务水平、强化创新平台建设和科技创新成果应用推广、推动产业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等方面明确了重点工作任务。第七部分“坚持开放发展,培育买世界、卖世界的食品消费‘领头羊’”,明确提出要举办系列食品产供销活动、宣传推介活动、支持企业全球化布局、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合作。同时,还要强化招商引资,加快重大项目建设。第八部分“强化资源要素供给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当好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战斗员’”,从财政金融支持、要素资源保障、发挥行业组织作用等方面提出了工作要求。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政策公告 广东省
  •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没收物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第5次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没收物品管理办法(试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工作涉及的罚没物品管理与处置,执行财政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规定。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6日(此件公开发布)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政策公告 云南省
  •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验收标准(药品制剂、原料药、医用氧)》的通知(赣药监规〔2023〕11号)

    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生产许可检查行为,我局组织制定了《江西省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验收标准(药品制剂、原料药、医用氧)》,本《验收标准》已经2023年第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本《验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1月23日发布的《江西省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验收标准(药品制剂、原料药、医用氧)》同时废止。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3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政策公告 江西省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药监〔2023〕44号)

    局属各检查局、各相关事业单位,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各医疗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发布〈重庆市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告》(渝药监通告〔2018〕1号)同时废止。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4日(此件主动公开)重庆市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做好重庆市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20号)、《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公告)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所称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备案,是指重庆市辖区内的医疗机构按照19号公告的规定,对传统中药制剂配制提出首次备案、变更备案和年度报告的过程。一、传统中药制剂备案要求和范围(一)医疗机构应严格论证中药制剂立题依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对其配制的中药制剂实施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对制剂安全、有效负总责。(二)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包括:1.由中药饮片经粉碎或仅经水或油提取制成的固体(丸剂、散剂、丹剂、锭剂等)、半固体(膏滋、膏药等)和液体(汤剂等)传统剂型;2.由中药饮片经水提取制成的颗粒剂以及由中药饮片经粉碎后制成的胶囊剂;3.由中药饮片用传统方法提取制成的酒剂、酊剂。(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备案:1.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2.含有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活性成份的品种;3.除变态反应原外的生物制品;4.中药注射剂;5.中药、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6.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7.与市场上已有供应品种相同处方的不同剂型品种;8.中药配方颗粒;9.制剂处方中使用的中药饮片无法定质量标准的;10.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剂。二、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备案申请人条件(一)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备案的申请人,应当是重庆市辖区内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机构。申请备案品种的功能主治应与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二)医疗机构配制传统中药制剂应当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并有相应制剂剂型配制范围。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范围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疗机构必须同时提出委托配制申请。接受委托配制的单位应当是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委托配制的制剂剂型应当与受托方持有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生产许可证》所载明范围一致。三、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备案流程(一)登录账号申请人登录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注册获取账号(网址https://zwykb.cq.gov.cn/),并登录账号填报信息、提交资料。(二)备案信息填报与资料提交1.申请人登录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选择“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事项,按要求填写医疗机构及申请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品种相关信息,保存并打印《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2.申请人将《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及全套申报资料加盖公章后,扫描成PDF文件,登录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上传,同时向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监局)提交纸质申报资料1套。医疗机构应留存全套纸质申报资料1套存档备查。(三)备案完成1.市药监局于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不符合备案要求:(1)属于本实施细则规定不得备案情形的;(2)申请备案品种信息不齐全或材料内容不完整、不符合规定形式的;(3)提供虚假备案资料的;(4)纸质资料与电子资料不一致的;(5)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2.备案完成前,申请人可主动撤销备案申请。(四)信息公开1.已备案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的基本信息将在市药监局公众信息网予以公开,公开信息包括: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名称、医疗机构名称、配制单位名称、配制地址、备案时间、备案号、配制工艺路线、剂型、不良反应监测信息。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备案中的内控制剂标准、处方、辅料、工艺参数等资料不予公开。2.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号按备案顺序自动生成。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号格式为:渝药制备字Z+4位年号+4位顺序号+3位变更顺序号(首次备案3位变更顺序号为000)。四、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备案的品种管理(一)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的名称、说明书及标签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20号)有关规定,说明书及标签应当注明传统中药制剂名称、备案号、医疗机构名称、配制单位名称等内容。(二)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处方不得变更,其他备案信息不得随意变更,已备案的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涉及中药材标准、中药饮片标准或者炮制规范、炮制及生产工艺(含辅料)、包装材料、内控制剂标准、配制地址和委托配制单位等影响制剂质量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备案医疗机构应当提交变更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研究资料,按要求进行备案变更。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备案医疗机构可通过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自行更新相应的备案信息。变更备案完成后,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将获得新的备案号。(三)医疗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市药监局提交上一年度所配制的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变更情形、临床使用数据、质量状况、不良反应监测等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完成后,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号不变。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年度报告的,备案号自动取消。上一年度未配制的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也应按要求上报。(四)已取得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在该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后,市药监局不予再注册,符合备案要求的,可按规定进行备案;对此前已受理的此类制剂注册申请,医疗机构可选择申请撤回,改向市药监局备案。(五)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医疗机构制剂广告。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限于取得该制剂品种备案号的医疗机构使用,一般不得调剂使用,需要调剂使用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六)不再配制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的,医疗机构应向市药监局提出取消相应品种备案。五、传统中药制剂备案的监督管理(一)医疗机构应当对所提交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可溯源性负责。(二)医疗机构应对已备案的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实施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对制剂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负责。应当进一步积累临床使用中的有效性数据,严格履行不良反应报告责任,建立不良反应监测及风险控制体系。(三)市药监局相关处室和单位依职能职责负责市内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的备案、配制、监督管理及不良反应监测等工作。医疗机构提交的备案信息将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市药监局行政审批处负责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申报资料的受理、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许可工作。市药监局药品注册管理处负责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的资料审查、备案及品种信息公布工作。市药监局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处负责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的监管及监督抽样工作。市药监局局属各检查局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重庆市药品技术审评查验中心负责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的备案后现场检查工作。首次备案的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原则上在备案后3个月内组织现场检查,必要时进行抽样检验。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负责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的检验工作。重庆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的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四)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医疗机构该制剂品种的备案,并公开相关信息:1.备案资料与配制实际不一致的;2.属本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的不得备案情形的;3.质量不稳定、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严重或者风险大于效益的;4.不按要求备案变更信息或履行年度报告的;5.备案资料不真实的;6.抽查检验中发现内控制剂标准方法不可行的;7.其他不符合规定的。(五)医疗机构备案资料不真实、医疗机构未按备案资料的要求进行配制以及医疗机构不按照规定使用已备案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进行查处。其中,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备案资料不真实的,市药监局取消该制剂的备案号,且一年内不受理其备案申请,同时向社会公示相关情况。六、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首次备案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 2.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变更备案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 3.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年度报告备案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 4.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附件1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首次备案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一、申报资料项目1.《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2.制剂名称及命名依据。3.立题目的和依据;同品种及该品种其他剂型的市场供应情况。4.证明性文件。5.说明书及标签设计样稿。6.处方组成、来源、理论依据及使用背景情况。7.详细的配制工艺及工艺研究资料。包括工艺路线、所有工艺参数、设备、工艺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8.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9.内控制剂标准及起草说明。10.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11.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12.原、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包括药材的基原及鉴定依据、前处理、炮制工艺、有无毒性等。13.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14.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15.单次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16.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17.其他资料:真实性承诺书。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一)申报资料要求1.《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医疗机构登录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填报相关信息,保存打印备案表并加盖公章。2.制剂名称及命名依据(1)应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7年第188号)的规定,制定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的名称(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名),并阐述命名依据。(2)制剂名称应科学、准确、简短、规范、不夸大、不误导;应避免使用生僻用语;应避免“同名异方”或“异名同方”;不得使用代号和外文;不得使用容易混淆或暗示疗效功能的名称;不得使用商品名称。(3)应查询国家药品数据库,检索制剂名称是否与国家已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重名,并打印提供检索资料。3.立题目的和依据;同品种及该品种其他剂型的市场供应情况。(1)立题目的和依据应着重阐述研发品种的临床需求及科学依据等。一般应简述拟定功能主治的临床特点,中医病症可能的病因病机或发病机理、流行病学、危害性、临床表现和预后等。简述拟定功能主治的治疗现状及常用治疗药物,包括该功能主治目前常用的治疗方法(药物和非药物)及对药物治疗的需求。简述目前常用治疗药物的情况,说明各类药物的处方组成、功能主治、临床作用特点,主要不良反应以及临床应用的局限性等。简述申报品种的科学依据、临床意义,如有效性、安全性、依从性等方面的特点。简述该品种国内外同类品种研究进展、是否有研究报道,是否有获得药品或制剂批准文号等其他与立题有关的背景资料。对上述资料进行综合分析,进一步阐明开发该品种的立题背景、科学依据和目的。(2)同品种及该品种其他剂型的市场供应情况应阐述类同品种的市场供应情况,包括标准收载情况、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品批准情况等;备案品种不属于市场供应的品种及该品种其他的剂型的说明。(3)国内有关该品种的知识产权情况,包括专利申请、授权、期限、法律状态等。明确备案品种是否涉及侵权问题,是否存在知识产权障碍等。4.证明性文件证明性文件包括:(1)提供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有效期的证件应在效期范围内。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①委托配制制剂双方签订的委托配制合同复印件;②制剂受托配制单位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其载明的配制或生产范围应当与申请委托配制的制剂剂型一致。(2)委托符合要求的机构进行制剂研究或者单项试验、样品试制等情形的,申请人应提供与被委托机构签订的委托研究合同复印件,并附该机构合法登记证明、资质证明性文件复印件等。(3)提供申请备案品种或使用的处方、工艺等的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5.说明书及标签设计样稿(1)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的说明书、标签应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有关管理规定、技术指导原则进行撰写和设计。(2)说明书标题下须以醒目的黑体字注明警示语:“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3)说明书、标签须标注“本制剂仅限本医疗机构使用”。(4)外用制剂在说明书的右上角标明专用标识“外”,内服制剂则不标。对于既可内服,又可外用的中药制剂,可不标注外用药品标识。(5)委托其他单位配制的,说明书还应添加【委托配制单位】项,注明配制单位名称、配制地址及联系方式。6.处方组成、来源、理论依据及使用背景情况(1)处方组成应合理,不得与国家已有药品批准文号品种相同。应列出处方组成全部药味并按方中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各药味剂量(一日用生药量),功能,主治,拟定的用法用量。应明确处方药味的法定标准来源,是否含有法定标准中标识有毒性及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毒性的药材,是否含有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药味名称以规范的、最新版本国家药品标准中收载的名称为准。各药味用量是否超过标准规定,如超过标准规定,应附安全性证明资料,确保用药安全。应根据本品的组方特点和中医药组方理论,对处方的配伍原则(如君、臣、佐、使等)及组成药物或成分加以分析,以说明组方的合理性。用中医药术语表述主治病症的中医病名、病因、病机、治法、功能主治等;拟定的主治病证应对中医病名、症候分型、症状等方面进行合理限定。(2)药味、原料、辅料用量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一般以制成1000制剂单位计算。(3)应详细说明处方来源、配制方法、应用、筛选或演变过程及筛选的依据等情况。来源于古方的应详细说明其具体出处、演变情况、配制工艺、现在的认识及依据。已有临床应用经验的应该根据实际应用情况提供有效性和安全性方面的信息。(4)理论依据:医疗机构对主治病证的病因病机、治法的论述应采用中医药理论,并对处方的基本配伍原则(如君、臣、佐、使等)及组成药味加以分析,以说明组方的合理性。应从主治病证、处方用药等方面对制剂的研究目的进行古今文献综述,以进一步说明立题依据的科学性。应注意引用文献资料的真实性、可信度及针对性,并注明出处。(5)使用背景情况:中药制剂如来源于临床医生的经验方,应说明临床应用基础及使用历史。应详细客观描述临床医生的姓名、处方起源、处方固定过程、应用剂型、用法用量、功能主治、固定处方使用起始时间、使用人群、合并用药、临床疗效情况等。7.详细的配制工艺及工艺研究资料。包括工艺路线、所有工艺参数、设备、工艺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1)应提供配制的工艺流程图及说明。工艺流程图应以图表符号形式反映制剂配制各工序的全过程。(2)配制工艺路线作为必须自动公开的基本信息,可以不体现具体的工艺参数,但必须包括所有配制流程。配制工艺路线应当单独作为附件在相应位置上传。(3)应采用表格的形式,列出工艺研究确定的详细制法及所有工艺参数。(4)应采用表格的形式,详细列明各工序所需设备、设备型号、设备能力、设备材质等内容,并附相关照片资料。(5)工艺研究资料:工艺研究一般包括中药原料的来源与前处理研究、提取工艺研究、制剂成型工艺研究、中试研究。应阐明工艺路线的设计及合理性、工艺参数的确定、研究剂型的选择、剂量确定的理由及依据。中药饮片的检验、加工、粉碎、提取、浓缩、干燥、成型等方面的工艺研究数据,以及全部研究过程、研究结果、选定的技术参数和确定的配制工艺。每个工艺步骤的研究均应提供试验方法、试验结果、试验小结、确定的工艺步骤及其参数、主要设备清单等。应提供全部真实试验数据。(6)应进行3批以上中试或配制规模样品的配制,提供各关键工序的工艺参数及相关的检测数据,包括批号、投料量、半成品量、辅料量、成品量、成品率等。评价工艺的稳定性、可行性,并注意建立中间产品的内控质量标准。8.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1)质量研究应能达到有效控制制剂质量的目的。用于质量研究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必须采用3批中试以上规模,且处方固定、原辅料来源明确、制备工艺稳定。(2)质量研究项目、方法、技术参数、验证内容应参照现行版《中国药典》及相关技术指导原则。(3)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主要阐述处方药味的理化性质、与工艺质量有关的理化性质及相关文献资料,质量研究的试验项目及试验数据,并附相关照片、图谱及文献等。(4)处方中含法定标准中标识有“剧毒”“大毒”及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明确毒性的药味的,必须建立相应毒性成分限量检查。9.内控制剂标准及起草说明(1)内控制剂标准应有效控制制剂质量,检测方法应进行方法学验证,具有科学性、重现性和可行性。应确保符合现行法规、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等规定。内控制剂标准应当单独作为附件在相应位置上传。(2)内控制剂标准的制定应优先考虑制剂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结合处方、配制工艺、使用、临床功效、活性成分等进行制定检测项目和限度,一般应包括:名称、处方、制法、性状、鉴别(显微鉴别、理化鉴别)、检查、浸出物或提取物、含量测定、功能主治、用法用量、规格、贮藏等。(3)内控制剂标准的格式、术语、符号、计量单位、试液试药及标准液的品种及浓度等均应符合现行版《中国药典》的规定,有不同的,应详细说明。所使用的试液或指示液、指示剂与现行版《中国药典》不同或未收载时,应在标准正文中以附注的形式列出。检测所需的对照品、对照药材、对照提取物等的来源应首选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其来源、批号等信息须在备案资料中注明。除具体品种项下的特殊要求外,标准项目中所涉及检验的方法按现行版《中国药典》的要求执行。(4)制法应参照现行版《中国药典》中相应剂型相应工艺写出简明的工艺全过程,列出关键工艺参数。如处方中共多少味药,各药味处理的关键工艺与质量控制参数;提取方法、溶媒种类及其用量、提取温度、提取时间、提取次数、浸膏的相对密度、浓缩干燥方法及温度,辅料种类及用量、制成品总量等。(5)起草说明是对内控制剂标准的注释,应详述标准中各项目的设置及限度确定的依据,包括原理的解释、试验数据和结果、图谱照片等。10.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1)稳定性研究应采用中试或中试以上配制规模连续配制的3批样品,按照现行版《中国药典》的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开展。稳定性试验应按照内控制剂标准在各时间点进行全检。原则上应提供6个月的加速试验和不少于6个月的长期试验数据。(2)稳定性试验资料应包括样品批号、配制日期、配制数量、试验用样品数量、考察条件、包装形式、试验方法、试验项目、试验结果、试验结论等,并附相关照片及图谱。应根据试验结果确定制剂的贮存条件、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有效期等。11.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应提供连续配制的中试或配制规模3批制剂样品按内控制剂标准进行全检的自检报告书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委托配制的,应提供受托单位出具检验报告书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2.原、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包括药材的基原及鉴定依据、前处理、炮制工艺、有无毒性等。(1)应列出原、辅料名称,并提供原、辅料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原辅料的批准证明性文件、生产企业资质、销售发票、生产企业检验报告书、自检报告书(如有)、质量标准等资料复印件。(2)应提供使用的中药饮片来源证明文件,包括:药材产地、销售发票、供货协议、供货方检验报告书、自检报告书(如有)、质量标准等资料复印件。(3)应列明中药饮片所用药材的基原及产地,明确炮制规格、炮制工艺、前处理要求等。(4)所用原料、辅料、中药饮片等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管理规定。13.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1)应结合制剂稳定性试验、相容性试验结果阐述选择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依据和结果,并附其批准证明性文件、生产企业资质、质量标准、生产企业检验报告书、自检报告书(如有)等资料复印件。(2)所用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管理规定。14.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主要药效学研究是以中医理论为指导,根据功能主治、处方组成及剂型等特点开展试验研究,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为充分说明被研究制剂的主要药效学提供科学依据。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1)主要药效学研究应选择适宜的动物模型,通过不同手段,造成与临床疾病相同或类似的模型,给予研究用制剂,给药结束后观察动物模型的相关指标。(2)该项目资料一般应包括试验背景和理论基础、试验目的、试验资料、试验方法、试验结果、试验结论、分析评价、参考文献等内容。15.单次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1)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单次给药毒性研究的具体试验办法、实验动物、研究用药物、试验分组、给药途径、给药剂量、给药频率、观察指标、统计分析等,应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2)项目资料一般应包括试验背景和理论基础、试验目的、试验资料、试验方法、试验结果、试验结论、分析评价、参考文献等内容。(3)如果是外用制剂,还应当视情况提供过敏性和局部刺激性等特殊安全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4)有关研究应在获得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机构完成。16.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1)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重复给药毒性研究的具体试验办法、实验动物、受试药物、试验分组、给药途径、给药剂量、给药频率、观察指标、统计分析等,应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2)项目资料一般应包括试验背景和理论基础、试验目的、试验资料、试验方法、试验结果、试验结论、分析评价、参考文献等内容。(3)有关研究应在获得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机构完成。17.其他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医疗机构应承诺提交的全套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纸质版、电子版申报资料以及与原始研究资料的一致性。对申报资料不真实、不一致带来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真实性承诺书文末加盖医疗机构公章。18.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的,可免报资料项目14-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报送资料项目15、16:(1)处方中含法定标准中标识有“剧毒”“大毒”及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明确毒性的药味;(2)处方组成含有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19.符合免报14-16项资料情形的,应阐明理由和依据,并作出真实性承诺。医疗机构应在资料项目6中提供处方已在本医疗机构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的证明性材料(如医师处方、科研课题记录、临床使用记录等,内容应包括处方组成、使用剂量、使用时间、病例数及分布、功能主治等),并提供100例(含)以上临床病历原始记录和疗效总结报告。20.文献资料引用各项目资料中引用了文献资料的,应按文中引用的顺序列出有关的参考文献目录,并附原文复印件。(二)已取得批准文号制剂品种提供资料项目1.已有批准文号且符合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备案情形的品种,在制剂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后,市药监局不予再注册,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备案流程提出首次备案申请,提交的资料项目为第1、2、3、4、5、7、9、12、13、17项资料。2.资料4中应提供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包括与制剂有关的各种批准文件,如注册批件、历次补充申请批件、再注册批件等;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如制剂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样稿及其他附件。3.资料7中应提供原批准工艺或批准变更工艺后证明性文件复印件,并承诺与原批准/变更工艺的一致性、真实性。4.资料9中应提供原批准质量标准或批准变更后质量标准证明性文件复印件,并承诺与原批准/变更质量标准的一致性、真实性。附件2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变更备案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一、变更备案事项1.变更制剂规格2.变更制剂有效期3.变更制剂配制工艺4.变更制剂的辅料5.变更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6.变更中药材标准、中药饮片标准或者炮制规范、炮制工艺7.变更制剂内控标准8.变更制剂配制地址9.变更医疗机构名称10.其他二、变更备案申报资料项目及说明(一)变更备案资料项目1.《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原件。2.证明性文件,包括:(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2)委托配制制剂双方签订的委托配制合同复印件。(3)制剂受托配制单位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4)历次制剂备案变更记录。3.说明书及标签设计样稿。4.详细的配制工艺及工艺研究资料。包括工艺路线、所有工艺参数、设备、工艺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5.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6.内控制剂标准及起草说明。7.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8.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9.原、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包括药材的基原及鉴定依据、前处理、炮制工艺、有无毒性等。10.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11.变更研究资料。12.其他资料:真实性承诺书。(二)变更备案申报资料项目表变更备案事项申报资料项目1234567891011121.变更制剂规格++++*+++--*+2.变更制剂有效期+++---++--*+3.变更制剂配制工艺++-+**++--*+4.变更制剂的辅料++++**+++-*+5.变更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6.变更中药材标准、中药饮片标准或者炮制规范、炮制工艺++***+++--*+7.变更制剂内控标准++*-++++--*+8.变更制剂配制地址+++---++--*+9.变更制剂所属医疗机构名称+++-------*+注:“+”指需提供,“-”指不需提供,“*”指如有修改或需要应当提供。(三)资料要求及说明1.应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开展各变更备案事项的研究工作。2.资料“3.说明书及标签设计样稿”:变更备案事项中涉及说明书、标签修订的,应提供修订后的说明书、标签样稿以及修订说明。说明书、标签应分页打印。3.资料“11.变更研究资料”:是指本实施细则中未要求提供,但医疗机构开展了实际研究工作,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与变更事项相关的研究资料。4.资料“12.真实性承诺书”:医疗机构应承诺提交的全套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纸质版、电子版申报资料以及与原始研究资料的一致性。对申报资料不真实、不一致带来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真实性承诺书文末加盖医疗机构公章。三、变更备案事项说明(一)变更备案事项1.变更制剂规格1.所申请的规格应当科学、合理、必要,且应不改变用法用量或者适用人群。2.所申请的规格应当根据制剂用法用量合理确定,一般不得小于单次最小用量,或者大于单次最大用量。3.规格以装量或尺寸大小描述的品种,装量和尺寸大小发生变更的,属于变更制剂规格。(二)变更备案事项2.变更制剂有效期是指对已备案传统制剂的有效期进行延长或缩短。(三)变更备案事项3.变更制剂配制工艺应符合传统工艺且不导致药用物质基础或体内过程的改变。应提供变更前后的工艺对比试验研究资料。涉及质量研究、内控制剂标准修改的,应提供变更备案资料项目5、6。(四)变更备案事项4.变更制剂的辅料应提供变更辅料前后的对比研究试验资料。涉及质量研究、内控制剂标准修改的,应提供变更备案资料项目5、6。(五)变更备案事项8.变更制剂配制地址1.包括变更制剂配制地址(配制地址发生实质性改变)、变更配制地址名称;变更制剂委托配制单位(包括由自行配制变更为委托配制)、变更制剂委托单位配制地址名称。2.变更制剂配制地址名称、变更制剂委托单位配制地址名称,应提供公安机关批准的地址名称变更证明性文件。可不提供变更备案资料项目7、8。3.资料“2.证明性文件”:应提供变更前后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复印件。变更制剂委托配制单位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性材料,可不提供变更备案资料项目7、8。(六)变更备案事项9.变更医疗机构名称1.包括变更医疗机构名称、变更委托配制单位名称。2.资料“2.证明性文件”:应提供有关管理机构同意更名的文件复印件,变更前后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复印件。(七)其他信息变更属于医疗机构可自行变更信息的,医疗机构可登录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填写变更信息,并应提交详细说明及相关证明性文件。附件3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年度报告备案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一、申报资料项目(一)《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医疗机构登录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填报相关信息,保存打印备案表并加盖公章。(二)变更情形年度汇总对上一年度的变更情形进行汇总,按变更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排列,内容包括首次备案号及备案时间、变更备案号及变更备案时间、变更原因等。并附历次备案证明性材料。(三)质量情况年度分析1.对已备案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的质量稳定性进行汇总、统计并分析。出现质量问题的,应详细报告原因、处理过程及结果。2.对已备案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上一年度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按接受检查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排列。(四)使用、疗效情况年度分析1.以表格形式对已备案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上一年度的配制时间、配制数量、使用情况、年度配制总量进行统计汇总。使用情况应包括本医疗机构使用该制剂的科室及使用数量,调剂使用的单位及调剂数量。2.对已备案传统中药制剂临床应用情况、临床疗效进行统计分析。(五)不良反应监测年度汇总分析医疗机构应对已备案传统中药制剂在临床使用中出现的不良反应情况及相关文献报道情况进行年度汇总和综合分析。包括该制剂年使用人次、患者基本信息、疾病、制剂用量、不良反应发生时间,不良反应症状、出现不良反应采取的措施、处理结果等、该制剂有效性和安全性文献报道检索概述及相关文献目录。出现多次不良反应的,按发生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排列。(六)其他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医疗机构应承诺提交的全套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纸质版、电子版申报资料一致性以及与原始研究资料的一致性。对申报资料不真实、不一致带来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真实性承诺书文末加盖医疗机构公章。二、说明1.医疗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提交年度报告。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的,备案号自动取消。2.上一年度未配制的传统中药制剂也应按要求上报。附件4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编号:声明我们保证:①本次备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②备案内容及所有备案资料均真实、来源合法、未侵犯他人的权益;③一并提交的电子文件与打印文件内容完全一致。如有不实之处,我们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备案事项备案类型□首次          □变更       □年度报告备案事由制剂基本信息制剂名称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有效期汉语拼音处方(含辅料)处方在本医疗机构是否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是□否处方中药味是否存在以下情形含法定标准中标识有“剧毒”“大毒”及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明确毒性的药味□是□否含有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是□否配制工艺(含辅料)功能主治用法用量辅料信息名称生产企业执行标准包装材料信息名称生产企业执行标准备案机构信息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有效期限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有无此配制范围 □有编号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无□无制剂配制信息是否委托配制□否制剂配制地址□是制剂配制单位名称《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是编号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药品生产许可证》□是制剂配制地址联系人电话制剂配制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公章)备案变更信息(变更备案时填写)序号历次备案号变更时间变更内容变更原因概述年度报告信息(年度报告时填写)报告年度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配制的总批次数:内控制剂标准全检不合格的批次数:使用数量:变更情形汇总变更内容变更时间对应的备案号不良反应监测情况不良事件/反应报告        □有  报告例数:□无风险控制主要措施         □有  主要措施: □无备案资料有无无需备注□《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原件□制剂名称及命名依据 □立题依据和目的、同品种及其他剂型中药制剂的市场供应情况□证明性文件□标签及说明书设计样稿□处方组成、来源、理论依据以及使用背景情况□详细的配制工艺及工艺研究资料□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制剂的内控标准及起草说明□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 □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原、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包括药材的基原及鉴定依据、前处理、炮制工艺、有无毒性等□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单次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变更研究资料□变更情形年度汇总□质量情况年度分析□使用、疗效情况年度分析□不良反应监测年度汇总□其他资料:具体资料名称:备案负责人职位电话联系人职位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公章处)    年  月  日《重庆市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政策公告 重庆市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药监〔2023〕43号)

    局属各检查局、各相关事业单位,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各医疗机构:为加强我市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4日(此件主动公开)重庆市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报与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重庆市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的注册、调剂使用、补充申请、再注册,以及进行相关的审评、核查、检验、审批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监局)相关处室和单位依职能职责负责市内医疗机构制剂的注册、配制、监督管理及不良反应监测等工作。市药监局行政审批处负责医疗机构制剂申报资料的受理、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许可工作。市药监局药品注册管理处负责医疗机构制剂申报资料的审查、审批及品种管理工作。市药监局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处负责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管、监督抽样工作。市药监局局属各检查局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重庆市药品技术审评查验中心(以下简称市药审中心)负责医疗机构制剂的技术审评、注册核查工作。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市食药检院)负责医疗机构制剂的注册检验与质量标准复核工作。重庆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医疗机构制剂的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第四条  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第五条  医疗机构配制医疗机构制剂,应向市药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审评审批并取得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后,方可配制使用。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经备案后即可配制使用,具体要求按《重庆市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执行。第六条  医疗机构制剂的申请人,应当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但是必须同时提出委托配制制剂的申请。接受委托配制的单位应当是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委托配制的制剂剂型应当与受托方持有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生产许可证》所载明的范围一致。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一)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二)含有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活性成分的品种;(三)除变态反应原外的生物制品;(四)中药注射剂;(五)中药、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七)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剂。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医疗机构制剂管理范围:(一)中药加工成细粉,临用时加水、酒、醋、蜜、麻油等中药传统基质调配、外用,在医疗机构内由医务人员调配使用;(二)鲜药榨汁;(三)受患者委托,按医师处方(一人一方)应用中药传统工艺加工而成的制品。第九条  医疗机构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内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使用,并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第十条  鼓励医疗机构开展人用经验研究,规范收集具有临床价值经验方的安全性与有效性数据,为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及新药转化打下基础。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十一条  申请医疗机构制剂,医疗机构应当进行相应的临床前研究、临床研究等工作。从事制剂研究和注册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采用其他评价方法和技术的,应提交证明其科学性、适用性的试验或文献资料;应当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制剂研究机构应当具有与研究项目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备、仪器和管理制度,并保证所有试验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所用实验动物、试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医疗机构制剂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应当在经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机构开展,并遵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应当经批准,在本医疗机构或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展,并遵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符合要求的机构进行医疗机构制剂研究或者部分试验、检测等,应当与受托方签订委托研究合同。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对其申请注册的制剂或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提供申请人或者他人在中国的专利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他人在中国存在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医疗机构制剂批准后发生专利权利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通过专利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解决。第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制剂所用的化学原料药,应当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原料药的管理规定。医疗机构制剂处方中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必须符合法定标准。尚无标准的,应先制定相应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法定标准。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制剂使用的辅料和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制剂的名称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指导原则命名,不得使用商品名称。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制剂的说明书和包装标签由市药监局根据申请人申报的资料,在批准制剂申请时一并予以核准。医疗机构制剂的说明书和包装标签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管理规定印制,其文字、图案不得超出核准的内容,并需标注“本制剂仅限本医疗机构使用”字样。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完成相应研究后,应按照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的要求收集、整理资料,向市药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资料。医疗机构应提供真实、充分、可靠的数据、资料和样品,证明制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并对所提供数据、资料等的完整性、真实性等负法律责任。医疗机构应留存全套申报资料备查,其内容应与向市药监局提交的全套申报资料完全一致。第二十条  办理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事务的人员应当是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且应当熟悉相关管理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的技术要求。第三章  医疗机构制剂申报事项程序和要求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制剂申报事项,包括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和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分为制剂临床研究申请和制剂配制申请。新申请制剂一般应当先申请制剂临床研究,获批准并完成临床研究后,再申请制剂配制。申报资料要求见附件1。已有同品种获得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化学制剂,可直接申请制剂配制。第一节  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第二十三条  制剂临床研究,是指以制剂注册为目的,为确定制剂安全性与有效性在人体开展的制剂研究。申请制剂临床研究前,申请人应完成相应的临床前研究,包括处方筛选、配制工艺、质量标准、药理、毒理学研究等。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完成临床前研究后,按照有关要求向市药监局提出制剂临床研究申请,并提交申报资料。第二十五条  市药监局收到申报资料后,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第二十六条  受理申请后,由市药审中心组织技术审评和注册现场核查,并出具综合审评意见报送市药监局。第二十七条  市药监局应在收到全部资料后及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规定的,核发《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出具《医疗机构制剂审查意见通知件》。第二十八条  临床研究用制剂,应当按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或者《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配制。申请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样品进行检验,经检验符合规定后方可用于制剂临床研究。第二十九条  制剂临床研究,应当在获得《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后,取得受试者知情同意书以及伦理委员会的同意,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实施。第三十条  制剂的临床研究,应当在本医疗机构或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按照临床研究方案进行,受试例数(试验组)不得少于60例;有多个适应症或主治病症的,每一适应症或主治病症的受试例数(试验组)不得少于60例。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有效期1年。自批准之日起1年内未开展制剂临床研究的,批件自行废止;仍需进行临床研究的,应重新申报。第三十二条  制剂临床研究期间,发生临床研究方案变更、重大药学变更或者非临床研究安全性问题的,申请人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送市药监局;发现存在安全性问题或者其他风险的,申请人应当及时采取调整临床研究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研究等措施,并向市药监局报告。第二节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完成制剂临床研究后,按照有关要求向市药监局提出制剂配制申请,并提交申报资料。第三十四条  市药监局收到申报资料后,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第三十五条  受理申请后,由市药审中心组织技术审评、注册现场核查及抽样,抽取的样品送市食药检院进行注册检验和质量标准复核。第三十六条  市食药检院开展样品检验和质量标准复核工作,并出具注册检验报告书及质量标准复核意见。第三十七条  市药审中心根据技术审评、注册现场核查、注册检验结果及质量标准复核意见进行综合审评,并出具综合审评意见报送市药监局。第三十八条  市药监局应在收到全部资料后及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规定的,核发《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及制剂批准文号,同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符合规定的,出具《医疗机构制剂审查意见通知件》。第三十九条  对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急需等情形的医疗机构制剂可以实行快速审批。符合快速审批条件的品种,相关单位应加快受理、审查等各环节速度。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格式为:渝药制字H(Z)+4位年号+4位流水号。H-化学制剂,Z-中药制剂。第三节  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制剂一般不得调剂使用。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时,需要调剂使用且属重庆市辖区内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的,应当由使用单位向市药监局提出申请,说明使用理由、期限、数量和范围,经批准后方可调剂使用。申报资料要求见附件2。第四十二条  市药监局收到申报资料后,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第四十三条  受理申请后,市药监局应及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规定的,核发《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出具《医疗机构制剂审查意见通知件》。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批件》有效期为1年。逾期或调剂数量完成后仍需调剂的,需重新提出申请。第四十五条  跨省调剂以及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制剂的调剂使用,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办理。第四十六条  取得制剂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应当对调剂使用的医疗机构制剂的质量负责。接受调剂的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制剂的说明书使用制剂,并对超范围使用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制剂的调剂使用,不得超出规定的期限、数量和范围。第四节  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第四十八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质量标准,并不得擅自变更工艺、处方、配制地点和委托配制单位。需要变更的,申请人应当提出补充申请,按要求提交申报资料,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具体补充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见附件3。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变更委托配制单位的,按照委托配制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九条  市药监局收到申报资料后,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第五十条  受理申请后,市药监局应及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规定的,核发《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出具《医疗机构制剂审查意见通知件》。对需要进行临床研究、技术审评、注册核查、注册检验或质量标准复核的补充申请事项,按照相应工作程序及时限开展工作。第五节  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且需要继续配制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市药监局提出再注册申请,并提交申报资料。申报资料要求见附件4。第五十二条  市药监局收到申报资料后,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第五十三条  受理申请后,市药监局应及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规定的,核发《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出具《医疗机构制剂审查意见通知件》。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再注册,并注销制剂批准文号:(一)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二)按照《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20号)应予撤销批准文号的;(三)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的;(四)其他不符合规定的。第五十五条  已被注销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制剂,不得配制和使用;已经配制的,由市药监局监督销毁或者处理。第四章  工作时限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工作时限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事项受理、审评、核查、检验、审批等工作的最长时间。(一)形式审查与受理为5日。(二)技术审评时限为40日。(三)注册现场核查为收到核查申请后10日内组织。(四)注册检验与质量标准复核时限为收到样品之日起40日。(五)再注册行政许可为30日,其他行政许可为20日。(六)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有关行政许可证件。(七)申请人补充资料时限为40日。第五十七条  以下情形不计入相关工作时限:(一)申请人补充资料、核查后整改以及按要求核对工艺、质量标准和说明书标签等所占用的时间;(二)申请人接受核查前准备所占用时间;(三)因申请人原因延迟注册核查、检验等工作的时间;(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中止审评审批等程序期间所占用的时间。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八条  配制和使用制剂的医疗机构应当注意观察制剂不良反应,并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报告和处理。第五十九条  市药监局对质量不稳定、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机构制剂,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停止配制,并撤销其批准文号。已被撤销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制剂,不得配制和使用;已经配制的,由市药监局监督销毁或者处理。第六十条  医疗机构制剂的抽查检验,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抽查检验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不再具有配制制剂的资格或者条件时,其取得的相应制剂批准文号自行废止,并由市药监局予以注销,但允许委托配制的中药制剂批准文号除外。允许委托配制的中药制剂如需继续配制,按照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有关规定办理委托配制。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医疗机构制剂广告。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20号)规定情形的,按照相应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第六章  附  则第六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中“固定处方制剂”,是指制剂处方固定不变,配制工艺成熟,并且可以在临床上长期用于某一病症的制剂。第六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中工作时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第六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2.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申报资料要求 3.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申报资料要求 4.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报资料要求附件1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一、申报资料项目1.制剂名称及命名依据2.立题目的以及该品种的市场供应情况3.证明性文件4.标签及说明书设计样稿5.处方组成、来源、理论依据以及使用背景情况6.配制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7.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8.制剂的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9.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10.样品的自检报告书11.原、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12.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13.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14.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15.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16.临床研究方案17.临床研究总结18.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1.制剂名称及命名依据(1)医疗机构制剂的命名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名)命名技术指导原则制定,并阐述命名依据。(2)制剂名称应科学、准确、简短、规范、不夸大、不误导;应避免使用生僻用语;应避免“同名异方”或“异名同方”;不得使用代号和外文;不得使用容易混淆或暗示疗效功能的名称;不得使用商品名称。(3)应查询国家药品数据库,检索制剂名称是否与国家已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重名,并打印提供检索资料。2.立题目的以及该品种的市场供应情况着重阐述研发品种的临床需求及科学依据等。一般包括申请注册制剂的立题背景、基本情况、知识产权情况、该品种或同类品种的市场供应情况。重点评估合法性、安全性、必要性和市场无可替代性。3.证明性文件(1)申请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有效期的证照应在效期范围内。(2)申请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还应提供委托配制双方签订的委托配制合同复印件;制剂受托配制单位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其载明的配制或生产范围应当与申请委托配制的制剂剂型一致。(3)委托符合要求的机构进行制剂研究或者单项试验、样品试制等情形的,申请人应提供与被委托机构签订的委托研究合同复印件,并附该机构合法登记证明、资质证明性文件复印件等。(4)提供医疗机构制剂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的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5)《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复印件。4.标签及说明书设计样稿(1)应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有关管理规定、技术指导原则进行撰写和设计。(2)说明书标题下须以醒目的黑体字注明警示语:“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3)说明书、标签须标注“本制剂仅限本医疗机构使用”。(4)外用制剂在说明书的右上角标明专用标识“外”,内服制剂则不标。对于既可内服,又可外用的中药制剂,可不标明外用药品标识。(5)委托其他单位配制的,说明书还应添加【委托配制单位】项,注明配制单位名称、配制地址及联系方式。5.处方组成、来源、理论依据以及使用背景情况(1)化学制剂应提供处方筛选的情况,中药制剂应提供详细的处方组方依据。(2)中药制剂应当与国家药品标准收载的品种进行比较,内容包括:处方组成、理法特色、功能主治。中药制剂的功能主治的表述必须使用中医术语、中医病名。6.配制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1)详细描述制剂的配制工艺,提供工艺筛选的研究资料(包括选定工艺的依据),应进行3批以上配制规模样品的试制,提供各关键工序的工艺参数及相关的检测数据,包括批号、投料量、半成品量、辅料量、成品量、成品率等。评价工艺的稳定性、可行性,并注意建立中间产品的内控质量标准。(2)每个工艺步骤的研究均应提供试验方法、试验结果、试验小结、确定的工艺步骤及其参数、主要设备清单等。应提供全部真实试验数据。(3)应采用表格的形式,详细列明各工序所需设备、设备型号、设备能力、设备材质等内容,并附相关照片资料。7.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1)用于质量研究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须采用3批中试以上规模,且处方固定、原辅料来源明确、制备工艺稳定。(2)质量研究项目、方法、技术参数、验证内容应参照现行版《中国药典》及相关指导原则。(3)质量研究项目一般包括性状、鉴别、检查和含量测定等,应充分考虑制剂工艺和制剂本身性质对质量的影响制定。(4)处方组成含有法定标准中标识有毒性及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毒性的药材的,必须建立相应毒性成分限量检查。8.制剂的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1)制剂质量标准草案的格式、术语、符号、计量单位、试液试药及标准液的品种及浓度等均应符合现行版《中国药典》的规定,有不同的,应详细说明。所使用的试液或指示液、指示剂与现行版《中国药典》不同或未收载时,应在标准正文中以附注的形式列出。(2)检测所需的对照品、对照药材、对照提取物等的来源应首选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其来源、批号等信息须在申报资料中注明。(3)除具体品种项下的特殊要求外,标准项目中所涉及检验的方法按现行版《中国药典》的要求执行。(4)制法应参照《中国药典》中相应剂型相应工艺写出简明的工艺全过程,列出关键工艺参数。如处方中共多少味药,各药味处理的关键工艺与质量控制参数,提取和纯化方法、溶媒种类及其用量、提取温度、提取时间、提取次数、浸膏的相对密度、浓缩干燥方法及温度,辅料种类及用量、制成品总量等。(5)起草说明是对制剂质量标准的注释,应详述标准中各项目的设置及限度确定的依据,包括原理的解释、试验数据和结果、图谱照片等。9.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1)稳定性研究应采用配制规模连续配制的3批样品,按照现行版《中国药典》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开展。(2)化学制剂原则上提供影响因素试验、6个月的加速试验和不少于6个月的长期试验数据;中药制剂原则上提供6个月的加速试验和不少于6个月的长期试验数据。(3)稳定性试验资料应包括样品批号、配制日期、配制数量、试验用样品数量、考察条件、包装形式、试验方法、试验项目、试验结果、试验结论等,并附相关照片及图谱。应根据试验结果确定制剂的贮存条件、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有效期等。10.样品的自检报告书提供配制规模连续配制的3批制剂样品按制剂质量标准进行全检的自检报告书原件。委托配制的,应提供受托单位出具检验报告书原件。11.原、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1)应列出原、辅料名称,并提供原、辅料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原辅料的批准证明性文件、销售发票、生产企业检验报告书、自检报告书(如有)、质量标准等资料复印件。(2)应提供使用的中药材或中药饮片来源证明文件,包括:药材产地、销售发票、供货协议、供货方检验报告书、自检报告书(如有)、质量标准等资料复印件。(3)应列明中药饮片所用药材的基原及产地,明确炮制规格、炮制工艺、前处理要求等。(4)所用原料、辅料、中药材、中药饮片等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管理规定。12.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1)应结合制剂稳定性试验、相容性试验结果阐述选择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依据和结果,并附其批准证明性文件、生产企业资质、质量标准、生产企业检验报告书、自检报告书(如有)等资料复印件。(2)所用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管理规定。13.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项目资料一般应包括试验背景和理论基础、试验目的、试验资料、试验方法、试验结果、试验结论、分析评价、参考文献等内容。14.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1)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项目资料一般应包括试验背景和理论基础、试验目的、试验资料、试验方法、试验结果、试验结论、分析评价、参考文献等内容。(2)如果是外用制剂,还应当视情况提供过敏性和局部刺激性等特殊安全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3)有关研究应在获得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机构完成。15.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1)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项目资料一般应包括试验背景和理论基础、试验目的、试验资料、试验方法、试验结果、试验结论、分析评价、参考文献等内容。(2)有关研究应在获得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机构完成。16.临床研究方案该项目资料一般包括试验题目、试验背景、试验目的、试验设计、受试病例选择、研究用药物、治疗方案、观测项目、疗效评定标准、不良事件的观察与记录、统计分析、预期进度、病例报告表、参考文献等内容。17.临床研究总结该项目资料一般包括摘要、前言、试验目的、试验方法、试验结果、讨论、结论、附件等内容。18.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医疗机构应承诺提交的全套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纸质版、电子版申报资料一致性以及与原始研究资料的一致性。对申报资料不真实、不一致带来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真实性承诺书文末加盖医疗机构公章。19.申请配制的化学制剂已有同品种获得制剂批准文号的,可免报申报资料项目13-17项。20.根据中医药理论组方配制(制剂配制过程没有使原组方中治疗疾病的物质基础发生变化的),且该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的中药制剂(缓控释制剂、肠溶制剂等特殊剂型除外),可免报申报资料项目13-17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报送申报资料项目14项、15项:(1)处方组成含有法定标准中标识有毒性以及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毒性的药材;(2)处方组成含有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3)处方中的药味用量超过药品标准规定。21.符合免报申报资料项目13-17项情形的,应在相应项目资料里阐明理由和依据,并作出真实性承诺。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是指能够提供在本医疗机构连续使用5年以上的证明性材料(如医师处方、科研课题记录、临床使用记录等,内容应包括处方组成、使用剂量、使用时间、病例数及分布、功能主治等),并提供100例(含)以上相对完整的临床病历原始记录和疗效总结报告等。该资料在申报资料项目17中提供。22.各项目资料中引用了文献资料的,应按文中引用的顺序列出有关的参考文献目录,并附原文复印件。附件2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申报资料要求1.制剂调出和调入双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调出方《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委托配制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应当提供受托单位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复印件。2.拟调出制剂的批准证明性文件及其附件复印件。3.调出双方签署的合同。4.拟调出制剂的理由、期限、数量和范围。5.拟调出制剂的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6.调出方出具的制剂样品自检报告书。7.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医疗机构应承诺提交的全套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纸质版、电子版申报资料一致性以及与原始研究资料的一致性。对申报资料不真实、不一致带来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真实性承诺书文末加盖医疗机构公章。附件3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申报资料要求一、申报事项1.变更用法用量或适用人群范围但不改变给药途径2.变更制剂规格3.变更制剂质量标准4.变更适应症或功能主治5.变更制剂配制工艺6.变更制剂的辅料7.变更自行配制制剂的配制场地8.变更制剂医疗机构名称9.变更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10.变更制剂有效期或贮存条件11.变更制剂原料药供应商12.补充完善制剂说明书或标签安全性内容13.其他二、申报资料项目1.医疗机构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2.证明性文件3.修订的制剂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4.药学研究资料5.药理毒理研究资料6.临床研究资料7.产品安全性相关资料综述8.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三、申报资料要求与说明1.医疗机构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包括品种申报及历次变更获得的批准文件,应能够清晰了解该品种完整的历史演变过程和目前状况。如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再注册批件、补充申请批件及其附件内容。2.证明性文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委托配制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应当提供受托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复印件、与制剂配制单位签订委托配制协议等。3.修订的药品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如有修订的应提供。4.药学研究资料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已上市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开展,并根据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对各类变更事项的具体要求,提供药学研究试验资料和必要的原注册相关资料。5.药理毒理研究资料参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发布的药理毒理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开展研究,并根据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对各类变更事项的具体要求,提供药理毒理研究的试验资料和必要的文献资料。6.临床研究资料(1)提供相应研究或文献资料。(2)要求进行临床研究的,应按照制剂临床研究要求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指导原则开展。7.产品安全性相关资料综述产品安全性相关资料包括医疗机构制剂批准后安全性研究及相关文献资料,包括不良反应监测数据汇总分析等。8.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医疗机构应承诺提交的全套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纸质版、电子版申报资料一致性以及与原始研究资料的一致性。对申报资料不真实、不一致带来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真实性承诺书文末加盖医疗机构公章。附件4 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报资料要求1.证明性文件(1)包括品种申报及历次变更获得的批准文件,应能够清晰了解该品种完整的历史演变过程和目前状况。如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再注册批件、补充申请批件及其附件。(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委托配制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还应当提供受托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复印件、与制剂配制单位签订委托配制协议等。2.上次批准再注册以来制剂临床使用情况及不良反应情况总结每年的配制量、每年处方量、每年病例数及临床疗效小结;临床使用中不良反应情况的总结等。3.工艺、处方和质量标准(1)提供制剂批准时的处方、工艺和质量标准。发生变更的,应同时提供现行处方、工艺和质量标准,并说明变更时间、变更具体内容及批准情况。(2)制剂处方、工艺、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的说明。4.配制制剂所用原辅料的来源(1)原料药应包括:原料药批准证明性文件、生产企业资质文件、质量标准、近期检验报告书复印件等。并以表格的形式列明原料药名称、生产单位等信息。(2)中药材/中药饮片应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标准、近期检验报告书复印件等。并以表格的形式列明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名称、产地、基原等信息。(3)辅料应包括:辅料批准证明性文件、生产企业资质文件、质量标准、近期检验报告书复印件等。并以表格的形式列明辅料名称、生产单位等信息。(4)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包括:批准证明性文件、生产企业资质文件、质量标准、近期检验报告书复印件等。并以表格的形式列明包材名称、生产单位等信息。5.现行说明书、标签实样一份。6.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医疗机构应承诺提交的全套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纸质版、电子版申报资料一致性以及与原始研究资料的一致性。对申报资料不真实、不一致带来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真实性承诺书文末加盖医疗机构公章。《重庆市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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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开征求《人纤维蛋白原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更科学的指导和规范人纤维蛋白原的临床试验,药审中心于2022年发布了《人纤维蛋白原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结合近一年的实施情况修订了《人纤维蛋白原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以期为药品研发注册申请人及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研究者提供建议和指南。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诚挚地欢迎社会各界对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后续完善。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请将您的反馈意见发到以下联系人的邮箱:联系人:于爱平,王延琳联系方式:yuap@cde.org.cn, wangyanlin@cde.org.cn感谢您的参与和大力支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3年9月4日附件:1、《人纤维蛋白原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2、修订内容说明3、征求意见反馈表人纤维蛋白原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一、前言纤维蛋白原(Fibrinogen,Fg)即凝血因子I,是一种分子量约为340kDa的可溶性血浆糖蛋白。通常情况下,健康人血浆中含量约为150~450 mg/dL,消除半衰期约为4天。在凝血酶的作用下纤维蛋白原先形成蛋白单体再聚合为纤维蛋白,直接参与凝血过程。此外,纤维蛋白原还可介导血小板聚集反应,促进凝血。纤维蛋白原缺乏症,分为先天性纤维蛋白原缺乏症(congenital fibrinogen deficiency,CFD)和获得性纤维蛋白原缺乏症(acquired fibrinogen deficiency,AFD)。先天性纤维蛋白原缺乏症是常染色体遗传性疾病,包括血浆纤维蛋白原完全缺失或低于检测下限的无纤维蛋白原血症(afibrinogenemia)、血浆纤维蛋白原水平<150 mg/dL的低纤维蛋白原血症(hypofibrinogenemia)、血浆纤维蛋白原功能异常的异常纤维蛋白原血症(dysfibrinogenemia)。获得性纤维蛋白原缺乏症可能由肝实质病变引起纤维蛋白原合成不足导致,也可能由疾病或药物引起纤维蛋白原消耗过度、纤维蛋白原溶解所致。纤维蛋白原缺乏时的临床表现从无症状到危及生命的出血、血栓栓塞事件不等。对于纤维蛋白原缺乏症的急性出血治疗和围手术期出血管理,通常选用纤维蛋白原替代疗法。现阶段,临床上使用的含纤维蛋白原的产品主要是新鲜冰冻血浆、冷沉淀制剂和人纤维蛋白原制剂,均来源于人类供体血浆。与新鲜冰冻血浆、冷沉淀制剂相比,人纤维蛋白原制剂是经过分离、纯化的浓缩制剂,临床输液所需体积更小,并可避免输注不必要的其他凝血因子。人纤维蛋白原制剂生产过程中包括经验证的病毒灭活工艺,其病毒灭活过程更加严格。新鲜冰冻血浆和冷沉淀制剂是按照临床输血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人纤维蛋白原制剂是按照药品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其上市前应按照药品研发要求完成相应适应症的临床试验。本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人纤维蛋白原制剂申请上市许可、或已上市产品发生药学变更需开展临床试验时提供建议。本指导原则主要对纤维蛋白原用于治疗先天性/获得性纤维蛋白原缺乏症患者的临床试验的关键内容进行了阐述,可能无法涵盖临床试验的所有内容,对于实际应用中的特定问题,应视具体情况具体研究决定。本指导原则仅代表药品监管部门当前的观点和认识,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约束力,随着科学研究的进展,本指导原则中的相关内容将不断完善与更新。应用本指导原则时,还请同时参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和其他国内外已发布的相关指导原则。二、临床试验的程序人纤维蛋白原的临床适应症包括先天性纤维蛋白原缺乏症和获得性纤维蛋白原缺乏症,因此临床试验可根据拟申请适应症范围考虑相应的试验内容。上市前应至少完成针对先天性纤维蛋白原缺乏症受试者的临床试验。1.针对先天性纤维蛋白原缺乏症受试者的临床试验建议首先开展单次给药的药代动力学研究和初步安全性评价,然后开展有效性和安全性评价。临床试验中,若纳入儿童受试者,建议在成人受试者中获得初步的安全性数据后再入组儿童受试者,并根据儿童受试者的特点,设计合理的给药剂量和采血时间点。2.针对获得性纤维蛋白原缺乏症受试者的临床试验若产品上市拟申请用于获得性纤维蛋白原缺乏症患者的急性出血治疗和围手术期出血管理,应在完成针对先天性纤维蛋白原缺乏症受试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评价之后,再考虑在获得性纤维蛋白原缺乏症受试者中开展人纤维蛋白原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评价。三、上市前临床试验(一)药代动力学研究药代动力学研究是在先天性纤维蛋白原缺乏症受试者中评价外源性人纤维蛋白原单剂量输注后在人体内的代谢过程,以指导临床用药。入组受试者为临床确诊且无血栓风险的先天性纤维蛋白原缺乏症患者(功能性纤维蛋白原基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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