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谯申医药有限公司:2026年5月22日,我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公司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正常运行,不能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现通知你公司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暂停销售药品。如对本通知书不服,可以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8日
根据国家药监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发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22年第22号)等有关要求,我局开展了中药材GAP相关延伸检查。现将检查结果公布如下:序号被检查主体被检查品种中药材品种中药材生产企业基地面积基地地址本次检查预计产量检查时间检查结果1江阴天江药业有限公司板蓝根(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板蓝根陇西一方制药有限公司420亩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宏伟乡景坪村:坐标点1:北纬35°17′25.37″,东经104°47′14.86″坐标点2:北纬35°17′46.13″,东经104°46′53.73″坐标点3:北纬35°17′24.22″,东经104°47′55.58″60吨2026年05月19日-20日符合2苏州市天灵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当归、党参、黄芪(中药饮片)当归党参黄芪陇西保和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1455亩甘肃省定西市漳县大草滩镇石咀村:坐标点1:北纬35°08′55″,东经104°12′22″坐标点2:北纬35°09′14″,东经104°12′38″坐标点3:北纬35°08′42″,东经104°12′11″当归:115吨党参:104吨黄芪:153吨2026年05月21日-22日符合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5月2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企业申请,我局现依法注销靖宇天池制药有限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吉20230323,现予以公告。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5月28日
海南日报消息,2026年5月17日-27日,国家医保局对海南省部分定点零售药店开展医保基金专项飞行检查。5月27日,海南日报记者从海南省医保局获悉,我省及时跟进处置,此次检查涉及的6个市县医保部门均已迅速响应,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其中3家定点零售药店已核查完毕,解除医保定点服务协议。下一步,我省将对定点零售药店开展全面核查,持续保持医保监管高压态势。据悉,被检药店主要存在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视频监控数据未按协议要求保存、内部管理混乱等医保违规问题。其中一例为三亚市林和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吉阳区分公司。三亚市吉阳区医保局于5月15日检查发现该店存在将非医保药品串换成医保药品、执业药师不在岗期间销售处方药等违规行为,三亚市医保局于5月19日移交市医保服务中心处理。国家检查组5月22日上午对该店检查发现该店存在将“花露水”等生活用品串换为“抗病毒口服液”“乌圆补血口服液”等医保目录内药品的行为,并使用个人账户完成结算,且遇到药店法人拒绝配合问询、故意剪断视频监控线路等拒不配合调查的情形。三亚市医保服务中心于5月22日下午对该店予以解除医保定点服务协议处理,责令其缴纳违约金,并公开曝光其违规行为。另外一例,海口市千方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东风分店。5月19日,国家检查组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店员通过微信接收老板发来的参保人欧某的医保电子凭证截图,使用其医保个人账户完成“安宫牛黄丸”费用结算,涉嫌空刷医保电子凭证套取医保基金。5月27日上午,国家检查组向属地医保部门移交检查结果,下午4时左右,海口市医保局已联合市医保服务中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区医保局对该药店涉嫌违规行为进行深入核查,目前已对该店予以解除医保定点服务协议处理。海南省医保局将严肃处置涉事定点零售药店,绝不姑息。强化各部门协同联动,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惩戒。我省将持续深化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整治,要求各市县医保部门将此次曝光案例通报至辖区内各定点零售药店,强化警示教育。对照检查发现的问题,对定点零售药店开展全面核查,持续保持医保监管高压态势。同时,建立我省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白名单制度,进一步规范定点零售药店销售行为,防止将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内的不合理费用纳入支出范围。
5月14日起,国家医保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定点零售药店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专项飞检,并将专项飞检中发现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5月27日,成都市郫都区康惠仁堂药店违规留存社会保障卡套取医保基金和四川天府新区泰安堂医药连锁公司正兴丽园大药房销售“回流药”问题被通报。5月28日,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在国家医保局专项飞行检查组反馈问题后,成都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严查严处、严肃问责,并举一反三全覆盖、全面检查定点药店,进一步加强全市药店管理。市医保局第一时间与四川天府新区和郫都区医保、市场监管、卫健等部门组建联合工作组,对涉事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核查。同时,在市、区两级官方平台对处理情况进行通报,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针对四川天府新区泰安堂医药连锁公司正兴丽园大药房一药品两次扫药品追溯码销售问题,已核查属实。5月27日晚,四川天府新区医保部门已依法对涉事药店下达解除医保协议通知书,对药店主要负责人予以医保支付资格扣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涉事药店立案调查,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对涉及的相关人员同步启动追责问责程序。针对郫都区康惠仁堂药店违规留存社会保障卡套取医保基金问题,已核查属实。5月27日晚,郫都区医保部门已依法对涉事药店下达解除医保协议通知书,对药店主要负责人予以医保支付资格扣分,对妙济正堂诊所法定代表人宋某华根据后续调查情况依法依规给予处理,对涉及的相关人员同步启动追责问责程序。市医保局负责人表示,将以对欺诈骗保零容忍的态度,从严从实抓好问题整改、风险防控和行业治理,持续构建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常态化开展全市医保基金监管警示教育和政策专题培训,压紧压实定点医药机构合规经营、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主体责任。重点围绕协助伪造、变造医学文书、租借药师证、销售回流药等问题,协同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全市定点零售药店、定点诊所、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全覆盖、拉网式专项排查整治,对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快实施联合惩戒,绝不姑息。
各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药监局相关处、各检查分局:为加强全区放射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行为,自治区药监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放射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经2026年第8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放射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放射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保障放射性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放射性药品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本细则相关规定。第三条 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申请取得《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的类别和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放射性药品。第四条 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细则规定,建立放射性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确立质量方针,制定覆盖经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并将质量管理要求贯穿放射性药品采购、验收、储存、销售、运输、追溯等经营全过程。第五条 企业经营短半衰期放射性药品等符合国家规定情形的,可采用直调方式购销药品,由生产企业根据销售指令将所采购的放射性药品直接发送至购货单位。企业应当与供货单位、购货单位签订放射性药品直调协议,明确各方的法律责任以及追溯管理、验收、运输安全管控等质量保障责任。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第六条 企业应设立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与岗位,配备从事放射性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的人员。各部门及岗位人员应当熟知相关法律法规与岗位职责,正确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质量责任。第七条 企业从事放射性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一)企业负责人是放射性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过基本的核医学及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熟悉有关放射性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细则。(二)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核医学、药学、临床医学或放射医学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经过基本的核医学专业知识培训,熟悉放射性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三)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熟悉放射性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问题。(四)质量管理人员应当至少有1名具有核医学、药学、医学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过核医学及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熟悉放射性药品质量管理工作。(五)应当配备至少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辐射安全管理人员,专人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以上从事质量管理的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辐射安全管理人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需通过《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和防护考核》,具备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质量与辐射安全相关问题的能力。第八条 企业应当对放射性药品实行专人管理,配备与其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及放射性药品特性相适应的采购、验收、养护、储存保管、销售、运输等岗位人员,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岗位人员应当符合以下资格要求。(一)从事验收、养护工作的,应当具有核医学、药学、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从事采购工作的,应当具有核医学、药学、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三)从事销售、储存保管、运输等工作的,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四)经营放射性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管理人员中应当至少1人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技术职称,3年以上放射性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能够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问题。第九条 企业应当对各岗位人员进行与其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的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熟悉《药品管理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熟悉放射性药品知识和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掌握相应专业技术,符合岗位技能要求,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第三章 制度与管理第十条 企业应根据放射性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管理文件要求,制定符合实际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部门及岗位职责、操作规程等。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采购、验收、养护、销售、储存、出库复核、销后退回和购进退出、不合格品处理、运输、储存温湿度监测和辐射数据监测等相关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一)经营直调放射性药品的,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建立直调业务相关的质量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职责以及专门的工作记录,至少包括采购记录、验收记录、销售记录、随货同行单和运输记录等,保证直调放射性药品数据真实、有效、可追溯。相关证明性资料(含照片、扫描件等)应作为记录凭证留存。(二)放射性药品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专库或专区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若由购货单位代为完成直调放射性药品现场验收的,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根据购货单位回传的验收信息,完成验收记录的信息录入,验收记录需包含验收单位、人员、时间、地址及药品原包装、批号、规格、放射性活度、数量、生产厂商、生产日期等可确认药品质量的相关信息,必要时附相关图片、照片等。(三)企业应当按照放射性药品的质量特性和辐射防护要求对在库放射性药品进行储存和养护。不合格、退回和召回的放射性药品,应在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监督下,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妥善处置,全程做好完整手续和记录,严防辐射风险。(四)企业应当将放射性药品销售给符合药品管理和辐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要求的购货单位,并对购货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采购人员及运输人员的身份证明进行核实,保证销售流向真实、合法。购货单位为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的,还须查验留存加盖其公章原印章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放射性药品的销售记录除《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内容外,还应包括放射性活度等内容。直调放射性药品的销售记录,还应包括供货单位的信息。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辐射安全管理规定,建立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辐射安全管理职责、安全和防护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台账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辐射防护措施、辐射监测措施、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明确辐射安全管理责任,规范辐射安全管理行为,防范辐射安全风险。第十三条 企业应制定员工个人卫生和健康管理制度,验收、储存、运输等直接接触放射性药品的岗位人员,着装应当符合劳动保护和产品防护要求。接触放射性药品时需做好个人辐射防护,并佩戴个人剂量计以及配备个人剂量报警仪。工作区或直接接触放射性药品的岗位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符合岗位健康要求后方可上岗。企业若不具备个人剂量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并安排专人负责个人计量监测管理,建立员工个人辐射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档案。第四章 设施与设备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具有与放射性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用库房,具备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和放射性物品防护措施,符合放射性物品安全、环保相关防护标准要求。工作区域应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放射性与非放射性工作区域应有效隔离并有明确的分区标识,严禁混放、混用,防范辐射污染及药品质量风险。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辐射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选址、设计、建造、改造和维护放射性药品专用库房,并应当符合放射性药品储存防护要求,防止放射性药品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及差错。第十六条 库房设施设备除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外,还应配备辐射监测仪器,放射性工作区应配备相关辐射防护设备;有特殊温控要求的放射性药品的,还应配备符合标准的温控设施设备。第十七条 相关设施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开展专业校准、强制检定、全面验证工作,确保性能稳定、参数精准、运行可靠,满足放射性药品储存与辐射安全防护的实际需求。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符合药品经营、质量控制和追溯全过程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并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要求,满足放射性药品质量管理和信息安全的需要。计算机系统各业务环节操作流程与企业实际经营环节相符合,保证所经营放射性药品数据 流向真实、可追溯。经营直调放射性药品的,应当在计算机系统中设置专门的直调业务模块,建立直调专用记录,实现放射性药品直调业务全程可追溯。第五章 运输与配送第十九条 企业运输放射性药品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以及药品质量安全有关规定,使用符合放射性物品转移规定的封闭式货物运输工具。有特殊温控要求的放射性药品,还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规定,配备符合温控标准的储运设施设备。企业应根据放射性药品中核素的种类、半衰期、总活度等安全影响因素,对放射性药品运输活动实施分类分级管理,按照本企业质量管理制度要求,采取有效的辐射防护、质量管控措施,防范运输过程中的辐射泄漏、药品污染、混淆等风险。第二十条 企业自行开展放射性药品运输的,应当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二)具有符合《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要求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三)具备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经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相关知识培训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驾驶人员。(四)具有符合放射性药品运输安全防护要求,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工具、设施和设备,运输车辆应为企业自有并且专用,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五)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以及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的辐射监测仪器。(六)运输车辆应当配备满足在线监控要求,且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符合放射性物品运输在线监控相关规定。第二十一条 企业委托运输放射性药品的,承运方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药品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备放射性药品运输质量保障能力。企业应当对承运方的资质、运输设施设备、专业人员配备、辐射防护能力等进行全面审计,索取运输车辆的资质证明、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运输设施设备条件和要求的,方可委托其承担运输业务。承运方不得再次委托运输。企业应当与承运方签订运输协议,明确双方在放射性药品运输过程中的质量责任、安全责任、运输操作规程、在途时限、辐射防护要求及应急处置责任等核心内容。委托运输时企业应当向承运方提交运输说明书、辐射监测报告、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等相关资料,指导承运方规范开展运输、装卸及防护工作。第六章 其他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药监局后续出台相关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文件下载 打印 关闭 保存
各相关企业:按照河北省药品挂网规则,现将过评项目中已挂网不符合挂网条件的部分药品公布并取消挂网。附表:申投诉后不符合挂网条件部分药品表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2026年5月27日
各相关企业:按照河北省药品挂网规则,经企业申投诉并经审核,现将符合挂网条件部分药品公示。公示时间2026年5月27日-6月1日。如有异议,企业可登录平台进入“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网上申(投)诉。通过“药品挂网管理-我的工作台-过评药品挂网-企业申投诉”选择【过评药品挂网(2026年4月份)-部分申投诉结果】,提交申(投)诉材料。反馈问题描述需准确详细,相关证明材料须真实可靠、清晰可辨。附件:申投诉后符合挂网条件部分药品表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2026年5月2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我局依照《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组织现场检查,以下新开办企业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内容,现予以公告。监督电话:0898-66811655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53号邮 编:570216企业名称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企 业所在地经营地址检查时间及检查类型现 场检查员海南药尔康医药有限公司批发中成药、化学药、生物制品(以上含冷藏药品)海南省海口市海南省海口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大道22号海口国科中心3号楼(C栋)2层203室2026年05月7-8日(GSP符合性检查)张 为刘云海张向东特此公告。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6日(此件主动公开)
各医疗机构、有关企业、有关零售药店: 根据《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氯化钠等大容量注射液省际联盟带量联动采购中选结果挂网有关工作的函》现将氯化钠等大容量注射液省际联盟带量联动采购中选结果挂网交易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选结果详见附件1 请相关企业认真核对中选结果中对应的医保编码、通用名、剂型、规格、包装数量、包材、申报企业、生产企业、药品属性等相关数据。 二、挂网交易时间 2026年5月31日起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可通过招采子系统带量采购专区采购,采购周期为2年。 中选药品对应的同厂同品规常态化挂网的药品,将在执行后停止常态化挂网交易资格,停止交易目录详见附件2。 三、样品备案有关工作 (一)中选药品中从未在云南省挂网的基药和原省补,即日起开展基药告知承诺备案工作。请有关企业根据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示公告:https://mpa.yn.gov.cn/zfxxgk/fdzdgknr/gsgg/202109/t20210917_1231876.html的要求,完成告知承诺备案。 (二)请有关企业携此公告打印件至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地点完成备案工作,备案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联系电话:0871-63112057。请企业尽快完成基本药物告知承诺备案,否则后果自负。 四、工作要求 非中选药品申请挂网时,应按照《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动态挂网方案的通知》(云医保〔2022 ]92号)、《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试行)的通知》(云医保〔2025]46号)要求进行挂网和价格治理。参照《关于落实第十一批国家集采、部分国家集采、省级和省际联盟集采同通用名药品价格风险预警标识的通知》的要求,将对非中选挂网药品执行“红黄标”预警标识。请相关企业尽快按照平台《在网交易药品降价办理须知》进行价格调整。 六、工作安排 各医药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在招采子系统以电子合同的方式签订采购协议。中选药品可由中选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配送,请相关企业及时在招采子系统建立配送关系。 七、招采子系统账号 请相关企业根据2024年3月20日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发布的《关于开展云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注册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做好招采子系统注册。 联系方式:0871-65388795 技术支持联系电话:0871-65379183、0871-65165512附件1:氯化钠等大容量注射液省际联盟带量联动采购中选结果.xlsx附件2:停止交易目录.xlsx 2026年5月27日