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1、办理部门: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办理方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3、办理地点: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街道宜山路728号3号楼底楼大厅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1-5号窗口
4、咨询电话:021-63269368 CIO咨询:400-003-0818
受理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2、适用于本市非药品生产企业(含保健品、食品、化妆品、晒图纸等)购买咖啡因原料的申请与办理。
办理流程
流程文字说明
1、申请:申请人通过省政务服务网网上申报,并提交相关电子申请材料。申请人按照申报资料要求,提供一套纸质材料,通过邮寄或直接递交,或者委托相关人员递交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大厅。
2、受理:5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3、审查与决定:20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开展技术审评(包括现场检查)和行政审查。
申请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为需使用咖啡因原料的非药品生产企业(含保健品、食品、化妆品、晒图纸等);(2)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3)申请人必须提供产品含有咖啡因的证明文件;(4)经企业所在的区局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方可审批;(5)按要求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申请资料。
4、颁证与送达:10个工作日。
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申请材料
1、咖啡因购用申请表;>>咖啡因购用申请表
2、产品证明文件(如保健食品批准文件、化妆品批准文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备案)文件,晒图纸企业还应当出具企业法人确保将咖啡因用于合法用途的保证函(公证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
4、企业精神药品管理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职责以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5、企业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注明使用、储存精神药品的位置);
6、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购进、验收、保管、发放、使用、出入库、销毁、安全保卫及丢失报告等);
7、再次购买的还须提供前次购买的《咖啡因购用证明》复印件、增值税发票。
结果样本
常见问题
问题1:非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使用咖啡因作为原料的需要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吗?
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2005年公布,2016年修订) 第三十五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使用咖啡因作为原料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本办事指南摘自药监局官网,如有变动,以官方发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