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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省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形成“云南方案”

    2022年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探索研究医疗机构制剂监测新机制,通过搭建“一个平台”、出台“一个办法”、落实“一个项目”的“三个一”举措精准发力,实现了云南省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直接报告、集中监测及药品再评价研究管理,形成了适应本地现状的“云南方案”。搭建“一个平台”即建设“云南省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报告及药物上市后评价管理系统”,与已经上线的“中国医院药物警戒系统(CHPS)”有效对接,实现云南省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报告直接报告、集中监测及药品再评价研究管理等功能;出台“一个办法”即云南省药监局和云南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了《云南省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为我省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监测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撑和制度保障;落实“一个项目”即通过落实“云南省药物警戒联盟建设l期”项目,建立云南省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监测试点,探索建立适应云南省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现状的“云南方案”。通过以上措施,为深入推进我省医疗机构制剂全生命周期监管、精准高效服务我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基础,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药监头条 云南省
  • 云南普洱市县两级药物警戒体系建设工作取得新成效

    近年来,普洱市药物警戒中心(以下简称“普洱中心”)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按照“一体两翼”工作思路,积极探索县(区)两级药物警戒体系建设,提升药物警戒能力,药物警戒体系建设取得新成效。一是示范引领,筑牢药物警戒网络。为适应新时代“两品一械”安全监管工作需要,普洱中心立足边疆民族地区监测评价工作实际,借鉴先进省市药物警戒新模式,借助新一轮机构改革契机,完善市、县(区)监测网络,在全省成立了首个地市级药物警戒中心,整合监测评价与检查职责,引领全市各县(区)参照建设县级药物警戒中心,初步形成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系统完善的市县(区)两级监测网络,目前全市9个县1区成立“县级药物警戒中心”,有省级哨点医院1家,市级16家,市县(区)两级药物警戒机构编制总人数超过60人。二是整合资源,强化药物警戒支撑。找短板,强弱项,通过对市辖9县1区药品监管工作体制情况进行摸底调研,找准基层药品监管工作存在人少事多、专业人员缺乏等突出问题,由普洱市人民政府出台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以药物警戒体系建设为主线,优化、调配原有药品监管技术支撑资源,通过对审核查验、监测评价、检验检测职能职责和人员的合理整合,建立起与全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和新时代药品监管工作相适应的市县两级药品监管专业化技术支撑体系。三是部门协作,凝聚药物警戒合力。为提升药物警戒监测效能,普洱中心持续加强与司法、卫健委、疾控等相关职能部门沟通联系,构建监管部门、监测机构、报告单位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监测工作联动机制和责任落实机制,实行“班子成员联片,干部职工联县”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药物警戒工作联系、专家咨询、联合通报等制度。同时加强与各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强化“两品一械”检查、监测工作业务指导,着力解决基层开展药物警戒工作的难点和堵点,以适应新形势下药物警戒工作的新要求。2020年和2021年连续两年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表彰为“全国药品不良反应优秀基层监测机构”。2021年被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表彰为“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药监头条 云南省
  • 河北首批打造100家法治示范药房

    日前,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开展“药品安全法治药房”建设活动的通知》,部署在全省首批打造100家“药品安全法治示范药房”,旨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扎实开展“安全用药月”活动,积极推动药品经营企业守法诚信经营,打通药品监管服务群众用药安全的“最后一米”,将药店打造为药品安全普法宣传新阵地。此次活动由省药品职业化检查员总队承办,采取药店主动申报、市局遴选推荐、总队检查验收、省局公式挂牌的方式进行。首批在全省遴选100 家硬件设施好、人员素质高、经营规模大、质量管理规范、社会责任感强的零售药店,建设药品安全法治药房,并聘选店长或驻店执业药师为药品安全法治宣传员,以《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在药店开设药品法律法规宣讲课堂,开展用药安全科普咨询,张贴法治及科普宣传海报,播放法治及科普宣传音(视)频。对验收合格的药店,授挂“药品安全法治示范药房”牌匾,并向店长或驻店执业药师颁发“药品法治宣传员聘书”。药品职业化检查员总队制定并公布《药品安全法治药房建设标准》,印制发放药品安全法治宣传海报、药品流通法治宣传教育手册和药品法律法规汇编书籍;各申报单位要结合“安全用药月”活动开展法治宣传和科普咨询;各市局要加强对辖区内“药品安全法治药房”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不能有效履行药品安全法治宣传义务的及时上报省局予以销名摘牌。“药品安全法治药房”建设是我省“安全用药月”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此举有利于充分发挥零售药店点多、面广、直接面向大众的优势,有利于推动药品经营企业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有利于提升人民群众法治素养和安全用药意识,实现执法、守法、用法高度契合,不断激发普法宣传的示范效应、导向效应和辐射效应,助推“平安河北、法治河北”建设。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药监头条 河北省
  • 海南省药监局召开疫情防控用药械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部署视频会议

    12月9日,海南省药监局组织召开疫情防控用药械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部署视频会议,传达学习国家药监局、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及疫苗、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相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安排部署近期药品及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海南省药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刚出席会议并讲话。会上,省药监局药品流通处、医疗器械处、药品稽查处和省药物警戒中心分别就新冠病毒疫苗、治疗药物及疫情防控用医疗器械质量监管、执法办案、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监测工作进行了部署。会议指出,做好当前疫情防控期间药品及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站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有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政治高度,自觉从疫情防控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全局出发,明责思为,积极担当,主动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和药械监管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会议强调,要以科学谋划统筹高位推动工作落实,高标准筑牢疫情防控用药械质量安全底线。各市县药品监管部门要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和侥幸心理,持续压紧压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不断创新监管方式方法,着力提高监管效能。要迅即按照工作安排,坚持问题导向,加强统筹协调,深入排查风险隐患,全力保障药械质量安全和供应储备,聚焦聚神聚力把疫情防控用药械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抓好落实。会议要求,一是要严格药品流通领域关键环节、重点品种的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对新冠病毒疫苗、治疗药物的质量监管,紧盯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等监管薄弱区域和网络售药重点环节,全面开展风险排查。积极发动药品零售企业组织货源,提醒告诫相关企业不得借疫情防控政策优化调整之机囤积居奇、哄抬药价、谋取暴利,切实保障群众基本购药需求和药品质量安全。二是要持续强化疫情防控用医疗器械质量监管。通过对重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醒,全面督促企业落实质量管理责任。继续组织开展新冠病毒核酸及抗原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一次性使用采样拭子(器)等医疗器械产品监督检查和抽检工作,确保疫情防控用械安全。三是要严厉打击药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各市县药品监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充分沟通协作,重点查处制假售假、销售来源不明的疫情防控用药械产品等行为,要集中力量严惩重处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形成有力震慑。四是要加强相关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监测工作。要对疫情防控涉及的药械产品实施全方位的重点监测,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及时消除风险隐患。会议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省药监局药品流通处、医疗器械处、药品稽查处、省药物警戒中心负责同志及相关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市县市场监管局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综合行政执法局药械化执法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以及乐城医药监管局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在分会场参加会议。供稿:药品流通处撰文:朱颖摄影:金迪审改:林一叶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药监头条 海南省
  • 海南省药监局部署生产环节疫情防控用药质量监管工作

    12月9日,省药监局副局长黎运达主持召开视频会议,传达国家药监局关于疫情防控用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相关精神,部署生产环节药品监管工作。全省130余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500余人参加会议。会议强调,当前疫情防控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随着防疫措施的不断优化,防疫用药的需求不断增加,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生产,确保止咳、退热、抗病毒、抗菌素等各类药品的正常生产,满足群众用药需求;一手抓质量,落实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当前疫情防控大局。会议要求,一是加强疫情防控药物生产质量管理。各持有人要严格按规定进行变更控制和变更研究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处方和工艺组织生产;二是加强疫情防控中药监管。各持有人要严格落实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疫情防控中药质量安全;三是防范相关产品流入非法渠道。各持有人要主动手机全过程追溯信息,时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四是加强其他重点品种、重点企业质量监管。集采中选药品、无菌药品、儿童用药、中药饮片等重点品种及B证企业将是下一步监管重点,五是严厉打击涉及疫情防控用药违法违规行为,药监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省药监局药品注册与生产处、稽查处、省药检所、省药品查验中心、省药物警戒中心、省药械审评服务中心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会议。供稿:药品注册与生产处摄影:李伟义撰文:李伟义审改:李丽静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药监头条 海南省
  • 天津市药监局第五监管办严格开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用于药品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按照市药监局《关于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用于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利用行为加强监督检查的通知》文件要求,第五监管办结合辖区药品监管实际,严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一是深刻认识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第一时间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领会文件主要内容,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等法律法规进行学习研讨,深刻认识在药品流通领域禁止非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行为对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性,指派专人负责专项检查工作,确保工作落实到位。二是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检查。依托我办日常监管所掌握的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涉及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况,梳理确认重点检查企业,对企业库房存放的相关中药材进行现场检查。通过查阅企业提供的国家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允许进口证明、报关单、通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材料,详细了解企业是否存在经营渠道不明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三是推动专项检查与普法宣传相结合。检查中,执法人员向企业重点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范围(第一批)》及常见野生动物制品中药饮片等内容,督促企业在销售野生动物制品中药饮片时确保来源合法并使用专用标识,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药监头条 天津市
  • 市场监管总局要求防疫和民生用品生产销售单位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随着各地疫情防控措施的逐步优化细化,防疫用品和民生用品需求激增。为全面保障各类产品质量安全,更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对防疫用品和民生用品生产、销售单位进一步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出六项要求。一要牢固树立质量安全意识。生产单位要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始终绷紧质量安全这根弦,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原辅材料进货检查验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和产品出厂检验,切实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二要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生产单位明示采用的标准要求,严禁无标准生产,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三要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销售单位必须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并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质量。不得销售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未获得生产许可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四要加强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把关。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销售产品质量的审查把关,销售的产品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产品信息。发现各类质量问题产品,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消费者尽到质量安全保障义务。五要积极落实社会责任。生产、销售单位在发现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及时解决产品质量问题,依法召回缺陷产品,消除安全隐患,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六要自觉接受监督。生产、销售单位应当对照上述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并积极整改质量问题。要自觉接受、主动配合监管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推动产品质量社会共治。市场监管部门将密切关注市场产品质量状况,进一步强化相关产品质量监管,及时受理产品质量违法违规举报线索,依法查处质量违法行为,切实保障防疫用品和民生用品质量安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药监头条 全国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规范涉疫物资网络交易秩序工作提示

    为维护防疫药品、口罩、抗原检测试剂等防疫用品和粮食、蔬菜、肉蛋奶、速冻食品等生活物资网络交易秩序,助力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防范和制止网络交易不当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规范涉疫物资网络交易秩序的工作提示,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落实“八个责任”,确保依法合规经营。一要严格落实平台内经营者管理责任。要认真履行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商品和服务信息发布的审核义务,强化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经营活动的审查监控,及时优化系统及规则,适当提高对销售防疫用品、基本生活物资经营者的抽查比例,确保相关信息真实有效。加强合规管理,严防平台内经营者实施虚假宣传、欺诈等行为,坚决杜绝平台内经营者发“疫情财”情况出现,及时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平台内经营者采取必要措施。二要严格落实涉疫物资保障供应责任。要积极响应网络零售需求变化,做好规划和预案,对涉疫物资日常采购、供应情况加大监测力度,适当增加库存储备,加强备货补货、仓储调度、物流配送,保障防疫用品、基本生活物资的供应,确保供应不断不乱。不得任意取消订单、随意更换商品,保障配送不停不慢,助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三要严格落实涉疫物资价格稳定责任。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严格按规定明码标价,准确清晰标示商品的品名、数量、价格和计价单位等信息。严禁哄抬物价,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造成商品和服务价格过高过快上涨。主动管控异常定价行为,保障防疫用品、基本生活物资价格稳定。四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责任。要严控防疫用品、基本生活物资质量关,不得销售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权商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对销售的商品进行消杀、检测、存储、运输,并采取措施保障物流运送期间商品,特别是生鲜食品的安全和质量。五要严格落实消费者权益保障责任。要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对商品的来源、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发布虚假广告。确因临时短缺、物流配送困难等原因造成不能按约定交付的,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并提供退款、换货、补差价等选择,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六要严格落实化解网络消费纠纷责任。要健全完善高效、便捷的投诉受理、处理和反馈机制,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通道,及时受理、高效处理投诉举报,妥善处理消费纠纷,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督促平台内经营者遵守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网络购物“三包”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吃得安心、买得放心、用得舒心。七要严格落实配送骑手管理和保障责任。加强对平台内骑手的管理、培训和引导,完善平台规则,规范外卖配送服务。加强骑手出行管理和安全保障,及时按照各地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具体措施进行调整,提供口罩、消毒水等必要防疫物资,为核酸或抗原检测、就医等基本需求提供必要支持。八要严格落实政企协同共治责任。要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平台自治与政府监管的良性互动。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市场监管部门将通过投诉举报、网络监测、舆情反映等,及时发现违法线索。综合运用政策指导、提醒告诫、行政处罚等手段,防范和制止网络交易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网络交易秩序。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药监头条 全国
  •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疫情防控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环节监管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市场监管局,宁东市场监管局:根据《自治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宁疫指办发〔2022〕640号)和《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全面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2〕9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优化调整疫情防控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环节监管措施通知如下:一、即日起,全区所有零售药店销售(包括网络销售)退烧、止咳、抗病毒、抗生素、治感冒等药物不再进行实名登记推送,对进店人员不要求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不查验健康码。自治区药监局2022年9月23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工作的补充通知》(宁药监发〔2022〕39号)中“零售药店工作人员每日进行一次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的要求不再执行。网络销售药品、销售处方药、含麻药品等严格落实有关规定。二、各地要指导帮助零售药店复工复产、应开尽开,不得随意关停,引导具备24小时营业条件的零售药店、自动售药机等全天候营业,做好疫情防控药品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常规药品医疗器械的采购、储备,保障群众基本购药需求。三、现阶段,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可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仅为其门店配送抗原检测试剂的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可以凭药品经营许可证购进配送。企业开展抗原检测试剂批发业务,要取得含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范围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网络销售抗原检测试剂的零售药店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及配送抗原检测试剂的零售连锁总部,要及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四、各级监管部门要对新冠病毒疫苗及治疗药物、抗原检测试剂等防疫用医疗器械流通环节开展全覆盖检查,重点关注进货渠道、冷链保障、储运管理和信息追溯等内容,督促企业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对从事抗原检测试剂经营的企业、零售药店、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要进行摸排,建立企业清单。对于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要确保来源合法、储存和运输管理符合有关要求。五、加强网络销售药品医疗器械的主动监测和监督管理,督促药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和网络销售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落实疫情防控要求,依法依规发布药品销售信息,严格执行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严禁通过网络零售新冠肺炎治疗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对未按照规定销售或发布信息的,要果断采取页面屏蔽、链接下架、限制销售等措施。六、各级监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严厉查处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医疗器械,违规销售处方药、含麻药品,销售假劣药品,销售不合格医疗器械等违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要加强与卫生健康、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医疗保障等部门的信息沟通与监管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全力保障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七、要加强安全用药用械科普宣传,结合安全用药月活动,针对群众关心的居家治疗期间的抗原检测、药品使用等问题,加强科普干预,引导公众不囤积或大量购买药品医疗器械,按照标签要求正确储存并在医师、药师指导下或按照说明书科学合理使用药品医疗器械。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2月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药监头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全区市县药品监管能力标准化建设专题推进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推进市县药品监管能力标准化建设的意见》(国药监综〔2022〕1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1〕92号)和《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推进市县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宁食药安委〔2022〕3号),扎实推进我区市县药品监管能力标准化建设,12月9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召开自治区市县药品监管能力标准化建设专题推进视频会议。会议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药品安全监管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听取了银川市、石嘴山市、中卫市、隆德县、同心县5个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情况的交流发言,通报了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市县药品监管能力标准化调研的有关情况,分析了当前市县药品监管部门面临的监管形势,对《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推进市县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宁食药安委〔2022〕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文件精神进行了深入解读,对下一步工作进行了部署要求。会议指出,保障药品安全是严肃的政治问题,基本的民生问题,也是严谨的技术问题。推进市县药品监管能力标准化建设,是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重要举措之一,是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的迫切需要,是今后一个时期市县落实药品监管职责的工作指南,关系我区药品监管事业长远发展的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工作,标志着我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走出重要的一步,十分重要、特别紧迫,具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药监部门特别是市县药品监管部门,作为站在一线保护人民群众远离假冒伪劣药品的专业监管执法队伍,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增强机遇意识、战略思维和进取精神,把全面落实《实施意见》作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重点任务,努力在高效能监管、高技术支撑和高素质队伍上展现新作为。会议要求,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逐步建立健全药品监管制度体系,完善市县药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度,全面覆盖药品审批、检查、稽查、抽检、监测等各项工作,推动形成与各地“两品一械”监管任务相适应、系统更加完备的制度体系。要建立健全市县“两品一械”安全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机制,加强“两品一械”监测体系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能力建设,构建自治区、市、县统一指挥、纵向贯通、横向联动的执法办案体系。要结合各地实际提高检验检测能力,提升智慧监管水平,共同建设完善宁夏药品监管智慧监管平台,进一步提升数据报送及时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打造全区统一的药品监管业务系统,推动监管信息化。要抓好培训教育,团结引领广大党员干部职工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不断提升履职尽责的能力本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在新时代展现新作为。会议强调,药品安全不是市场监管部门或药品监管部门单打独斗就能见效的事情,要充分发挥议事协调机制作用,深入分析各地安全形势,加强与相关责任部门的工作衔接,组织和推动企业、行业协会等多方联动,研究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切实落实药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要持续围绕标准化建设开展宣传解读,向社会广泛宣传取得的进展成效,推动社会各界支持标准化建设工作,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药品监管工作的舆论氛围。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局)和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在自治区局主会场参加会议;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领导,“两品一械”监管执法和人事、财务相关科室负责同志,药品审评审批、检验检测、监测评价机构负责同志在各市、县(区)分会场参加会议。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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