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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提问
您好,我公司为一家医疗器械公司,现在要委托生产一种药品,那我公司原有的一些质量管理体系的文件,比如说采购、对供应商的评估、召回、投诉这种,可以同时适用于药品和医疗器械吗?还有原本的质量部和质检部的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共用吗?原来负责医疗器械警戒的负责人,可以当作药物警戒负责人登记吗?
CIO在线-甘露子的回答:

1、有关采购、供应商评估、召回、投诉等文件,可以共用,但是文件内容要同时能满足药品和医疗器械。比如召回,应能同时满足《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2、质量部和质检部管理人员和员工,也能共用,前提是这些人员要能同时满足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要求。

例如:

药品对质量管理负责人要求: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一年的药品质量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医疗器械对质量管理负责人要求: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3、《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六条:药物警戒部门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并具备适当资质的专职人员。不建议医疗器械和药物警戒人员为同一人。


第二次提问
因为我公司现在做的只有一款仿制的滴眼液,所以目前是打算是:在质量部设立二级部门-药物警戒部门,然后让医疗器械不良反应这位同事兼药物警戒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再新招1-2位专门的药物警戒专员。虽然老师不建议这样做,但我想问这样合规吗?假设重新另招人,一种仿制滴眼液的工作量,招多少人合适?麻烦老师指点一下
CIO在线-甘露子的回答:

1、在质量部设药物警戒部门可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负责人兼药物警戒负责人也可行,但是药物警戒部门的药物警戒人员务必专职,不能兼职。注意,药物警戒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药物警戒负责人应当是具备一定职务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或相关专业背景,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年以上从事药物警戒相关工作经历,熟悉我国药物警戒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指导原则,具备药物警戒管理工作的知识和技能。

2、《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对药物警戒的“专职人员数量”还没有要求,只是强调了要“足够数量”,具体人数由企业决定。也可能地方另有要求,如广东就要求企业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人员至少2人;建议向企业所在地药监局咨询当地是否对药物警戒人员的数量有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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