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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第四批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试点品种目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根据《药品管理法》《福建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试点工作方案》(闽卫中医函〔2019〕622号)要求,省药监局和省卫健委组织专家对相关医疗机构申报的中药制剂品种进行了审评,骨散等12个品种(目录详见附件)通过审评,作为我省第四批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试点品种,允许在泉州市辖区范围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试点调剂使用,现予以公布。附件:第四批福建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试点品种目录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6月26日福建省第四批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试点品种目录序号医疗机构制剂名称规格剂型备案号1泉州市正骨医院骨散60g/袋散剂闽药制备字Z202000370001000g/袋2泉州市正骨医院冲和散60g/袋散剂闽药制备字Z202000430003泉州市正骨医院芍甘散36g/瓶散剂闽药制备字Z202000450004泉州市正骨医院筋骨行气丸36g/瓶丸剂闽药制备字Z202000410005泉州市正骨医院正骨丸36g/瓶丸剂闽药制备字Z202000510006泉州市正骨医院正骨活络油36ml/瓶搽剂闽药制备字Z202000480007泉州市正骨医院吊膏净重9.5g/张膏剂闽药制备字Z202000360008泉州市正骨医院首乌益肾骨康丸60g/瓶丸剂闽药制备字Z202000500009泉州市正骨医院知柏益肾骨康丸60g/瓶丸剂闽药制备字Z2020003300010泉州市正骨医院益肾壮腰丸60g/瓶丸剂闽药制备字Z2020004700011泉州市正骨医院竭七胶囊0.3g*36粒/瓶胶囊剂闽药制备字Z2020003900012泉州市正骨医院颈复宁丸60g/瓶丸剂闽药制备字Z2020004200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药监头条 福建省
  • 安徽省药监局第九分局全面开展疫情防控类医疗器械停产企业飞行检查

    针对新冠肺炎感染情况偶有聚集发生,辖区内疫情防控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多、法规意识不强等特点,上半年,经风险研判,第九分局将潜山、桐城疫情防控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聚集地列为重点监管区域,并联合安庆市市场监管局稽查支队,对重点区域内已报停的疫情防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首轮飞行检查。本轮检查一律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进行,共检查报停企业5家,双方抽调骨干力量,共同制定检查方案,由第九分局对医疗器械生产场所实施检查,安庆市场监管局稽查支队则对企业周边厂房、设施等开展摸排,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立即会商处理。在本次检查中,检查组发现一家已停产企业存在违规储存“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现场不能提供批生产记录等情况,并随即对库存产品进行了抽样送检。检查中还发现一家“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涉嫌产品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现已立案查处。下一步,第九分局将结合医疗器械专项整治行动,对所有报停疫情防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全面飞行检查,确保疫情防控医疗器械风险可控。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药监头条 安徽省
  • 广东省药品监管局探索构建药品批发企业新开办许可验收及融合监管机制

    6月26日,省药品监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推进药品流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体系建设工作情况,重点解读将于2023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批发企业储存运输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相关内容。省药品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严振出席新闻发布会。严振介绍,近年来,国务院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务部等部门均出台多个政策性文件,支持药品现代物流产业发展。国家药监局近日公开的《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药品现代物流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对药品委托储存运输作出规定,明确受托方需具备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台规定并符合现代物流要求的药品储存场所和设施设备,这些政策和规定是广东出台《若干规定》的政策法规依据,也是对广东省出台药品批发企业储运管理政策提出的新要求。经过多次研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若干规定》经省药品监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后,报经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查通过,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若干规定》不突破国家事权,以落实国家政策为基本思路,推动监管创新和产业高质量发展。在制定过程中,《若干规定》坚持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便利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考虑企业和监管的现实需求,着力解决制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若干规定》呈现出不少亮点、创新和全国率先。一是坚持筑牢药品质量安全底线,统筹推动药品批发企业许可和监管融合。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是《若干规定》制定过程中坚守的基本底线,通过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新开办及新接受委托储存运输药品批发企业验收规范,实现药品批发企业许可和监管要求有机融合。通过压实委托方主体责任和管理责任,切实保证药品储存运输全过程持续合法合规。通过强调委托方对委托储存运输药品质量全面负责,引导委托方要优先选择较高质量管理水平和较强运营能力的受托方开展委托业务。同时强调药品追溯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明确要求委托方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实现与受托方药品信息的有效衔接、互联互通,并且要求委托方药品追溯信息管理系统与广东省药品流通电子监管系统对接,保障监管部门实现全程可追溯、动态可监管。二是坚持创新药品经营新模式,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降本增效。《若干规定》强调支持鼓励药品经营模式创新,呈现出很多的创新举措和亮点工作。其中包括支持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实施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同一经营主体可以依法申办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经营许可;支持集团企业整合内部药品储存运输资源,在全省科学布局区域配送仓库和终端配送点;支持企业内部采用多仓协同模式开展药品储存运输业务,盘活资源,降本增效;支持行业向专业细分市场发展,针对开展专营冷链药品业务的企业,在储存设施、运输车辆、仓库配置等方面做了单独明确要求,既保证冷链药品的质量安全,又有利于专营冷链药品物流新模式的规范发展。三是坚持审慎包容的监管思路,统筹推动药品流通产业、区域协调可持续发展。《若干规定》系统解决了我省药品批发企业新开办和委托储存运输业务的政策赌点,不打破现有市场格局,不影响现有企业的合理利益,维持市场基本稳定秩序,鼓励现有企业逐步实现本规定的要求,稳步提升广东药品流通产业发展水平。鼓励企业优化城乡药品储运布局,在保障质量安全前提下,设定在偏远地区开设企业的条件适当降低,引导药品储运配送资源适当向偏远地区倾斜,满足偏远地区“最后一公里”配送需求,实现全省城乡区域药品储存运输有效、均衡覆盖。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不符合《若干规定》要求的企业可以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切实保障药品流通产业规范有序。《若干规定》的出台,与我局联合商务厅发布的《广东省加快完善现代药品流通体系 推进药品流通产业高质量发展》以及《广东省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细则》 《广东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药品零售、药品连锁经营领域的多部规范性文件,共同形成了我省药品流通领域的系统性监管政策。这一系列的监管政策,将进一步保障药品安全,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我省药品流通领域产业的高质量发展。接下来,省局将重点加大对《若干规定》统一规范的解读和宣贯工作,让全省监管系统和行业企业都能准确理解把握《若干规定》政策优势和具体举措,确保《若干规定》制定的相关措施能在全省落地生效,进一步规引导、规范和推动我省药品流通产业实现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省局药品监管二处供稿/图)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药监头条 广东省
  • 甘肃酒泉执法检查局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督检查

    近日,为进一步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督管理,严防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风险管控不严不实,防范和打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省药监局酒泉执法检查局认真践行“三抓三促”,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督检查,狠抓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促进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一是督促麻精药品批发企业对麻精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自查,自查主体责任落实严不严、专管责任细不细、安防管理实不实。二是对麻精药品质量管理合规性进行全方位检查,严控麻精药品购销、贮存、发运、交接环节,对供货方资质证明、票据的真实性、有效性,运输的安全性,下游购买方资质证明、票货的一致性,销售流向等情况进行全面无缝隙检查。三是对检查发现的麻精药品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隐患和漏洞问题,立即指导制定应对措施,现场督促整改。目前,已督促企业整改隐患问题11项。四是针对检查发现的风险隐患,组织企业与执法人员进行研讨,找出问题症结,梳理诱发因素,堵住管理漏洞,建立防控麻精药品安全风险长效机制。(酒泉执法检查局 供稿)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药监头条 甘肃省酒泉市
  • 关于《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的必要性2017年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了《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试行)》(黔食药监发〔2017〕4号)。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31号)颁布实施后,2021年2月省药品监管局根据对2017版进行修订,形成了《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黔药监发〔2021〕4号)。2021年7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新修订施行,2021年6月1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新修订施行。根据新的行政处罚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省药品监管局决定对2021年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修订。二、修订的总体思路修订的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三点:一是把握“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与“四个最严”有机结合。修订后的自由裁量权规则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继续贯彻落实“四个最严”精神,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二是把握处罚的原则性规定与科学细化量化有机结合,以求处罚的可操作性最大化。根据国办发〔2022〕27号文件要求,省药品监管局对“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一般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进行细化量化,以求达到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强的效果。三是把握规则修订的及时性与新法内容一致性有机结合。省药品监管局及时将新修订的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条款内容与新的行政处罚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处罚条款内容相统一,定性和处罚相统一,通过及时修订以达到更好地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三、修订的过程2022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按照意见要求,及时做好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和管理工作。2022年10月,我局正式启动修订程序,9日向局机关各处室、各市(州)市场监管局下发了《省药品监管局关于征求修订〈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意见的通知》,请省药品监管局机关各处室、各市(州)市场监管局按照国办发27号文件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提出修改意见。第一次征求到的意见61条,修订小组采纳21条。2022年12月再次征求各市(州)市场监管局意见,共收集修改23条,修订小组采纳12条。2023年1月9日修订小组将修改后的《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挂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月初期满。两次征求及挂网征求意见建议后,经与省药品监管局稽查局多次讨论,4月初送省药品监管局法律顾问研判,法律顾问提出修改意见25条,修订小组采纳意见23条,最终形成《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审议稿)》。2023年4月23日省药品监管局召开专题会听取修订小组关于修订《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工作情况汇报,并作局部完善。2023年5月26日省药品监管局召开局长办公室会通过。四、修订后处罚裁量的主要等次修订后的行政处罚裁量仍然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五个等级。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综合裁量,适用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五、修订的主要内容1.根据《药品管理法》第117条第2款规定,在原《规则》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中,新增“涉案产品风险性”一项。2.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7条第1款第(三)项、《行政处罚法》第36条第1款规定,在原《规则》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中,新增第(四)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和第(五)项“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与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将本条第2款第(一)项“无主观过错的”纳入前款“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3款规定,本条第2款新增“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3.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规定,新增设第八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4.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0条规定,新增设第十一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从轻行政处罚”。5.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删除原《规则》第九条第1款(一)项“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因此项属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范畴。删除第(八)项“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此项归到减轻条款,因胁迫和诱骗都属于应当减轻情形。6.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新增设第十二条第2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7.根据《药品管理法》第117条第2款规定,将第2款修改为“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8.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81条第1款第1项、第84条第1项、第86条第1项和第3项规定,原《规则》第十三条第3款修改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可以免除行政处罚”。9.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P4 9-17行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4条第2款规定,新增第三十二条“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加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或者减损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下级行政机关原则上应直接适用;如下级行政机关不能直接适用,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级行政机关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与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冲突的,应适用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26日文件原文: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药监头条 贵州省
  • 黑吉辽蒙四省区医疗器械监管工作座谈会在哈召开

    6月25日,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四省区医疗器械监管工作座谈会在哈尔滨召开。国家药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徐景和出席会议并讲话。会上,四省区局汇报了全面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工作情况。徐景和强调,要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药品安全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四个最严”要求,严格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按照“讲政治、强监管、保安全、促发展、惠民生”的要求,切实加强医疗器械监管工作。要按照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部署,深入排查质量安全风险,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快监管能力建设,补齐能力短板;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监管部门监管责任、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推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保障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器械注册司、器械监管司有关负责同志,四省区局分管负责同志和相关人员参加会议。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药监头条 全国
  •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认定四川省第二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哨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按《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批四川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哨点(医疗机构)遴选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四川省药监局组织开展四川省第二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哨点(医疗机构)的遴选认定工作。根据综合审核结果,遴选认定成都市温江区人民医院等31家医疗机构作为我省第二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哨点(医疗机构)。截至目前我省共遴选认定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哨点(医疗机构)73家,相关名单见附件。附件:1.四川省第二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哨点(医疗机构)名单 2.四川省首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哨点(医疗机构)名单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26日附件1四川省第二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哨点(医疗机构)名单序号医疗机构名称市(州)1成都市温江区人民医院成都2成都市龙泉驿区第一人民医院3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自贡4富顺县人民医院5荣县人民医院6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攀枝花7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泸州8泸州市中医医院9泸县人民医院10合江县人民医院11古蔺县中医医院12德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德阳13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绵阳14绵阳市中心医院15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广元16苍溪县人民医院17遂宁市中医院遂宁18遂宁市第一人民医院19隆昌市中医医院内江20威远县人民医院21西充县人民医院南充22营山县人民医院23蓬安县人民医院24眉山市中医医院眉山25邻水县中医医院广安26达州市达川区人民医院达州27渠县人民医院28汉源县人民医院雅安29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资阳30安岳县中医医院31凉山彝族自治州中西医结合医院凉山附件2四川省首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哨点(医疗机构)名单序号医疗机构名称市(州)1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成都2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成都办事处医院4成都市郫都区人民医院5自贡市第三人民医院自贡6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7攀枝花市中心医院攀枝花8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9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泸州10德阳市人民医院德阳11德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12广汉市人民医院13中江县人民医院14绵阳四0四医院绵阳15江油市人民医院16江油市第二人民医院17广元市中心医院广元18广元市中医医院19遂宁市中心医院遂宁20内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内江21内江市第二人民医院22内江市东兴区人民医院23乐山市人民医院乐山24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南充25南充市中心医院26阆中市人民医院27南部县人民医院28眉山市人民医院眉山29兴文县人民医院宜宾30广安市人民医院广安31岳池县人民医院32邻水县人民医院33达州市中心医院达州34达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35宣汉县人民医院36大竹县人民医院37雅安市人民医院雅安38巴中市中心医院巴中39巴中市中医院40平昌县中医医院41安岳县人民医院资阳42宁南县人民医院凉山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药监头条 四川省
  •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信息(2023年6月19日至6月25日)

    序号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许可文书号(编号)事项名称许可证编号许可证状态许可内容决定(公示)日期有效期至许可(检查)机关1呼和浩特朝聚眼科医院有限公司91150100MA0N078F0F内药监许〔2023〕1636号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审批20230021正常受理号:YZT230026;批件号:20230021;制剂名称:白内清滴眼液;剂型:滴眼剂;规格:6ml含牛磺酸300mg;有效期:2024-03-31;批准文号/备案号:内药制字H02111001;指令标准:自拟标准YZB1520111001;产品批号:20230412;调剂数量:200盒;使用范围:本品具有营养、抗炎作用,能抑制和延缓白内障的发展,长期使用可使白内障患者视力明显提高,亦可用于细菌性,病毒性结膜炎。预防保健科、眼科、眼 科专业(门诊)等;调出方医疗机构名称:包头市朝聚眼科医院有限公司;调出方注册地址:包头市九原区文明路6号;调出方制剂配置地址:包头市九原区文明路6号;调入方医疗机构名称:呼和浩特朝聚眼科医院有限公司;调入方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科尔沁南路东润豪景一期商业C座南塔1层-4层、地下二层;批件有效期限:有效期至2024-03-312023/6/192024/3/31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内蒙古宜达维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91150291MA0MXFEP1K内药监许〔2023〕1637号第二类医疗器械延续注册内械注准20192080001正常注册证号:内械注准20192080001;注册人名称:内蒙古宜达维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人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开发区劳动路95号;生产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开发区劳动路95号;代理人名称:不适用;代理人住所:不适用;产品名称:网式雾化器;型号、规格:HEN-01;结构及组成:网式雾化器由主机[控制器(含控制器输出线)、电源适配器、USB电源线]、药杯(含金属网片)及吸入附件(面罩和咬嘴)组成。;使用范围:供药物雾化吸入治疗使用。;附件:产品技术要求;其他内容:无;备注:无;审批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日期:2023-06-20;有效期至:2029-04-182023/6/202029/4/18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3赤峰雅美齿科技术有限公司91150402692855260L内药监许〔2023〕1638号第二类医疗器械延续注册内械注准20182170012正常注册证号:内械注准20182170012;注册人名称:赤峰雅美齿科技术有限公司;注册人住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园林路东三段4号;生产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园林路东三段4号;代理人名称:不适用;代理人住所:不适用;产品名称:定制式活动义齿;型号、规格:铸造支架(钴铬合金、纯钛)可摘局部义齿、铸造基托(钴铬合金、纯钛)全口义齿、树脂基托可摘局部义齿、树脂基托全口义齿。;结构及组成:可摘局部义齿由合成树脂牙,基托,金属连接体构成;可摘全口义齿由合成树脂牙和基托构成.本产品由金属铸造(钴铬合金,纯钛)支架,义齿基托聚合物,多层色合成树脂牙等制成,制作义齿所采用的原材料及制作过程中使用的材料,均具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或备案凭证。;使用范围:适用于各种牙列缺损、牙列缺失的活动修复。;附件:产品技术要求;其他内容:无;备注:无;审批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日期:2023-06-20;有效期至:2028-08-192023/6/202028/8/19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4内蒙古沐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91150100701387850L内药监许〔2023〕1639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和生产地址文字性变更(地理位置不变)内食药监械生产许20150009号正常企业名称由:内蒙古沐兰医药有限公司变更为内蒙古沐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其他项目不变。2023/6/202025/2/15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5内蒙古壹号药业有限公司91150104MAC08UA08X内药监许〔2023〕1641号药品批发企业变更蒙AA4710035正常法定代表人由韩天宇变更为尹卉,企业负责人由张玉祥变更为尹卉,质量负责人由高娟变更为刘云乐,其他内容未作变更。2023/6/252028/5/23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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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毕节丨毕节市整合执法力量开展民营医疗机构专项行动

    为深入开展农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民营医疗机构药品管理,防范化解药品使用环节风险隐患,毕节市市场监管系统依托省药监局药品执法“1+2+N”执法模式,制定了《2023年毕节市民营医疗机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整合药品安全执法力量,组成八个督查检查组,以交叉检查模式深入我市各县(自治县、市、区)开展民营医疗机构专项检查。此次专项整治聚焦民营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存在的安全隐患,重点检查民营医疗机构是否从非法渠道购进药械;购进药械是否有真实、完整的票据和购进记录,采购药械是否按规定索取发票,证、票、账、货、款是否相符;是否具有与所使用药械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是否购进和使用未经批准、超过使用期限的药械;特殊药品的购进、存储、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要求;配制的制剂是否在市场流通等。截至目前,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160人/次,执法车辆20台/次,检查民营医疗机构139家,责令改正136家,发现案件线索37条,正在调查中。排查出使用过期药械;未按贮藏条件储存药械;医用氧、中药饮片购进渠道不合法;护士站、配药室违规存放药品;口腔诊所购进药械渠道不合法等风险隐患,市局以通报形式反馈至各县(自治县、市、区)局,督促加强监管消除隐患,确保人民用药用械安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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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临汾经济开发区分局开展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稳价保质专项行动

    为加强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稳价保质工作,进一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提升涉疫产品质量,近期,临汾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分局在全区范围内积极开展涉疫药品及医疗用品稳价保质专项行动。夯实属地责任,强化监督检查。为整治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虚假宣传、虚假违法广告、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分局深入辖区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对药品价格、存量等情况进行检查。全面加强价格监管执法,切实维护防疫药品和医疗用品市场秩序。严防扩大宣传,强化告诫提醒。对辖区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服务机构等相关经营者开展宣传引导,提醒告诫经营者不得进行价格欺诈、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引导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督促经营者自觉遵守国家相关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大查处力度,打击违法行为。建立完善高效、便捷的投诉受理、处理和反馈机制。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热线作用,及时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对群众反映集中、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立即组织检查,严厉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截至目前,专项行动共出动人员148人次,检查辖区各类市场经营主体65家,消除隐患12处。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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