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医疗机构、企业: 根据《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商请做好2026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属性标注工作的函》要求,2026年版基本药物目录(详见附件1)自2026年9月1日起实施。 现已将2026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拟调整情况点对点推送相关企业。请相关企业及时点击: https://ggfw.ynylbz.cn/#/zcLogin登录查看弹窗提示,已读的消息可在“用户基础设置>>消息管理”菜单下查看。无相应信息提示的企业,不在本次调整范围内。附件1: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26年版).pdf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2026年8月24日
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医保发〔2025〕18号)文件精神,现将2026年1-6月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特例单议病例评审结果予以公示。附件:2026年1-6月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DRG付费特例单议病例评审结果青海省医疗保障局2026年8月24日
2026年7月23日至8月22日期间,我局通过局网站发布公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优化境外生产药品补充申请审评审批程序试点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意见征求期间,我局共收到意见建议3条,通过整理分析、逐条研究,对合理意见予以吸收采纳,其他意见在工作中参考。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局工作的大力支持!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8月24日
2026年7月17日至2026年8月18日期间,我局通过局网站发布公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关于调整江苏省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口准许证核发等6个事项事权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征求期间,我局未收到意见建议。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局工作的大力支持。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8月24日
江西晋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报告,由于说明书文字错误,召回产品说明书等原因,江西晋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其生产的中医定向透药治疗仪(注册备案号:赣械注准20172200020)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三级,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附件: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pdf2026年8月24日
为持续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贯彻落实《省医保局 省卫生健康委 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按病种付费下中医优势病种和基层病种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们草拟了《关于省本级 贵阳贵安统筹区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基层目录库意见建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省本级、贵阳贵安各支付方式改革定点医疗机构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8月24日—8月31日,请省本级、贵阳贵安各定点医疗机构认真研究,结合临床实际提出意见建议,将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反馈材料报送至邮箱1258752193@qq.com,并注明联系方式。逾期未反馈的,视同无意见。联系人:张芬 联系电话:0851-85807449附件:关于征求省本级 贵阳贵安统筹区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基层目录库意见建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贵州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2026年8月24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精神,构建内涵边界清晰、适应临床诊疗、便于评价监管的价格项目体系,自治区医保局会同卫生健康委组织部分医疗机构,以国家发布一般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为指引,规范整合一般治疗类(详见附件)项目,形成《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卫生健康委关于执行一般治疗类新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暨落实年度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8月24日起至2026年8月30日,如有意见建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至邮箱nxyjzc@163.com。属于个人建议,请签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注明联系方式;属于单位建议,请加盖单位公章(发送PDF和Word版本),注明联系方式。联系人:蔡洋 联系电话:0951-5166042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6年8月24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卫生健康委关于执行一般治疗类新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暨落实年度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各相关公立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精神,构建内涵边界清晰、适应临床诊疗、便于评价监管的价格项目体系,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一般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等要求,按照量价加权方法进行平移测算,并与动态调整有机衔接,制定了一般治疗类新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三甲医院政府指导价。现将一般治疗类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设立、废止、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新设立一般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63项(附件1),停用与新设立项目存在映射关系的项目235项(附件2)。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应遵照新设立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取费用。新旧价格项目版本过渡阶段,原价格项目对应的“除外耗材”,且未纳入新价格项目基础物耗范围的,仍可单独收费,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所定价格属于最高限价,下浮不限。本通知所定价格为自治区管理的三甲医院最高限价,其中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自治区人民医院、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942医院按照A类价格为最高限价。为确保价格水平基本稳定、维护基金运行安全,自治区中医医院、银川市中医医院、北大医院宁夏妇女儿童医院、银川市妇幼保健院按照A类(暂行)价格为最高限价。后续,自治区医保局将制定新旧版本过渡期间监测评估考核方案,根据各专科三甲医院考核情况,确定逐步执行三甲医院A类标准,相关事项另行发文。二、明确部分项目计价规则所有新设立项目中,凡加收项中明确儿童加收的,加收幅度不高于30%(指在主项目和扩展项基础上加收,不得在加收项基础上加收)。各医疗机构可根据诊疗难度、资源消耗及本地实际,在最高上限内自主确定具体加收比例,即不高于30%的基础上可以下浮比例执行。每个主项目儿童加收费用只能收取一次,不得按照计价单位数量叠加收取。同台多项手术的,可按主手术价格加收一次,不得收取同台其他手术儿童加收费用。六岁及以下儿童的范围指6周岁及以下,即出生至7周岁生日当天属于儿童加收政策范围。例如,患者2020年1月1日出生,2027年1月2日0时后门诊或住院的,不再执行儿童加收政策。住院期间儿童跨六岁年龄段,相关收费以住院发生费用时的日期为准。调整后的儿童医疗服务价格按“四舍五入”的原则取整:单价20元(含)以下的保留到角,单价20元以上的保留到元。三、工作要求(一)合理制定辖区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指导价。各地级市医疗保障局要在医疗机构具备开展相应诊疗项目资质的情况下,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服务产出、价格构成、计价单位、计价说明等,制定辖区公立医疗机构新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府指导价。除另有规定外,地市制定最高限价应与自治区制定的A类最高限价保持10%及以上价差,具体比例应结合历史价格水平科学确定。经评估符合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条件的,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在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总量内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避免价格水平大幅波动,确保群众负担总体稳定、基金安全可控。各地市应合法合规制定辖区各类价格项目落地方案,按照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将方案报送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同意后方可印发执行。(二)严格执行收费级别管理。各地级市医疗保障局制定辖区价格政策,按照B类、C类、C类下浮10%的管理办法执行,辖区公立医院级别变更的,继续按照辖区B类、C类价格标准执行,不得借指南落地擅自调整收费等级。各地市未按照《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在全区实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改革的通知》(宁价费发〔2005〕169号)确定收费标准级别目录执行的,在新版价格项目落地时及时修正。(三)做好新版价格项目信息上传工作。各地级市医疗保障局应在新版价格项目文件正式印发后10日内,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子系统-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管理-地方立项指南制定项目采集模块”中上传项目及价格数据。各地级市医疗保障局上传新版价格项目数据时,应注意按照全区统一规范的名称、代码等信息上传数据,做好数据标准化和规范化,并对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四)加强新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策解读。各地级市医疗保障局要高度重视本地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等政策解读,充分运用国家、自治区编制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解读辅导》,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在各批次新的价格项目执行前面向辖区内医疗机构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在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过程中,向医疗机构、社会公众等做好政策解释及答疑工作。各地要运用好官网官微等媒体平台,创新宣传解读方式,鼓励录制解读课程、发布一图读懂、编制新旧价格项目对比等,拓展宣传广度与深度。(五)依法合规开展医疗服务。为支持新技术、新业务在临床应用,对部分新技术对应的价格项目制定了价格政策,医疗机构开展新技术、新业务要严格执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的主体责任。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技术评估和论证,确保新技术、新业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或分解收费、重复收费。同时,应加强内部管理和人员培训,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患者安全,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本通知自2026年10月15日起执行。已印发执行新版立项指南的项目,原试点价格(指《自治区医保局 卫生健康委员会 财政厅关于印发〈试点三甲公立医院优化医疗收入结构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方案〉的通知》(宁医保发〔2021〕52号)相关项目价格)同时停止执行。新版价格项目执行期间自治区将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运行情况适时优化调整相关政策,调整后各地级市医疗保障局同步跟进。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附件:附件.xlsx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2026年*月*日下一篇: 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公开征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程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一、中标人信息:标段(包)[001]宁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6-2027年流感疫苗采购项目:中标人: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中标价格:9.00元/支二、其他:鸿冠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宁夏回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委托,对宁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6-2027年流感疫苗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本项目于2026年08月24日完成开标、评标工作,现将中标结果公示如下:一、项目名称:宁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6-2027年流感疫苗采购项目二、中标信息中标供应商: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中标金额:¥9.00元/支(玖元每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39 号联系方式:010-82890088合同履行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张晓鹿(组长)、杨晓燕、姚宏、李富荣、谢静玉(采购人评委)四、公示时间:2026年08月25日五、发布媒介: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六、联系方式:1.采购人信息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人:谢静玉、马岳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凤巢路4号联系方式:0951-4091025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鸿冠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银川市长城中路254号四层项目联系人:张函、刘伟、曹金丹联系方式:0951-6852606三、监督部门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四、联系方式招 标 人:宁夏回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凤巢路4 号联 系 人:谢静玉、马岳电 话:0951-4091025电子邮件:/招标代理机构:鸿冠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 银川市长城中路254 号四层联 系 人: 张函、刘伟、曹金丹电 话: 0951-6852606电子邮件: hgxmglyxgs@163.com宁夏医药采购平台
2026年8月,山东迈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血清铁蛋白/C反应蛋白联合定量检测试剂盒(双驱微流控量子点免疫荧光法)”审查程序的终止申请,根据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审批程序》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人主动要求终止的,省局可终止本程序并告知申请人。现终止该产品的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审批程序并予以公告。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8月24日
各相关单位:中检院拟开展甲型H5N1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试剂国家标准品的首批研制工作,现邀请相关单位进行协作标定。希望有甲型流感病毒相关检测试剂,含甲流通用试剂、H5/H5N1亚型试剂、含甲流通道的多重试剂的已注册产品或正在进行相关产品研发且拟申报注册的企业积极参与。请有意向的境内企业或境外企业的中国代理人于2026年8月31日前报名,报名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手机号、邮箱、样品接收地址)、企业资质情况(资质名称、起止期限、证书扫描件、产品注册证扫描件、产品说明书电子版等)以及相关产品调研表(见附件)。联系方式如下:联系人:段欣欣、麻婷婷邮箱:duanxinxin@nifdc.org.cn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西里2号电话:010-67095528附件:产品调研表中检院202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