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1、办理部门: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办理方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3、办理地点: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街道宜山路728号3号楼底楼大厅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1-5号窗口
4、咨询电话:021-63269368 CIO咨询:400-003-0818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办理流程
流程文字说明
1、申请:申请人通过省政务服务网网上申报,并提交相关电子申请材料。申请人按照申报资料要求,提供一套纸质材料,通过邮寄或直接递交,或者委托相关人员递交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大厅。
2、受理:5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3、审查与决定:15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行政审查。
(一)准予批准:申请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申请资料符合相关要求和法定形式的,予以审批。(1)申请人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的药品生产、进出口企业、有关教学、科研单位;(2)申请进口的产品属于兴奋剂中的蛋白同化制剂及肽类激素;(3)审批申请提交的资料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不予批准不符合以上任一条件的,不予批准。
4、颁证与送达:10个工作日。
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申请材料
1、药品进口申请表;>>药品进口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新办-供医疗使用);
3、经办人身份证明;
4、购货合同或者订单复印件(新办-供教学、科研、医疗使用);
5、药品使用数量的测算依据使用单位出具的合法使用和管理该药品的保证函(新办-教学、科研);《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持有者如委托公司代理出口其药品的,需提供委托出口函(新办-供医疗使用);
6、接受使用单位委托代理进口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和进口单位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新办-教学、科研);
7、药品使用数量的测算依据以及使用单位出具的合法使用和管理该药品的保证函(新办-接受境外委托生产);
8、接受使用单位委托代理进口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和进口单位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新办-接受境外委托生产);
9、《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新办-医疗、科研、教学);
10、相应科研项目的批准文件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新办-教学、科研);
1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新办-教学、科研,接受境外委托,供医疗使用);
12、《药品生产许可证》(新办-接受境外委托)。
结果样本
常见问题
问题1: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除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外,还应当取得什么证?
答:《反兴奋剂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8号,2014年修订)第十一条 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除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外,还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进口准许证。
申请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说明其用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用途合法的,应当予以批准,发给进口准许证。海关凭进口准许证放行。
本办事指南摘自药监局官网,如有变动,以官方发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